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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明代的商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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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明代尤其是明代初期,统治者推行“抑商”政策,同时也有恤商、通商之举,明代中后期尤其是后期确立恤商、通商政策。明代恤商、通商政策使商业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及发展,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超越此前各个朝代,中国成为当时世界先进强国。但是,“抑商”政策阻碍了商品流通和商业经济的发展,并且中国根深蒂固的思想观念,影响并妨碍了恤商、通商政策推行,延缓了中国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使中国逐渐失去了领先世界的机遇。
   关键词?演明代,抑商,恤商,通商,商业政策
   中图分类号 K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20)04-0018-09
   明代(1368—1644年)是中国古代史上一个重要朝代。这一时期,传统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极度成熟,各个方面都取得突出成就,是当时的亚洲中心和“世界上最强大的帝国”。同时,明代尤其是明代后期,社会各领域呈现出种种新因素,具备新旧交替的潜质,延续几千年的中国古代社会迈出向近代社会转型的步伐。具体到明代的经济,其时的农业、手工业、商业都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商品经济呈现出繁荣景象,社会发展水平超越中国此前各个朝代,在当时世界上也是一个先进强国。而明代商业发展和商品经济繁荣,与政府采取的商业政策有很大关系。
   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学术界对明代商业政策的讨论和研究已近百年。迄今为止,学界基本认同明代奉行了“抑商”政策。①但是,一些学者也提出,明代同时存在“恤商”政策,尤其是明代后期“恤商”代替了“抑商”,还有一些学者主张明代商业政策为“重商”,②最近又有学者强调“通商”是明代的商业政策。③通过研究,我们主张,明代一方面推行抑商政策,另一方面也注重恤商与通商;明代初期的商业政策以抑商为主,到了后期恤商与通商则成为商业政策的主流。
   中国是一个古老的农业国家,农业是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经济部门,农民是国家赋税和徭役最主要的承担者。秦汉以后,各个朝代为了统治的存续和长治久安,多视农业为“本”,予以大力发展,并加强对农民的控制,同时视商业为“末”,抑制商业发展,奉行所谓“重农抑商”(“崇本抑末”)政策。明代继承了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其中“抑商”政策部分表现为几个方面。
   1.宣扬“抑商”政策。早在江南政权时期,吴王朱元璋就表示:“今日之计,当定赋以节用,则民力可以不困。崇本而祛末,则国计可以恒舒。”④洪武十八年(1385年)九月,明太祖对户部官员说:“农桑,衣食之本。然弃本逐末,鲜有救其弊者。……朕思足食在于禁末作。”①洪武十九年二月,他再次强调:“我国家赋税已有定制,撙节用度,自有余饶,减省徭役,使农不废耕,女不废织,厚本抑末。”②他甚至下令:“若有不务耕种、专事末作者,是为游民,则逮捕之。”③
