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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学理逻辑、多维价值及选择适切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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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生成与我国产业形态、经济运行模式和职业教育发展水平三者之间的支撑关系紧密相连。产教融合型企业是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认定的核心依据是出资测算,收益的渠道来源可仰取俯拾,风险的防范化解能因势利导。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发展具有化解办学经费困局、破解从教身份困境、纾解育人模式困难等多维价值。基于企业行为的视角,通过组合激励,唤醒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社会行为;通过制度规约,校正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经济行为;通过社会监督,引导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道德行为。
  关键词 产教融合型企业;企业行为;职业教育
  2019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简称《方案》)中提出,“在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基础上,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同年3月,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条件、支持管理措施等作了说明。产教融合型企业与我国产业形态、经济运行模式和职业教育发展水平三者之间关系密切,具有内在的学理逻辑和现实的多维价值,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消解我国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矛盾的最优选择。
  一、产教融合型企业生成的学理逻辑
  企业本质上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机制”,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不是自然行善行为,其动机源于对人力资本的渴求、对形象展示的追求和政府对企业公民的要求”[1]。当前,企业对职业教育的介入程度并不高,且缺乏制度基础。新的产业形态下亟需提升职业教育的发展水平,在明晰我国当前的经济运行模式之后,重新塑造企业角色是应对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矛盾的重要策略。
  (一)优质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
  何谓产教融合型企业?《办法》中第二条界定: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从《办法》规定的建设培育条件来看,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需要满足“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具备6项条件之一”“智能制造、高端装备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等条件。特别是“智能制造、高端装备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的要求,反映出当前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认证和培育聚焦在先进制造业要有“实业”作为依托。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出现有显著的时代特征,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关,产教融合型企业是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
  (二)出资测算: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的核心依据
  企业在职业教育活动中的“资”如何出,“费”付多少,这是企业能否被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目录的首要考量。第一,出资范围。《办法》中指出: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第二,出资形式。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出资的具体形式有“货币资金直接投入、固定资产投入、人力资源投入、无形资产投入、相关资产使用权投入、对学徒制学生的补贴等6个方面”[2]。认定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核心指标即是测算企业在职业教育活动中的出资状况:包括货币性资产投入总额,如支付给培训人员、合作学生、接纳教师来企业锻炼投入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总额,如企业提供设备、场地、材料耗损的成本、决策及信息搜寻的投入等。第三,出资测算。对企业投入职业教育可以量化的部分采用货币金额的测算,具体可参照会计核算方法进行;对企业无形资产投入职业教育则采用市场价值进行估算。企业在职业教育活动中的技术、知识投入,资本使用权中的其他隐性投入属于计量难度高或难以量化的投入,可通过第三方资产鉴定机构进行专业估算,并出具报告。
  (三)仰取俯拾:产教融合型企业收益的渠道来源
  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活动能够获得的收益包括可以被货币量化的经济收益,也涉及不可被货币量化的非经济收益。一是源于政策优惠。“一旦企业所在行业获得了政策支持或者支持力度变大,市场预期未来的优惠必然会加大,企业价值进而增加。”[3]产教融合型企业因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而得到政府部门的专项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方案》中就明确提出:“对进入目录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二是涉及学校供给。产教融合型企业在与职业学校合作过程中因使用学校场地、设备建立生产性校内实训基地而节省的费用;“对于受训者而言,职工培训中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在后续工作实践中能持续发挥作用,并结合新的学习产生更高层次的迁移,给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带来更好的发展。”[4] 即通过职业院校面向企业行业开展的职工培训,优化自身员工队伍所带来的隐性益处;再如,借助合作职业学校的科研力量进行技术革新和成果转化所带来的长期收益。三是来自学生创造。“企业参与办学的利益回报主要以‘获得满意人才,优化企业人力资源’为目的。”[5] 校企合作中的职校学生通过顶岗实习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省下用工成本,并因从事生产性活动而产生价值。若职校学生毕业后选择进入企业工作,则会带来长期收益。如企业节省新入职员工的培训成本、因毕业生熟悉工作规范和生产流程而提升生产效率、员工和岗位配备程度提升而得到诸多益处等。此外,产教融合型企业因社会认可度的提升,其产品或服务的购买群体扩大、品牌粘性增加,亦会产生利好。
  (四)因势利导:产教融合型企业风险的防范化解
