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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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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三农问题逐步受到重视,农业保险问题再次备受瞩目,但我国保险发展非常滞后,尚难以满足社会的保险需求。保险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不相匹配,这不仅与保险业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不相称,而且与世界其他国家的保险业发展趋势及作用严重不符。本文阐述了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提出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对策。
   关键词:农业保险;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247.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2(c)-0017-02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农业保险作为一种主要的风险管理形式,伴随着农村经济改革和农业市场化的进程。我国农业保险自1982年恢复试办以来,一度得到较快发展。1992年达到历史最高点8.17亿元。1993年以后,农业保险业务则迅速萎缩。2005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7.29亿元,初步扭转了农业保险逐步萎缩的局面。至2006年底,全国39家财险公司中仅中国人保等六家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2007年国家财政首次大规模补贴农业保险,虽然所涉及的地域和农作物范围有限,但却在我国农业保险史上完成了一个历史性跨越,我国农业保险跨出了实质性一步。但是,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依然滞后于农业的发展,特别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进程相对缓慢、体系建立也不完善,目前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二、当前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农民收入水平低,保险意识淡薄。众所周知,农业保险直接面对的是广大的农民,农民是农业保险市场需求的主体。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农民收入水平低,限制了保险投入。保险是一种消费型商品,但不是生活必需品。只有在满足了衣食住行等最基础消费之后,人们才有可能将剩余的钱投入保险。低收入水平决定了绝大多数农民还不具备购买保险的能力。另外农村文化教育水平相对落后、农业保险宣传力度不够,落后的传统观念制约了保险在农村的发展。(二)农业保险产品供需不平衡。目前多数保险公司都将较大的自然灾害列为除外责任。原因在于,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并不是理想的可保风险,保险公司为了避免出现“农险越做越亏”的局面,只好放弃一些险种。因为高风险、高赔付率,让开展这项业务的保险公司无利可图,形同鸡肋,即使保险公司使出浑身解数,仍然不能得到良性的发展。我们应该看到,农业险与商业险在经营目标上的冲突。如果农险按照商业化运作,同时承受自然与市场“双重风险”,就当以高保费弥补分散其存在的风险,但我国农业险保户的交纳保费能力低。保费高了保户承受不起,低了保险公司后续经营无力维持。正是这一对矛盾长期制约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三)区域结构。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环境复杂多样,而且呈明显的地带性与非地带性地域差异,自北至南依次出现寒温带、温带、暖温带、亚热带、热带、赤道带等6个气候带,决定了农业风险区域性强,表现出不同区域间农业保险的险别、标的种类、风险事故的种类及周期、频率、强度差异,这造成农业保险单位经营区划、费率的厘定与区分复杂,投入资金与技术的成本十分昂贵。(四)农业保险赔付率高、承保率低。由于农业生产尤其是种植业和养殖业“靠天吃饭”的高风险和不可预测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风险大、赔付率高,而若想有利可图,则必须提高保费,这又往往会超过农民的承受范围,加上农户的保险意识不强及保险产品价格和农民收入之间的落差,导致“农民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的尴尬局面。据有关专家统计,我国自然灾害的平均损失率:粮食为6.5%、经济作物为6%、大牲畜为10%,如果按照这样的损失率来收取保费的话。无疑费率之高是令人难以承受的。更何况我国农民的收入水平总体来说还比较低,投保积极性自然缺乏。(五)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农业保险基金管理分散。由于保险公司将农业保险与商业保险捆在一起经营,从保险基金的使用上看,农业保险基金被作为财产保险基金的一部分使用,并没有专款专用。从经营核算上来看,往往是用其它财产险的盈利来弥补农业险的亏损,缺少独立的农业保险基金的核算办法。这种基金分散式的管理,使农业风险分散不出去,导致保险基金无法积累,无法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我国农业保险萎缩不前困局的成因
  
