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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的发展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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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为了使互联网保险更好地适应当前科技的发展和时代的需求,并通过现已推出的产品寻找正确的发展道路。本文从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设计特点出发,通过分析目前行业内在产品设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对市场上具有创新意义的典型案例进行了介绍分析,最后总结得出互联网保险在产品设计上的风险防范建议,提出要重视客户体验和碎片化需求,通过利用好互联网场景和大数据平台来更好地实现未来产品的设计。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保险产品;产品创新;特殊风险;风险防范
  1    研究背景及意义
  从1997年出现第一张网上投保意向书开始,互联网保险正式走入大众视野。然而,真正为互联网保险的顺利开展奠定法律基础的是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实施。中国保监会在2015年7月颁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彻底从经营主体到信息披露等各个方面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开展做出了明确界定和规范,也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空间框定了界限[1]。
  在过去几年中,各大保险公司不断探索包括成立新渠道子公司、开展集团内部代理、成立事业部并单独核算管理,借助淘宝、京东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立网上保险销售门店以及成立专门的互联网保险公司等在内的新型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模式。据微博与腾讯共同发布的《2018年互联网保险年度报告》显示,近年来,互联网保险总体呈快速增长的态势,互联网保单量5年间增长了18倍。另据测算,未来一年有较为确定的购买保险计划的高潜用户规模将达到2.17亿。
  然而,在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初期,互联网更多的是作为一种渠道在销售环节发挥作用,保险公司可以利用互联网拉近与客户的距离。随着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与保险的不断融合,传统保险产品固定费率、固定保障、无法细分客户群的老模式将被打破,实时核保、实时定价、精细客户服务将变得可行。可以说“简单与透明、个性与娱乐、碎片与自助”是互联保险的设计理念。然而类似爱情保险之类也只是为了赚取关注的噱头而已,并不能成为一种真正的产品形态。
  2    互联网保险产品设计的特点及存在的风险
  2.1  互联网保险产品设计特点
  2.1.1  场景化
  在现有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中,场景化产品占所有产品总数的75%,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成熟以及网络使用的不断普及,消费者更需要的是类似退货运费险、碎屏险以及“买贵险”等特定场景化下的产品。
  2.1.2  跨行业性
  指互联网保险公司与其他行业领域展开合作共同开发创新产品。泰康人寿保险集团在医疗健康行业的门诊预约、就诊医疗、医疗技术等多个方面与国内外多家医院开展投资与合作,加快推进了泰康集团的核心战略建设,力求构建以医疗服务、养老护理、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为核心的“大健康生态圈”[2]。
  2.1.3  虚拟性
  一方面互联网保险以电子商务的形式进行,不存在面对面式的柜台交易;另一方面,互联网保险投保、核保、签收、承保、理赔等程序统统在线上完成,更加简单便捷。互联网保险的线上营业点取缔了现实实体经营场所,服务范围更加广泛。
  2.2  互联网保险产品设计的特殊风险
  2.2.1  跨行业合作存在定价风险
  因为保险的运用需要一定经验累计和历史数据的支持,但目前我国的征信系统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并且一些跨界领域市场本身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因此,不足以支撑风险可控的保险产品费率定价,贸然跨界存在极大的定价风险。
  2.2.2  只顾营销噱头、伪创新风险存在
  近几年,频繁出现的类似“失眠险”“失恋险”“吃货险”“堵车险”等具有博彩性质的产品,俨然成一场赌博的标的,违背了保险可保利益原则,背离保险以保障功能为主的本意。此种“创新”不但难以符合广大消费者合理合法的正常需求,反而会使消费者更加排斥保险产品的创新[3]。
  2.2.3  易发生走法律死角,不能遵守监管要求得风险
  2014年,某保险公司为某银行提供不合规跨界业务保险,拟发信用卡,开发了个人信用卡消费信用保证保险,后因虚拟信用违规被禁止。另一方面,互联网保险产品开发销售中信息公布不完整充分,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正常的合法权益[4]。
  2.2.4  理财型互联网保险产品占比较高,资产负债容易出现不匹配的风险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急速扩大,但产品当中的理财型产品占比过高,能达到90%,而保障型产品占比低,增长速度慢。理财型保险产品负债端期限短,来自保险业实务工作和研究领域的专家对资产负债不匹配风险现象提出了预警。
  2.2.5  缺乏真实创新,同质产品较多
  我国互联网保险的业务模式多是在传统销售渠道基础上增加了一项互联网业务渠道而已,并没有真正改变现有的核心运营模式,更没有设计出个性化、创新的、适合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品种[5]。
  3    互联网保险产品设计的案例分析
  3.1  有创新意义的互联网保险产品—退货运费险
  3.1.1  退货运费险简介
  为了转移消费者因退货产生的运费支付风险,2010年9月,华泰保险公司借助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淘宝网,应对网购中最为普遍的因退貨产生的运费承担的纠纷问题,创新性地推出了一款名为退货运费险的产品。退货运费险根据投保人的不同分为买家和卖家两个类别,在淘宝商品交易的过程中,若消费者因为各种原因选择退货,此时,保险就会发生效力,在经过审核之后会对退货过程中的单程运费进行赔付。   3.1.2  退货运费险销售模式
