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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纠纷中家事“三员”的角色定位与协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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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家事“三员”是解决家事纠纷的团队,它主要由家庭调解员,调查员和法官(家庭法官)组成。近年来,中国的司法实践不断深化对家庭成员申请职能的探索,但家庭事务“三员”的角色定位与合作模式仍存在诸多问题。基于此,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家事“三员”的角色定位与协作的了解,分析家事诉讼中家事“三员”角色定位与协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家事诉讼中家事“三员”角色定位与协作的对策。
  关键词:家事“三员”;角色定位;协作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为了迅速合理地解决家庭纠纷,家事纠纷在各级法院往往以仲裁结案,仲裁结案率比审判结算利率高得多。在仲裁过程中,法官在家庭事务中所采取的重点方式也是调解。这与家事审判员在现代法律概念规则中的作用有很大的不同,即现在的家庭法官陷入了角色的危险之中。因此,在这个分析现状、明确定位、提出对策的过程中,探索如何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构建家事诉讼中“三员”的协作体系正是我们需要研究的方向。
  一、家事诉讼中家事“三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家事调查员、调解员定位不清
  家事调查员作为家事审判改革中重要的改革部分,各地的试点法院并未形成家庭调查员选拔模式的一致标准。家庭调查员范围广的选择充分协调了各方面的力量,但同时作为源头的来源,也引起了团队困惑的局面。这导致调查人员的业务水平不一。笔者认为,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具有一定的社会经历必然有利于工作的开展,但并不代表每位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都能够胜任该家事调查工作,如果不能高度关注调查员的专业性,或导致调查结果大打折扣并且有可能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也有可能导致调查工作流于形式。因此,通过统一的标准,对家事调查员的选用进行严格控制就非常有必要,同时也可以加强对准入机制以及退出机制的探索来提高家事调查团队的整体素质。对于家事调解员,由于来源的广泛性,同样存在于家事调查员一样的专业性有待提高的问题。另外,从各地法院的实践中看,家事调查员与家事调解员并没有在角色的定位以及职责范围上进行十分明确的统一划分。家事调查员的职能就应该是客观的收集与家事纠纷相关的证据,应处于中立位置,其职责应与家事调解员进行明确的区分。
  (二)缺乏整体协作性
  在家庭事务方面,中国逐渐形成了“一元化处理”制度,这意味着同一家庭中涉及的家庭纠纷可以由同一审判机构在同一审判程序中合并。例如,在家庭诉讼中,原告要求离婚。审判机关就不但要解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还要对该类案件所带来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分配等争议一并处理,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减少当事人的疲劳奔波。然而,其弊端在于加重了家事审判员的工作量及工作难度,它需要家事审判员以有限的精力应对不同家庭无限的个体差异,并做出不失公正的理性裁判。
  二、家事诉讼中家事“三员”角色定位与协作的对策
  (一)明確家事调查员、调解员的定位,分工明确
  对于家事调解员及家事调查员的规范同样应遵循“专业化”标准。现阶段我国的家事调解员,调查员的来源非常广泛,多部门联动等的实施在最大程度上调动了多方力量参与到家事案件的纠纷化解中来,但是仍应谨慎对待调解员与调查员的选用问题,作为调解及调查的关键主体,其工作是否严格规范,工作的方法是否得当都直接关系到家事案件的处理效果。各地关于调解员和调查员的选任及工作流程等方面的规定首先应具有较高的具体性,不仅从数量上控制准入,而且要保证其工作的质量。从试点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规定出发,以实际工作效果为重要参考,不断修正有关工作要求及规范,最终能够形成相对统一的标准对家事调解员和调查员进行进一步规制。最终能够通过立法等形式,形成固定的标准,以统一标准予以执行。真正以科学和严谨的态度对制度进行推广实施。
  (二)共享资讯,专能互补
  家庭调查员“在执行职务时,应采取团队合作方法,有效达成资讯共享与资源连结,以辅助法官妥适处理家事事件”同时,家庭调解员还应以适当的方式评估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状态,心理状态,沟通技巧,个人意愿和其他必要事项。与其他支持人员沟通和分享。如果调查人员调查未成年子女或其家属进行会谈,请进行必要的调查,社会进行一定的访问。为了避免当事人或有关方面反复访问和陈述,家庭调查员和家庭调解员有必要相互合作,由项目主管和社会工作人员进行第一轮调查访问,事实不清楚的事实,第二轮调查工作可以由家庭调查人员进行,并且应该分享他们之间的调查信息。家庭调查员发现,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纠纷的影响下受到心理上的阻碍。他们应该将情况报告给家庭法官,家庭法官会通知家庭调解员提供心理咨询。家事调解员应将其掌握的未成年子女状况载于报告中,供社会工作员参考。
  三、结论
  在家庭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家庭调解员和家庭调查人员介绍了作为重要手段。他们和家事法官相互协作,在家事诉讼中建立审判与调解之间的联系。家事“三员”的作用直接影响到家事纠纷解决程序的有效性。家庭调查员与调解员之间的合作机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对这两种制度的逐步调查和详细实践,家庭诉讼改革将进一步发挥制度的作用,体现制度的价值选择。通过家庭事务“三员”的不断协调和整合,它们在合理解决家庭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有效减少诉讼对双方及其家人的危害的同时,也增强了司法机关。家庭案件的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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