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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责任内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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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社会,是指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和应用,人类迈入的新型技术社会形态。在信息社会中,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并存,人们在虚拟实践、交往的基础上,发展出了新型的社会经济形态、生活方式以及行为关系。[1]信息社会责任,则是指信息社会中的个体在文化修养、道德规范和行为自律等方面应尽的责任。[2]
  信息科技重塑了人们沟通交流的时间观念和空间观念,不断改变着人们的思维与交往模式。一方面,伴随着越来越多的设备被互联网联结在一起,物与物之间、系统之间、行业之间甚至地域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可能性越来越大。然而另一方面,人与人之间的面对面交流显得越来越不重要,看上去社会关系趋于松散,但是每个社会成员对社会的“影响力”却与过去的时代有着本质的不同,非信息科技从业人员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突出。因此,每个信息社会成员都需要明确其身上的“信息社会责任”。
  ● 遵守信息相关法律,维持信息社会秩序
  法律是最重要的行为规范系统,信息法凭借国家强制力,对信息行为起强制性调控作用,进而维持信息社会秩序,具体包括规范信息行为、保护信息权利、调整信息关系、稳定信息秩序。[3]
  2017年6月,我国开始实施的《网络安全法》是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其中的第十二条明文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 尊重信息相关道德伦理,恪守信息社会行为规范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直存在关于信息伦理和信息素养的讨论,不过早期的讨论主要围绕信息从业人员展开,将其视作信息从业人员的一种职业伦理和素养。进入21世纪以来,信息科技的日益普及显著地推动了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深入发展,同时也切实改变了人们生活和社会交往的方式,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交融和并存的新时代逐渐成型。
  虽然法律是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强制手段,但是信息能够规范的信息活动范围有限,且对于高速发展的信息社会环境而言,法律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在秩序形成的初始阶段,伦理原则、道德准则的澄清则是立法的基础。
  以个人隐私保护为例,该问题是信息伦理研究中最早出现的问题之一。在过去的很长时间内,每年都会新提出一些明确需要被保护的隐私内容,但是法律条文则无法做到如此快速地更新。如果说信息法律是信息活动中外在的强制性调控,那么信息伦理道德规范则是内在的自觉调控方式,二者目标一致,相互配合、相互补充。
  ● 杜绝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直接或间接危害
  信息科技对社会的渗透无处不在,同时,互联网把全世界紧密联系在了一起,地域的意义被削弱,全球经济一体化也因此浮出台面。传统的伦理道德观与地域文化和习俗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因此同样面临演化的问题。例如,A国的公民在其个人网站上发布了一些有争议的文档,B国的公民可以访问该网站并下载这些文件,但下载行为会触犯B国的法律。那么,是否应该禁止A国的公民发布这些在A国合法但在B国不合法的文档?另外,智能终端的普及使时间和空间没有了阻隔,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交流变得越来越少,导致了人们的集体意识越来越淡薄,社会意识也随之慢慢降低。
  因特网的普及同样引发了匿名对实名的冲击,每个网民都可以到不同的站点用匿名的方式发表自己的思想、主张——不文明用语屡见不鲜,各种无视事实的“网络喷子”层出不穷,导致网络空间“乌烟瘴气”。此外,一则信息可能在短短几分钟内传播至数千乃至上万人。如果信息不实,可能会导致受众认识混乱;即使信息本身是真实的,网上批评和非议也很可能形成网络暴力,造成对当事人的过度审判。[4]
  当面对未知、疑惑或者两难局面的时候,“扬善避恶”是最基本的出发点,其中的“避恶”更为重要。每个信息社会成员都要从自身做起,如同在真实世界中一样,做事前审慎思考,杜绝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直接或间接危害。
  ● 关注信息科技革命带来的环境变化与人文挑战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所关注的道德对象逐渐演化为人与自然、人与操作对象、人与他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我五个方面。如果进一步细分,还有人与信息、人与信息技术(媒体、计算机、网络等)等各种复杂的关系。
  急剧的社会变迁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些观念上的碰撞与文化上的冲突。例如,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统称。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对科学技术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技术的推广,“开源”的理念随之产生。时至今日,信息科技类开源产品的种类、数量繁多,使用也非常广泛。软件开源运动也证明,开放源代码之后,由来自不同背景的参与者协作完成的程序,质量并不低于大型信息科技公司的产品。获得开放软件源码是免费的,但对所获取源码的使用却需要遵循该开源软件的许可协议。
  在人工智能越来越普及的今天,逐渐出现了由人工智能所创造的诗歌、散文、音乐,甚至是绘画作品。这些“作品”能否被称为艺术创作?一些人认为这些作品中并没有人类的情感,所以不能称为艺术创作。但是换个角度分析,如果有人能够从人工智能创造的作品里获得美的感受,那么这些作品是否已经成为事实上的艺术创作?
  信息科技革命所带来的环境变化与人文挑战已在我们身边悄然发生,也已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信息科技的发展是以推动社会进步为目的的,这一点毋庸置疑。如何在变革中保留文化传承,并持续发扬光大,进而维护人、信息、社会和自然的和谐,是每个信息社会成员需要去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李建会.與善同行——当代科技前沿的伦理问题与价值抉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2]教育部.普通高中信息技术课程标准(2017年版)[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8.
  [3]吕耀怀.数字化生存的道德空间——信息伦理学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
  [4]李正风,丛杭青,王前,等.工程伦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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