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报道犯罪案件对侦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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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传媒报道是舆论监督的一种形式,对犯罪案件的报道能保证侦查的公开性,有时还能为侦查提供破案的线索,从理论上来说,还有助于保障犯罪人的权利。但是媒体对侦查阶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对案件的报道可能暴露侦查的情况,给犯罪人以对抗之便。本文从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对侦查的利弊着手,分析对传媒关于犯罪报道的监管的必要性。
关键词:传媒;舆论监督;犯罪案件;监管
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11(c)-0090-02
我们生活在一个大众传媒的时代,硕大的一个世界便成了一个小小的地球村。书籍、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的信息传播活动不仅普及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而且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通过传媒认识和了解外面的世界,不用出门便知天下事。传媒已经成为人们认识事物、了解社会不可缺少的一种手段。同时,我们生活在一个犯罪横行的时代,侦查的神秘性导致各类传媒热衷于对犯罪的追求,有关侦查和犯罪的电视剧、电影、小说以及新闻报道的盛行已成为传媒介不争的事实。从某种意义上说,传媒对犯罪的关注程度影响着人们对犯罪的理解和认识,而且往往这种影响远比一般人所想象的还要广泛和深层,甚至达到影响侦查工作的跟进以及后来的法庭审判的程度。遗憾的是,直到1992年美国才有对媒体与犯罪的研究,即使现在,有关传媒与侦查的研究也才刚刚起步,我国到目前为止,这两方面的研究都还很少。
一、传媒的影响概述
传播媒体或称“传媒”、“媒体”或“媒介”,指传播信息资讯的载体,即信息传播过程中从传播者到接受者之间携带和传递信息的一切形式的物质工具。1943年美国图书馆协会的《战后公共图书馆的准则》一书中首次使用作为术语,现在已成为各种传播工具的总称,如电影、电视、广播、印刷品(书刊、杂志、报纸),自从计算机的普及化,网上媒体在计算机网络中亦成为一种新形式的传播媒体。
人们本来期望着现代传媒能够充分发挥其信息传播的能力,能够将尽可能多的信息呈现在公众面前,给公众以信心和力量,给社会风尚带来淳化和净化,为建设和谐安定的社会出力。可是在这样一个商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社会,作为信息传播的传媒也面临生死存亡的考验,收视率成了考量一个传媒存在的价值。于是,传媒就如“社会的垃圾桶”一样,专拣那些不愉快的信息报道,其内容充满着色情、暴力、怪诞,而犯罪也日益成为传媒的家常便饭,犯罪日益被报道成随机的、无意义的、不可预测的和准备好在任何时间袭击任何人的一种罪恶[1]。据统计,除了对当权者的赞誉之外,风险、性、名人、暴力等要素成了传媒90%的报道内容。每天的报纸头条都用震撼、威吓、挑逗和娱乐的犯罪来吸引我们的注意力。每台电视节目都将犯罪和侦查作为获得高收视率的手段。从早期的书籍《福尔摩斯探案集》到警匪电视剧、电影以及系列电视剧《CSI:犯罪现场调查》、《犯罪心理》等的出台无不说明着传媒正在迎合公众的胃口。一些肥皂剧常常用严重的暴力犯罪作为中心故事来提高收视率;侦查破案变成了电视剧的主打产品,电视节目中充斥着警察、罪犯。“对于人们需要什么样的信息”、“关于犯罪的报道究竟应在一个什么样的层面才最有利于侦查阶段”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地面对和加以研究。
二、传媒对犯罪的报道对侦查阶段的利与弊
从价值取向来说,传媒追求经济效益,喜欢利用社会上的热点问题来激起公众的轰动效应,而侦查追求社会稳定,需要冷静的同社会的黑暗面搏斗。从程序制度上来说,传媒没有严格的程序控制,为了吸引读者、保障收视率难免会在报道中带有主观色彩,而侦查不仅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可依,而且还必须客观对待犯罪案件。这些差别就导致了传媒对犯罪案件的报道一定会对侦查的跟进产生影响。
(一)传媒报道对侦查阶段的有利之处
如果传媒报道的犯罪案件是已经发生而且已经了结的案件,有关此类犯罪案件的报道对潜在的犯罪人具有威慑的作用,同时还能鼓舞我们的侦查机关的斗志,使破获更多的疑难案件成为可能。从这个层面来讲,传媒是功不可没的。
