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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供应链视角下农户联盟绩效最优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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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随着农产品供应链理念的产生,多种多样的农产品供应链联盟在广大农村应用而生,如何选择合作伙伴使农产品供应链联盟模式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是农户关注的焦点。本文从农户角度出发,研究北京市现存的农产品供应链联盟模式,通过详细分析三种模式的内涵及特点,并运用沙普利值模型对三种农产品供应链联盟模式进行利润分配来选择最佳的供应链模式。运用沙普利值法进行绩效最优模式筛选的结果表明,在合作社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模式下,农户获得的利润最多。
  关键词:农产品供应链   农户联盟   沙普利值   利润分配
  农产品供应链联盟的内涵与特点
  (一)农产品供应链联盟的内涵
  供应链联盟是战略联盟理念与供应链管理理念的融合,农产品供应链联盟是供应链联盟理念被应用到农产品的流通领域后,由农户(或农业生产企业)、批发商、農产品加工企业、物流公司以及零售商等各成员组成的利益共同体,该联盟围绕核心参与主体,整合整个供应链上各个节点的优势资源,在竞争与合作共存的农产品市场形成一个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共同体。其成员拥有共同的追求目标,提供自己的核心优势,通过互补互助,有效整合内外部资源来实现农产品供应链整体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形成一个利益相关风险共担的共同体,其本质是整合集成参与成员的核心竞争力,然后形成比原来更有优势的竞争力。
  (二)农产品供应链的特点
  第一,农产品供应商的复杂性。农产品生产者的复杂性导致了农产品供应商的复杂性,农产品是由广大农户或农业生产企业生产的,人数众多的生产者由于其行为模式复杂且市场信息相对闭塞,决策过程非理性与理性二者并存,容易导致农产品供应链上的其他合作伙伴和农产品供应商的谈判复杂化,农产品供应链整体作用的有效发挥需要充分考虑到农业供应链的复杂性。
  第二,农产品供应链的脆弱性。首先,农产品的生产受自然环境和自然条件的影响巨大,导致农产品供需严重失衡的现象,给农产品供应链合作的稳定性带来了冲击。其次,农产品供应链环节众多,这些主体结构的多样性导致了农产品网链结构的复杂性,供应链参与的主体越多,不确定性因素越多。最后,农产品供应链处于日趋复杂的外部环境之中,生态环境、制度环境和国际贸易环境都在时时刻刻受到来自外界因素的冲击。
  第三,农产品供应链物流的复杂性。农产品的品种多、数量大且保质期较短,易发生损耗等特点导致了农产品供应链物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资金投入较大。农产品生产者多为地域分散的农户,导致了物流路径复杂制约着农业物流的发展,增加了农产品物流的复杂性。控制物流的信息系统不完善,无法集中处理各种物流信息,使得对农产品物流的控制呈现管理复杂、高难度等特点。
  第四,农产品供应链信息化程度低。多数的农产品供应链联盟的信息系统仅仅能覆盖供应链的基本环节和部分重要环节,全环节覆盖的比例很低,农产品供应链上合作伙伴使用的系统、技术和协议不尽相同,因此合作伙伴信息系统对接起来比较困难,业务处理的自动化水平偏低,而信息化水平不高是阻碍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提升的关键因子。
  (三)农户加入农产品供应链联盟的必要性分析
  农产品市场需求变化的越来越快,对农产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单独经营的农户很难应对需求的快速变化和质量的更高要求。从其他学者在全国的研究来看,不管是理论还是实际,农户选择合作伙伴,加入农产品供应链联盟都对其有积极的正面作用,是农户理性的选择。
  增加农户收入,提高农产品核心竞争力。农户加入农产品供应链与农户减贫增收具有正向的关联效应。一方面,与未加入到农产品供应链的农户相比,加入到农产品供应链联盟的农户能够获得丰富的信息、技术与资源,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和主体地位,在价格方面拥有更大的话语权;另一方面,农户加入到农产品供应链后,农业科技水平、农户经营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从而提升了农产品品质,是提升农产品竞争力和价格的有力保障。
