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舞蹈传承人的历史价值和生存境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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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民族舞蹈作为中华民族文化的瑰宝,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民族群体身份认同的重要源泉。为此中国民族舞蹈作为民族文化呈现载体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然而随着整个社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西方艺术的不断冲击,导致中国民族舞蹈在迅速地消失。在这种形势下,中国民族舞蹈的传承人作为民族舞蹈文化体现的重要载体,其社会价值就显得极为重要。分析与研究民族舞蹈传承人的历史价值和当前生存境遇,有利于我们更好地保护与开发民族舞蹈,使得民族舞蹈在丰富多样的文化生态中能够自由发展。
关键词:传承人;历史价值;生存境遇
经济全球化导致文化的发展与融合,也使得很多文化遭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甚至是吸收。至此,民族文化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可以说文化具有标志性,它包括了该民族的群体意识、观念信仰、行为习俗、社会礼仪、思维模式、深层的心理结构等众多方面。作为民族文化组成之一的民族舞蹈同样如此。民族舞蹈是“各民族祖先们在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共同创造的精神财富,是深入了解各民族文化传统的‘百科全书’,是一种可视的、活态的、运动着的、非物质的‘活的文物’,是一种‘人类活态文化财产’。”[1]为此,可以说民族舞蹈几乎出现在人类活动的多个领域中,无论是日常劳作,祭礼等活动中都能够从他们身上看到民族的审美情感、生活习俗、劳动方式、宗教信仰等等诸多方面,并且具有历史性和延续性。
综观韩国、日本等我国周边的一些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民族舞蹈的重要作用,比如韩国传统舞中的“太平舞”、“僧舞”以及“闲良舞”等在当前经济发展较快的韩国地区均有着十分广泛的影响力。如何让后人能够真实地看到祖先当年的舞蹈,也即涉及如何使这些民族舞蹈较好地发展与传承下来的问题。这是每一个国家的艺术工作者乃至社会学工作者都在做的工作,并且不断地探索出新的方法。这就是所谓的如何传承的问题。传承的不仅仅是技艺本身,还有相关的文化、历史,同时还有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后而不断进行的创新技艺。民族舞蹈传承人作为承载民族舞蹈文化的重要载体就具有了不可忽略的价值和意义。正确地评价民族舞蹈传承人的历史作用与当前的生存境遇,有助于我們更好地开发与保护民族舞蹈文化。
一、民族舞蹈传承人及其价值
当前关于民族舞蹈的定义舞蹈理论家们对其解释不一,专家们各自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过阐释。总的来说可以归纳为民族舞蹈是“一种深深植根于广大群众社会生活中,反映群众的生活和思想情感、理想愿望,由人民群众集体创造、集体传承的舞蹈。”[2]
从上面定义中可以看出,人是民族舞蹈得以体现的载体,是民族舞蹈的开创者和传承媒介。每一个人作为自身民族内部的成员之一,都应当担负着传承自身民族文化的重要职责,这其中承担收集、保护、研究、传播以及发展等重要事件的带头者,则被舞蹈研究学者们称为舞蹈传承人。他们在自身民族舞蹈的技术、技能以及其知识方面要优于普通人。在民族舞蹈文化的传承中,通常来说民族舞蹈传承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第一个是在一定的区域内或是在本民族中,其自身作为民族舞蹈文化传承人的这一性质被大家公认并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第二是对于本民族舞蹈的传统技艺能够熟练掌握,并在所处区域或是本民族中有着较大的影响力;第三是在本民族舞蹈的技艺中掌握着某些独特的、别人无法掌握的技巧;第四是自身对于本民族舞蹈的相关资料、文献以及实物等均有保存与搜集,并且对其所掌握的民族舞蹈文化有着较深入的研究。
