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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选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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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个人所得税是在世界范围内普遍流行的税制,它的发展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它在财政收入征收、税收征管效率提高和分类调节等方面发挥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个人所得税发展历史虽然较短,但是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了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从而引起了人们对现行的有关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广泛关注。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就是要“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本文从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历程和现状出发,探讨了我国现行的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提供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现状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扣除方法是根据收入来源的不同使用不同的方法来扣除。主要有以下三种费用扣除方法:定额扣除、定率扣除和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一般按征收项目可分为11种,不同的收入不同扣除方式都有具体的规定。
  根据上述表格可以得到,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主要是对工资薪金的必须费用扣除,对提高居民收入的一些其他支出基本上没有涉及,这也是我国现行的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的重大的问题。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
  1.个税的申报方式过于单一税收负担不公平
  我国现在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主要申报方式就是,源泉扣缴即企业代收代缴和由纳税人自行申报这两种方式。这种扣除方式不复杂且简单易行,而且征管成本低。但是其最大的缺点就是忽略其纳税人的具体差异,尤其是家庭因素,比如,家庭里是否有需要赡养的老人和抚养子女、家庭各位成员的身体健康状况以及教育成本的大小等等方面。这些问题的存在,如果不注重解决,会增加某些纳税家庭的税收负担,家庭间的不同差异加大,导致家庭间的税收负担不一样,使这项制度缺乏公平性。
  2.计税方法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不公平
  我国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主要是按年计征、按月计征、按次计征,每种计税方法下都有不同的征收项目、费用扣除标准,这在某种程度上违背了公平。收入总额在一段时间内相等的纳税人,因为收入的类别不同、费用扣除尺度不同,会导致不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相同。举个简单的例子:年收入总额相等的C和D,收入均为42000元,X的收入是劳务报酬,主要发生过7次收入,这7次收入发生在这一年内而且不能合并纳税,每次收入都为6000元,每次纳税960元,共纳税6720。
  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是当前的最佳选择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所实行的分类所得税模式是存在很多弊端的,这种模式从本质上是急需被改变的。但是,我国还不具备实行综合所得税模式的条件,况且综合所得税模式并不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因此,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所得税模式无疑是我国当前税制改革的方向。
  (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1.良好的经济环境作保障
  在对当前我国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时,必然会使得我国政府的财政收入受到影响,这时必然需要大量的财力物力作保障,而当今我国近些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经济实力迅速增加,经济环境的良好发展,使得在改革中可能遇到的突发状况已不是大问题。其次,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财政收入的金额也越来越大,这些金额的增加可以为税务人员的技能提升和专业素质的培养提供了资金支持,也为税务机关基础设施的改善和技术水平的进步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2.有关法律制度的支持
  近些年来,我国致力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因此出台很多的税收法律法规,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在我国的广泛推广提供法律支持。在2016年,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写入《个人所得税法》,强调仅仅提高征收标准不是税收改革的真正方向,中国将转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体系。这个体系的建立为我国实行分类型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提供相关法律支持。
  3.有利的政策导向和支持
  2015年末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第一次提出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这一改革中的重点之一就是财税体系的改革,而且在历年的经济会议当中,个人所得税的综合与分类模式的改革不断出现有力的支持。这也就是说,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方向。
  4.征管机制的不断改善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要求纳税人要对收入进行自行申报,对纳税人提出更高的要求,而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口的素质不断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升,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的改革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为税收的征管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政策建议
  1.费用扣除标准应引入物价调整机制
  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东部沿海、中西部地区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支出都存在显著的差别,各地居民所需的生计费用不尽相同。 费用扣除标准如果引入物价调整机制,可以避免个人所得税法对扣除标准的频繁修改。
  2.纳税单位引入家庭因素
  我国应充分借鉴美国和日本两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由原来的对个人征税改革为以家庭为对象进行征税,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家庭是社会财富的基本单位。不同家庭成员的各种扣除制度,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不同收入阶层的负担,尤其对低收入阶层有很大的积极作用,能够实现收入的再次分配。对于社会保障的功能实现了完善,特别对于目前人口老年化严重的情形可以采用家庭抚养扣除制度。
  3.费用扣除方式可以多变灵活
  从上文我们可知,像日本这样的国家,居民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不同的费用扣除方法,日本纳税人有标准扣除和据实扣除两种方式:一般情况下按照标准扣除进行,然而当主要的费用支出总额超过标准扣除,则据实扣除。我国目前在费用扣除方式的选择上,根据收入的不同,有些收入采用定額扣除,有些收入是定额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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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许建国.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2016.
  [5] 吕敏.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基于收入再分配的视角[M].西南财经大学大学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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