  培养农户风险和市场意识。农业生产依赖自然又面向市场,农户必须承受双重风险。农户出于降低风险损失的考虑,风险较低的生产经营活动往往成为农户的首选。然而,低风险与低收益共存。通过加入农产品供应链,农户面临的风险被纳入整个供应链的经营风险管理之中,整个农产品供应链的风险防范能够有效地分散和稀释风险。此外,对农户的培训教育及组织化的经营管理,能够帮助农户逐渐培养风险和市场意识,不断摆脱落后的小农经营思想,提高农户在农产品市场中的主动性和适应性,增强市场竞争和应对风险的能力。
  推动农户进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联盟能够引导农户进行专业化生产和规模化经营,围绕区域优势,培育特色品牌,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农户加入农产品供应链促进了生产和消费的对接,促进了农户、企业与消费者的多方共赢,也利于农产品的标准化和食品质量追溯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农户由单打独斗变为合作竞争。农户加入农产品供应链联盟之后,农户由原来的单打独斗变成了抱团发展,改变了农户在农产品市场单独参与市场竞争的弱势地位,从农户单独竞争变成了供应链上不同成员优势核心资源的合作竞争。农产品供应链联盟能够解决农户单独经营时的销售、资金及管理等各个方面的短板,达到组织再造、快速响应和提高顾客满意度,进而提升农产品竞争力的目的。
  综上所述,对农户来说,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和正确的供应链联盟模式变得至关重要。
  博弈论视角下农产品供应链联盟的利润分配
  (一)博弈论
  博弈论是研究互动决策的理论,即研究主体之间的行为发生相互影响时候的决策主体的决策以及决策的均衡,研究当一个经济主体受到其他主体的影响,该主体又反对其他主体的决策和决策均衡产生影响。其中,参与人、策略和支付是描述一个博弈最基本的三要素。博弈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二者的区别在于博弈的参与人之间能否达成一个可强制执行的协议,该约束决定着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之间的核心问题存在巨大区别。合作博弈的核心问题是参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研究人们在达成联盟合作之后如何分配利益。   (二)农产品供应链联盟的利润分配
  利润,指的是企业创造的可衡量的有形利润,是供应链合作伙伴所获得的全部销售收入减去各自成本之后所得到的利润。供应链中全体成员相互合作和协调之后获得的利润总额,则称合作利润,例如在合作社主导的联盟模式中,合作利润就是总销售额除去合作社与农户与企业的各种成本之后的总余额。企业不仅创造有形利润,同时创造像专利、品牌等无形利润,但无形利润较难衡量,而且很难在短时间内转化为收益。
  联盟中各成员的利润合理配置能够减少合作中出现的不利因素,增强供应链联盟合作的稳定性。相应的,分配不合理会对供应链联盟合作产生反方向的作用,可能会给合作伙伴之间带来冲突,破坏供应链联盟参与主体的合作关系。
  在参与主体加入农产品供应链联盟的过程中,为了避免损害参与主体相互之间联盟与合作的积极性,维持供应链联盟的稳定性和确保合作关系的持久,必须确保供应链所有成员通过联盟获得的供应链总的合作利润超过各参与主体单独经营时获得的利润总和。农产品供应链成员之间的关系会发生变化,不仅有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合作,在配置供应链的合作利润时,成员间的关系又变成了竞争。为了使联盟中的参与主体都可以获得理想的利润,将利润分配时的竞争关系缓和,合理配置利润至关重要。只有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合作利润,才能促进各成员积极参与到联盟运营中,为实现共同目标、为追求农产品供应链联盟的整体利润最大化而努力。
  农户联盟绩效最优模式的实证分析—以北京地区为例
  (一)北京市农产品供应链联盟的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中期,北京出现了“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创新一体化经营方式。这种崭新的一体化经营方式使农工贸首次成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是农产品供应链联盟模式的雏形。该经营方式衔接起市场的需求和农产品的生产,促进了农村商品经济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同时连接起农产品生产与消费的两头,实现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对接,通过把生产、收购、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过程连接起来,环环相扣,解决了生产与市场脱节的问题。