  (一)保险行业商业化程度不断加深,但保险公司承保热情减退。1995年以来,我国不断加深了市场化程度,各保险公司开始向商业化转变,国家不再对它们进行补贴,对农业保险也实现商业化运作。以追逐利润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并不情愿从事风险重重的农业保险行业,因而使得农业保险产品不全,进度更新更加缓慢,农业保险业务日益萎缩。1993年,我国农业保险费收入达8.29亿元,占当年财产保险费收入的3.58%;1997年,农业保险费收入为15.4亿元,占当年财产保险费的1.14%;这个比值比1993年下降2.17个百分点;2005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6.5亿元,占财产保险费收入的比重仅仅为0.13%,比1997年又下降了1.01个百分点。这说明我国农业保险出现整体萎缩,对保险热情开始渐变。(二)由于双方掌握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了政府直接经营农业保险成本太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目的是赢利。而农业经济活动的不同领域,其市场赢利空间不同。市场信息的诱导作用就是引领农业资源从低赢利领域退出,进入高赢利领域,使不同领域的市场赢利水平趋于均衡。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作用和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的特点,导致政府必须在农业经济中有所作为。由于农业保险具有社会效益高而自身效益低的特点,导致了农业保险的高亏损、低效益和高风险以及潜在的道德风险。与其他行业一样,保险业的发展也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而不可能像计划经济时代一样享受政府免费的“行政午餐”。
  
  四、加快农险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增强农民风险意识,转变农民保险观念。由于受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传统观念影响,我国农民的风险意识还很淡薄,对风险的发生存在着侥幸心理。即使意识到风险的存在,也只依赖政府的救济,而不知道农业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损失补偿方式。农民的保险观念不转变,则风险的威胁就很难转化为明确的保险需要。可以通过公益广告、举办知识讲座等形式向广大农民宣传在当前形势下参加农业保险的迫切性,让农民了解更多有关农业保险的知识。(二)区域经济统筹规划。由于自然、地理、历史、制度上的原因,我国各地区在要素资源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每个地区之间的资源结构也各有利弊。因此,针对各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产业结构上的不同,农业保险在各地方政府的实施情况也应有相应的不同政策。比如可以根据地方经济的发达程度,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适当降低保险费率,由财政给予保险公司费率上的补贴。西部地区地处内陆,年降雨量少于沿海地区,因此可能的灌溉成本将高于沿海地区,那么对灌溉成本的保险补贴比率应适当提高。各试点省份也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试点农作物的品种、保险责任的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以及保费补贴比例。中央根据区域的不同结构,调整对各不同保险品种的补贴。(三)发展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于农业的高风险性,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尽管其发展模式存在差异,但普遍对农业保险采用非盈利性的政策性保险。对一些关系着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作物,多是采用强制性保险。像日本等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费的补贴率高达70%。借鉴国际经验,和一般的商业保险有所区别,发展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四)建立健全我国农业保险相关法规,建立多层次的农业再保险体系。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是一部商业保险法,而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用现行的《保险法》指导农业保险会存在许多不足,农业保险中的许多领域都存在着法律上的不完善。因此,急切需要国家立法部门尽快制定和颁布《农业保险法》,把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农业再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散农业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散风险,当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过大,威胁到保险人自身的经营稳定时,保险人可以利用再保险方式,将风险在保险人之间分散、转移。在我国农业风险频繁发生的情况下,农业再保险就显得更为重要。国家可利用再保险体系支持农业保险,以财政收入补贴农业保险的费用和经营亏损。再保险体系的建立,可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引导经营重点、费率厘定,增加手续费收入,增强经营主体的内控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五)以乡镇一级为基本的组织单位,在县级建立农业保险合作联社,在省级设立总社。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一般农户的主要活动范围和信息区域主要在本乡镇,因此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农业保险合作社的信息成本、管理成本可以实现最低。在各村可以设立非独立的合作小组,具体展业等工作可以委托社员代表办理,损失评估和理赔也要让社员充分介入。
  由于我国各地农村差别较大,厘定保费的自主权可以考虑放到县级联社,省级总社可以提供指导性意见。损失的评估等工作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县级联社可以为基层人员提供培训和指导。基层合作社自留的保险费收入也可以委托联社进行投资。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
  
  参考文献:
  [1]庹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首都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2
  [2]郭昱.对创建我国农业保险外部发展环境的几点思[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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