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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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在我国十四亿人口中有一大半都是农民,农业产品也是我国重要经济产业支柱,但是当前的农业发展存在一定的弊端,我国的农业经济发展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本文针对于新农村建设背景,分析和探索寻求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策略。
一、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概述
我国长期以来都是计划经济体系,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所限定,在这样的体系中合作社的建立更多是为了服务国家和组织之外的对象,这样的情况也就造成了农民得不到实惠,合作社的产出也是为了国家的发展大局,所以大部分农民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其利益也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很多时候农民都是被强制入社的,想要退社也是难上加难。传统的合作社都是以垂直的方式进行管理,自上而下的条文束缚了农民的意愿。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更多的是以农民为主体,并实现市场运作与农民利益相结合的运作模式,具有更强的专业性,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规律,对内服务,对外获利,实现了政府与组织管理有机结合的方式,农民有自己权利与义务。
二、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思考
1、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原则
新型农村建设离不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只有深入研究我国现阶段农村发展实际情况,并借鉴有关合作社发展原则,才能更好的为合作经济组织指导提供策略。首先是国家适度帮扶原则,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从国家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在法律和政策方面予以倾斜,同时要在资金方面加大投入,缓解当前农村地区融资难、融资慢的状况,积极出台相对应的惠民政策,并与当地经济发展相结合,建立、健全配套措施及服务,改变农民的传统认知,发挥领导带头作用。其次是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建立合作制经济组织的初衷就是以保障农民利益为出发点,所以其建立与发展原则就必须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定成员的监管体系,保证农民获得最大收益,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最后是坚持多元化发展原则,经济发展不能固守一个思维模式,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只有不断创新才能有所收获。
2、充分发挥政府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政府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领导者和监管者,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和效力,激发农业合作经济的最大获利能力。要让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效运转就要先明确合作社的产权归属问题,界定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将这项工作细化到各个环节,只有明晰的产权责任才能做到利益分配的公平性。其中组织的成立必须按照政府要求的法定程序,资产要有公开透明的流向说明,包括资金来源、资金分配、资金结余等,确保合作制经济组织的公开性、透明性。新兴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与以往的传统型合作社体制有很大区别,虽然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代表着未来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方向,但是由于起步晚、经验少,所以更加需要政府制定一些有弹性的规定章程和组织准则,让这种新型的合作制经济组织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摸索发展,并不断在前行中优化和完善,既要注重法律法规的界限,也要注重组织机构对于自身权利的运用,同时也要加强农产品的市场监管力度,针对新兴经济组织的发展做到各个环节相互紧扣。
3、以农业产业转型促进经济组织升级
人类社会的第一生产力是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在农业产业上的运用有着功不可没的作用,现代农业不能沿用传统的农业发展模式,而是要有更加长远的眼光和宏观的规划。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更是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推波助澜。首先农业产业要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不断调整,并要结合当前的农业科研技术发展特点进行投入和研发,以提升整体性的农村产品竞争力。我们鼓励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业科研机构进行强强联合,实现科技成果到市场化成果转化,让产品更加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绿色生态随着人们思想觉悟不断提升,现在越来越受到重视,农业产品的绿色生态发展也是百姓们所关心的话题,以前传统的农业生产都是以小作坊的模式进行发展,不能达到集成化、节约化、科学化,也就更谈不上绿色农业生产,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发展就要将所有农民集合起来,实现科学种植、科学管理,并合理施用化肥与农药,提高农业产品品质的同时,也进一步加强绿色农业发展的竞争力。
4、促进农村经济与民营经济的衔接
我国当前的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尚属于公有制经济体系,而民营经济则属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范畴,很多时候人们会将农村的集体经济体制与民营经济体制弄混淆,其实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在以往的集体制转型过程中也有经营不善的情况,导致了很多人认为是民营经济体制的原因。政府层面倡导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体制并存的发展模式,在这样的大环境背景下,我们要将两种经济模式平等看待,既要让双方在同一水平线上共同竞争,也要促进双方进行强强联合。民营经济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以及更为先进的市场嗅觉,可以充分的带动集体经济快速前进,集体经济可以为民营经济提供更丰富的土地和劳动力,所以说两者相辅相成,呈互补态势。在合作内容上可以是租赁、分红、转让经营权等多种渠道,在坚持集体经济为主导的前提下,努力探寻双方的融合方式,以提高生产力为主要策略,促进双方共赢。
5、加强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村委会是当前我国农村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着本质的区别,在传统的农村经济体制管理模式当中,村委会具有较为强大的管理范畴和决定权利,但是村委会对于集体的利益分配的权利过大就会损害集体的利益,也不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更是打消了农民劳动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所以不能任由村委会权利膨胀。村委会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我们要其管理效能和示范效果有足够的认识,既要确保村委会的主导榜样作用,又要将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做好恰当衔接,让两者相互依托、相互扶持,探索新的發展路径,充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合力推动和振兴农村集体产权的发展并针对集体产权制度进行有效变革。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体量的不断增长,以及当前的农业转型需求,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其未来发展不可估量,对于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作用也不可替代,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合作经济组织的潜力,让其激发农村经济发展的生机与活力,推动实现我国中华民族复兴的重要历史使命。
(作者单位:461200河南省鄢陵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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