  20世纪90年代中期,农产品供应链联盟合作模式进入成长阶段,其成长与政府的扶持息息相关。
  20世纪90年代末,进入都市型现代农业阶段,此时北京市农产品供应链联盟模式进入扩散发展阶段。新的供应链联盟模式不断涌现,批发市场主导型、龙头企业主导型以及农业合作社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联盟模式在此阶段得到迅速发展和完善,北京市农产品供应链联盟模式的丰富促进了当地农业总体水平的提高。
  (二)北京市农产品供应链联盟模式分析
  在批发市场主导型模式中,批发市场运营商是农产品供应链联盟模式的核心,批发市场运营商发挥自己的规模优势,将农业生产、农产品批发、运输、贮存以及零售等环节一体化链接起来,建立农业生产者、批发市场、消费者等一体化的运营模式。该模式具有松散的契约关系、博弈双方利益不一致、准垂直一体化组织三个特征。
  在龙头企业主导型模式中,核心企业为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直接向当地连锁超市投放产品、建立社区专卖店、组织协调农产品的流通等方式,将农产品销售延伸到销售终端,其优点是流通环节比较少,市场需求捕捉能力强,擅长冷藏和提供低温物流,能够提供最及时最快捷的配送服务,能够全程控制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能够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新鲜度。该模式具有短期性的不完全契约、博弈双方地位悬殊、产权明晰三个特征。
  在合作社主导型模式中,农业合作社拥有一定的谈判权和话语权,在农产品价格制定中发挥主导作用。合作社主导联盟模式中,农业合作社为农户提供专业技术,并加强了与零售商或加工企业的合作与交流,一方面可以向零售商、加工企业提供优质农产品与服务,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农户收集到准确的农产品需求信息与价格信息,从而指导农户安全生产,降低风险。该模式具有博弈各方实力相当、利益高度一致性、完全垂直一体化组织三个特征。
  总的来说,龙头企业和批发市场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联盟模式下,二者在供应链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二者有比农户更强大的博弈能力,农户参与到这两种联盟模式中往往缺乏谈判能力,会遇到龙头企业或者批发市场打压农产品价格的情形;合作社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模式中,代表农户利益的农业合作社与其他合作伙伴之间的博弈实力相当,不仅提高了农户的谈判能力和信息获取能力,而且也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从农户的角度来说,是交易成本最低的一种联盟模式,该模式中农户与合作社利益目标存在一致性,对于农户和合作社来说都是一种激励。
  (三)农产品供应链联盟模式的利润分配
  基于上文对三种模式的分析,以下将运用沙普利值法对三种农产品供应链联盟模式进行利潤分配分析,运用Shapley法得出农户视角下的最佳合作伙伴,同时在得出最佳合作伙伴的基础之上,在该模式下对各参与主体进行合理的利润分配,确保合作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第一,Shapley值模型。沙普利值法是由201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Lloyd Stowell Shapley于1953年提出的适用于处理多人合作对策问题的数学方法。Shapley值法能够科学明确把其得到的利益公平向联盟参与者进行配给,利益分配的基础就是各个参与者的加入均可以提升联盟能够得到的利益,其合作人数数量提升无法削弱总体利益。
  给定博弈(N,v),Shapley模型的假设有以下三个:有n个局中人参与,N{1,2,3,...,n}是全部参与人的集合,局中人有有限个,集合为有限集;博弈是合作博弈;S∈N,为N的一个子集联盟,v(S)是定义在联盟上的特征函数,代表联盟S可获得的收益。其中,v(S)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是v(0)=0,即没有人参与的联盟收入为0,此时为空集;其二,v(S1US2)≥v(S1)+v(S2),S1∩S2=?,即局中人在参与联盟后获得的总利润大于单干时获得的利润之和。   合作N下的每一个局中人所得的利益分配称为Shapley值,表示为(V)=[1(V),2(V),…,(V)], (V)表示在合作N下局中人i所得的分配。
  n为集合N中的元素个数,|S|表示的是联盟中具有的局中人个数。w(s)是加权因子,农产品供应链联盟中所有参与成员按照随机的顺序结成战略联盟,w(s)代表的则是各种子集联盟S出现的概率。v(S)为联盟的利润,v(S/i)表示联盟除去局中人后的收益。v(S)-V(S/i)表示的是成员i对于联盟S做出的边际贡献。