1.有利于保障媒体的舆论监督权的实行。各类传媒对犯罪案件报道是其实行舆论监督权的表现。舆论监督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社会监督方式,传媒监督是舆论监督的主要方式。有了媒体对犯罪案件的报道,从而揭开侦查神秘的外衣,能够向公众展示侦查人员如何侦破案件,还能对侦查手段的合法性提供证明,有利于公众了解与理解侦查。
2.有利于侦查公开,有利于保证司法公正。侦查公开一般通过传媒的报道来实现,报道犯罪的趋势、犯罪的形态以及犯罪多发地点都可以为民众了解犯罪动态,避免人身安全受到损害。侦查一直以来都是以神秘性著称,侦查信息的不公开、不对称导致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刑讯逼供的滥用,即使是采用正当的、和平的手段获得证据但也苦于没有证据证明而被公众所误解。如果媒体能够报道,这样就在公众与侦查机关中间建起一座桥梁,不但能够使侦查信息公开,减少公众对侦查的误解,还能对侦查权的合法行驶进行监督。
3.报道犯罪案件的侦查信息,有利于对潜在犯罪分子起到威慑的作用。“惩罚的必然性而不是严酷性是阻止犯罪的最有效的武器。发现罪行、逮捕罪犯、法庭能迅速而公正地作出判决,就能在任何社区创造低犯罪率。反映这种惩罚必然性的报道越多,报纸在保证社会秩序方面起的作用就越大[2]。”可见新闻报道侦查活动有利于惩罚和打击犯罪,对潜在犯罪分子以威慑的作用,有利于减少犯罪数量。
4.传媒对案件的报道有助于保障律师介入侦查的权利。2008年6月1日实施的新《律师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做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律师介入侦查活动中会见嫌疑人时有不被监听的权利。这一规定的实行无疑会受到侦查机关的一定程度的阻碍,如果媒体能够给予跟踪报道,那么律师的会见权就能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二)传媒对侦查阶段的不利之处
传媒对犯罪案件的关注对保证侦查的公开和公正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传媒对犯罪案件的关注也给侦查机关带来很多不容忽视的消极影响。这些消极影响往往导致了侦查资源的浪费,不利于节约侦查成本和提高侦查效率,更不利于社会稳定。
1.传媒对犯罪案件的过度报道会引起受众的恐慌。有关犯罪的报道尤其是新闻式的报道不断地向人们透露着一个信息――犯罪太猖獗,我们的侦查机关并不可靠。加上我国每年的平均破案率仅仅为25%,这样就会使我们的受众不免产生对被害的过度恐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传媒的犯罪案件的报道会影响侦查活动的进行。能够引起传媒给予一定关注的案件往往是大案、要案。传媒对这些案件报道的同时,侦查机关也正在对案件的进行侦查活动。传媒为了吸引公众的注意力,往往将侦查中所获得的信息全盘报道,比如,犯罪人的身高、年龄、外貌特征等一些相关信息。因此,犯罪人就很轻易地获得侦查机关对其罪行掌握的程度,会改变外貌、隐藏身份或者干脆逃离此地,这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进展是很不利的。
3.传媒对犯罪案件的详细报道会引发新的同类犯罪。有关犯罪的电视剧、电影以及电视法制节目、报纸等传媒手段往往在向公众传达侦查机关英勇破案的同时也向公众展示了如何犯罪。很多同类案件在破获时都能在案犯的周围发现很多有关之前案件的报道材料,尤其是报纸,可以说媒体在报道此案时,已经在诱发彼案了。
4.传媒对犯罪案件的报道会提高犯罪人的反侦查意识。往往预谋犯罪的犯罪人在犯罪预备阶段都对侦查机关的阶段手法有一定得了解和掌握,知道如何能够躲避侦查活动而不被发现。犯罪人获得侦查手法的方式往往就是通过关于犯罪和侦查的电视剧、电影和一些侦查书籍。震惊全国的团伙抢劫珠宝店、银行案件中的首犯张君在犯罪前就对侦查机关的阶段手法了如指掌。之所以张君屡次逃脱侦查就是因为他对侦查活动的掌握,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应该是归于媒体对犯罪案件的过于报道而未作保留。
三、完善对传媒关于犯罪案件报道的监管
(一)解决传媒报道与侦查开展冲突的总体原则
舆论监督尽管是各国十分珍视的权利,但并不是绝对受到保护,当舆论监督的利益与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各国常常会求助于“利益衡量”的办法来决定保护和限制的对象。庞德在对人类各种需要和利益进行详细的分类之后,注意到利益之间是有重叠的或冲突的,因此在制定、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就会产生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即“对这些利益如何估量,对它们如何评价?用什么原则来决定它们相互之间的份量?在发生冲突时,哪些利益应让位?[3]”庞德主张一种进行利益衡量以解决利益冲突的方法,认为是以最小限度的阻碍和消费来尽可能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4]。张新宝研究员也认为,利益衡量的方法就是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分析和比较,这种权力配置能使产出最大化[5]。
