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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学习产出(OBE)”的民法学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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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将OBE理念应用于民法学课程的教学体系的设置、实践方案的设计和实施是民法学课程培养目标实现的关键。实践教学改革应当根据实施效果进行反思与改进:通过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完善质量监控与效果评估机制等措施,加強实践教学的实施保障;坚持实践课程或实践环节的设计与安排,以培养目标为导向;转变学生学习成果评价模式。
  关键词:OBE;民法学课程;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9)37-0129-02
   OBE是Outcome-Based-Education的缩写,指的是以学生在受教育过程中获得的学习成果来进行教学环节设计和教学实施。根据这一概念,民法课程教育应注重“产出”,注重学生“得到什么”,而不是学校“投入”什么,教师“教”什么,强调专业和课程建设应该是从最终结果来进行反馈。
  一、民法课程体系的优化与改革
  1.重视案例教学。增加民法案例诊所,通过对民法课程中经典案例的理论分析,让学生在实际案例中理解民法法则以及法则的适用。在民法案例诊所的案例分析中,学生可以更深入地了解他们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增加课程实践。通过基本的民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让学生在未来的职业发展中发挥作用。重视学生在法律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方面的实际应用。
  3.引导学生阅读专业知识。引导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学科特点进行阅读。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学生的能力选择课外阅读材料,一种类型是可以开阔学生视野的法律著作,另一种是法律论文。教师可以根据讲座内容指导学生阅读优秀的民法文件,提高学生理解知识的能力,有助于提高其专业水平。
  4.加强学术交流。民法应加强学科交流。常态化、制度化地邀请校内外知名学者进行学术讲座,使学生能够感受到学术大师的学术见解,提高学术素养。教师还可以利用自己的学术讲座来认识自己的差距,努力提高自身修养,缩小与知名学者之间的差距。
  5.鼓励学生写作。教师鼓励学生撰写学术见解、学习经历等,引导学生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结合学生的理论兴趣和专业学习,通过写作和出版,不断培养和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学术创新能力。定期举办民法课程学术沙龙,搭建师生学术交流平台,加强学术交流,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二、民法教学方法的改革
  规范和完善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如增加教学计划和学生成绩评价体系中实际教学活动的设置和评价比例;增加实践教学的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实践场所和设施。
  1.民事案件教学。案例教学是学生与法律实践取得联系的最直接、最经济的方式。在教学中,教师应注意谨慎选择代表性案例,组织学生讨论和发言,最后,教师加以总结和评论。最好是在基本理论之后安排案例教学,以增强学生对理论的认识和理解。
  2.民事法庭模拟试验。在模拟试验过程中,学生可以积极地理解和掌握与案件相关的民事法律知识,并利用他们所学的民事法律知识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模拟试验结束后,教师应分析学生在模拟试验中的作用,并指出案件的关键、难点问题以及民事法律依据或其他法律依据。
  3.诊所式教学。以诊所为基础的教学方法是教师引导学生参与法律实践,让学生接触真实案件,面对各种社会内部冲突和纠纷,巩固民事法律知识,培养法律职业能力,最终使学生获得民法理论知识和实践机会,能力得到大幅度提升。随着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诊所式教学方法将得到广泛应用。
  4.对民事案件的判断。民事审判的教学方法主要是指组织学生到法院观察民事审判的过程,让学生了解审判程序,并以案件为对象进行分析。
  5.法律实习。在毕业前的实习期间,学生深入司法实践部门,通过实践了解法律的实际运作情况,进一步增强实际操作能力。教师和学生一起处理法律事务,以便学生掌握法律实践技巧。
  6.多媒体教学。多媒体教学主要是指通过多媒体手段展示和播放合法的专业视听电影,比如“中国法院”、“今日声明”和“律师观点”等系列视听电影。教师可以选择其一二在课程中有针对性地进行讨论和学习。
  7.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意味着法学院学生在教师的带领下走向基层,免费回答人民提出的法律问题。通过法律咨询的实践,学生可以了解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情况,建立信心,为未来的就业奠定基础,让学生通过回答实际问题来积极学习法律知识。
  三、我校民法课程教学体系的实施效果
