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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德产教融合的考察与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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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重点分析了美国、日本和德国三个国家产教融合的办学模式,总结出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并探索适合我国现状的产教融合人才培养之路。
  关键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G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9)06-0078-04
  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阶段,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也逐渐提高,在“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了加强校企合作,深化产教融合是构建现代高等职业教育体系的必经之路。
  我国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虽然在不断地推进,但还存在相关法律不够完善,外部环境不够成熟,缺乏合理有效的校企合作约束机制及监督机制,学校与合作企业之间的权责分配不够清晰等问题。相比之下,美国、日本、德国的“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则发展得比较成熟和完善。因此,本文旨在以美国、德国、日本为例,着重分析这三个国家的“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的举措,通过比较分析,借鉴成功经验,为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职业教育培养模式提供参考。
  一、美日德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的现实考察
  (一)美国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考察
  美国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在形式上比较多样化,比较著名的有产学交替模式、创业孵化器模式、产学研相结合模式。20世纪初,随着美国经济与科学的发展,为了满足技术革新和经济转型的需要,美国企业对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以及优秀的产品市场研究人员的需求日益增加,社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逐渐增强。针对社会现状,美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大力推动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
  随着“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不断推进,美国形成了以生产和学习并研发为核心的产学研相结合的教育模式。仁斯里尔理工学院采用了“创业孵化器”的模式,以鼓励学生自主创业为主。该模式下,企业与学校为学生们提供创业所需的充分物质条件,让大学生们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才思,创造新奇的创业思路。同时,学生可以将自己的新思路提供给与学校合作的企业,为企业发展不断注入新的活力,最后形成双赢的局面[1]。
  美国以各地区的需求为出发点所形成的以创新精神为核心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为美国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产品的不断升级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与此同时,这种人才培养模式也使学生和工人的素质整体大幅提升,可以更好地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间接遏制了美国失业率的上升,为美国走出经济危机、恢复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2-3]。
  (二)日本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考察
  在二战结束之后,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产学官”办学模式逐渐兴起。由于政府的倡导和扶持,该模式也发展成型。在1958年通山省提出“产学协作教育制度”时,“产学官”教育模式正式作为促进产业合理化的重要手段之一纳入了政府工作中。日本政府又在1981年成立了产学官三位一体的科研企业合作体制。1983年,为推动高校与企业的合作,又在文部省设立了研究协作室。1995年日本政府在泡沫经济破灭、经济转型后颁布了《科学技术基本法》,同时确定了“技术创新立国”的策略。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政府的推动与主导下,日本实现了企业与高校深入合作,“产学官”模式也更加稳定成型,政府的相关制度也在实践的过程中日益完善。
  “产学官”模式的参与者主要是政府、高校和企业。政府调控研发资源,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好的合作环境并为高校和企业降低研究风险; 大学转让研究成果给企业,使成果快速产业化;企业则需要更好地吸纳新的技术和创意。三者紧密结合,共同推进产业与教育的融合[4]。在日本经历了战争和泡沫经济两次打击之后,“产学官”模式的运用,使高校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优秀人才,更多日本企业开始做大做强并走向国际化[5-6]。
  除了“产学官”模式的校企合作以外,企业教育也是日本产学合作的一大特色。企业教育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实习模式,另一种是企业内教育模式。企业实习模式以解决问题和增强学生的工作体验为目的,通过组织学生去企业进行为期兩周的短期实习或进行为期三个月的长期实习,使学生对实际工作过程有更深的认识,同时也帮助学生更深入地理解理论知识。实行这种教育模式的有京都产业大学、大阪大学等学校,其具体实施措施在各学校存在各自的差异[7]。
  “产学官”模式和企业内教育这两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模式也使得日本工人的整体素质有了大幅度提高,增强了工作者的专业胜任能力,同时也提高了在校学生们适应社会需求的能力。与此同时,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和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运用也使得日本的产品质量得到提高。“产学官”模式和企业内教育很好地使校内研究成果与企业生产需要相融合,有效地促进了日本产业结构的优化,引导了日本经济的转型。在这两种人才培养模式的影响下,日本经济的成功转型也推动了日本经济水平和教育水平的进一步提高[8]。
  (三)德国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考察
  德国的产教融合模式以“双元制”为主,该模式起源于上世纪中期的职业教育。当时,企业规模的扩大,使得企业对专业技术人才需求增加,因此,公司会将员工送到学校学习,这样一来,企业与学校的联系加深了,“双元制”教育模式也由此产生。“双元制”中的二元即是学校与企业,其运作模式主要是学生在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或者专业定向高中毕业证书之后,参加与学校合作公司的面试,面试成功之后即与企业签订劳资合同并在企业与学校两个场所分别进行理论与实践的学习。该种模式下的学制一般为三年,学费是国家与地方政府补贴三分之一,企业资助三分之一,学生自己承担三分之一。这使学生的学费负担得以减轻,有利于学生将更多精力与时间投入到学习之中。1930年,在工商大会的推动下,义务职业教育被引入,“双元制”正式形成;1938年,德国出台相关法律法规;1965年,与“双元制”有关的职业教育法颁布,该法律对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起到了强制作用[9]。   在德国各高校,运用“双元制”模式比较好的有黑森州应用科技大学、莱茵美茵应用技术大学、古吉森大学等学校,并且还发展出了各种各样的形式。有的是将企业培训和学校培养结合得更紧密,有的是在实践课程的学习上更需要学生自觉。“双元制”在各学校的具体实施措施不尽相同,但核心思想是不变的[10]。“双元制”可以衍生出多种不同的培养方式得益于其较强的机动性,且应用门槛低,学校和企业可发挥的空间较大,所以该教育模式在德国得到了很好的运用[11-13]。