(二)完善对传媒关于犯罪案件报道的监管
2007年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行,“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越来越深入民心,侦查信息是属于公众的,在侦查活动中除了涉及到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公开后有伤风化的犯罪行为细节等外,其他信息一般是允许媒体报道。但是侦查阶段是一个特殊的时期,若有些信息过早地被媒体报道出去会不利于侦查的展开,有时甚至会影响到嫌疑人人格权和其后公正受审权的实现。所以,在我国,允许媒体进入侦查阶段进行报道是司法信息公开的必然要求,但一定要把握住合适的尺度。
1.传媒报道应该注意引导力度的把握。媒介可以被那些陷于麻烦的人所利用,或者被那些垂涎于媒介报道所带来的名声的人们所利用。同时媒介也可以利用一个事件的惊人价值,来尽力吸引受众的注意力[6]。所以在每一部电视剧、电影或者新闻节目以及书籍出版之前,有关人员都应该对其进行社会影响的评估,案件报道必须尊重和维护司法尊严,有扰乱社会稳定的就应该严格删掉。即使是现场报道都应该在报道时把握好报道的角度,明确报道的目的。
2.赋予传媒报道的社会责任。宪法赋予了传媒舆论监督的权利,但是却忘了赋予传媒的社会责任。传媒对犯罪案件的报道是代表了公众知情权的一种群众监督。但是报道并不具有强制力,更不能影响到侦查活动,可是媒体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媒体主管人员的责任不明确,从而导致不该报道的犯罪信息也报道,严重影响了侦查的跟进。
3.提高监管力度,规定相关的法律制裁。调查问卷显示记者们总体对司法机关就新闻采访报道的管理水平评价不高,63%的记者选择了“对媒介的要求时宽时严难于把握”,更有1/5的记者认为“关系比法律更重要”[7]。现在犯罪报道的盛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因为监管不力和没有相应的法律制裁。
4.以立法的形式来明确侦查报道的范围。要确立案件公开是在有利于侦查的前提下,就是报到之前要先经过侦查机关的评估。针对不同的信息确定对不同人公开的范围,比如对于及国家秘密的证据材料、秘密窃听和录音录像、卧底侦查等信息由法律规定必须保密,发案地点、时间等案件基本情况是可以报道的。在侦查过程中,如果案件的主要证据已经得到确定,犯罪人也以抓获时,可以向公众报道。
概言之,媒体的舆论监督必不可少,侦查机关必须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尤其是对侦查阶段的信息的知情权。但是在具体的个案中,为了侦查工作的需要, 在一定时期对于一定案情进行保密却是有必要的,传媒不分时间和事无巨细的报道,在某种程度上会对侦查工作产生负面作用。总之,侦查机关要敢于接受传媒监督和满足公众知情权;而传媒在敢于监督的同时也要善于监督,明确社会责任,恪守职业道德,防止过早披露侦查信息危及案件侦查。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作者简介: 陈冬梅,女,1983年出生,四川省巴中市人,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07级侦查学研究生。
参考文献:
[1]Yvonne Jewkes,media and crime[M],sage,2004,p.48
[2][美]利昂•纳尔逊•弗林特.萧严译.报纸的良知:新闻事业的原则和问题案例讲义[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82
[3]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295
[4][美]詹姆斯•安修.黎建飞译.美国宪法判例与解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90
[5]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69
[6][美]雪莉•贝尔吉著,赵敬松译.媒介与冲击―大众媒介概论[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405
[7]王强华等著.新闻舆论监督理论与实践[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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