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学讨论式案例教学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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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选择知识产权法学讨论式教学案例的时候,要注意案例的权威性、典型性和文本依托性。知识产权法学讨论式案例教学的实施可以归纳为:主讲教师介绍案例归纳争议焦点,学生分组进行课下准备,参照“罗伯特议事规则”的讨论机制互动讨论,汇报发言,主讲教师总结存在问题和完善思路。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学;讨论式;案例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9)13-0157-02
一、问题导入
说到法学类课程的案例教学,不得不提19世纪后期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兰德尔教授。兰德尔教授把苏格拉底对话教学法引入到法学课程的案例教学当中,“将集结近百年案例之法律图书馆作为实验室,以剖析案例来发现法律如何运作,并经由班级讨论之案例教学,让学生参与此科学研究”。正是基于此,案例教学法也被称为苏格拉底教学法。我国从西方引进现代法律制度后,结合我国法学课程的教学实践,形成了颇有影响力的例证式案例教學法。例证式案例教学法,主要是以教师的讲授为主,通过讲解过程当中对案例的应用,让学生准确把握和理解案例所涉及的知识点。例证式案例教学十分注重对学生法学知识的培养,但对于法律技能的实操性训练则明显不足。例证式案例教学在教学目标上仅仅关注对知识点的理解记忆,主要向学生传授知识以及展开对知识理解层面的训练,对于知识的运用、分析、归纳和评价则严重不足甚至缺位,不注重培养以问题为导向的法律思维能力。
二、知识产权法学讨论式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择
案例教学中选择合适案例十分重要,否则不仅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技能和胜任法律工作的能力,还会浪费宝贵的教学时间,徒劳而无功。在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的选择上,要遵循下列规则。
1.选择案例的权威性。主讲教师不要随机抱佛脚,随意从互联网上下载案件,直接拿到课程上让学生进行分析,这实际上是对学生不负责任的表现。选择案例一定要注意案例的出处,保证案例的权威性。据笔者统计,自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到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7批指导性案例为止,共发布指导案例92个。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指导案例21个,包括20个涉知识产权民事案例,1个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例。涉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占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总数约为22.83%。这些案例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可以选择作为知识产权法学教学案例。
2.选择案例的典型性。根据笔者查询,从2008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几乎每年都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每年的4月26日)来临之前发布年度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有的年份在此基础上还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件(例如2012年度)。这些案件数量庞杂,但很有典型性。虽然并没有指导案例权威,但仍然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探讨意义。例如2016年作为当年十大案件之一的某系列商标行政案,2017年作为当年十大案件之一的某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这些案件选作知识产权法学教学案例,不仅可以对相关理论进行深入的理解,而且还能进一步发现现行法律规则的不足并思考完善的措施。
3.选择案例的文本依托性。所选择的案例最好能有判决文本作为支撑,这样,分析案例才能有的放矢,增强针对性。可喜的是,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16〕19号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根据该规定,裁判文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明确了裁判文书不公开的例外情形,而且强调对于公开的裁判文书要依法、全面、及时和规范公开。目前查询知识产权案例的权威官方网站主要有两个:一是中国裁判文书网,二是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三、知识产权法学讨论式案例教学的实施
对于知识产权法学讨论式案例教学的实施,并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不同的学生情况,不同的案例类型,会与很大的差异性。但一般来讲,可以遵循下面几个思路。
1.主讲教师介绍案例,归纳争议焦点。主讲教师要对案例进行介绍,并对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提示,增强讨论的针对性,防止理解歧义。当然,还要把归纳的案件争议焦点详细地向学生进行阐述,中间要允许、鼓励学生提出意见和异议,进而完善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此时,师生关系已经变成平等交流的互动关系,教师不再高高在上、令人生畏,“不仅教师能够对学生充满爱心、耐心、细心和责任心,而且学生也通过观点的自由表达和主动言说,对知识学习有了更浓厚的兴趣和对知识的探究有了更强的自信心”。[1]对于相应的知识点,主讲教师只需点到为止,给学生说一个大概的范围,如果过于详细,会限制学生的思路和视野,反而不利于知识点应用的展开。
2.学生分组,课下准备。把不同的学生分成不同的小组,可以提高案例教学的效率。在对学生分组的过程中,以自愿结合为原则,每组原则上不要超过六个人。可以任命一个组长,但该组长仅限于主持。学生分组后,同组的学生应集中到一起进行准备。这时候,就发挥法学专业实验室的作用了。因为传统的教室,椅子是固定的,无法搬移,十分不利于准备的展开,而专业实验室,就可以据案例之需要布置相应的硬件设施。
3.参照《罗伯特议事规则》的讨论机制,互动讨论。讨论案例时候,要有一定的规则和秩序。在笔者的教学实践中,是让学生依照《罗伯特议事规则》所确立的四大铁律展开讨论,效果较好。这四大铁律如下:第一,文明表达,禁止人身攻击,禁止辱骂或讥讽的语言。不攻击对方是最核心的,在讨论的时候不能以道德的名义去怀疑别人的动机。第二,紧扣主题,不跑题。案例本身是具体、明确的,发言人的发言应围绕案例争议焦点展开。否则,可能会把案例讨论变成“漫谈会”。第三,限时限次,不超时,禁止一言堂。比如设定每人只能发言多少次,每次多少分钟。第四,发言完整。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打断别人的正常发言,要听对方说完,了解其观点和主张。 总结起来,就是不攻击、不跑题、不超时、不打断。本环节是整个课堂操作的核心环节,最能锻炼、培养学生的归纳分析能力和言语表达能力。有学者指出:“让学生进入案例情境,设身处地地做出反应,为他们提供一种不用真正深入实践但却在短期内接触并处理大量实际问题的机会,从而缩短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距离。”
4.汇报发言。在分组讨论的基础上,由每组派出代表发言。该发言不应该是单一的,应该是互动的。该代表发言的过程中,应允许该组其他成员进行补充,也应该允许其他组成员提出质疑。此处,头脑风暴法可以有用武之地。通过这种争辩,案件的争议焦点的处理会越来越明朗化。甚至通过这种争辩,任課教师也会重新审视自己过去对案件的认知,不断修正、完善自己的观点。
5.主讲教师总结存在问题和完善思路。主讲教师在小组汇报和质疑讨论辩驳之后,应该进行总结。但切记仅仅是这个阶段进行总结,在前面的阶段不要亮明自己的观点和认知。教师的总结包括对小组发言的评价、对质疑讨论辩驳的回应及自己对该案例的看法。总结的过程中,不要用犀利的语言指出学生们明显错误的结论,要用委婉的语言指出,以防伤害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自尊心。
总之,本文探讨了知识产权法学讨论式案例教学中的案例选择、实施等几个方面的问题,有些见解不一定科学。提出问题之后,也算是和各位方家进行交流,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不论如何,我们的目的只有一个,出于对学生负责任的心态共同推进知识产权法学的课堂教学。
参考文献:
[1]张新平,冯晓敏.重思案例教学的知识观、师生观与教学观[J].高等教育研究,2015,(11):64-68.
Study on the Discussion Case Teaching Metho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HAN Ning
(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Law,He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Zhengzhou,Henan 450046,China)
Abstract:When choosing the discussion teaching ca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authority,typicality and text support of the case.The implementation of case teaching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can be summed up as follows:the teachers introduce the focus of the case,the group is prepared under the class,the discussion on the discussion mechanism of Robert's rules of discussion,the report,the teacher's summary of the problems and the idea of the good.
Key words: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discussion;case tea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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