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的贷款减值准备监管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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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 琦
摘 要: 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商业银行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发生了变化,从五级分类方法改成现金流量折现法,计提方法的改变不仅影响了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数量,而且对贷款减值准备的监管产生了一定影响。本文对新旧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进行了全面的比较,分析了减值准备计提方法改变对银行监管工作的影响,并对今后如何加强贷款减值准备监管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 贷款减值准备监管 计提方法
2006年财政部制定并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中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除了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等方面对银行监管产生影响外,还改变了商业银行按照《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计提贷款减值准备的状况,使得贷款减值的会计和监管方法发生了分离。银行监管当局如何做好新会计准则下的贷款减值准备监管工作,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的比较
目前我国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指引》规定的以五级分类为基础的方法,另一种是新会计准则下以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基础的方法,这两种方法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弥补贷款的潜在损失,但两者在计提范围、计提方法、对抵押担保的处理方式、执行效果等方面存在着某些差异。
(一)计提范围比较
《指引》中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既包括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损失的贷款,还包括发生减值的证据尚未识别,但未来有可能发生损失的贷款。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要求对有客观证据表明已经发生减值的贷款计提减值准备,而对于未来事件可能造成的贷款损失,不论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均不应予以确认,即对于没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的贷款,都不计提减值准备。
但两者在审慎方面的差异不会很大,因为贷款组合减值计提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两者之间的差异。《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对于单独测试未发现减值的贷款,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贷款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组合减值准备。在对某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应当以与其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历史损失率为基础。
(二)计提方法比较
《指引》对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建立在贷款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并规定了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比例:一般准备年末余额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可上下浮动20%。
对于零售类贷款和信用卡贷款,商业银行将贷款分为不同的组合,通过迁徙矩阵模型,测算出贷款预期损失的方法组合计提减值准备。商业银行根据历史数据计算每类贷款从当前五级分类迁徙到损失类过程中在每个等级向下一级的迁徙率,从当前五级分类等级迁徙到损失类的所有向下一级迁徙率的乘积即为违约率(PD)。然后,银行通过计算每个类别贷款迁徙到损失类贷款后的预计可收回金额,得出每类贷款的损失率(LGD)。最后,银行通过每类贷款余额乘以违约率和损失率得出贷款减值准备。
(三)贷款抵押担保处理方式比较
《指引》在贷款减值准备方面的审慎性一方面体现在对于尚未识别的减值贷款计提减值准备,一方面体现在计提专项减值准备时对抵押、担保等因素的审慎处理。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要求,贷款在五级分类时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主要还款来源,贷款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按照贷款分类计提专项准备时不再考虑抵押担保因素的影响,《指引》对贷款担保的考虑比较谨慎,没有将贷款担保因素作为影响贷款减值准备的重要因素。
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则要求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质押物的合理价值、担保人的实际担保能力等测算贷款的现金流量现值,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并没有区分偿还贷款的主要来源和次要来源,从而对抵押担保对贷款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进行了充分的考虑。
二、新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对银行监管的影响
(一)对贷款减值准备监管的影响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之前,贷款减值准备的监管标准等同于会计标准,因此,监管当局通过对银行贷款五级分类的检查,可以对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准确作出判断,也有利于督促商业银行完善贷款风险管理,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会计贷款减值准备方法与监管方法发生了分离,这使得监管当局无法直接对银行减值准备计提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从而增加了监管难度。
(二)对监管资本的影响
根据中国银监会2004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附属资本的计算需要一般准备数据,但目前各种规定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一般准备。《指引》中规定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但与《指引》不同的是,该一般准备是从净利润中提取的,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指引》所要求的一般准备不复存在。
三、新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下的监管政策调整建议
(一)将《指引》作为判断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足的标准
虽然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减值准备计提方法不同于《指引》,但这并不能说明《指引》将被作废,因为《指引》总体来看是关于贷款减值准备的监管计提标准,而非会计计提标准。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指引》可以作为监管当局评判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足的标准,从而为评价监管资本和资本充足率提供依据。
(二)明确新会计准则下的监管资本计算
香港实施国际会计准则后,香港金管局规定,将组合减值准备和一般风险准备的合并计入附属资本,但不超过其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25%。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对合格的准备金总额与内部评级法下计算的全部预期损失总额进行比较,如果准备金不足以弥补预期损失,不足部分就将从核心资本中扣除;如果会计减值准备高于预期损失,高出部分就可在一定比例范围内(风险加权资产的0.6%)计入二级资本。
(三)针对新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法制定监管措施
相对于《指引》来说,新的会计贷款减值准备计提将更多依赖于银行内部管理人员的主观判断和银行所积累的贷款迁徙数据、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等数据,而这些数据的取得依赖于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建设水平,这将对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提出更高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为银行利用贷款减值准备调节利润提供了空间。2006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完善贷款信用风险评估和估值技术》的文件,从提高银行完善贷款风险评估和估值技术入手,对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并通过相关的监管措施,督促银行完善风险管理。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我国银行监管部门有必要出台类似的监管政策,统一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提高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保证会计减值准备的可靠计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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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蒋超良.商业银行与西方金融运作.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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