   “抑商”作为明太祖制定的国策,也为其后各朝所宣扬。如,明宣宗说:“为国养民,在有实惠,何必拘于法古?诚能省徭役,薄征敛,重本抑末,亦足养民。”④景泰年间,有官员提出:“欲致国用之饶裕,岂必掊克聚敛之为哉!诚能痛抑末技,严禁游惰,凡工商僧道之流,减汰抑遏,悉驱而归之农”,⑤得到明景帝赞同。嘉靖九年(1530年)正月,兵部尚书李承勋上言,希望皇帝“思小民衣食之孔艰,皆以重本抑末为主”云云,明世宗“嘉纳其言,下所司议行”。⑥“末”中包括“工商僧道之流”等各类非农业人口,商人无疑在其中。
   2.阻遏民众经商。明初,为了打击地方豪强势力,恢复和发展农业经济,明太祖、明成祖先后强制迁徙江南以及各地“富民”到其老家临濠(治今安徽凤阳)和南京、北京等地,居住耕垦,或为厢民。吴元年(1367年)十月,“徙苏州富民实濠州”。⑦洪武三年六月,明太祖又提出,“苏、松、嘉、湖、杭五郡,地狭民众,细民无田以耕,往往逐末利而食不给”,强令“五郡民无田产者往临濠开种”,“徙者凡四千余户”。⑧洪武二十四年七月,又迁移“富民入居京师”,“工部徙天下富民至者凡五千三百户”。⑨永乐元年(1403年)八月,“简直隶苏州等十郡浙江等九布政司富民实北京”。⑩这些“富民”中不少人本是因商致富,或因富而商,因此此举倾毁了不少商人,限制了商业的发展。
   明朝规定,商民出行,须申领得“路引”(通行证)方可。路引详细注明商民姓名、乡贯、去向、外出原因、日期与体貌特征等,以备查验。洪武年间颁布《大明律》规定:“凡无文引私度关津者,杖八十。若关不由门、津不由渡而越度者,杖九十”,“若军民出百里之外不给引者,军以逃军论,民以私度关津论”。{11}不仅如此,政府還限定路引发放数额,主管官员常借机收费乃至勒索,加大了商民申领路引的难度和成本。由于申领不便,一些人遂伪造路引,偷卖给商人使用。
   对城镇商人,明朝政府强令他们登记户口,称为“占籍”,方许经营。如果没有占籍,则不能经营,即“非占商籍,不许坐市廛”。{12}对于占籍商人,官府加强控制,并且征收商税,派发各种差役、买办,恣意盘剥。
   3.贱鄙商人社会地位。明太祖虽然宣扬士农工商为平等“四民”,但在传统思想观念影响下,他还是将“商”视为“四民”之末,予以贱鄙。洪武十四年,他“令农民之家许穿绸纱绢布,商贾之家止许穿绢布。如农民之家但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许穿绸纱”。{13}显然,“商”被置于“农”之下,人称“国家于此,亦寓重本抑末之意”。{14}不久,明太祖“申明靴禁”,规定只有大小官吏、生员人等“许穿靴”,“其北平、山西、山东、陕西、河南并直隶徐州地寒,人民许穿牛皮直缝靴”,“其庶民、商贾、技艺、步军及军下余丁、管步军总小旗官下家人、火者、皂隶、伴当,在外医卜阴阳人,皆不许,止许穿皮扎革翁,违者罪之”。{15}即只有大小官吏、一般民众允许穿靴,而商贾和地位低下者则被禁止,“所以贱之如此”。{16}
   其后,正德元年(1506年),“禁商贩、仆役、倡优、下贱不许服用貂裘”。①正德十六年,令“商贾、技艺家器皿不许用银,余与庶民同”。②可见,商人与仆役、倡优、下贱之人并列,商人地位低于“庶民”。明代统治者贱鄙商人社会地位的政策和做法,使一般商人难有身份优越感,抑制了他们的经营积极性。    4.重征商税。明初虽然奉行“抑商”政策,但经济发展、民众生活乃至王朝存续都离不开商业支持,加上历经战乱,经济凋敝,明太祖、明成祖因此对商人采取轻税政策,规定三十税一(详见后文),一定程度地扶持商业发展。
   明代中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和统治者用度攀升,政府开始不断加征商税。洪熙元年(1425年)正月,“增市肆门摊课钞”。③宣德四年(1429年)正月,“增北京顺天府、南京应天府,并直隶苏州等府州县镇市诸色店肆门摊课钞”,“令增五倍”。④同时,明朝在运河沿岸漷县、济宁、徐州、淮安、扬州、上新河、浒墅、九江、金沙洲、临清、北新等地设立“钞关”,收取“船料”“货税”等名目的商税。成化、弘治年间,又增京师九门税。《明史》称:“京城九门之税,弘治初,岁入钞六十六万余贯,钱二百八十八万余文。至末年,数大减。自正德七年以后,钞增四倍,钱增三十万。”⑤不仅如此,各地方也往往私设关卡,收取商税。
