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改革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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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建中
摘要:本文通过对中国考试制度的历史演变和美国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特点的分析与研究,对当前我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的改革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高校招生考试评价制度改革是涉及到社会多方面的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高校招生制度的改革必须慎之又慎,切不可操之过急。
关键词:普通高校?摇招生考试?摇历史?摇STA成绩
高校招生考试评价制度改革是涉及到社会多方面的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关系到为高校选拔什么样的人才和高校的发展,而且也将影响到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因此高校招生制度的改革必须进行充分系统的论证,切不可操之过急。
高校招生考试的性质是大规模的选拔性考试,属于常模参照测验的类型。通过考试来选拔人才这种方式在中国有着将近两千多年的历史,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背景。因此,探讨这一问题不能脱离我国特有的历史文化背景,必须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进行理性的思考。
纵观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背景,通过考试来选拔管理国家的人才是一项相对来说既能选拔出治国安邦的精英,又能够保证公平和公正的比较有效的方法。
汉武帝元封四年(公元前107年),为了选拔和培养人才,开始实行察举制度。士人能否被察举,则取决于自己在社会的声誉。以“声名”取士是这种选拔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随着这个制度的推行,由于“声名”与士人的前途关系极大,于是士人作伪求名之事也就层出不穷了。士人不得不请托权门,交游结纳,世风日恶。所以靠这种制度选拔不到具有真才实学的人才。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东汉顺帝阳嘉元年(公元132年)对察举制度进行了改革,规定年方四十以上才能察举孝廉,而且还要“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副之端门,练其虚实”。自此,察举制度由仅重视“声名”改为既重视声誉,又增加了现场考试的方式。这种转变虽然不能根本改变察举制度的固有弊端,但在当时却收到了一些效果。可是到了东汉后期,朝政被宦官势力所把持,宦官扶植党羽,“徒讲交游,不重实际”,甚至“拜门奔竞,贿赂嘱托”,察举制度名存实亡。
统治者为了维护上层人物世代做官的愿望,“九品中正官人法”开始实行。到了魏晋时期,士族势力日益膨胀,选拔人才的标准也就逐渐舍弃德才,不论愚贤,专讲家世门第了,甚至发展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程度。
隋朝开皇三年(公元583年),隋文帝为了选拔管理国家的人才,完全采用了考试的办法,终于以分科举人取代了魏晋以来的九品官人的制度。科举考试的特点是录取标准专凭试卷,专重资才,而不是由地方察举,所谓声名德望不再作为主要依据了。从此以后,科举制度被历代王朝所沿用,维持了一千三百年之久。科举考试制度虽然有许多弊端,但这种形式还是可行的比较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的方法,从科举考试制度能在中国持续这么长的时间,也能说明这一点。
有人借鉴美国的高校招生制度,美国高校招生考试每月一次,一般可以参加三次,从中选择最好的一次作为最终成绩。那么中国的高考能不能也一年进行几次呢?这个问题需要从中美两国的国情、历史和文化来看。仅从参加考试的人数就可以看出在中国这是行不通的。对于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每年参加高考的考生就有几百万,相关的考试管理人员将达到几十万,如果也像美国那样组织招生考试,无论从组织考试的管理者和参加考试的考生来说都是不经济的和不现实的。在美国,申请大学的表格是由学生自己向报考大学直接领取的,并且是在知道了自己的STA(美国高考)成绩后才申请的,每人最多可申请12所大学,有较大的选择余地。这主要是因为在美国各高校均是自主招生,根据各校的招生标准招收合格的学生,录取学生的依据为STA成绩、在校的平均成绩和在校的活动情况(包括社会实践)。这样的招生制度是以良好的诚信机制为基础的。我国的高校招生考试虽然无法全面反映学生平时的表现和真实能力,但是从过去到现在,人们能够普遍认可的相对公平和公正的选拔人才的手段和方法还是全国的统一招生考试和依据考试分数录取考生。当然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确实存在许多弊端和不足,亟待加以改进。但是必须一步一步来,不能操之过急。
虽然美国的招生考试制度实行得比较好,但我们也不能直接照搬,以免水土不服。因此应该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适当借鉴美国的高校招生制度中对我国某些有益的因素,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特点的高校招生制度。
因此从中国的历史发展以及文化特点来看,若要保证选拔考试的公平和公正,必须采取定量化的方法,或者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而不能采取完全定性的方法。而考试的公平和公正性主要体现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至于由此可能出现的“一次考试定终身”和“一分之差定命运”的情况,这是在当前中国社会整体诚信度不高的具体实际状况的前提下,为了保证公平和公正而不得不采取的有效措施,它会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逐渐加以改进完善。
如果选拔人才的过程中不严格按照考试分数的高低来进行,那样就可能会带来不正之风,决定考生的前途命运的因素将不再是考试分数,而可能是靠家庭的社会地位和金钱,那么公平和公正性从何谈起?通过我国考试制度的历史演变和近几年不断出现的招生舞弊案件中应该可以看到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有的学者认为,评价一种选拔性制度是否合理主要看其具有的目的性,我们所讲的公平和公正应该是在录取学生的标准和程序面前体现人人平等,而非在考试分数面前人人平等。试问,如果在能够量化的分数面前尚且不能体现人人平等,怎么才能保证在定性的录取标准和程序面前体现人人平等呢?从这几年各大学在自主招生过程和重点中学推荐免试上大学的操作中,尽管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措施、制定了严密的操作规程,仍然会出现不正之风。从所出现的这些丑闻中可以看到这种想法仅仅是美好的理想,是不切实际的。
如果选拔考试不以定量指标作为标准,而仅仅以定性指标作为标准或部分地采用定性指标,那么必须保证诚信的监督机制的良好运作。但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全民诚信机制的建立还需要依靠思想建设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这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长期的复杂工作,而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系统工程。
作者单位:
山西太原师范学院基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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