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航运发展与外派船员保护法律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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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近几年来国际航运市场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辽宁省船员劳务输出市场逐渐发展繁荣,船员外派作为一种新兴的船员工作方式在辽宁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然而,市场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外派劳务纠纷,在积累资金、拉动经济的同时,外派船员的权利保护等问题并不尽人意。本文通过阐述船员外派的现状,针对与外派船员劳务相关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就完善船员外派的权利保护提出法律对策。
关键词:外派船员;权利保护;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05(C)-0129-01
引言:辽宁沿海港口以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岸线资源,在地区综合运输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随着近几年来国际航运市场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辽宁省船员劳务输出市场逐渐发展繁荣。然而,市场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外派劳务纠纷,本文结合辽宁省船员劳务外派工作实务中的一些常见问题,针对外派船员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直接影响到了船员外派业务能否持续健康地发展的现状,分析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船员外派业务的现状,拟对外派船员权利保护关系密切的几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希望对完善外派船员权利保护有所裨益。
一、外派船员概述
(一)外派船员
根据《1992年交通部外派海员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外派船员是指由外派单位根据有效的船员劳务合同,派到外籍船务公司担任船上职务并提供劳务服务,由船东支付劳务费用的我国船员。船员外派的法律关系复杂,常涉及船员、船员外派服务机构、境外雇主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外派船员权利保护所面临的问题
1、船员外派服务机构不规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船员外派必须通过特定的船员外派服务机构办理,由于各外派机构水平不一、管理混乱,常导致大量的侵犯船员合法权益的事实。首先,由于受到利益的驱使,各外派机构相互压价、不通信息,最终导致了境外雇主的渔翁得利,同时作为劳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外派机构常在合同条款的订立和协商过程中有意欺瞒船员,以此压榨处于弱势地位的船员。
2、外派船员工资水平低于国际标准
由于船员外派是通过具有资质的国内船员外派服务机构的派遣,船员与境外雇主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外派船员的权利义务也是由船员外派服务机构所规定的,所以外派船员对于获取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并没有自主权。据统计,我国外派船员的工资只有发达国家相同级别的船员的工资的十分之一,远不及越南、印度、菲律宾等国的工资标准。由于我国外派船员的工资尚低于国际标准,这严重挫伤了我国船员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船员外派市场的扩大。
3、外派船员无法行使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当船员的劳动报酬不能得到支付,人身伤亡损害未得到赔偿时,外派船员可向法院申请扣押当事船舶,通过拍卖该船舶以支付拖欠船员的款项。应该说船员是行使工资支付请求权的唯一合法者,但在实践过程中,海事法院常默许了船员外派服务机构的请求工资支付的权利,一旦境外雇主依据合同向船员外派服务机构支付了工资,无论之后船员有无实际收到工资,船舶优先权都因主债务的履行而归于消灭。这就导致了船舶优先权形同虚设,外派船员很可能因为派遣方和境外雇主的恶意串通或前者的虚假破产而丧失了船舶优先权,严重损害了外派船员的权益。
二、完善我国外派船员权利保护的法律对策
(一)加快相关立法
我国目前之所以还存在很多外派船员合法权益被侵犯的现象,是因为法律的规定与社会问题之间的脱节。完善我国有关船员方面的立法是航运发展的迫切需要,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我国船员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航运业的健康发展。在国内立法方面,虽然我国的《海商法》、《船员条例》等对外派船员有所涉及,但其规定的不完整性提醒着我国必须加快《船员法》的制定。在有关部门起草《船员法》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到船员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对船员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也进行法律规定;另外在《船员法》中还应该专设一章规定外派船员的法律诉讼程序,例如外派船员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外派船员作为特殊类型船员的人身伤亡索赔程序问题等。
(二)依法规范船员外派服务机构
我国现在的船员外派市场非常不规范,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船员外派服务机构缺乏有效管理所造成的,所以加强对于外派机构的管理,是保障外派船员合法权益的当务之急。首先,有关的政府部门应当出台更加严格和明确的规定,提高外派业务的市场准入资格,严厉取缔违法经营谋取私利的外派机构。其次,外派船员在外派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权利不对等是造成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直接原因,因此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法律规定,明确外派船员的最低权利范围,附加劳务合同的范本,使得外派船员在寻求法律保护的过程中有法可依。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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