   明代后期,国家财政危机加剧,而皇室仍奢靡无度,统治者恣意征取商税,税制混乱,商人税负最为沉重。明神宗在明代皇帝中最为贪财,征税无度。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左右,商税改为“量征什一”,⑥即税率从明初的三十税一改为什一税,提高了三倍。在国家常设的征税机构——税课司局、竹木抽分局、钞关等之外,明神宗又派出大批宦官到各地收税或作监督,有天津店租、广州珠榷、两淮余盐、京口供用、浙江市舶、成都盐茶、重庆名木、湖口长江船税、荆州店税、宝坻鱼苇,及门摊商税、油布杂税等名目,所收多归入宫廷使用。明神宗私自收税最为商民之害者,是所谓的矿监税使。万历二十四年开始,他再次派出大批宦官,以开矿、征税为名,到全国各地征敛搜刮,称矿监、税使。矿监、税使“务为劫夺,以应上求。矿不必穴,而税不必商,民间邱陇阡陌皆矿也,官吏农工皆入税之人也”,⑦大肆侵夺,为非作歹。至万历三十三年,明神宗“始诏罢采矿,以税务归有司,其税使不撤”。明光宗即位,“撤回税监”。⑧据估计,这些矿监、税使每年向宫廷内库进奉矿税银约171万两,即此一项已超过宫廷内库每年从户部提取应用的金花银额数(120万两)。而这还只是矿监、税使们所征敛搜刮的1/3,另外2/3则落入他们及其爪牙腰包。⑨
   天启、崇祯年间,明朝国库极度空虚,而西北、东北战事越发不利,耗费军饷巨大,明熹宗、明思宗遂继续加征各项税收,千方百计地征敛搜刮。以商税而言。天启五年(1625年),户部尚书李起元“请复榷水陆冲要,依万历二十七八年例,量征什一”。明熹宗“允行之”。崇祯初,“关税每两增一钱,通八关增五万两”。崇祯三年(1630年),“复增二钱”。户部尚书毕自严议“税芜湖三万两,而(南京)宣课仍增一万”,为二万。九年,“复议增税课款项”。十三年,“增关税二十万两,而商民益困矣”。⑩重税征商,使商人纷纷破产。
   5.实行海禁。明初,因东南沿海一带反叛未平,且倭寇横行,明太祖担心商民与敌勾结,遂下令除官方朝贡贸易以外,严禁出海贸易。洪武四年十二月,明太祖两次重申“仍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朕以海道可通外邦,故尝禁其往来。近闻福建兴化卫指挥李兴、李春私遣人出海行贾,则滨海军卫岂无知彼所为者乎!苟不禁戒,则人皆惑利,而陷于刑宪矣。……有犯者,论如律”。{11}尽管三令五申,不少商民仍违禁从事海外贸易。洪武二十七年正月,明太祖“命礼部严禁绝之。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12}《大明律》规定:“凡将马牛、军需、铁货、铜钱、段匹、绸绢、丝绵,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担驮载之人,減一等。物货船车,并入官。于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①故有“明祖定制,片板不许入海”。②
   永乐以后,民间海外贸易兴盛,沿海商民“往往嗜利忘禁”,“私通外夷贸易”。③各朝则不断重申海禁。如,宣德八年七月,“命行在都察院严私通番国之禁”。④嘉靖二年,发生了宁波“争贡之役”,时倭寇猖獗,并与东南沿海走私势豪集团相勾结,明朝政府遂关闭用于朝贡贸易的浙江、福建二处市舶司,只保留广东市舶司,实行更严厉海禁。嘉靖三年四月,明朝下令,“凡番夷贡船,官未报视,而先迎贩私货者”,“私代番夷收买禁物者”,“搅造违式海船私鬻番夷者”,“各论罪,怙恶不悛者并徙其家”。⑤嘉靖十二年九月,明世宗表示,倭寇为患,“皆由居民违禁贸易”,“其亟檄浙、福、两广各官,督兵防剿,一切违禁大船尽数毁之”。⑥嘉靖二十六年,浙江巡抚朱纨“革渡船,严保甲,搜捕奸民”。⑦严厉海禁严重阻遏东南沿海地区的海外贸易,不少沿海商民遂从事走私贸易,有的还投向并勾结倭寇,侵扰东南沿海,“海禁愈严,贼伙愈盛”。⑧
   另外,明朝对盐、茶等实行官营等,也阻碍民间商业的发展,是其抑商政策的一部分。
   明初以来,统治者奉行“抑商”政策,试图抑制商业发展。但是,他们也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恤商、通商政策,发展商业。到了明代后期,恤商、通商取代了抑商,成为明代的商业政策。
