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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县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工作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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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土资源部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按着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省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辽国土资发(2011)28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方案与申报工作指南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2)1号的有关要求,我县盛德日新矿业有限公司在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部门的支持指导下,率先完成了试点方案编制工作,并于2012年8月份通过了省、市的审查论证;2013年4月28日国土资源部辦公厅对辽宁省11座露天矿采矿用地试点给予批复函,国土资厅函(2013)398号。此举对于缓解辽宁省矿业发展面临的用地矛盾,规范采矿用地管理,创新采矿用地供应方式、审批制度、补偿方式、用地退出机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有利于理顺采矿、土地与民生的关系和企业、农民与政府的关系,促进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建设,达到政府满意、企业满意、农民满意的“三赢”目标。下面是我县盛德日新矿业有限公司开展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实施情况调研如下:
  一、建平盛德日新矿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建平盛德日新矿业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建平县小塘铁矿,该公司年产铁精粉40万吨,年销售额3亿元,利税1.2亿元。目前该公司有两个生产矿山,分别是:建平县盛德日新矿业有限公司小塘第一铁矿及建平县盛德日新有限公司松新矿区。其中,建平县盛德日新矿业有限公司小塘第一铁矿,矿区面积0.2132平方公里,生产规模为10万吨/年,生产方式为露天/地下;建平县盛德日新有限公司松新矿区,矿区面积0.9163平方公里,生产规模为8万吨/年,生产方式为露天/地下。(目前该矿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生产规模提高到100万吨)
  二、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辽宁省露天矿开展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的复函》(国土资厅函398号),同意将建平盛德日新矿业有限公司小塘第一铁矿,面积9.26公顷有证矿山露天采区纳入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后,我局及时组织建平盛德日新矿业有限公司开展了采矿临时用地的组卷工作。目前,建平盛德日新矿业有限公司与小塘镇新城村签订了采矿临时用地合同书和采矿临时用地还地协议书,用地补偿已落实。编制完成了《土地复垦方案》,并按方案规定将土地复垦保证金足额存入专户。同时编制完成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按政策规定全部缴纳了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待组卷完毕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三、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我县境内矿种主要以铁矿、膨润土矿为主,主要分布在南部。近年来通过对采矿用地管理,我们遇到如下问题:
  1.采矿用地不适合用临时用地管理方法进行管理
  首先按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地质勘查可以使用临时用地,没有提到采矿用地可以使用临时用地。其次,临时用地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即使采矿用地可以使用临时用地,按照《矿区采矿设计方案》的规定,一般可以开采十年或更长时间,两年时间不可能开采完。如果可以续期,带来的相应问题如:原有与村组签订协议、土地复垦方案、土地恢复治理保证金等是否有效;临时用地补偿费原已付给村组,现在补办临时用地手续需向专户再缴纳临时用地补偿费,而且按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企业认为是交两次钱且费用过高。
  2.采矿用地不适合用建设用地管理方法进行管理
  我县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矿是铁矿,其储量分散、品位低。该矿包括采区、选厂、料场、毛堆、尾矿库等设施用地面积约375亩,用地面积非常大,如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必须先征地后出让。工矿用地一般出让年限为50年,而开采储量的年限往往不足50年,这样就浪费了土地资源,增加了采矿成本,加重了企业负担。
  3.采矿用地按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很难实现
  首先矿山采区大部分是露天开采,试点矿区的矿坑深度达20米以上,目前还在向下开采,按该采区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要求,逐年开采逐年恢复治理很难实现;其次采矿单位按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分别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两种保证金用途大体一致,如果采矿区地类为其它未利用地,土地复垦保证金的收取是否合适?
  四、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过程中遇到问题解决的思路
  为彻底解决我县采矿用地问题,创新矿业用地获得方式,我县计划将全县符合条件的采矿用地进行分类,全部纳入采矿用地试点管理模式上来。
  1.采矿临时用地模式
  临时用地模式指矿山企业占地期限短,对土地造成破坏小的情况下不征用该土地,仅对其要占用的土地经济收益进行补偿,并在与土地使用权人(农户或农村集体)约定的期限内,将复垦后的土地重新交还原使用者使用。针对临时用地的特点,我们的思路是:对矿山企业的采区、堆料场、毛堆、尾矿库等进行临时用地管理,使用期限可以续期; 如果矿山企业采区不扩界原有与村组签订协议、土地复垦方案、土地恢复治理保证金等仍然有效;再续办临时用地手续时,如果当地农户、村、组对原交纳的临时用地补偿费无异议,可以续办临时用地手续。
  2.采矿征占用地管理模式
  针对矿山企业用地面积大,出让年限长,土地浪费严重问题,我们的思路是:对矿山企业的生产用地及辅助生产用地如:选矿厂、加工厂、矿山变电站、矿石修理厂、居住区、矿山仓库等永久性建筑用地,需办理征占地手续并进行出让。根据《矿山开采设计方案》开采年限来确定出让年限,减轻企业开采成本。
  3.采矿用地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模式
  针对我县采矿用地单位编制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大部分类同,模式一样,只不过是数字修改一下,根本不切合实际。因此,矿山采矿用地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执行起来非常困难。我们建议:实行“土地等量置换制度”,采矿用地单位可以将本单位以外用过的被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用以置换采矿用地,土地置换遵从等质等价交换原则,如果复垦土地的质量不如采矿用地占用的土地,可采取经济价值补偿或数量补偿的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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