  二、美日德三国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比较分析
  (一)美日德三国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共同点
  首先,三个国家都重视产学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美国在1963年就为校企合作制定了相关法律,并在使用中逐步补充,如《职业教育法》。而日本则更早,在 1958年就提出了《日本职业训练法》,而后,日本又根据国情的变化不断对校企合作法律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德国也有《联邦德国职业教育法》《職业培训条例》等多项专门为校企合作设立的法律法规。三个国家的法律都对学校和企业的责权进行了明确分工,并提出了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法律的内容也根据社会需求一直在完善。所以,发展至今,三个国家的相关法律都比较成熟。
  其次,三个国家的政府在推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过程中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三个国家的政府都对开展校企合作教育模式的学校进行了补贴和财政拨款支持,特别是德国,政府给学生提供学费补贴。在对学校补贴的同时,三个国家政府还会通过减税等方式来鼓励企业与学校合作。
  再次,三个国家的校企合作模式在实施过程中,企业和学校都有比较紧密的结合,做到了学校为企业提供需要的人才并给企业提供技术支持,而企业也为学校提供资金。同时在课程设置以及制定学生培养方案上,学校会以满足企业或者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为目标进行安排。
  (二)美日德三国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的不同点
  首先,美日德三国校企合作学校和企业主体地位不同。美国的产学研相结合的教育模式中,学生的身份是单一的,且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需要在学校和企业之间轮换交替,因此学校往往占主体地位。学生需要不断将学到的知识用于实践,并将实践中获取的经验再次服务于学习与研究中。而日本的企业教育和“产学官”模式中,更倾向于企业内教育,学生常常有两种身份,即员工与在校学生或者实习生与学生。德国的校企合作中,学校和企业的地位则是完全平等,学校与企业作为教育模式中的二元共同培养人才。
  其次,美日德三国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利弊不同。美国的产学研模式更注重培养创新型人才,通过学校与企业对人才的共同培养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利于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推动技术革新。而德国和日本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理论与实践的学习,培养出适合某一固定企业运作所需要的高素质人才。相比之下,美国的模式更能较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而日本和德国的培养模式有助于培养出与企业契合度更高的人才。
  再次,美日德三国人才培养模式中相关立法的侧重点不同。美国在立法上以满足社会整体需求为核心,重视政府在协调企业与学校的参与度中宏观调控作用。为弥补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不足的问题,美国立法中对政府该为企业提供的经费支持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而德国和日本在立法中的特点则是重视对参与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中各主体的责权分配,也包括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任何一方违反规定都会受到相应处罚。这一立法使得德国的“双元制”实行起来更加规范化、有序化。日本则是以借鉴欧美立法为基础,结合自己国情增加了对企业内职业培训的立法,对职业培训中企业的资格、培训形式、时间等方面有更加具体的规定。
  三、美日德三国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的经验借鉴
  (一)完善法律政策是推动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有效实施的保障
  通过与国外比较成功的案例对比可以得知,完善有关校企合作的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十分重要。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更好地确定学校和企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目前,校企合作在我国也渐渐兴起,实施该教育方针的学校和企业也越来越多,但是政府却缺少相关法规来维持校企合作的进一步推进。关于校企合作建设的相关法律目前只有2012年河南省政府颁布的《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这唯一一部地方性法规,但其还处于试行阶段,需要完善的内容还有很多。缺乏法律法规的约束,校企合作始终是处于一种零散无序、缺少持续性、深入程度低的状态。这也是我国校企无法深入合作,学校难以培养出适应于社会需要的人才的原因[14]。
  (二)维护企业利益是促进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高效运行的关键
  企业的根本目的是盈利,而目前我国大多数的校企合作唯一体现便是企业可以为学校学生提供实习机会。我国政府可以学习日本、德国,对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税收上的减免或者给校方适当的行政补贴,通过各种优惠条件提高企业和学校联合的积极性。同时明确有关课程设计、考核制度和学生培养质量要求的相关细则,保障企业在教学过程中与学校拥有同等地位,激发企业参与培养学生的积极性[15]。
  (三)提高学校教学能力是保证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质量的重点
  企业在选择是否与高校合作时也会考虑学校的办学能力,与办学能力强的学校合作企业才有可能通过该途径获得优秀的人才。学校应学会最大限度地利用好企业资源,积极邀请企业优秀技术人员或者管理者来校授课,或者开展知识讲座,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将实践知识传授给学生。
  (四)完善管控系统是促进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模式有序发展的核心
  管控系统的完善可以保障校企合作更加规范化,增强校企合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校企合作过程中管理监督体系缺失则会造成校企合作的无序化和表面化,从而无法得到理想的效果。所以,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完善并健全校企合作管理体系。设立专门的咨询管理部门、监督部门、政策研究机构,明确责权,使校企合作有序化。同时,校企合作各管理部门要互相配合,分工协作,并在实践中统筹管理,做好对校企合作的监督与考核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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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张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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