   1.明代初期的恤商、通商
   明太祖、明成祖虽然贱鄙商人,但也把商人作为“四民”之一。明太祖说:“昔汉制,商贾、技艺毋得衣锦绣、乘马,朕审之久矣,未识汉君之本意如何。……况商贾之士,皆人民也,而乃贱之,汉君之制意,朕所不知也!”⑨他们一定程度地优恤商人,实行通商,以恢复和发展商业经济。
   (1)轻征商税。建立江南政权之初,朱元璋因“四方战争,财用不足”,命“物货以十五分为率,税其一分”。⑩至正二十四年(1364年)四月,朱元璋宣布:“凡商税三十税一,过取者以违令论”,{11}将商税减轻一半。明初,沿用“三十税一”之制,所谓“洪武中,定税额随物价轻重,每三十分而取其一”。{12}对百姓日常所用商品,明初予以免税。明太祖明确规定,“军民嫁娶丧祭之物,舟车丝布之类,皆勿税”。永乐初,“定制:嫁娶丧祭时节礼物、自织布帛、农器食品,及买既税之物、车船运己货物、鱼蔬杂果,非市贩者,俱免税”。{13}其时,政府设立的征收商税的机构为税课司局,数量不多,商税名目也较少。因此,《明史》中称:“关市之征,宋、元颇繁琐。明初务简约。”{14}    (2)修建塌房。明初定都南京,实行国家配给制,军民人等的住房“皆官所给,比舍无隙地,商货或止于舟,或贮于城外”。商人无仓存货,一些牙人遂趁机操纵价格。明太祖因此下令,在南京三山门等各门外“濒水为屋,名塌房,以贮商货”。商人们只要缴纳商税,便可储存其货物于塌房,这样就不会再因无存货仓库而受牙人摆布和操纵价格,方便了商人的贸易。迁都北京后,明成祖“准南京例,置京城官店塌房”。{15}后来,各地大小城镇也照京城之例修建了塌房官舍,为商人经营提供便利。
   (3)禁止“和雇”“和买”时盘剥商人。所谓“和雇”“和买”,就是官府向民间尤其是商家购买需用的物料,或将其直接派发商人办理(“买办”)。但是,官府“和雇”“和买”时,常少付乃至拖延不付物价,恣意盘剥。为了保护商民,明太祖、明成祖禁止“和雇”“和买”时少付、拖延不付物价。洪武二年,明太祖“令凡内外军民官司并不得指以和雇、和买扰害于民。如果官司缺用之物,照依时值,对物两平收买。或客商到来,中买物货,并仰随即给价”。①明太祖甚至规定,官府和买时要多付物价,施惠于商民。《明会典》即记载:光禄寺“供用牲口、果菜等物”,“洪武间,令本司买办,比与民间交易价钱每多一分”。永乐时,明成祖“差内官一员同本寺署官厨役,领钞于在京附近州县,依时价两平收买”。②这些,都体现了最高统治者的恤商之意。
   (4)统一度量衡,加强对牙行的管理。为了给商人营商创造良好环境,“洪武初,命在京兵马指挥领市司,每三日一校勘街市度量权衡,稽牙侩物价,在外城门兵马亦令兼领市司”。③明朝政府推行统一度量衡、加强对牙行管理等措施,无疑为商人营商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5)实行通商。要发展商业,无疑须通商。明代初期,统治者强调通商。前述修建塌房、统一度量衡、加强对牙行管理等,无疑也是明朝政府的通商之策。尤其是,明朝政府对盐、茶实行官营,注重“通商”,使其得以运行,以获取商业利润。对此,明人称,“盐政大体所在,主于足边便民,而中间条理,不过通商、恤灶二者而已”。④明代的茶馬贸易,“斟酌繁简,陕以西,川以南,置茶马司各一”,“上以裕国,下以通商,允为经久之良法”,⑤茶法制度设计中也蕴含着通商意涵。
   2.明代中后期的恤商、通商
   明代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商业重要性和商人地位日益为统治者所认识和重视,抑商政策逐渐为恤商、通商政策取代。
   第一,逐步确立恤商、通商政策。从明代中期开始,一些大臣对朝廷“抑商”、重征商税政策提出了批评,呼吁“恤商”。如弘治年间,担任吏部尚书的丘濬在进呈给明孝宗阅览的《大学衍义补》中指出:“臣按汉初去古未远,其行抑商之政犹有古意。夫市肆之所入,不以为经费;商贾之服用,不许其过侈,可也。然捐市税以予封君,重商税以致困辱,则过矣。”⑥至弘治十一年(1498年)十一月,礼部尚书倪岳等因上“弭灾”二十八事疏,其中也谈到:各处钞关原由本府通判等官征收商税,后“改委户部官员出理”,因此恣意征税,“客商惧怕征求,多至卖船弃业”;南京等地原设抽分竹木局,“近年工部奏准”,“遣差部官管理”,又“例有内官兼管”,“百法巧取”,“抽分重大,遂致客商阻绝”。他们要求明孝宗敕令各地如法征税,“务要公私两便,商民不亏”,“不必以克下奉上为能,但当以称物平施为务”。⑦嘉靖二十八年九月,户部覆议巡盐御史陈其学“疏陈盐法四事”,其中包括“筑海堤”“清关税”“减盐价”“禁私贩”等,“以恤商困”,明世宗“从之”。⑧
