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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现代化税收政策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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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农业现代化税收政策改革一直是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全国各地所重点关注的农业产业重大决策。目前我国正处于新农村建设关键期,各地都应该尽早发现自身所存在的农业现代化税收政策问题并确立未来发展方向。本文就以东北农业大省——黑龙江省为例,简单研究了该省的农业税收政策改革的必要性、现存问题与未来发展对策,希望以此促进本省农业现代化税收机制良性优化革新。
  【关键词】农业现代化税收政策;黑龙江省;必要性;问题;未来发展对策
  Study on tax policy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Zhao Shuang
  (Harb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  150028)
  [Abstract] The reform of taxation policy for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has always been a major decision of the agricultural industry that the Party Central Committee, the State Council, and all parts of the country have focused on. At present, China is in the critical period of new rural construction. All localities should find out their own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taxation policies as soon as possible and establish their future development direction. Taking the northeastern agricultural province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as an example, this paper briefly studies the necessity, existing problems and future development countermeasures of the province's agricultural tax policy reform, hoping to promote the benign optimization and innovation of the province's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taxation mechanism.
  [Keywords]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tax policy; Heilongjiang Province; necessity; problems; future development countermeasures
  黑龙江省是我国北方地区的重要农业省份,近年来它为了减轻农民税收负担、充分调动和保护更多农民参与到农业生产中来,就积极思考发展现代化税收政策,在解决“三农”问题的同时意识到农业现代化税收政策实施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在本文看来,做好农业现代化税收政策改革工作是发展我国农业现代化、国际化的新选择,因此黑龙江省也应该做到因地制宜、在促进现代化农业建设发展的同时思考自身税制体系的有效完善,解决现存问题,着眼未来。
  1 黑龙江省农业现代化税收政策改革的必要性
  农业是黑龙江省的支柱产业,自改革开放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正式开放,省内的农村劳动生产力也得以解放,它极大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从根本上改善了农村社会的发展进程,全省农民基本摆脱了贫困现狀,逐渐走上“新农村”发展建设道路上,全面奔向小康社会。但是近年来,随着“三农”问题的出现和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不到位,黑龙江省农村农业分配体系管理也出现了一度混乱,省内农民陷入了增产不增收的怪圈,甚至出现了省内农民收入负增长的情况。从宏观表现来看,就是省内农民收费手雷及集资摊派增多,税收征管体制不顺,有关农业税收与农民之间所产生的矛盾冲突日益增多,偶有恶性案件发生,为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建设带来了巨大隐患。
  总结来讲,这还与黑龙江省农村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有关系,他们不具备良好合理的农业种植结构,这导致许多农民只能看天吃饭,而省内现代化税收政策的实施不利则直接导致农村农业经济发展乱象。从目前来看,改善黑龙江省现行的农村税费征缴制度、规范农村税费征缴行为是势在必行的,要从宏观层面上思考省内农业现代化税收政策的发展优化[1]。
  2 黑龙江省农业现代化税收制度问题的具体表现
  当前黑龙江省的农业现代化税收制度是存在弊端
  问题的,其农业经济改革还略显滞后,具体来讲就提出以下三点问题。
  2.1  现行农业税收制度不科学
  黑龙江省长期以来实施税费并举的现代农业税收制度,实际上这种制度难以发挥农业税收宏观调控作用,几十年一贯制的农业税收制度已经导致省内农业生产与农业经济发展严重脱节,例如像名义税率、实际税率、实际常产问题的出现导致按土地实际面积计税的方法不再适用,这些衍生了省内高产低税和低产高税等问题。