民族舞蹈传承人在民族舞蹈的传承与发展中具有独特的意义和价值体现,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民族舞蹈传承人在民族舞蹈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就如链条里铆钉,一旦缺少,那么整个链条就会断裂而无法链接起来。为此,民族舞蹈传承人的存在,使民族舞蹈有了延续性;其次是民族舞蹈传承人在延续传统的同时,也紧跟时代的步伐,不断地突破传统,努力寻求创新。在经过一代又一代传承人的不断努力,使得民族舞蹈更加丰富,内涵更加深入;第三是民族舞蹈传承人在自身作为民族舞蹈载体的同时,还努力寻找新的生命力,以此能够培养出新的传承人或是寻找新的传承方式,这样才可以为自身民族舞蹈的传承与发展不断地注入新的生命,使自身从所事的民族舞蹈文化能够源远流长。
民族舞蹈传承人作为民族舞蹈的引领者、保护者、传播者以及传承者,他们拥有超人的才智、灵性以及极强的民族使命感和责任心。可以说他们是民族舞蹈的活的宝库,是民族舞蹈得以代代相传的执棒者。民族舞蹈传承人不仅仅是作为一个个体存在,他们的技艺和知识是一个民族舞蹈文化的历史积累,能够从他们身上看到这个民族优秀的舞蹈文化和民族历史,更包括民族精神。并且在新的时代里,他们还努力开拓创新,使民族舞蹈与社会的发展紧密结合。
二、民族舞蹈传承人的生存境遇
舞蹈作为社会化产物,依附于一定的社会生态,为此它必然随着社会变化而发生一定的变革。当前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生存环境以及生活方式的变化,致使民族舞蹈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也在发生着相应的改变。人们对于民族舞蹈的需求不再高,特别是作为祭祀、丧葬等场合下使用的民族舞蹈如今被新的内容与形式所替代,这就导致一直以来承担着民族舞蹈文化重要工作的传承人,他们的生存环境在不断更新与发展的社会环境下受到一定的破坏。当然导致民族舞蹈传承人生存境遇形成尴尬局面的因素诸多。总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政治因素与国情的影响。20世纪的战争给世界经济留下了巨大的创伤。战争停止后,很多国家意识到经济实力才是一个国家强大与否的最有力证明,也是一个国家得以在世界站稳脚跟、不被欺侮的最好武器,基于这个共识世界各国将经济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和目标。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之后,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态势逐渐显现。在这种情形下,每一个国家不再是作为单一存在的个体,而是与整个世界联系起来。这不仅体现在其政治与经济上,文化作为一个国家精神与象征的作用被公认。至此,民族舞蹈作为可以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以及弘扬民族精神的艺术形式被广泛关注。民族舞蹈传承者们此时也被置身于世界政治不断变幻和国家需要这样一个大的、宏观的战略体系中去。尽管这种状态是不断动态的,但是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出民族舞蹈不再局限于早期的农业生存环境中为祭祀、求神、丧葬等所用,而被赋予了新的生命,如民族传承以及民族认同感,并在此基础上能够对外传播以展现民族自身文化的魅力。 中国在20世纪上半叶,由于受到外来的侵略,战争连连,当时的中国处于动荡不安的环境中,人们的温饱问题都无法满足,更无暇顾及舞蹈及其传承问题。民族舞蹈传承人在这种情形下便很难施展。1949年中国人民经过艰苦的战斗终于打败了侵略者,翻身做主人。人们可以自由幸福地生活,此时人们对于民族舞蹈的关注度又开始兴起,然而却遭遇“十年”浩劫。此时民族舞蹈被视为“封建迷信活动”、被认为是“原始人愚昧状态下的产物”。