   明代后期,先后执政的大学士高拱、张居正终将恤商见解转变为全国性的经济政策。隆庆四年(1570年)六月,高拱因见商人因承担“和买”多致破家,遂上疏明穆宗,“陈恤商事,言贫商困累,惟多给预支银,可以拯之”,明穆宗“诏可”。⑨高拱的奏疏全名《议处商人钱法以苏京邑民困疏》,可见其“以执政的地位,对有关商业问题正式提出兴革方案”,“推行‘厚农资商’的政策”。⑩张居正认识到,“古之为国者,使商通有无。农力本穑,商不得通有无以利农,则农病;农不得力本穑以资商,则商病。故商、农之势,常若权衡。然至于病,乃无以济也”,即农、商互利,不可或缺。他指出,明初以来“抑商”政策是错误的,“余以为欲物力不屈,则莫若省征发,以厚农而资商;欲民用不困,则莫若轻关市,以厚商而利农”。{11}张居正主张,农商互利,资商厚商,即恤商,并在执政改革中贯彻执行。这些言论、行动表明,“明代自弘治以来断续出现,并逐渐高涨的重商恤商思想,历经六七十年的酝酿,是在隆庆中后期才被朝廷认可,并对原有的病商扼商政策作了较大幅度调整的”,①从此明朝以“恤商”政策代替了“抑商”政策。
   除了持续整顿盐法、茶法以通商外,明代中期统治者也在涉及商业发展乃至国用民生等场合强调通商。如:景泰六年(1455年)六月,因传闻朝廷将减少京师宛平县商户“常供”,增加大兴县“新额”,“均平买办”,有官员要求皇帝“省用以裕民”,“量给官钱,均平买办”,“其余不急之务”等“悉宜暂且停省”,“将见国用既节,民财乃丰,商旅益通,生养自遂”。②正德九年正月,大学士杨廷和因灾上疏,其中提到“罢皇店之设,以通商贾”。③嘉靖四十三年四月,明世宗“仍禁各门税课额外重征诸弊,以通商货”。④到了明代后期,统治者强调通商更甚。有学者统计,“通商”一词在《明实录》中出现15次,其中洪武朝出现1次,正统朝出现1次,嘉靖朝出现7次,隆庆以后出现6次,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明朝商业政策重心的严重倾斜与走向”。⑤因此,隆庆、万历年间,随着朝廷“抑商”政策落下帷幕,“通商”与“恤商”成为了明代商业政策。
   第二,大开捐纳和设立商籍。明代中期,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大批商人因商致富,日常鲜衣肉食,居处豪宅大院,富足豪奢,让人艳羡。明王朝从商业发展繁荣中搜取大量商税,面对国家财政危机日益加剧,有求于商人捐助,因此统治者也不得不采取一些措施,提高商人社会地位。其一是大开捐纳,允许商人买官入仕。明初选官主要有科举、荐举、国子监生等途,皆选取儒士中读书有成、通过考试或为舆论称许者。明代中期,国势孔急,国库空虚,统治者被迫效仿前朝,开捐纳之例,以弥补财政匮乏。史载:“正统八年,大饥,召募义官出粟赈之。令富民出粟赈饥,因以冠带荣之,为义民官。”⑥这是明代捐纳之始。⑦包括商人在内的“富民”,通过捐纳可以买得“冠带”这种荣誉官衔和地位。景泰以后,大开捐纳之门,所鬻卖者不仅有此前的“冠带”,而且有散官、监生、杂职官员乃至县令等实职官员。嘉靖时,有人对此批评道:“正统以后,朝野多故,师旅数兴,权宜之制兴,而鬻爵之令开。于是乎有纳粟买马之例,盖甚不得已也。而入钱拜官者,不过处以杂流,固未始有偃然为令,得亲民者也。今天下泰宁,非有金革之事,甚不得已也,而数开此例。其就选也,入钱多者且得为大县令。名器之滥,流品之淆,未有如今日者也”。⑧另外,成化年间,还有不少商人因给皇帝、宦官等个人行贿而得为“传奉官”。这样,大批商人及其子弟通过捐纳、行贿进入仕途,客观上提高了社会地位。    其二是设立商籍。明代科举考试按籍贯举行、录取。若商人在外地经商,其子弟仍需回原籍参加科举考试,颇为不便。万历年间,御史叶永盛巡按两浙盐务,见“山陕新安诸商人子弟者,以外籍不得入试”,“惜其材,为请于朝,得特立商籍取入,得儒学七名,商人德之”。⑨即叶永盛为盐商子弟奏准在浙江设立商籍,使他们得以在当地参加科举考试。又万历十三年八月,御史蔡时鼎也“议许扬州商、灶子弟于运司应试,提学官一体选取入学”,⑩获得朝廷同意。天启七年三月,河东巡盐御史李灿然“以宁夏四路商籍生员之请,议择适中地方小盐池堡创立学宫”。{11}可见,宁夏也设有商籍。商籍推广及于全国,方便了商人子弟在地读书科举。
