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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教育校企深度合作模式探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二敏

  摘要: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和利益机制,目前我国高职教育中的校企合作多数没有形成长效机制和取得实质效果。文章从利益激励机制角度出发,借鉴国内外实践经验,对“订单式培养”和“校企职教集团”这两种校企合作模式的内涵、运作、特征和局限性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述。希望通过推行这两种模式,促进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向纵深发展。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利益激励机制;订单式培养;校企职教集团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1)08-049-02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这是国家对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部署,也是高职教育培养高素质技能型、应用型人才的必然要求。从我国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的实践来看,普遍存在形式化、短期化的问题,大多没有形成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和取得实质效果。究其原因在于校企合作主体方没有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和利益机制,前者需要国家制定校企合作法律法规来保证,并有专门的国家机构管理、协调,及时有效的法规建设有助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化建设和良性运作…;而后者的形成则需要有合适的校企合作模式来实现校企互赢,从而激发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积极性,真正实现校企合作模式下的“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借鉴国内外实践经验,当前我国高职教育中基于利益激励机制的校企合作模式主要有两种,即“订单式培养”模式和“校企职教集团”模式。
  
  一、“订单式培养”模式
  
  (一)“订单式培养”模式的内涵
  “订单式培养”模式,是指学校根据用人单位需求,以就业为导向,与用人单位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签订学生就业订单,并在师资、技术、设备等办学条件方面合作,利用学校、企业各自的资源优势,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教学,学生毕业后直接到用人单位就业的一种产学结合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通过“订单式”培养,使得“校企合作”的内涵得到拓展,学校和企业“双赢”的局面得到进一步延伸,进一步实现了企业、学校和学生“三赢”的关系。
  
  (二)“订单式培养”模式的运作
  1.学校建立“校企合作”专门机构。该组织对外负责进行企业调研,了解企业的人才需求情况,与企业接洽商谈有关“订单培养”相关事宜;该组织对内则负责与相关教学部门联系,分析学校的专业优势和“订单培养”的相关事宜。
  2.学校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人才培养协议”。通过协议明确校企合作培养中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宜。
  3.召开校企共同参与的“订单人才培养研讨会”。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和企业未来工作岗位的具体人才需求情况,确定“订单班”的人才培养方案。
  4.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组建“订单班”。“订单班”实行小班制,班级学生的组建多是在学校招生的同类专业的所有学生中按照一定的条件,由校企共同挑选。同时为了保证订单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校企合作的有效开展,可以成立由校企共同组成的“班董会”,负责订单培养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5.根据“人才培养协议”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人才培养。在订单人才培养过程中,企业会根据自己生产岗位需要,不断修订调整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与学校合作开发教材、派出兼职教师、提供顶岗实习等等。
  
  (三)“订单式培养”模式的特征
  1.极大激发了企业参与培养人才的积极性。在当前技能型人才紧缺的情况下,企业通过与学校的合作培养适合自己需要的“有工作经验”的员工,一方面,保证了企业的技能型人才队伍的建设,另一方面也直接减少岗前培训的成本,从而在校企合作中有利于企业利益机制的形成。
  2.使“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落到实处。由于“订单班”人才培养的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以后企业的生产质量和效率,所以企业将会在遵循学校的教育规律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岗位需要设置课程、参与教材的编写、提供师资、安排顶岗实习甚至提供资金和硬件方面的支持,使校企合作落到实处,并贯穿整个人才培养过程。
  
  (四)“订单式培养”模式的局限性
  1.“订单式培养”中的合作企业局限于大中型企业,培养专业局限于有批量人才需求的职业或岗位。所以“订单式培养”模式在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中的覆盖面不广,使校企合作受到一定的限制。
  2.“订单式培养”的顺利实施受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人才需求状况的影响。一旦企业的经营状况下滑或经营产品转型,就会对原有订单培养的人才失去需求,在约束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原有的订单培养就可能半途而废。
  
  二、“校企职教集团”模式
  
  我国职教集团在20世纪90年代获得了巨大的发展,职业教育集团化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然态势。目前,我国职教集团大多是由若干职业学院、企业等多种性质的单位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契约型松散组织。要使职教集团中企业真正激发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职教集团必须走产业化发展之路,即组建“校企职教集团”。
  
  (一)“校企职教集团”模式的内涵
  “校企职教集团”是指由具有法人资格的职业院校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以资产为联结纽带,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框架内,通过投资、参股、转让、托管、租赁等多种方式,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特点的前提下而组成的职业教育办学联合体。
  
  (二)“校企职教集团”模式的运作
  1.通过发起方式,形成资产联合的投资主体。校企职教集团采取股份制的运作模式,发起院校和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按发起或募集方式,出资认购一定股份,取得股权凭证后成为股东,这就是职教集团的投资主体。股东可用货币投资,也可用实物、房屋等有形资产投资,也可将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折价入股。
  2.以办学章程来规约职教集团依法运作。职教集团要在在政府指导与调控下制定办学章程,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政府通过强化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来规范其办学行为与方向。股东在享有权利与义务的同时,要尊重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能以股东名义干涉学校的正常工作。必要时可设立监事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的活动行使监督权。
  3.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受股东会委托,校董事会提出学校负责人的人选,决定学校发展、经费筹措、经费预决算等和利益分配相关的重大事项。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受托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拥有一定的办学自主权,有权实施教育教学改革和聘任教师,有权依法管理和使用财产。
  4.有明确的产权与财务管理制度,并有严格的操作规则。由于这种职教集团模式采用的是资产联合方式,所以对产权与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相对严格,要明确教育经费用途、收费标准、盈余经费使用、基金制度、财产清算等事项。
  
  (三)“校企职教集团”模式的特征
  1.在这种职教集团模式中,高职院校和企业之间有密切的资产联结关系(企业全资、控股或参股),集团内各主体之间具有一定的直接经济利益关系,集团可以是以学校为主发起,或以企业为主发起,或共同发起组建。它是一种“共同出资”与“共享收益”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2.在这种职教集团模式中,采取现代股份制企业的运作模式,在产权问题上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组织设计扁平化、信息化,董事会重点负责投资和经营战略,不直接参与教育管理的具体运行,而教学管理的具体运行在董事会的授权下由集团内的主体学校具体负责。
  3.由于这种职教集团主体之间具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所以集团内的学校和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能积极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学生就业并努力提高办学实力和水平、人才培养质量,真正实现“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发展、合作就业”。
  
  (四)“资产型校企职教集团”模式的局限性
  1.“资产型校企职教集团”模式与我国现行的高等职业教育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冲突,受客观条件约束较多,所以在公办学校中实施难度很大。
  2.资产型校企职教集团的组建涉及产权的变更、拨款渠道的改变以及管理体制的变革等较为复杂的调整问题,组建难度较大。
  3.由于这种职教集团实行企业化运作模式,很容易出现重经济规律轻教育规律现象的出现,影响到人才培养质量。
  4.在这种职教集团的模式下,如果参与的企业不具有行业代表性或实力不强,可能导致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心有余而力不足,影响到校企合作的广度和深度。
  5.在这种基于“共同出资和权益分享”的组建模式,容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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