  “企业通过各项活动所形成的整体风险承担能力是产业政策与企业价值之间的中介变量。”[6]风险也属于企业的成本范畴,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活动也惧怕经济成本受损以及外部环境缺失,如企业决策风险、设施设备受损、核心技术泄露、人才流失、顶岗实习学生人身安全、政府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等。“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成本收益之间有着巨大的差异性,有近一半的企业处于亏损状态。”[7] 因而,有部分企业选择“短期快乐”,即看重短期内获利而继续参与职业教育;也有部分企业选择放弃“长久幸福”,因短期成本亏损,长期收益无法保障而终止参与职业教育活动。当前,我国产业发展政策与职业教育发展政策是相协调的,《方案》中就明确提出:厚植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社会环境,推动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后福特主义国家都采取有协调的市场经济运行模式,通过政府、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对企业和个体在市场中的行为进行约束和协调,来主动推动这种产业形态的形成。”[8] 因此,我国政府将会采取针对性措施增强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活动的热情,如以成本收益為核心指标,通过对因参与职业教育活动而出现短期内亏损且长期收益状况不佳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进行针对性扶助;或依据不同类型的企业以不同的目的参与职业教育活动,引导产教融合的发生、促成校企合作形成;或推动校企加强融入、融通、融合等途径,防范和化解产教融合型企业在参与或举办职业教育时所面临的风险。   二、产教融合型企业存在的多维价值
  201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深化产教融合,对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培养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产教融合型企业在政策支持、经费补充的利好之下,被激发出与职业教育发展相适宜的办学、从教、育人动机,形成与生产对接的培训,开发与产业吻合的专业,找寻与产业共进的愿景。
  (一)收益“非浅”:产教融合型企业化解办学“经费困局”
  “企业举办职业教育财政预算内拨款远低于教育部门举办的职业院校,企业办中职学校学生学费远高于政府举办的学校。”[9] 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因模棱两可的办学性质界定,导致其得不到国家教育财政支持,享受不到相应的税费补偿。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会按照企业二级机构进行企业会计核算,经费由所属企业拨付,但也会被征收相应的税收,增加企业的财政负担。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收益包括:其一,因政策受益。产教融合型企业是通过评审认定并经政府授权的企业,享受相关政策的优惠。《办法》中提到“结合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在项目审批、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用地政策等方面对建设培育企业给予便利的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收益高低与政府相关政策关系密切,也会因企业特征和目的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其二,由技能获利。人力资本最具价值的收益回报是“技能红利”。产教融合型企业将在就业岗位提供和职业资格培训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既能作为消费者接纳合格的学生进入企业工作,使技能转化为生产力;也能为生产者提供优质的技能培训,让学生的技能转变为战略资产和无价商品。其三,为长期回馈。产教融合型企业资助员工参加技术技能培训将获得颇为丰厚的回报。“德国1/10左右的企业会参与到职工的技能升级培训,以保证企业生产力的稳定性和技术升级的可靠性。”[10]技能升级所带来的长远收益是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活动的动力之一,而产教融合型企业对职业教育的投入也会使企业和员工的发展契合产业发展需求。总之,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收益能化解其办学过程中的“经费困局”。
  (二)“义”“利”兼顾:产教融合型企业破解从教“身份困境”
  一般而言,政府会根据国有资产和企业利润是否增值来衡量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而股份制企业要保障全体股东权益,将利润投入职业教育办学涉嫌损害股东利益,企业参与教育活动的公益性与经营目标的盈利性之间出现失衡。有的企业举办职业学校既无法享受民办学校的政策待遇,也无法受益于公办学校的政策优惠,因“身份困境”使其举办和参与职业教育路途坎坷。产教融合型企业不仅是为个体利益而存在的实体,更是“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结合体。”[11]一方面,产教融合型企业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充分挖掘发展潜力,并履行社会责任贡献;另一方面,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将在投资兴办职业教育、接收学生实习培训、接纳教师岗位实践、开展校企深度合作、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方面得到激励性政策的支持。“企业行为需要建立在伦理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协调之上,在一个多维决策的空间寻求最优。”[12]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义”“利”行为互相规范和促进,通过社会利益促进企业利益的增加,既实现双赢局面,又明确从教身份。
  (三)“校企一体”:产教融合型企业纾解育人“模式困难”
  处于“经费困局”和“身份困境”中的企业举办职业学校,因疲于应对所举办学校的生存危机,对参与课程开发、专业建设的意愿不足,“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人才培养模式难以实现,导致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优势消失殆尽。《办法》中指出,“鼓励支持企业多种方式参与举办教育,深度参与‘引企入教’改革,推动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企业办学重要主体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提高企业职员工在岗教育培训覆盖水平和质量。”其一,产教融合型企业明晰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权、责、利,使“校企一体”的特征逐渐强化。其二,产教融合型企业对职业教育的介入程度大大增加,且拥有日趋完善的制度保障。基于“引企入教”“校企一體”所开发的课程中工作技能训练的比重大幅度增加,且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将被激活。其三,产教融合型企业有能力为职业教育活动提供市场需求预测、专业建设指导、学生实训基地等支撑条件,企业的优质资源得到有效地利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办学特色能够彰显,企业育人的优势得以显现。
  三、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选择适切性