  另外,省内还存在农业生产虚报产量、税收数据不实的问题。以2017年为例,全省的农业税收合计达到100.27亿元,其中农民承担乡统筹各种集资、摊派资金达到70亿元左右,占到农业税收的70%以上,省内农业税收集资、摊派则呈现刚性增长,农民的人均收入税费负担已经超过5%,这就违反了国家农业税收规定。究其原因,还是由于部分农村、农户存在农业生产产量虚报所导致的税收数据不实问题。在该过程中,农业税收对黑龙江省全省的农村经济调节作用正在呈现弱化发展趋势,从整体来看难以发挥税收杠杆对农民收入的微观调节以及对农村产业结构的宏观调控作用。所以说当前黑龙江省的先行农业税收制度不够科学。   2.2  农业税收征收主体不明确
  黑龙江省存在农业税收征收主体不明确、不科学、不规范等等问题。这是因为面向全省的农业税收征收工作内容与机制都极其复杂,再加之省内农村多年以来所存在的“三乱”问题持续猖獗,税费名目繁多为农民主动纳税意愿带来阻碍。因此在省内实施税收政策改革难度偏大,不但无法明确税收征收主体,也难以用法律程序解决问题,这让省内农业税收政策发展陷入两难境地。
  2.3  农业税收减免与实际工作脱节
  黑龙江省农业税收减免政策的实施是为了减轻农民农业生产压力,同时起到保护农作物生产的积极作用。但从该省农业折算产量与常年产量比较计算数据来看,省内农业税减免的数额存在问题,自2010年以来就连续出现了农业税征收实际产量是常年产量3倍以上的问题,这一问题导致即使省内农业在灾后签收,其计税金额依然不减,即有灾也不减税。实际上,在在后纳税人的农作物收入是无法抵减少实际生产投入的,这导致农民入不敷出,长期难以恢复生产,而在城镇化的影响下,许多农民甚至放弃了继续农业生产而选择另谋职业。所以总体来讲,黑龙江省的农业税收减免政策与现实严重脱节,无法补偿农民实际损失,不能对农民的农业收入与再生产起到有效辅助作用[2]。
  3 黑龙江省农业现代化税收政策的未来发展对策
  3.1  优化调整农业现代化税收制度
  要首先调整优化黑龙江省的农业现代化税收制度,促进省内农业持续性做大做强。首先应该充分借助省内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增产增效收,建立产供销、贸工农相互结合的“一条龙”农业产业链经营机制,争取首先提高农业产业经营的整体组织程度。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就要实施针对现行龙头农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将政策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到农业企业中,建立农民专业合作实体组织,带动地方农户的快速发展。实际上,在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中也规定了应该确保所有农业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比如针对个人转让农业土地使用权限的营业税收入免征,这也是为了鼓励黑龙江省内农业用地的合理流动与资源集中应用。所以说优化调整农业现代化税收制度非常有利于扩大省内农业生产基地规模,甚至对其它周边企业也会产生有益影响,全面促进省内农业产业的集约化、专业化发展。
  3.2  明确农业现代化税收征收主体
  黑龙江省若要解决农业“三乱”问题,就必须明确农业现代化税收征收主体。从目前省内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建设来看,它所呈现的是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以及连锁超市多业态流通并存的现象,因此应该在多业态之间建立信息机制,将农业现代化税收征收主体与相关税收政策全面平移,即全面加强农业信息服务税收政策优化。当然,也要为农业信息基础征税主体实施所得税、流转税等等的减免优惠制度,争取实现省内农业现代化税收征收主体的多元化。当前,省内已经提出了围绕农业现代化税收征收主体的优惠政策:第一,金融机构的农业贷款税收减免,按照农村信用社的3%税率征收税费;第二,全面出台税收優惠政策,目的在于鼓励民间金融组织全面渗透到农业产业市场中,确保民间借贷合法化,同时做到规范操作。
  3.3  实施农业税收减免政策
  黑龙江省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农业现代化税收的支持与促进作用,因此目前省内各级税务机关也在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新农村建设中税收优惠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保证税收减免政策与实际农业工作相互完美契合。具体来讲,省内就针对农民从事个体经营销售农产品(农产品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部分征收增值税,其增值税的起税点在5000元以上。另外农业产品增值税的税率适用控制在13%,同时针对农业生产者所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些税收减免政策的实施间接激励了省内农户的农业生产积极性,保证了税收政策与农民生产及税收部门征税工作的紧密联系,为黑龙江省的未来农业现代化税收政策健康可持续发展非常有利[3]。
  4  总结
  综上所述,黑龙江省农业现代化税收政策需要循序渐进、步步深化、基于明确的税收改革框架逐渐充实内容,为农民农业生产提供合理有效的征税选择。同时还要丰富农业减免税收制度,为黑龙江省农业现代化健康发展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 乔荣.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现状及优化建议[J].农业经济,2016,(10):95-96.
  [2] 钱娜.基于产业化导向的农业税收政策研究[J].农业经济,2018,(2):93-95.
  [3] 王全录.税收政策取向对循环农业影响分析[J].会计之友,2014,(20):11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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