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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中的女性形象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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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通常认为,传媒形象直接、真实地再现了现实,本文通过分析媒介对女性形象的塑造,阐明这种塑造是基于外来权利的作用下定型为权利意志的媒介形象。
  关键字:媒介;女性形象;原因分析
  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8)36(c)-0112-02
  
  在现代社会中,大众与媒介的接触越来越频繁,媒介对大众的影响也越来越深刻。媒介在建构形象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带有对社会性别的预设和假设,甚至对性别进行刻板的描述。媒介作为一种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己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深刻地影响着社会成员的思想态度、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媒介所树立的形象相应具有了较高的权威性,而女性形象就在这种权威下被传播于大众。
  从社会责任论来说,媒介应该承担“供给公众真实的、概括的、明智的事件的记述;成为交换评论和批评的论坛;描绘社会各个成员集团的典型图画”等责任,而现实中的媒介却从未摆脱过权力的操纵,无论是来自政治的还是来自经济的,总要受到别样的牵制。媒介凭借其多样化的传播形式握有强大的传播话语权,而这种强大的传播权利又一直在少数人手中掌握。从社会性别角度来看,这些少数人又是男性中心的代表。媒介形象就不可避免地经过了男权文化的调整,以表现男权文化对女性角色的期待,即男权文化通过大众传媒参与并完成了对女性形象的塑造。
  
  一、女性媒体形象的类型分析
  
  (一)青春美丽型――观赏性的对象。媒体在刻意突出年轻女性娇美的外在形象。就面向青年的众多的杂志封面来说,大多是娇娆、性感的女性形象,电视广告等也无不脱离这种模式。虽然媒介构建的有关女性的内容多种多样,但透过表层不难发现,媒介正建构的完美的现代女性形象无不是以外形美为基础的。众多媒体内容不仅将女性自身作为描绘的重点,更倾向于把女性置于男性的审视之下,男性赞许、认可的目光成为女性美的衡量标准。把女性描绘成被观看的对象的合法化,否定了女性的行为能力和主观性,她们被迫屈就于男性的目光与需求。被观赏性成为评价女性的标准,外在美成为衡量女性价值的砝码。这样,女性的内在创造力、丰厚内涵、潜在才能等优秀品质被略去,只剩下由男权文化决定的外表价值,这实质上是对女性人格的否定。媒体抑制了女性通过各种奋斗而不断进取的意识,误导女性相信身体的外在完美是女性实现自我价值的最佳途径,将她们的抱负、目标引入对外表无止境的追求之中。(二)贤妻良母型――传统型的再现。在媒介作品中,以善良等传统妻子或母亲形象维持者出现的,称为贤妻良母型,其出现的比例高达37.9%,这一女性媒介形象实质是在强化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以“相夫教子”为中心,社会对“妻母形象”的期待,是以妻子、母亲对男性为中心的家庭的付出能力为衡量标准做出价值判断的。这些妻子或是母亲也主要是作为依附于男性生命周期中的抚育者、牺牲者的形象出现的,她们自身价值的实现也依赖于他人,通过照顾他人的能力来实现,这种传统的伦理定位及形象的刻板模式使“妻子、母亲”依然是社会诠释男性价值观念的有效形象。以媒体对成功人士的报道为例,成功女性总会透露因未尽到妻母的责任而产生愧疚和自责,而成功男性则很少看到类似的痛苦和忏悔。传统妻子或母亲的角色形象首先符合了社会的功能需要,却忽视了在知识经济时代,这种以体力标准作为社会分工的原则早己过时了。我国绝大多数女性在家庭外也有紧张的社会工作,很难再有精力承担全部的家务劳动。社会的发展需要男女共同承担家务劳动,但媒介在反映女性角色形象方面存在着严重的滞后性。(三)事业有成型――现代型的描述。近年来,女性形象的使用范围有所拓展。媒介中有越来越多的新职业女性形象,她们与男性一样出现在各类公务场合,出现在办公通讯网络、房地产、酒类、汽车、商业服务等较硬性或事业性商品的广告中。这应该是一种明显的进步。它与现代女性的职业化以及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妇女社会地位不断提高有密切的关系。有人曾对516部电视广告作品中出现的成年人在职业类的形象做过详细的调查,其中男女比例分别是61.3%和24.0%。媒介中的女性形象与现实状态确实存在不小的偏差,而且,这类女性形象多半还是被创作者人为地划定在文教、服务类职业,同时这些职业女性也多半符合男权社会对女性的共识:业务上不是权威,需要男性帮助,年轻漂亮,是男性眼中的花瓶。即使事业有成的女性却被加“女强人”这一看似中性实含贬义的称号以冠之。媒介对成功女性的报道很少涉及女性的自主意识、自我价值实现的过程,反而强调“脚踏实地”等人们公认的传统的优良品质,她们的事业和成就远没有得到足够表达,因此她们仍然充当了“商业文化和男性眼光的载体”。
  