  “对微观主体行为的研究自然也离不开其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13]《中国制造2025》要求:“坚持把结构调整作为建设制造强国的关键环节,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党的十九大对未来产业发展指出要“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朝向即是实现产业升级,通过企业技术革新重点发展高端制造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产业升级“需要国家确立旨在引导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产业意识形态,制定并及时推出促进产业升级的新型企业治理模式”[14]。保证企业在当前经济运行模式之下拥有自主发展积极性的同时,对市场规则进行调整,引导企业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行为来优化生产工艺质量、提升员工技术技能水准、完善管理成效进而获取利润。基于企业行为的视角,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选择适切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组合激励:唤醒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社会行为
  企业处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其行为会受到利益相关者价值认同的影响。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行为源自政策法规、社会期许、行业需要、产业形态、企业发展愿景等因素的要求。要唤醒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社会行为,让其充分地利用自己的场地、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等要素投入到职业教育之中。其一,税收减免。可为产教融合型企业“量身打造”多样化的税收减免政策。除《办法》中已提及的抵免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还可以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用于职业学校投资和捐赠支出予以税前扣除等,以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其二,经费投入。企业举办和参与职业教育的热情,经费是重点。如企业接纳学生实习实训,政府可以通过生均拨款的方式,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进行补贴;加大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专项经费投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立相应的经费项目支持,且专项经费以吻合人才培养质量和教育服务质量的原则配给。其三,政策落实。落实政府通过“购买”的形式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所提供高质量的职业教育服务,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按比例支付。加大产教融合型企业在科研、人才引进、征地、举办学校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按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经营规模确定其应承担的职业教育“工作量”,并折算为等值金额缴入企业所属行业的“职业教育发展基金中”,用于行业内的职业教育补贴。其四、法律保护。以法律文本的形式确定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权力、责任及义务,从根本上襄助企业参与和举办职业教育。   (二)制度规约:校正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经济行为
  “在政府补贴的诱导下,大部分企业会把补贴资金用于与产业发展无关的其他高收益途径。原因有政府对企业行为监督的困难,也有政府惩罚力度的不够。”[15]完全经济理性的假设决定了企业以追逐利润最大化为唯一发展目标,即其经济行为。因此,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经济行为的制度规约涉及二个方面。第一,提高政府的规约效率,降低资格复核成本。《办法》中指出,“对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每3年由省级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资格复核。”基于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学理逻辑、多维价值的分析:“政治身份易产生避税效应。”[16] 可考虑针对战略性国家产业发展形态,在相关监管机构中设置基于政府补贴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熟知产业发展政策且精通企业业务,以防范产教融合型企业各种规避行为所造成的检查高额成本。同时,也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提高对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复核的专业性。第二,加强政府的惩罚力度。《办法》指出,“在申请认证、年度报告或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在资格期内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仅是取消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建议加强政府的惩罚力度,可操作性较强的措施即是切实执行增加罚款金额并对企业负责人问责,这会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完全经济理性行为产生震慑。不仅能使更多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将政府补贴投入到有关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展的活动中,提高补贴资金的整体使用收益水平,而且可以降低政府的监督密度,减轻政府工作量、提升工作效率。
  (三)社会监管:引导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道德行为
  企业通过承担社会责任来进一步提升企业形象、履行企业义务、实现社会价值,即称之为企业的道德行为。通过社会监督,能够更好地引导产教融合型企业举办和参与职业教育,追求与国家产业形态共进。《办法》中提出,“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建立实施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报省级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程序向全社会公示。”一方面,有必要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以更好地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征信体系。产教融合型企业征信体系的建立,不仅有利于进入认证目录的企业在投资、融资、补贴、创新等方面的行为合规,更有助于在国家确立引导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产业意识形态下,产教融合型企业及时制定并推进内部治理。另一方面,“媒体与社会公众,是一切社会经济行为的最终监督者与鉴别者。”[17]支持大众媒体加大宣传国家对产教融合型企业进行的财政补贴政策,以便拓宽企业争取产教融合型企业财政补贴的舆论广度。这也会加剧同类型企业间的竞争行为,使真正愿意产教融合的企业得到财政补贴支持,用以举办或从事职业教育,提高对财政补贴政策运用的效果。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提高社会公众监督的自觉性,合理并合法地使用自媒体等途径,将成为对产教融合型企业行为约束的有力监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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