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高职院校市场营销专业技能竞赛的教学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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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自改革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入手,通过分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就大力推进機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关 键 词]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 F842.6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9)05-0246-02
长期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实行退休金制度,这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一)有助于合理兼顾公平与效率
社会统筹账户来源于单位缴费,保证当期退休老年人退休费的发放,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当期提取、当期支付,不为以后留存后备基金,社会统筹账户基金供一定区域内老年退休人口退休费的统筹使用,具有互济性,充分体现公平性的要求;个人账户来源于个人缴费,由于缴费情况将直接影响今后的退休金,由本人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多缴多得,克服短视行为,激发工作积极性,体现效率原则。
(二)充分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在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除了工伤保险与生育保险只需要由单位负责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之外,其他保险均要求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一直以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完全由财政或者单位承担,不仅如此,还享受较高水平的退休待遇,这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社会成员之间的不公平,违背了社会保障天然追求公平的宗旨。改革后,将打破这一“吃皇粮”的传统,领取养老金必须以缴纳保险费为前提,增强职工的权利与义务意识。
(三)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
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呈现上升趋势,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数达2.4亿人,占总人口比重达17.3%,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为1.6亿人,占总人口比重达11.4%,预计到2050年,全球60岁及以上老人将达到20亿,中国达4.87亿。若养老完全由政府承担,一旦老年人口增多,政府势必不堪重负,最终影响到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只有改革,责任共担、统筹互济,才能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
(四)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改革有利于推动制度“碎片化”向“大一统”方向发展。1997年企业开始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5年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将各类所有制企业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也纳入其中,2009年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1年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将这两项制度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此次改革顺应规律,破除双轨,实现制度并轨,为健全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
(一)转制成本
根据改革方案,以2014年10月1日新方案生效为界限,将参加养老保险的人群划分为三类,第一类人群是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即“老人”,实行“老办法”,退休金由财政或单位承担,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第二类人群是在2014年10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即“新人”,实行“新办法”,通过建立新机制,加入新制度,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第三类人群是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又在2014年10月1日之后退休的人员,即“中人”,由于从参加工作到新方案生效之间没有缴费积累,于是实行“中办法”,这段时间视同缴费,除了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还根据视同缴费年限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据估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历史上留下的基金缺口大概在2~3万亿元,如果依靠目前每年养老保险基金的滚存积累(大概为年积累100亿的规模)来承担,大约需要二三百年的时间。在大多数机关事业单位,都以“中人”居多,专家测算“中人”总成本约8.2万亿元,比全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还高出2倍多。不管以何种办法计发“老人”和“中人”的养老金给付标准,新制度没有就支撑这一计发办法的资金来源作明确规定。
(二)制度吸引力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对于职工来说,会引发这样一种担心:改革之前他们一直享受的是“高水平、高安全性、低成本”的养老保障,那么改革之后,他们还能享受到与之前一样的待遇吗?或者他们改革之后所享受的待遇甚至会不会有所下降呢?
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照退休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有学者针对新旧制度养老金替代率进行过比较,经测算,相比较于改革前75%~90%的养老金替代率,改革之后的养老金替代率为46.7%~155.9%,呈现出更大的弹性,但是两极分化比较严重,会引发在职职工的担忧。
(三)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执行层面
1.人员身份
根据文件精神,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才能被纳入此次改革范畴,但是在实际中,有些机关事业单位对人员编制管理不够规范,人员身份复杂,有部分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由于历史原因享受相应事业待遇,有部分单位存在超编进人问题等。 2.缴费基数
以扬州市为例,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应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省和市规定的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其余项目暂不纳入”。据调查,扬州市大多数事业单位实际上线的缴费基数是按照基本工资加市均奖励性绩效之和确定的,但是针对绩效工资这一块各单位之间存在差异,考虑到市均奖励性绩效不能体现个人劳动生涯的贡献和收入水平,也有部分单位根据自身奖励性绩效来确定缴费基数,造成缴费基数的差异。
3.预扣养老金结算问题
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扬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开始进行养老金预扣,以某事业单位为例,当时的预扣基数是基本工资加市均奖励性绩效之和,但完成参保登记工作并上线运行之后,需要确定最终缴费基数,如果缴费基数一致,便不涉及个人多退少补和单位超预算补缴问题,但考虑到个人实际收入情况,若进行调整,则涉及2014年10月1日以来单位以及个人实际应缴额与预扣额的多退少补,此举操作难度大,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效推进
(一)加大政府财政支持
针对改革中的隐性债务及转制成本,需要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因为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养老金通过预先扣留交给了国家,并且转化成了一定的政府投入,凝固在国有资产中,因此政府是职工养老金隐性债务的债务人,由国家统一安排债务偿还是合乎事实和情理的。
可以效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7年11月18日,国务院公布《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中央和地方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都纳入股权转让范围,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国有资本,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划拨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体现了国家担当,这是在不断做大做强的国有资本和被老百姓视为“养命钱”的社保基金之间,终于打通了一条衔接的渠道。并且在偿还转制成本之后,未来政府将不再对养老保险制度兜底,有利于厘清政府和养老保险制度的边界,增强养老保险制度自身的活力。
(二)建立和完善职业年金制度,增强制度自身吸引力
为了防止改革后养老金替代率有所降低,必须强制实施职业年金制度作为对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缴费方式与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同,与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征收,征收的职业年金进入专门的职业年金账户。并且,国家也需要经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保值增值,以基本养老保险为第一支柱,职业年金为第二支柱,积极发展商业保险作为第三支柱,不断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三)规范前期缴纳工作,为后续工作开展奠定基础
1.核准人员身份
根据文件精神,需要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核定与单位编制总数相对应的人员花名册,落实编制实名制,按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如查阅本人档案,确定在编身份,待明确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参保登记。
2.“中人”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对在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这部分人群,方案生效前的这段工龄视同缴费,但是只有将这段经历进行准确核查,才能视同缴费。因此在执行层面需分情况对待,以扬州市为例,通过查阅个人档案中关于上山下鄉登记表,确定知青身份后,才能将段经历认定为视同缴费;在1970~1978年期间入学读书,无论中专、大专还是大学都属于工龄,但是1979年之后入学的只有大专以上才能被认定为学龄;曾在企业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应缴养老保险费的(1996年之后),应缴未缴的工作年限作为中断缴费年限处理。
3.缴费基数应体现个人劳动贡献
建议缴费基数按照个人实际收入来确定,在政策许可的范围之内,最大限度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对未来养老金的心理预期。同时建议对于2014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直接按系统预扣基数执行(即按照市均奖励性绩效确定的缴费基数),从2018年起按职工个人实际收入确定基数,简化前期工作,平稳过渡,逐步规范调整养老保险缴纳的要求,为后期工作顺利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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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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