  由华泰保险公司和淘宝网联合推出的退货运费险其运营模式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分为买家版和卖家版,主要支持的是淘宝网可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商品。买家版是买家在网上拍下商品时自愿勾选购买,在发生退货行为时,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在买家寄出需退货商品后72 h内对买家的退货运费进行赔偿。卖家版则是指淘宝卖家自愿投保,在发生退货行为时,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卖家单程运费。
  3.1.3  退货运费险的创新之处
  华泰保险推出的退货运费险出现在众安保险创立之前,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一款纯互联网保险,不但是行业内首个场景化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同时也首次实现了保险产品的动态定价,这些都是保险行业发展的巨大创新和提升。退货运费险凭借着投保流程简单、保费低廉、理赔速度快等优点,不但帮助消费者规避了一定的网购风险,也可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商家诚信经营,帮助提升商家服务水平,同时带动了物流产业的发展,对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6]。
  3.2  备受争议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世界杯遗憾险
  3.2.1  世界杯遗憾险简介
  2014年世界杯期间,借着比赛的热度,安诚在线推出了这款“世界杯遗憾险”。该保险投保价格为8元,保险期限是15天,意外身故和残疾最高赔偿1万元。与此同时,安城在线与支付宝进行合作,即以支付宝提供的积分服务“集分宝”为补偿形式,倘若投保人支持的球队在投保阶段被淘汰,则投保人可在支付宝端获得相应的“集分宝”作为补偿,每100个集分宝抵扣1元人民币。投保人可获得最低14元、最高49元的补偿。
  3.2.2  世界杯遗憾险被叫停原因
  安城在线推出的这款“世界杯遗憾险”仅仅上市数周便被保监会叫停,保监会认为该保险产品不但带有博彩性质,而且其设计也违背了《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定义,该保险将可能获利的“遗憾补偿”作为保障对象,属于投机风险,被保险人对该投保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不在可保的范围之内。
  受世界杯影响力的吸引,在此期间,除了安诚财险公司,其他保险企业也借助世界杯效应相继推出了“吃货险”、“看球喝高险”、“夜猫子险”等一系列娱乐性质的保险,这些保险产品同“世界杯遗憾险”一样,基本都是普通意外保险借助世界杯热潮的营销噱头而做的再包装,只可供球迷作为娱乐购买,而本身真正的保险性质却十分微弱,最终这些产品的销售都惨淡收场。
  4    互联网保险产品设计特殊风险的防范建议
  4.1  深刻践行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
  由于保险本身的无形性加之互联网保险的虚拟性特点,保险公司的发展核心必须是以客户为中心,从产品设计到销售到售后都要时刻从客户的角度出发,从而为客户提供更加贴心和有效的服务,提高客户投保的续保率,从而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4.2  丰富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层次
  首先,要采用开设网上服务端(B2C)的模式来进行简单类别和资产确定型的产品销售。然后,借助大数据等分析手段来对收集到的大量客户信息进行分析和细分以便于产品的二次开发。其次,对于场景化产品,采用线上交易到线下消费体验相结合的模式(O2O),通过统筹客户不同的需求和产品的特殊性,为特定场景的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产品服务。最后,积极开展与其他产业的合作以求开发出共同的产品,不但可以有效帮助保险产品逐渐渗透于各行各业,也有利于缓解互联网保险在单一领域的风险[7]。
  4.3  处理好产品创新与风险控制及成本利益之间的关系
  保险公司在保持基準费率稳定的同时,应加强公司内外数据资源以及各渠道、各产品线数据的整合,有效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保险产品设计的个性化、差异化和区域化的创新。利用社交软件、移动互联、电商和地理导航等线上数据,依托数据挖掘技术,采集能够全面反映客户交易偏好和消费行为特征的数据,构建完整的客户数据图谱,从而为大数据技术应用于客户细分和需求分析打造现实基础。最后,在保险理赔过程中,通过反欺诈关联分析和洞见分析,强化成本的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对非结构化数据的加工、处理和储存能力,从而有效打击保险交易中的欺诈行为[8]。
  [参考文献]
  [1]汪演元.从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历史轨迹看发展趋势[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5,29(1):38-42.
  [2]叶颖刚,秦建文.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基于风险管理视角[J].海南金融,2015(7):47-52.
  [3]冯志坚,张舒宜.上海保监局.“上海保险业依托互联网发展与监管研究”课题组.国外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理论与实践[J].上海保险,2015(2):57-60.
  [4]刘小微.互联网保险应介定好“创新”与“噱头”[N].金融时报,2015-03-25.
  [5]李 琼,吴 琳,吴兴刚.关于我国网络保险发展若干问题的思考[J].武汉金融,2013(6):25-27.
  [6]唐金成,李亚茹.论我国网络保险市场监管的完善[J].保险市场,2014(6):73-79.
  [7]任晓聪,何 军.我国互联网保险进入全面发展期:主要障碍与破解之策[J]. 南方金融,2016(7):78-82.
  [8]叶颖刚.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基于风险管理视角[J].北方金融,2015(7):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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