   第三,开放海禁。如前所述,明代初期、中期严厉海禁,严重妨害了东南沿海商民生计和海外贸易,阻碍商品经济发展。至嘉靖四十三年,倭寇平定。原任福建巡撫谭纶即上疏“陈善后六事”,其中之一是“宽海禁”,称“闽人滨海而居,非往来海中则不得食。自通番禁严,而附近海洋鱼贩一切不通,故民贫而盗愈起,宜稍宽其法”。明世宗表示,“行抚按官再议以闻”。{12}至隆庆元年,福建巡抚涂泽民再次“请开海禁,准贩东、西二洋”,①为明穆宗批准。这样,明朝下令开放漳州月港,允许商民申领“文引”,“于东、西诸番贸易,惟日本不许私赴”,②史称“隆庆开海”(“隆庆开关”)。海禁一开,沿海商民出海贸易踊跃。有学者统计,明朝政府发放的文引,最初每年五十张,万历三年增加到一百张,万历十七年东、西洋各四十四艘,再后增加为一百一十份。③而据《明实录》记载,万历二十五年十一月,东、西洋等处从先前的“共引一百十七张”,“再增二十张”。④当时,东、西洋分界线已经从明代前期的马六甲海峡东移至加里曼丹岛,因此中国商人东洋通商区包括今天的菲律宾群岛、马鲁古群岛和加里曼丹岛一带,西洋通商区包括今天的中南半岛、马来半岛、苏门答腊岛、爪哇岛等地。这样,中国商人、商船不仅合法地到达东南亚贸易,而且借由“马尼拉商帆”到达欧洲和拉丁美洲贸易,违禁前往日本者也不乏其人。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见明代尤其是明代初期,统治者推行“抑商”政策,同时也有恤商、通商之举,明代中后期尤其是后期确立恤商、通商政策,成为明代的商业政策。所谓的恤商,是针对抑商而言的。上述轻征商税、修建塌房、禁止“和雇”“和买”时盘剥商人、统一度量衡、大开捐纳和设立商籍、开放海禁等各项举措,恤商色彩浓厚,非通商所能完全涵盖。因此,我们认为,明代一方面推行抑商政策,另一方面也注重恤商与通商;明代初期的商业政策以抑商为主,后期则是恤商与通商成为主流。
   总的来说,明代商业政策对明代社会产生了很大影响。
   首先,明代“抑商”政策限制和打击了商人阶层,阻碍了商品流通和商业经济的发展,延缓了中国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使中国逐渐失去了领先世界的机遇。
   商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与农业、手工业本是不可分离、相辅相成的。但是,在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占据主体,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农业,而农业生产率十分低下,因此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防止农民弃农从商,对于农业生产、国家财政以及民众控制、社会秩序稳定都至关重要。从秦汉时期以来,统治者多采取“重农抑商”政策。宋、元时期,统治者一度弃“抑商”政策不用,而多恤商、通商,使商品经济、社会得到较大发展。⑤明初,面对战乱兵燹、经济残破局面,明太祖、明成祖采取“重农”政策,大力发展农业,无疑是正确的,也是必须的。他们本可借鉴宋、元先例,同时“恤商”“通商”,发展商业经济。但是,他们却错误地选择了“抑商”政策,并规定为“祖制”,为明代中期统治者所沿用。
   明代“抑商”政策的影响是消极的。以强制迁徙“富民”而论。“富民”中不少是商人及其子弟,被强制迁徙,离开世代居住的家园,抛弃经营有成的基业,迁徙到临濠、两京等地,或开荒种田,或为坊厢之户、长,承担繁重徭役,由富有的商人一变而为农民、市民,不少人破产亡家。时人称:明太祖“疾兼并之俗,在位三十年间,大家富民多以逾制失道亡其宗”。⑥再如,通过“占籍”制度,明朝政府控制了市镇商人,加以各种徭役摊派。嘉靖时南京“城坊居民”被摊派各种徭役,“以故占籍未及数年,富者必贫,贫者转徙”。⑦
