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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哲学中自由的实现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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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自由如何实现的问题一直是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之一。黑格尔把自由理解为自由意志,把意志发展自身的环节同时理解为自由实现自身的环节,而且认为真正的自由应该是世界历史进展的永恒目标。
  关键词:自由意志;世界精神;黑格尔
  中图分类号:B1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9)27-0076-02
  自由是全部人类生活所追求的终极价值,古往今来的哲学家们对自由以及有关自由的问题痴迷不已。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认为哲学是为知识而知识的自由学术,自由的终极价值首先在个人的学术思考中初露端倪。然而自由与现实之间总是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分离,当自由的思维遭遇现实的铜墙铁壁,哲学史上就出现了专注于研究伦理学和人生哲学的风气,无论是伊壁鸠鲁主义者还是斯多葛主义者,都转而在内在的精神世界中寻求自由的终极价值。文艺复兴之后,自由开始征服现实。卢梭的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开启了自由从抽象走向现实,打碎各种“枷锁”的历史进程。密尔在《论自由》中的一段话,更是明确了近代以来哲学家在讨论自由时所关注的核心,他说:“论文的主题不是所谓意志自由,不是这个与那被误称为哲学必然性的教义不幸相反的东西。这里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地适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与限度。”[1]可以说,在政治哲学的研究视域内,自由关涉的主题是如何从意志的自由走向现实的自由,从思维的自由走向实践的自由。这也是近代以来哲学家们所关注的主题,围绕这一主题,自由主义乃至后自由主义的哲学家们纷争不已。
  黑格尔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他所建构的思辨哲学体系,在哲学史中第一次对有关自由的问题做出了具体且历史的考察。在政治哲学对自由问题的讨论重新成为热点的同时,回顾性地研究黑格尔思辨哲学中对自由实现过程的分析,梳理黑格尔所建构的自由的逻辑谱系,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一、自由与自由意志
  把自由理解为自由意志,是黑格尔思辨哲学对自由理论的重要贡献。自由意志不同于我们在常识的意义上理解的主观的思维活动中的自由,这种自由意志是能够客观化自身的意志。这主要表现在黑格尔对于意志和思维关系的理解中。
  在康德的先验哲学中,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是同一个理性的两个不同方面,面对的是不同的领域,遵从不同的根本原则。这种区别体现在具体的人的存在上,就把人分成了与自然相关的作为现象的人和与自由相关的作为自在存在的人两部分。黑格尔也承认意志和思维之间的区别,但是他认为从根本上区别对待思维和意志,是对意志本性的无知。在他看来,这种区别“无非就是理论态度和实践态度的区别。它们不是两种官能,意志不过是特殊的思维方式,即把自己转变为定在的那种思维,作为达到定在的冲动的那种思维”。[2]“有些人把思维作为一种特殊的独特的官能,把它跟意志分离而作为另一个独特的官能来考察,并且进一步认为思维对意志,特别是对善良意志是有害的。这些人一开始就暴露出对意志本性的无知”。[3]
  思维和意志代表着精神活动性的两个方向。理论态度是精神在自身之中扬弃对立,使对象普遍化从而把对象变成本质上和直接上是我的东西的过程。实践的态度是精神向外客观化自身的态度。这种客观化的过程同时也是自我规定、自身区分的过程,它从自我的普遍性出发,设定意志的目标并在目标之中把自我的普遍性特殊化为具体的目的。理论的态度和实践的态度是不可分割的,如果没有理智就不可能具有意志,同样人也不能没有意志而进行理论的活动或思维。
  在黑格尔看来,自由是意志的本质和理念,自由和意志是天然联系在一起的,自由得到实现的环节,也就是意志发展自身的环节。由于黑格尔将自由意志看作思维着的理性而不是作为某种特殊东西的非理性因素,因而其自由意志作为实现自身的现实性同时又有了普遍性品格,并且这种普遍性是包含特殊性在内的统一体。按黑格尔的思辨逻辑的叫法,这种普遍和特殊的统一体被称为“个体性”。这样,黑格尔就从普遍性出发,经过特殊性的环节,在个体性中实现了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黑格尔认为个体性作为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是一个现实性和具体性的环节,也是最真实的环节。在自由客观化自身的过程中,无论是普遍性还是特殊性,都是作为环节而出现的,只有通过普遍性包容特殊性,同时特殊性提升自己到普遍性的双重运动,达到个体性,自由才是具体和真实的。
