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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类公证特征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黎 勇

  在众多的公证业务种类中,继承权公证是一项较为独特的公证,其独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将公证工作的准司法性质体现得最为充分
  
  继承权公证一般通过调查、取证、核实相关证据,确认相关法律事实,最后得出一个明晰的法律结论:某被继承人的什么遗产由谁一人继承或由某某几人共同继承。公证处作出的该种法律结论类似于法院的终审判决,对整个社会发生普遍约束力。该种公证文书成为房管局、车管所、银行、证券公司等物产管理部门变更权利人登记的重要法律依据。公证处的继承权公证书显然行使着司法确认的职能,明显不同于一般公证种类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从一定意义上说,继承权公证已突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关于公证性质的规定,继承权公证已不仅仅是一项单纯的证明活动,而在性质上更接近于司法确认。这一特征使得继承权公证在众多的公证种类中显得别具一格,特色鲜明。
  
  2.继承权公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随着我国正进入老龄化社会(一定量老年人的去世),乡村城镇化进程的深入(大量城区改造涉及拆迁补偿工作),以及《物权法》等法律施行后普通民众私有财富的增长和人民群众财产权利意识的自然觉醒,有关房产、存单、存折、公司股权、股票或有价证券继承的民事活动迅猛增长,几乎家家户户都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权公证工作在维护正常的民事流转关系、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
  
  3.办理继承权公证的相对复杂性
  
  由于继承权公证是一项独特的公证,因此办理继承权公证是一项相对复杂的公证活动。其相对复杂性主要表现在:
  (1)审查内容的复杂性。承办一项继承权公证需要核实的法律事实往往较多,比如被继承人是否确已死亡、被继承人的具体死亡时间、其间所涉及的代位继承或转继承关系、当事人到底有几次婚史、不同家庭组合情况下的继子女是否应该享有继承权等。核实这些法律事实绝不像承办一些单一民事公证那样简单,如学历公证只需上网查询核实即可。
  (2)办理程序和过程的复杂性。由于继承权公证的复杂性,为确保公证质量,司法部特别为办理继承权公证制定了非常严谨的办证规则和程序,如要求承办公证员亲自接触每一个继承人,逐一核实身份;认真制作谈话笔录,要求逐一签字确认;外地弃权继承人必须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等等,从而使办证程序显得相对繁琐。根据要求,对有关单位提供的证明,公证机构必须通过查档阅卷、询问有关证人等逐一进行核实,从而使办证过程显得冗长。这些都是为了确保出证的严谨而作出的特别规定。
  (3)取证方式及过程的困难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九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证员在审查出证过程中,依法享有核实权。但该种核实权不同于公安部门的调查权,从理论上讲,没有基本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无法进行核实。比如,被继承人是否存在非婚生子女的问题,不可能由某个单位先给公证机构出具一份书面证明,再由公证机构去核实。从现实角度讲,公证机构行使核实权存在诸多困难,如现在人口流动性变强,有关人事档案管理日益复杂多样,加重了相关证据核实的难度;老国有企业的关、停、并、转,导致一些职工的档案流失,最终不知所踪;相关单位或部门的人员变动,导致公证员通过电话核实时无法给予明确的答复;还有些单位、部门的接待人员态度恶劣,拒不履行予以协助的法定义务,但相关法律对该种违法行为并没有赋予公证机构任何进行惩戒的权利和措施,因而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对此毫无办法。
  (4)适用法律的相对复杂性。办理继承权公证,对我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是一项基本要求。但这其中,有些特殊家庭情况在适用法律时显得较为复杂,需要公证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相当熟悉。如部分家庭几代人之间出现非正常死亡顺序时所涉及的代位继承或转继承关系;不同家庭组合情况下的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的确认;遗嘱继承中立遗嘱人立遗嘱的次数,最终有效的是哪一份遗嘱的确认;所遗财产到底是被继承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共同财产,是与前配偶共有还是与后配偶共有的确认,等等,均需要公证员在查清事实、核实证据后适用正确的法规法条作出正确的认定,这比一般单一民事证适用法律要复杂得多。
  
  4.公证处及公证员所承担责任的高风险性
  
  由于办理继承权公证本身的相对复杂性,当前继承权公证制度设计上的缺位,以及少数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甚至冒名顶替,办理继承权公证面临极易出错证的风险。目前在承办继承权公证活动中,有些法律事实在现行公证法仅赋予公证员核实权的情况下,公证处是无法查实的。比如被继承人是否留有遗嘱这一事实,承办公证员一般只能依据当事人述说而无法核实,并以此为据,启动法定继承程序,现行制度设计上并没有要求遗嘱持有人限期申报保障继承权的程序。若事后出现有人手持遗嘱主张权利的情形,不论该遗嘱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公证处依据法定继承程序出具的公证书显然面临错证的可能。更有甚者,现实中确有少数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证明甚至冒名顶替骗取公证书。公证员稍不留神就会落入当事人设计的法律陷阱中,从而使公证活动陷入风险之中。
  
  5.彰显公证工作重要社会职能作用的突出性
  
  尽管当前的继承权公证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办理起来相当复杂,但全国各公证机构仍然坚持依据法律和事实,为千家万户提供法律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突出地彰显了公证工作的重要社会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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