   再如限定商人服饰器用等级,使得长久以来商人社会地位贱鄙的观念进一步渗透到人们的思想意识中,很多商人不以商人身份及经商致富为荣,盈利后不尽力扩大商业生产和经营,而是花钱捐纳买官,投资子弟读书应科举。如明清时期最知名的商帮之一——徽商,就以“贾而好儒”为特色,“在儒与贾的关系上,徽商更看重儒,业儒入仕是他们的终极关怀,因为儒可以光宗耀祖,贾则不能”。⑧更多的商人则抱持“以末致财,用本守之”,⑨把余钱用于购买土地,变身为地主,以求安身。《醒世恒言》描写一位在外做生意的商人阿寄,“经营伶俐,凡贩的货物,定获厚利。一连做了几帐,长有二千余金”。他“看看捱着残年,算计道:我一个孤身老儿,带着许多财物,不是耍处!倘有差跌,前功尽弃。况且年近岁逼,家中必然悬望,不如回去,商议置买些田产,做了根本,将余下的再出来运弄”。①这是商人买田安身的绝佳事例。这就阻碍了商业经济的发展,抑制了商人的经营积极性。
   明代重征商税对商业发展的消极影响最大。如前所述,明代中期,统治者不断加征商税,兼以官员私征滥夺,商人的负担日益加重。弘治年间,有官员反映,关税官员“以增课为能事,以严刻为风烈,筹算至骨,不遗锱铢,常法之外,又行巧立名色,肆意诛求”。②嘉靖年间,张居正谈到家乡荆州重税导致商业萧条,“荆州榷税,视他处最少。居吴楚上游,舟楫鳞萃,称会区焉。乃后稍稍寥寂,商旅罕至矣”,因“征发繁科,急于救燎,而榷使亦颇骛益赋,以济其匮,赋或溢于数矣”。③这促使张居正思考,进而得出要“恤商”的结论。万历后期,在政府各项商税加征以外,皇帝又派出宦官四处征敛,尤其是矿监、税使疯狂掠夺,使得“贫富尽倾,农商交困,流离转徙,卖子抛妻,哭泣道途,萧条巷陌”。④商人、市民等不堪劫掠欺凌,起而反抗,以致各地爆发了多起“民变”。⑤而明末国家财政危机已不可挽救,统治者的商税加征更为频繁,额数巨大。仅以杭州北新关商税为例。万历二十五年十月“增关税”,“北新三万三千余两,今增一万两”;⑥天启元年九月“增关税”,“浒墅、江北新关各八万两”;⑦天启七年九月,户部覆署理钱法侍郎曹尔祯疏言:“北新钞关旧课银二万两,新增银四万两”;⑧到了崇祯七年,北新关税额增至十一万余两。⑨三四十年间,税额增加了三倍以上。明王朝饮鸩止渴地加征商税,与“三饷”加派一起,终使广大农民、商人纷纷破产,无以为生,从而走上推翻明朝统治斗争的道路。    再如海禁政策。沿海民众自古以海为生,但是严厉的海禁使他们“不得下水,断其生活”,⑩宋元以来沿海发达的商业贸易和对外贸易基本禁绝。一些民众为了生计、谋利,遂违禁下海,从事走私贸易,不少人加入海盗、倭寇等武装团伙,势力大者有王直、徐海、毛海峰、彭老生等十余伙,经常烧杀抢掠东南沿海一带,给当地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生产、经济造成巨大破坏。更为重要的是,中国丝绸、瓷器等产品在海外具有广阔市场,而明代统治者实行海禁,只许朝贡贸易,禁止私人出海贸易,因此使中国失去了如欧洲一些奉行重商主义、开辟国际市场那样的国家发展经济和提升实力的机遇。隆庆开海以后,统治者虽然允许沿海商民出海贸易,但是仍有诸如不许赴日本贸易、贸易限定船数等限制,抑商观念与制度等仍在发挥作用,国家层面也始终没有大力支持乃至主导海外贸易之举。因此,抑商政策禁锢了中国的经济活力,长期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中国在17世纪与世界先进国家产生差距,抑商政策“是一个重要的内部因素”,“中国丢掉了一次发展的大好时机”。{11}
   其次,明代的恤商、通商政策也使商业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发展,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超越此前中国历史上的各个朝代,中国成为当时世界的一个先进强国。