  二、实现自由的历史维度
  黑格尔通过自由意志展现自身的环节论述自由,自由意志在客观精神的阶段只能表现自身为受限制的、在承认的基础上获得的自由。黑格尔承认这种现实的自由、在承认中获得的自由仍然不是自由的理念本身,他认为最完善的自由应该在世界精神之中才能得到澄明,而这需要通过扬弃国家的个体性,使精神进入到世界精神与世界历史的环节之中才能实现。
  在黑格尔看来,自由在直接的意义上表现为对物的支配,也就是财产权,在财产权之内,个人对物的支配是以任意的方式进行的。任意还只是抽象的自由,在间接的意义上,自由表现为自律,也就是自我的否定环节,通过这种对自身的否定,自由获得了确证。但是自由最重要的是现实的自由,也就是在社会整体,在人与人的关系中的自由。人类追求自由,在直接的意义上追求物质财富,追求人对自然物的支配和消费。在间接的意义上追求道德,追求完善的自律体系,也就是道德伦理系统。在现实的意义上,需要通过国家以及国家的建制来保证人与人的现实关系中的自由。
  这样一来,只要是现实的自由,就是在限制中的自由,就是作为具体性的普遍性和个体性的统一。自由在现实的环节中澄明自身的真理性,是通过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环节而实现的。法、道德规范、社会的法规和组织、国家的法律和各种制度都是自由意志本身所建立起来的,这也正是自由意志进入外部世界、进入社会,从而使得自身得以实现的主要环节。伦理作为抽象法和道德,即自由的外在实现和内心实现的统一,本身是一个精神性的、活生生的、有机的整体,黑格尔称之为伦理实体。在伦理实体的最高环节,也就是在国家中,人与自身、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都要受到法则的约束和调整,同时,人也在实体中真正获得自由。   國家作为伦理理念,潜在地包含在国家在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发展形态之中,最后展现自己作为伦理实体的理念。但是历史中不同国家也是作为历史现实而存在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就进入了矛盾之中。这种矛盾可以通过民族精神向世界精神的逐步靠近而得到扬弃。
  在黑格尔看来,世界历史中的世界精神,就是可以扬弃历史上具体的民族国家的特殊性的力量。精神是自在自为的理性,同时在精神中理性的自为存在就是对精神的知识,世界历史也就是理性的各个环节从精神的自由的概念中引出的必然发展。也就是说,历史的发展的各个环节作为精神的发展环节,潜在的是不断的趋向精神的,同时在每一个发展阶段,又通过理性把自己在历史中的发展作为对象加以把握,使得自己不断地认识潜在于自身中的精神。黑格尔因此也说人类是可以通过教育而逐渐趋向于完善的,这也就是世界精神的事业。在其中,“国家、民族和个人都各按其特殊的和特定的原则而兴起,这种原则在它们的国家制度和生活状况的全部广大范围中获得它的解释和现实性。在它们意识到这些东西并潜心致力于自己的利益的同时,它们不知不觉地成为在它们内部进行的那种世界精神的事业的工具和机关。在这种事业的进行中,它们的特殊形态都将消逝,而绝对精神也就准备和开始转入它下一个更高阶段”。
  在黑格尔思辨哲学的体系中,抽象的人格发展为主体并最终成就为现实的个体,抽象的法发展到道德并最终在伦理实体中实现自己的全部意义,它们共同构成了自由的真理和展现自身全部环节的逻辑谱系。个人的自由只有通过这些逻辑环节的螺旋式上升才最终得以成就为现实的和具体的自由。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逻辑环节对现实的自由的压制,因为在黑格尔看来,个体追求自由的过程与自由意志展现自身的过程,而这一过程的真正实现则需要在历史的进程中才能最终完成。自由意志客观化自身,在法、道德和伦理的环节中实现自身,但是也仍然需要世界历史作为精神性的力量把自由从国家的对立和分离中超拔出来,在历史的进展中发现自身作为精神性的力量,才真正获得完满的实现。正因如此,国家和社会在历史追求自由的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国家作为伦理实体的最高环节,就是自由获得实现的现实基础。正是在现实的民族国家的历史进展中,世界精神的潜在含义不断显现,自由才真正地得到实现。
  参考文献:
  [1]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
  [2]密尔.论自由[M].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82.
  [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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