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能量从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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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反杀案当事人于海明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从个案角度来讲,处理结果圆满,公安机关构成“正当防卫”的最终判断赢得了公众的一致肯定和赞扬。但遗憾的是,之后又冒出了黑龙江反杀案、陕西反杀案、河北涞源反杀案等,从这些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来看,昆山反杀案的“正当防卫”只是个例,并未起到成功解锁“正当防卫”正确姿势的作用。
从后续曝光的其它反杀案情节来看,都是类似于被杀者屡屡挑衅威胁在先、伤害反杀者在先、威胁反杀者生命安全在先,反杀者才迫于无奈反击,但截至目前的法院判决结果都至少认定反杀者为防卫过当、有的甚至是故意伤害。尽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有些判决在客观上纵容了寻衅滋事者的行为。如何在自身受到侵害、甚至是生命威胁时合法地保护自己,并给予施暴者足够威慑、促使其停止侵害,同时又能免除刑事责任,仍然很难有一个令人真正信服的答案。
有网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期百起关于“正当防卫”的刑事判决书进行了分析,发现只有4起被认定为正当防卫,20起被认定为防卫过当,76起被判定为故意伤害,有“正当防卫”前提但致侵害者重伤或死亡的案例至少被判“防卫过当”,处以5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其中4起“正当防卫”案件都是被侵害者因反抗致侵害者轻伤;20起“防卫过当”案件中,11人面临多人围殴,其他1对1的6人面临刀棍殴打或反复殴打(逃跑被追)。由此,该文章得出了“刑法不鼓励以暴制暴,正当防卫还得靠跑”的结论。自身受侵害反击尚且如此,局外人谁又敢来见义勇为、拔刀相助?
笔者在此并不想去讨论热点事件背后相关的具体法律问题,而是想从社会价值观的角度来谈谈社会正能量到底从哪里积累起来的问题。英国哲学家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污染了水源。”一个积极向上的社会,各处都需要正能量;一个成熟而又积极向上的社会,各处都会传递正能量。
身边常常会听到“社会需要正能量,每个人都是正能量传播者”这样的宣传语,也常常会听到“不知從何时起,我们越来越冷漠”之类的揶揄。有人把冷漠的起点追溯到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认为“你不误伤她,就不会送她上医院”的推断逻辑,颠覆了公众对于社会良知的价值判断。虽然如此的武断难免有失偏颇,但的确反映了公众对于公正的司法制度所寄予的厚望和对于缺乏社会责任感的司法裁定的厌恶。类似的案情,一位比利时法官写下如下判词,“虽然单纯从法律上说,我们的确不应该为了一个人的善行而赦免其犯下的罪恶,但是如果判决他有罪,将会对整个社会秩序产生极度负面的影响!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这和我们南京法官用“你不误伤她,就不会送她上医院”逻辑推断来维护所谓的公平公正相比,哪个是在抑制社会正能量,哪个才是在传递社会正能量?
从微观层面讲,社会正能量的传递始于一件件小事,始于社会规则对于社会个体正能量行为的鼓励和包容,始于人民心中真正期盼的公平正义落到实处。公检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严格依法办事是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上,对法治精神内涵的真正理解、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切实维护、对社会价值坚守的不懈追求,以及对社会正能量环境潜移默化的营造,则是人民群众对执法部门更高的要求和期待。
社会正能量不会凭空产生,也不会凭空消散,其来源于积土成山的积累,来源于聚沙成塔的坚持,来源于滴水穿石的执着。其来之不易却会在不经意之间因为某些偶发事件而骤然崩塌、烟消云散。书呆子般的照本宣科、望文生义,看似守住了法律的界限,实质却可能恰恰违背了法治的初心,把国法和天理人情人为地放在对立面上,还自以为是傲慢地将公众的意见视作无知。公权力对于社会正能量的守护切不能只停留于表面,不然很有可能空有其表、无有其实,甚至会悲催地走上南辕北辙之路,在所谓的义正言辞中不知不觉地站到人民期待的对立面上。从这个角度讲,人大对于司法工作的监督应站在更高的高度,对公检法的工作背后所肩负的责任,应提出更明确的监督要求。 (作者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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