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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教师职业倦怠现象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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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我国法学专业的招生规模不断扩大,竞争相當激烈。法学专业教师面临高校转型、自身素质提升、同行竞争、家庭以及社会舆论的压力等,加上教师本身就是职业倦怠的易感人群,在这样的环境下,高校法学专业教师的职业倦怠问题显得更加严重。它严重损害了法学专业教师的工作热情和身心健康,而且不利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和教学质量的提升。为此,应完善法学专业教师的激励机制等缓解其职业倦怠的对策。
  关键词:双因素理论;法学专业教师;职业倦怠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章编号:2095-624X(2019)01-0039-02
  一、法学专业教师职业倦怠含义、现状及危害
  1.职业倦怠的定义
  倦怠(Burnout),英文原意为燃尽、耗尽的意思。Burnout这个词最早用于临床,指因长期滥用药物后出现的一系列症状,如情绪耗竭、动机丧失等。
  1974年,美国临床心理学家Freudenberger首先将职业倦怠(Burnout)作为一个专业术语,用来指助人行业中的个体在面对过度工作需求时,所产生的身体和情绪方面的极度疲劳状态。此后,学者们对职业倦怠的概念进入了热烈的讨论阶段,据统计,关于职业倦怠的定义和描述多达30种以上,但至今也没有一个大家公认的标准的定义。
  笔者通过翻阅文献资料,发现学者们引用和得到最多认可的是Maslach和Jackson(1986)所作的定义:“在以人为服务对象的职业领域中,个体的一种情感耗竭、人格解体和成就感降低的症状。”尽管对职业倦怠的定义还不统一,但多数学者对职业倦怠的三个维度,即“情绪衰竭、去人性化和成就感降低”还是比较认可的。
  2.法学专业教师职业倦怠的现状及危害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高等教育得到快速发展,现在我国已有2500多所高校,3000多万学生,高校数量与学生数量居世界第一。但在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发现中国的高等教育结构设置不合理,存在很大问题,尤其是各类高校专业设置不合理、专业同质化现象比较严重。因此,教育部在教育制度改革中多次提出引导地方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的指导意见,并指出高校转型关键是调整专业设置,核心是改变人才培养模式。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在给高校教师带来全新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和压力,高校教师要转变教学方法、提升教学能力来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模式,不少高校教师由此产生了种种心理困扰。
  根据我国教育部发布的专业预警榜单,法学专业已经连续受到“黄牌警告”甚至“红牌警告”,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低、薪资水平持续走低的现象普遍存在。目前,我国无论是专门法学院校还是其他综合性大学,几乎都开设有法学专业,竞争可谓相当激烈。法学专业教师面临很多的压力。当前,法学专业教师职业倦怠的危害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情感衰竭。情感衰竭主要指法学专业教师对工作丧失热情,失去激情与活力,表现为疲于应付教学与科研,不主动了解本学科最新发展,不去吸收相关学科综合知识,用陈旧知识理念应付教学工作。
  (2)玩世不恭。具体表现为工作态度消极,刻意与周围人和事保持一定距离,对工作本身产生厌倦心理,严重者同时将此厌倦心理带入日常生活,严重影响自身的身心健康,也有损教师形象。
  (3)个人成就感降低。表现为法学专业教师对自身以及工作的评价下降,认为日常工作是枯燥乏味、没有意义且无法发挥自身价值的,甚至有离职或跳槽打算。
  二、基于双因素理论的法学专业教师职业倦怠现象成因分析
  双因素理论(two factor theory)亦称“激励一保健理论”,该理论由美国心理学家赫茨伯格于1959年提出。他把企业中有关因素分为两种,即满意因素和不满意因素。满意因素是指可以使人得到满足和激励的因素。不满意因素是指容易产生意见和消极行为的因素,即保健因素。他认为这两种因素是影响员工绩效的主要因素。保健因素是工作以外的因素,如果满足这些因素,能消除不满情绪,维持原有的工作效率,但不能激励人们更积极的行为。激励因素与工作本身或工作内容有关,其如果得到满足,可以使人产生很大的激励,若得不到满足,也不会像保健因素那样产生不满情绪[1]。基于“双因素”理论,并结合国内外学者对此方面的研究,本人认为,影响法学专业教师职业倦怠的主要因素为以下几点:
