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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交强险费率与事故和严重违法信息“双挂钩”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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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来,通过总结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及事故损害程度的原因,追踪调查发生事故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违法信息,发现每起交通事故背后都不少于一个违法行为,每起重大交通事故背后都有一个或多个严重违法行为。而且,机动车违法行为的频率、严重程度与事故发生概率、损害程度成正比,即违法行为越多、程度越严重,其发生事故的风险越高,事故损害程度越大。本着跳出交通管交通的思路,整合法律法规,穷尽管理方法,探索构建以“交强险”为代表的车辆保险浮动费率新机制显得非常必要。
  我国现行的机动车交强险费率浮动相关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规定
  机动车保险分为交强险与商业险,其中交强险是机动车强制险种,商业险由驾驶人选择购买。交强险的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为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专门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交强险条例》,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在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同时,《交强险条例》分别在2012年3月30日、12月17日和2016年2月6日进行了三次修订。按照《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在保监会印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规定了各种车型基础保险费率及交强险费率浮动的计算方式,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其中,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如下表所示:
  交强险费率与酒后驾驶交通违法相联系的浮动规定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10年2月11日联合下发《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和省级公安机关要在充分测算和论证的基础上,在公安部和保监会确定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幅度内,明确饮酒后驾驶、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上浮费率的标准,其中,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10%至15%之间,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20%至30%之间,累计上浮的费率不得超過60%。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具体办法为:每发生一次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保费上浮15%;每发生一次醉酒驾车违法行为,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保费上浮30%;累计费率上浮不超过60%。交强险最终保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费=交强险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比率),其中,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比率=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15%+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30%。
  交强险费率浮动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
  其实,除酒驾外,还有很多违法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可以说,事故仅仅是驾驶人违法行为的外在表现,而交通违法行为是事故的内在成因。正是因为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保险又与交通事故处于“共生”关系,因此,有必要在交通违法行为和保险政策方面搭建一种关联,使保险费用能够直接体现驾驶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后果。
  目前我国现行的关于交强险的保险政策除与事故及酒驾违法行为挂钩以外,并未与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挂钩,没有将车辆违法行为和发生事故之间的这种“必然关联”体现出来。相当于发生交通事故风险高的机动车与发生事故几率低的机动车缴纳同等保费,既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又不能有效抑制高风险机动车的事故发生率。
  这种费率体制在实行中存在很多问题:不能按照投保人的具体风险情况调整费率,投保人负担的保费不合理、不公平;不能随市场信息的变化对费率进行必要的调整,无法发挥价格调节供求的功能,忽视了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的作用。从交通安全管理角度来说,统制费率制度意味着机动车保险与车辆的行车安全状况脱钩,对违法多、事故多的车辆除了行政处罚措施外,无法采用更加直接和有效的经济调节手段限制违法、事故和保障交通安全,不利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国外实施机动车交强险费率浮动的经验
  在国外,交强险完全同驾驶人的驾驶记录挂钩,安全行车的驾驶人不仅受到各保险公司的欢迎,还可以在投保时得到各种优惠,而危险驾驶人想要续保则会很困难,不但保险费高于一般情况,还要受到严格的监督。
  美国大多数州的法律都强制驾驶人投保汽车责任险以及个人伤害险,保险公司在车辆投保和续保时,保费会因违法记录和驾驶人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程度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别,如驾驶人年龄、驾驶经验、违规记录等与交通违法相关的重要因素。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也有类似规定,英国保险公司将驾驶记录作为保费浮动的一个因素,对于在5年内有违法记录的驾驶人,保险费高出20%左右。在澳大利亚,超速行驶的罚单、酒后驾车和车祸都将对保费有影响。
  关于实行交强险费率与事故和严重违法“双挂钩”机制的思考
  如果将现有的车辆交强险费率与交通事故单一“挂钩”政策,调整为与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双挂钩”政策,既可以全面落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抵御事故风险的初衷要求,又可以利用强有力的经济杠杆增加交通违法成本,从而减少违法行为。我们按照《交强险条例》相关规定,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本着有利于道路交通安全、有利于保险行业发展、有利于保持市场稳定的原则,尝试“双挂钩”模式的思考。   法律依据:《交强险条例》明确规定了交强险费率的确定原则
  国内车险费率改革工作一直在向前探索,不断完善形成科学的保险制度。《交强险条例》第二章第八条明确规定了交强险费率的确定原则: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实施模式:车辆交强险费率与事故和严重违法信息“双挂钩”
  制订机动车保险基准费率浮动标准
  参考《交强险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建议由相关部门依据续保车辆在上一年度内的事故记录、违法记录和索赔记录等情况,确定基准浮动费率,其中事故记录按事故性质和所负责任划分浮动等级;违法记录按违法性质和记分分值划分浮动等级;索赔记录按索赔金额划分浮动等级。被保车辆在上一年度内同时存在多种费率上浮要素,或其中某一要素发生多次的,浮动费率须累计计算。
  参考现有的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的计算方式,如果将车辆交强险率与事故和严重违法“双挂钩”,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建议为: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机动车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B)。
  如果续保车辆在上一个年度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续保时费率下浮10%;上两个年度无交通违法记录,续保时费率下浮20%;连续3年或3年以上无交通违法记录,续保时费率下浮40%。
  如果续保车辆在上一个年度有交通违法记录,浮动比率B按下列表中所列严重违法行为标准进行上浮。表中所列举的14种违法行为,是基于对近几年全国重特大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及交通心理学和行为学的研究分析,结合北京首都独特的政治保障需要,从城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中挑选的最易引发交通事故,且极易造成较大伤亡的常见交通违法行为。选择这些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挂钩,希望通过保费上浮的经济手段,减少此类严重违法行为,从而逐步提高驾驶人的安全和守法意识。
  共享数据保证机动车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顺利实施
  为保证机动车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顺利实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各保险公司须建立交通安全、保险信息共享数据库,在车辆基本信息、事故记录、违法记录、车辆投保信息、理赔记录等方面实现数据共享,并通过这些数据情况对投保车辆进行约束管理。北京籍的机动车无论由谁驾驶发生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以及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经济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记录,都将作为次年该车保费浮动的依据。在保险的合同期限内,机动车没有发生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索赔记录,次年的保费将会下降;相反,次年的保费则会上调。最终,车辆无论在哪家保险公司续保,计算机系统都将依据被保车辆在保险合同期内的安全行驶状况,及交通事故和违法情况,计算出费率浮动系数,向车辆所有人追加或减少保险费。
  关于“双挂钩”模式其他相关问题的思考
  当年初次登记的新车、当年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在用车,按国家规定的基准費率投保。摩托车、拖拉机,不再进行费率浮动,按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投保。
  交强险费率与事故和严重违法信息“双挂钩”模式试行后,如因费率联系浮动产生交强险盈利的,盈利部分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如因费率联系浮动造成交强险严重亏损的,应该就浮动内容及系数进行相应调整。
  建立联系浮动告知制度和异议处理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出具保险单前,以告知单形式告知投保人相关交通违法信息,以便投保人确认。
  构建车辆保险浮动费率与交通违法记录联动机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信息为依托,以大数据为支持,运用经济杠杆实现安全行车的重要措施,不仅对守法机动车所有者管理者、保险公司大有益处,而且将对提升驾驶人守法意识、减少交通违法、预防事故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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