   明代初期、中期,统治者一定程度上恤商、通商,因此商业逐渐恢复发展。南、北二京既是当时的政治中心,也是商业发达的大都会。洪武年间,南京市场上各地物品“山梯海航,咸奉琛致贡,方轨毕至。而京师之壮,增饰崇丽,轮蹄交集,丝管喧竞,岁时士女,填郭溢郛,其宏盛气象,度越今古”。{12}各国朝贡使臣也纷纷前来,进行朝贡贸易。南京城内设有13个市场,其中近一半以市集贸易为主,铺户贸易也十分发达。正德时,仅江宁一县已经有大型市场14个。当时,南京城市商业以铺户贸易最为发达,江宁铺户按经营商品的内容可分为“一百零四行”。北京在明成祖迁都后,成为全国最大的消费城市,商业迅速发展。永乐二十一年,山东巡抚陈济说:“今都北平,百货倍往时”。①明代中期,北京成为海内外商品的集散地和全国最大的奢侈品消费市场,“百货充溢,宝藏丰盈,服御鲜华,器用精巧”。②嘉靖年间,正阳门外南城一带“居民繁伙,无虑数十万户”,“四方万国,商旅货贿所集”,③成为国际商业大都会。除了北京、南京等大中城市、商业中心以外,大批市镇兴起于东南沿海、运河沿岸、长江沿岸以及北部边境一带,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镇,城市化进程进入重要发展阶段。时人比较正德前后从事工商业人口说:“昔日逐末之人尚少,今去农而改业为工商者,三倍于前矣。”④商人侨寓定居化倾向不断加强,地域性商人群體逐渐形成,著名的有晋商、徽商、江右商等。
   明代后期,商品经济持续发展,商业繁荣,全国性商品市场形成。万历时人张瀚“尝宦游四方,得悉闻商贾盈缩”。⑤他撰《商贾纪》,历述全国城市商业经营和全国性市场状况,颇为详赡。如北京,“四方商贾辐辏,技艺毕陈,珠石奇巧,罗绮毕具,一切夷夏古今异物毕至”,⑥商业空前繁荣。南京,铺户贸易发达,甚至“侵官道以为廛肆”,使原来宽阔的大街日形狭窄。贩运贸易进一步发展,“北跨中原,瓜连数省,五方辐辏,万国灌输”。⑦秦淮河两岸店铺林立,一篇繁盛景象。不仅大、中城市商业经济空前繁荣,而且有大批新兴市镇涌现,著名的如景德镇、自贡、佛山、平望、震泽、南浔等,既是手工业中心,也是相关商品交易中心。在江南等地,还出现了一些雇佣制手工工场,呈现出新的经济因素和经营方式,社会转型步伐明显加快。一些商帮如晋商、徽商、江右商等势力更大,挟巨资,走全国,经营大宗商品交易和长途贩运,大大促进了商品流通和经济繁荣。
   明代后期开放海禁,允许商民出海贸易,“于是五方之贾,熙熙水国,刳艅艎,分市东、西路。其捆载珍奇,故异物不足述,而所贸金钱,岁无虑数十万,公私并赖”。⑧中国大量价廉物美而富有特色的商品,包括生丝及纺织品、陶瓷器、漆器、矿产品、金属制品、水产品、农产品等,源源不断地运往海外,贸易额迅速攀升,致使白银大量流入中国。据学者统计,因为贸易,1540—1644年间,日本所产白银约7500吨,绝大部分输入中国;1570—1644年间,美洲白银输入中国约12620吨,占其产量一半(或说1/3)。⑨可见中国商品走向了世界,与世界市场衔接,中国在东亚海上贸易以至于太平洋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当时的世界强国。
  
   总之,明代统治者奉行恤商、通商政策,因此使商业经济得到恢复发展,明代中期以后逐渐走向繁荣,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超越了此前中国古代的各个朝代,与当时正处于中世纪向近代社会过渡的欧洲各国相比仍是先进强国,成为当时的亚洲中心和“世界上最强大的帝国”。但是,抑商是上自统治者下至商民根深蒂固的思想观念,深深地浸润在各项政策中,从而影响并妨碍了恤商、通商政策的推行,终使中国在明代中后期商品经济高度繁荣发达、与世界市场衔接的大好形势下,仍不能实现社会性质的飞跃。尤其,到了明末,国势危急,统治者重征商税,导致商人纷纷破产,不少人加入反抗明朝统治的斗争,明代后期高度繁荣发达的商业经济终于在明清之际战乱中灰飞烟灭。⑩
  【作者简介】何孝荣,南开大学历史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明清史、中国佛教史。
  【责任编辑:王湉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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