  1.教学、科研工作量的压力,影响教师工作积极性和成就感
  高校教师每年都有额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要求,大部分法学专业教师承担的是全校范围的基础课和专业课,因此,会有非常繁重的教学工作任务,还伴随着监考、阅卷、课堂质量要求和学生评教的压力,教学任务已经占用教师非常多的时间。与此同时,法学专业教师还要面对科研方面的压力,因为教学是本职基础工作,但科研成果却是教师职称评定以及职业上升的最重要评价体系。据调查显示,科研任务重的教师有52.3%感觉压力很大,而科研任务轻的教师有82.8%感觉压力大[2]。
  2.教学方式改革使法学专业教师产生较大的压力
  近年来,随着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很多新的教学方法、教学理论随之出现,学生的学习方式、新的教学工具都对法学专业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如今的信息时代,高校法学专业教师的知识和经验越来越难以适应教学发展的变化,如近年来备受推崇的“慕课”教学,许多高校都增加了该教学方式,学生可以自主在网上学习、考核以及线下考试,极大地提高了教学效率,但对教师而言,他们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去接受培训、录制课程、亲自指导,给职业生涯带来巨大的压力感。
  3.收入差异过大,内在激励相对不足
  受职业特征影响,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与社会上法学专业从业人员的工资待遇相比差距巨大,77%的高校教师认为社会对教师群体的职业期待高于其他职业,当学生在学习和生活出现问题或教育失败的时候,社会将之归因于教师,教师承担的压力与收入不成正比。学校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影响,无法轻易为教师提升工资或提供其他奖励措施。   4.职称评定竞争激烈,个人发展前途迷茫
  职称差异对高校教师职业倦怠有着显著影响,明显地表现出中间高、两头低的态势。其中,高级和初级职称的教师职业倦怠感相对较低;而副高职称教师职业倦怠程度最深,其次是中级教师。副高职称和中级职称的高校教师,可以说是在事业上崭露头角,成为教学科研中坚力量的时期,但也正是压力最大的阶段: 教学科研、晋级职称等都是这一阶段教师需要面对的繁重任务。研究发现,副高职称教师的情感耗竭程度最高,且与其他教师存在显著差异。另外,副高职称教师的工作成就感也要明显低于其他职称的教师。工作成就感低往往是情绪耗竭的直接结果。但值得关注的是,虽然副高级职称教师感受到来自本职工作以及身心上的巨大压力,但是他们在去人性化这一因素上程度较低,这说明他们并没有将这种负性的情绪扩大化,相反他们对学生热情关怀的程度超过了初级和中级职称的教师。高校管理者应关注中级以及副高职称教师的倦怠问题,采取必要的措施改善他们的职业心理健康。
  三、预防和缓解法学专业教师职业倦怠现象的对策
  1.科学制订法学专业教师评估机制
  高校应该充分考虑法学专业教师的工作性质、专业特点,设定合理的教学、科研工作量,使教师在教学和科研二者之间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有所侧重地选择,使乐于教学的教师能够沉下心研究教学,擅长科研的教师发挥优势,不被教学过度羁绊,做出更多科研成果,这样不仅能激励教师努力工作,同时也能有效减轻法学专业教师的职业倦怠感。
  2.提高教师待遇
  根据马斯洛需求理论,物质需求是人的第一层次需要,虽然近年来高校法学专业教师的工资收入有所提高,但仍难以满足其日常需求,与社会同类专业工作人员相比收入差距依旧显著,难以体现其工作价值。因此,社会需关注高校法学专业教师待遇问题,适度提高其工作收入,完善教师发展机制,充分调动教师积極性,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氛围。
  3.提供教师职业晋升机会
  教师是学校发展的核心力量,但教师同时对自身发展也有较高的需求。高校应为法学专业教师拓宽晋升的路径,一方面为教师提供更多的进修、访学等机会,不断更新教师知识储备与结构,顺应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另一方面,可借鉴双重职业生涯路径,为专业技术教师提供公平、公正的多阶梯晋升途径。
  综上所述,法学专业教师职业倦怠问题应当引起高校以及社会的高度重视,通过“激励—保健理论”建立健全激励评价制度去干预调整法学专业教师的职业倦怠问题,提高法学专业教师的自我调适能力和职业倦怠的自我救助能力。
  参考文献:
  [1](美)费雷德里克·赫茨伯格.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M].张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王磊.高校教师职业压力来源及其影响分析[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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