  课程教学是培养目标的主要渠道。近年来,我校教师已主动将这一理念渗透到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中。学生可以欣赏到理论与实践的各自价值与相互结合,考试合格率也逐年提高,并顺利开展司法实践。通过法律教育和法律援助工作,学生可以获得为社会服务的实际机会和方法,他们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受到社会的高度赞扬;学生的研究和论文写作水平逐年提高,能力也在不断提高。民法课程与司法实践部门形成了培训联动机制,许多年轻教师已到实务部门进行实践培训,许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和律师定期访问学校,指导学生。在职业教育和就业的指导下,指导学生获得职业资格。我校的民法课程面向职业教育和就业,重点是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和就业能力。每年,学校都会积极为学生组织各种培训课程,并鼓励学生参与各种专业资格的学习和考试。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培训课程的开展,我校学生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取得了良好的成绩,教师也对我校民法课教学不断地反思与完善。
  1.加强实践教学的实施保障。一是加强实习和培训基地建设。学生练习和提高能力的最佳场所是法律实践部门。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的联系,建立固定的合作交流关系,安排学生到实习部门进行观察,认识和培训,在实践过程中进行教学。中国政法大学开创的“同步实践教学模式”将原案件档案和直播等司法资源引入课堂教学,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方法值得学习。二是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教师应学会理解OBE教育理念及其在民法课程培训目标和课程中的体现。通过学校为教师创造实践培训和研究等机会,积累实践经验,丰富教学案例和教材,进一步完善实践教学的方法和技巧。三是完善质量监测和效果评估机制。改善质量评估目标,完善质量监控和效果评估机制,以学生学习成果为基本考虑因素,结合课程实践计划实施后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实践能力的提高,考虑教学质量是否满足合格课程教学目标的要求。   2.通过实践课程或实践环节的设计和安排实施人才培训计划。我校民法课程的目标是强化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和职业技能。根据以往毕业生的就业数据,我校民法課程毕业生的主要工作岗位是法官、律师、公务员或者公司法律事务等。课程应根据这些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量身定做,课程教学也应根据这些工作岗位所要求的能力和素质进行设计和安排。其中,各种公司法律事务培养仍属短期,如对于需要通过民法课程司法考试的学生,也必须在课程教学中有意识地培养他们熟练的应用能力,解决司法考试中真正的问题,培养学生应用课程理论知识来分析实际的问题和案例。
  3.改变学生学习成果的评价模型。OBE模型强调所有学生都可以通过努力工作取得个人收获,强调学生通过学习知识,提升能力和素质来取得成功。具体到掌握民法课程,应通过问卷调查和其他形式改变评估模式,了解学生在实践学习中取得的成果,结合学生在课前学习、收集材料、课堂讲座、小组讨论、课堂问题、课后作业、案例研究、特殊讲座、课程论文和期末考试等表现再分别进行评估,以充分了解学生的进步和成果。实践课程的设计和实施效果将根据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测试和考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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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黄进,张桂林,李树忠,于志刚.创新同步实践教学模式 培养卓越法律人才[J].中国高等教育,2014,(17):28-30,46.
  Research on the Reform of Teaching Methods of Civil Law Curriculum Based on "Learning Output(OBE)"
  TONG Zeng,TIAN Xiao-xi
  (Shenyang Jianzhu University,Shenyang,Liaoning 110168,China)
  Abstract:It is the key to achieve the goal of the training of the civil law course to apply the OBE concept to the setting up of the civil law course teaching system and the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actice plan.The practical teaching reform should reflect and improve according to the implementation effect:strengthening the practice,building the training base,improving the teacher's practical teaching ability,improving the quality monitoring and effectiveness evaluation mechanism,etc.Insist on the design and arrangement of practical courses or practical links to be oriented towards training goals,transform the evaluation model of student learning achievement.
  Key words:OBE;Civil Law course;teaching re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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