  二、女性媒体形象的原因分析
  
  (一)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自古以来建立的以男权为中心的文化体系对生活的各方面影响至深。在父系血缘及家庭私有制基础上建立起的父权制确立了“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模式,同时相伴的伦理思想、风俗礼仪等方面也无不渗透着压制女性的性别价值观念。从孔子认为的“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董仲舒提出的“三从”(在家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到魏晋南北朝开始强调的贞烈观,传统的道德伦理在男权社会中维持、巩固、传承、深化着贬抑女性的观念,同时强调男性的主体地位。男性凭借这种性别优势主宰整个文明的进程,而女性总是处于边缘或缺席的地位。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保障了女性在政治、经济、生活等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政府积极地宣传妇女与男子具有同等的人格和尊严、同等的权利和地位,以增进全体公民对妇女合法权益的认识。但在文化的制度层和观念层面构筑两性平等还有较大的距离。制度的保障并不能消除积淀在社会文化深处的男权意识,这种男权意识仍然在价值体系、社会道德、生活方式等多方面规范和建构着女性的思想意识和行为准则。因此,媒介受男性中心价值观这种深层社会文化心理的影响,在对女性形象进行媒介再现时,不同程度地使女性遭到象征符号上的消解,或者不被呈现,或者被定型为母亲、妻子等某一类角色。大众传媒的从业人员受这种传统霸权性别文化的影响,不自觉地将这种充满歧视、偏见的落后性别意识形态内化,将这种歪曲的性别价值观念渗透于传媒内容中,使得媒介话语对女性形象的描述存在一种或明或暗的压抑。
  (二)商业文化的刺激。商业文化对媒介再现的女性形象的影响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媒介机构也极易受各种各样的商业性影响。在商业化的报道中,女性的观赏价值被过分强调。在“看”与“被看”的关系中,女性始终处于被动的位置,并要以男性的欣赏视角来塑造自己的美貌。这样女性的独立人格、存在价值、创造性等品质就被抹杀了。媒介这种对女性形象上的要求,反过来又作用于女性自身。另一方面,在对商品“象征”意义的消费上,媒介将女性符号赋予商品,易使人产生“消费商品等于消费女性形象”的错觉,特别是将完整的、独立的女性形象分割为直观的、僵硬的性特征,进一步强化了以“限制女性”来维持性别体系、以“暴露女性”来谋求商业利润的父权式的性别意识。在现代社会中,传媒的运作普遍地商业化,越来越多地承担着把大众变成消费者的任务,它当然会迎合一般大众的既有认识,利用大众最容易接受的思想观念来构建符号的表征结构。而这些易接受的思想观念也包括落后的性别意识,即由传统积淀而来的性别歧视。
  (三)社会性别意识的缺乏。社会性别意识指人们在观察、分析和处理事务时,注意到不同性别群体的不平等处境、利益和权力关系,并采取措施和行动来增进性别价值。社会性别视角强调女性的自主性主要包括:女性应具有独立人格和独立的存在价值,并非男性的附庸;女性自身具有多种潜能,尤其在现代社会,女性应该,事实上也可以发展为多元化的社会角色或家庭角色,而非仅仅是贤妻良母式的定型角色等等。但是,当前的媒介从业者大多社会意识淡薄,对男女的性别意识仍停留在传统的性别模式中,而且受男权文化模式的影响,即使是女性媒介工作者也很少脱离男性性别意识的樊篱,媒介在反映女性形象时,对发生在女性身上的问题,媒介者常从同情的角度去反映,而很少从性别公正、男女平等的角度去反映,对女性形象的分析缺乏客观性。只有媒介从业者具有了社会性别意识,媒介对女性的反映才能更均衡。
  综上所述,在传媒中,女性真实形象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呈现,媒介中的女性形象所反映的是主宰这个世界的主流价值观念和权力分配的“折射”和“变形”。在这倡导性别和谐的时代,媒介中女性形象的符号化却加剧了性别意识的极端化。作为社会最具支配力和影响力的文化力量,媒体有责任去反思这种强制注入受众的行为,消除其带来的消极影响,并有义务呈现给公众一个多元化的世界,引导受众树立平等的社会性别意识,构筑和谐的社会性别空间,从而为社会文化的繁荣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单位:西华师范大学四川省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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