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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财产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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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虚拟财产是一种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而诞生的新型财产,由于我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对于虚拟财产没有做出规定,导致了实践中出现一系列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本文将从虚拟财产的属性及继承现状展开讨论,对我国虚拟财产继承立法和制度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 虚拟财产;继承;立法;制度完善
  1 虚拟财产的概念
  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虚拟世界中具有财产属性的数字化财产[1]。虚拟财产依附于网络虚拟空间,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我们通常使用的虚拟货币、电子邮件、社交账号、网上商店、游戏装备等都属于虚拟财产的范畴。
  2 虚拟财产的特点
  与我们通常理解的传统财产不同,虚拟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虚拟财产是非实体的财产形式。虚拟财产只能存在于网络空间和计算机的存储设备中,以数据和代码的形式存在,人们只能通过网络感知虚拟财产的存在,一旦其所依附的网络环境消失,虚拟财产将变得毫无价值。第二、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首先,虚拟财产存在状态不确定。虚拟财产实际上是网络运营商提供的一种在线网络服务,一旦网络运营商停止服务或终止服务协议,虚拟财产也将随之消失,如网络游戏停止运营等。其次,虚拟财产的价值不确定。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不同,虚拟财产种类众多、形式各异,价值判断难度较大,当发生继承或侵权时,往往难以做出合理的价值评估。第三、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大部分的虚拟财产是基于人类的网络活动而产生,其本身往往留存了人们的网络活动足迹以及与个人密切相关的私密信息。一旦这些资料被任意公开,将对虚拟财产权利人的隐私权造成极大的侵害。
  3 虚拟财产继承的必要性
  首先,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虚拟财产是人们在网络中不断投入时间、金钱、精力和智慧所获得的劳动成果,具有与现实财产同样的财富属性。虚拟财产是现实财产的延伸和扩展。
  其次,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精神价值。虚拟财产当中存储了大量具有纪念意义的资料和信息,当虚拟财产的权利人不幸去世,若这些虚拟财产不允许继承而任由运营商收回、删除,对于怀念死者的近亲属而言无疑是一种巨大的伤害。
  随着互联网深入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我国公民对于虚拟财产的财产性质认识也有了明显的提高,对虚拟财产的归属意识也越来越高,因此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体系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2]。
  4 虚拟财产继承面临的问题
  4.1 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虚拟财产继承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继承法》中对于虚拟财产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现行的《继承法》颁布于 1985年,当时我国社会形态和经济结构较为简单,个人可支配财产也较为单一,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遗产的范围完全符合当时的立法需求。但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个人可支配财产的种类和数量都呈现爆发式的增长,新的財产形式和新的继承法律问题不断涌现。法律规定的空白给司法实践增加很大的困难和不确定性。
  4.2 网络服务协议的制约
  网络运营商在向用户提供网络账号时,往往要求用户签署“服务协议”,即用户必须接受该账号的所有权归运营商所有,用户仅拥有使用权,不得转让账号,且如果账号经一段时间不使用,运营商有权收回[3]。根据服务协议用户对注册的网络账户所拥有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网络服务协议的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虚拟财产的认定和继承,在没有其他法律支持的情况下,继承人很难通过法律途径推翻服务协议进而取得虚拟财产的所有权。
  4.3 可能导致用户信息和隐私的泄露
  虚拟财产中附着着大量的用户资料和隐私信息,用户死亡后若不加限制的对虚拟财产予以继承有可能导致死者生前的信息和隐私被任意公开、传播,这既是对死者权益的侵犯也是对法律的践踏。
  5 完善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5.1 完善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法规
  首先,将虚拟财产纳入《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在《继承法》第三条现有列举的六类财产的基础上增加的虚拟财产的条款,放宽对第三条第七款“其他合法财产”的限制,为未来新的虚拟财产可以加入继承奠定法律基础。其次,根据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设置特别规定,适当调整继承顺序,最大限度保护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如限制未成年人对游戏类虚拟财产的继承权,部分强人身附着性虚拟财产按最密切原则或排他性原则继承。再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虚拟财产与网络服务的界定,防止网络服务协议的滥用。
  5.2 建立健全的隐私权保护机制
  第一,可以借鉴订立遗嘱的方式为网络产品添加隐私保护选项,由用户自行选择虚拟财产是否允许继承以及可继承虚拟财产的种类、范围、继承人选、继承条件等。第二,要求接受虚拟财产的继承人签订隐私保护协议,承诺妥善保护被继承人的隐私。第三,加强立法、加强网络监控,坚决惩处、打击侵犯隐私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5.3 建立价值评价体系
  结合虚拟财产的特点,笔者认为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可以从官方定价、普遍认知和获取成本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即以运营商依据其产品特性给出参考定价为基准,结合大部分用户及网民的普遍价值判断以及死者获取该虚拟财产花费的时间、金钱、精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6 结束语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虚拟财产这一新的财产形式已经成为公民合法财产中十分重要组成部分,虚拟财产的保护和传承关乎每一个个体的合法权益。对于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我们还是应当从立法的角度入手,在《民法总则》做出了突破性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虚拟财产的特点建立一套公平、合理并行之有效的虚拟财产继承制度。
  参考文献
  [1] 李学成.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问题及其立法完善[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7(01):25-31.
  [2] 程瑶,张慎成.“微信”传播驱动下的广告营销理念新模式[J].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16,18(02):59-62.
  [3] 郭育艳.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研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1):116-121.
  作者简介
  林锴(1987-),男,福建省福鼎市人;学历:本科,四级公证员,现就职单位:福建省福鼎市公证处,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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