  第二,运用shapley值对农产品供应链联盟模式进行利润分配。对合作社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联盟进行利润分配。为了讨论的简便,根据前面Shapley值法的假设条件和公理,在本文中假设农户、企业、合作社单独经营时的获利分别为2K、3K、2K,此处的企业可以是批发市场、龙头企业与连锁超市,因为不管农户参加的是批发市场主导型还是龙头企业主导型联盟模式,从根本上来看都属于二级农产品供应链。在合作过程中,对于各参与主体的合作情况,有如下假设:如果农户和企业联盟可获得利润5K;农户和合作社联盟可获得利润7K;合作社和企业联盟可获得的利润为8K;农户、合作社和企业三者联盟可获得的利润为13K。把合作社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联盟视为多人合作联盟,运用Shapley值法分别结算农户、企业与合作社的Shapley值,表1是农户的Shapley值参数,表2是企业的Shapley值参数,表3是合作社的Shapley值参数。
  根据Shapley值法计算,合作社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联盟模式各参与主体的利润分别为:
  农户的收益:
  企业的收益:
  合作社的收益:
  农户参与合作社主导的农产品供应链的利润增加额为:
  企业参与供应链的利润增加额为:
  合作社参与农产品供应链的利润增加额为:5K-2K=3K
  整个农产品供应链的利润增加额:
  对龙头企业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的利润分配。假设农户和龙头企业单独经营时的利润分别为2K和6K,农户与龙头企业联盟合作时的利润为9K。根据Shapley值法计算,龙头企业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联盟模式各参与主体的利润分别为:
  农户参与龙头企业主导的农产品供应链的利润增加额为:
  龙头企业利润增加额为:
  整个农产品供应链的利润增加额:
  由此可见,整个农产品供应链联盟合作增加的利润平均分配给了农户和龙头企业。
  批发市场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的利润分配。假设农户与批发市场单独经营时的利润分别为3K和7K,农户与批发市场联盟时的合作利润为10K。根据Shapley值法计算,批发市场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联盟模式各参与主体的利润分别为:
  同理,通过计算可得整个农产品供应链的利润增加额为1K,则整个农产品供应链联盟合作增加的利润平均分配给了农户和批发市场。
  结果分析。如表4所示,从合作社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模式的内部利润分配来看,在运用Shapley值法进行利润分配前,合作社主导型模式的利润分配情况是合作社、农户与企业的利润分别是2K、2K、3K,企业在整个农产品供应链分配中得到了最多的利润,运用Shapley值法进行利润分配后农户、企业、合作社的利润分别变为了21/6K、9/2K、5K,整个农产品供应链的合作利润增加了6K,其中的3K分配给了合作社,合作社在整个农产品供应链的利润分配中获得了最多的利润,因为合作社在其主导的农产品供应链联盟中做出的边际贡献最大,因此Shapley值法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给予了合作社更多的利润。
  从合作社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联盟来看,农户、合作社及企业三者参与了合作社主导的农产品供应链联盟之后,利润较之之前单独经营时都有所增加;农户与合作社的收益之和大于参与该联盟之前两两合作的收益,农户与企业的收益之和大于参与该联盟之前两两合作的收益,企业与合作社的收益之后又大于参与该联盟之前两两合作的收益,整个农产品供应链的利润之和大于三者联盟之前的利润和。因此农户、合作社、企业三者参与到合作社主导型的农产品供应链联盟的积极性不仅大于他们各自独立经营时的积极性,而且也大于三者之间两者相互合作的积极性,其不仅能有效的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供应链中各成员关系的稳定问题,而且是提升农产品供应链竞争力的有力保障。
  本文对农产品供应链视角下农户联盟绩效最优模式进行研究,在分析北京市农产品供应链的基础上,运用沙普利值法对北京市农户参与的三种农产品供应链联盟模式进行了利润分配。結果表明,运用沙普利值法进行分配,农户从合作社主导型农产品供应链联盟中获得的利润最多,且Shapley值法能够根据各参与主体在对供应链联盟做出的贡献进行利润分配,该分配方法使得各参与主体参与到联盟并维持联盟的积极性都高于之前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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