为此十年里,由于受到“左”的思想影响较深,导致民族舞蹈遭遇到严重的破坏,更为严重的是很多民族舞蹈传承人都遭受到迫害,这犹如在人伤口上洒下了一把盐,使得本就处于濒临消失状态下的民族舞蹈又一次遭受到毁灭性的打击。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后在党和国家的英明决策领导下,由于结束了“十年”浩劫,国家部分体制开始发生相应的变化,中国经济得以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此时的整个社会环境为中国民族舞蹈的发展又一次提供了很好的土壤。这是一件非常值得庆幸的事情。然而由于中国在前期所遭遇的侵略与重创,接着又遭遇对传统文化扼杀与破坏严重的“十年”浩劫。这都使得民族舞蹈进入到断层式的状态中。接着中国便突然进入经济大发展时期,特别是改革开放大潮的号角吹响后,人们的生活步伐、思想与理念等得到迅猛的提升。尤其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人的生存方式、产业结构、生态环境等发生着较大的转变。最终致使大部分民族舞蹈传承人为了生计而被逼转向其他行业,不再从事民族舞蹈活动。因此,很多民族舞蹈也遗憾地随着传承人的相继离逝而消失,特别是部分传承人独创的精湛技艺更是无法保留下来,最终形成“人亡舞去”的悲惨状态。如我国著名舞蹈研究学者石裕祖先生曾在对云南纳西族的“东巴”舞传承人调查后发现:1983年以前,作为云南省境内的纳西族文化中作为“东巴”教派仪式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的“东巴”舞传承人大约有80多位,而今大多数已离世,这些离世的传承人毕生的东巴技艺也随之消失于世。同样白族佛教密宗中的“阿叱力”教派里曾经有一群特殊的乐舞艺人,他们对于教派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也是保存白族“阿叱力”教派文化的活化石,令人遗憾的是这些乐舞艺术已经去世,且无一位传承人。这种现象不仅仅出现在云南地区,我国其他民族地区同样面临很严重的现实问题。甚至可以说,在我国每天都有一些优秀的民族舞蹈从我们身边消失。
另外,由于国家经济发展出现严重不平衡,很多民族地区的青年人为了生计常年在外地打工,无法耐心地学习和传承民族舞蹈。即使是有愿意去学习的,也只是为了学一点皮毛迎合旅游之用,最终无法学习到民族舞蹈传承人身上真正的精髓,更无法学习到民族舞蹈所承载的民族文化意蕴。笔者曾去过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部分村落进行实地采访,发现很多年轻人都不再学习景颇族舞蹈。在著名舞蹈编导马雯静老师的帮助下,通过当地的景颇族文化协会的努力寻找景颇族舞蹈传承人。在寻访中发现,仅找到的几位年轻人也只是偶尔在节庆表演,平时则干农活或者打工。尤其是在盛大節日“目脑纵歌”节中担任脑双等主要角色的传承人更少。很多民族舞蹈传承人都想将自己毕生的技艺传承下来,但是在商品经济的潮流中,很多人难以真正静下来认真地学习、研究和传承。在这种条件下,民族舞蹈的消亡率自然就会增加。
当然我们不能将其责任全部推卸,一味地认为经济的发展严重影响了民族舞蹈的传承与发展。这种因素有多方面,但不可否认一点就是因为经济发展太过迅速,专家与学者们还没有来得及找出正确解决问题的方法与出路。
三、民族舞蹈传承人走出困境
解决民族舞蹈传承人当前所面临的困境,不是单靠一方面的努力,这需要多方位的支持与协作,这样才能优化民族舞蹈传承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首先是建立良好的民族舞蹈生态系统,为民族舞蹈传承人进行民族舞蹈研究与传承等活动提供保证。文化生态是指“由构成文化系统的诸内、外在要素及其相互作用所形成的生态关系”[3]。方李莉曾指出:“人类所创造的每一种文化都是一个动态的生命体,各种文化聚集在一起,形成各种不同的文化群落,文化圈,甚至类似食物链的文化链,它们互相关联成一张动态的生命之网,其作为人类文化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都具有自身的价值,为维护整个人类文化的完整性而发挥着自己的作用”。[4]要想使民族舞蹈传承人得到保护,传承得以继续开展,首先要建立良好的文化生态。任何一种植物其生存均离不开所处的独特生态环境,舞蹈也如此。民族舞蹈作为人类在社会进程中产生的一种文化艺术形式,需要一定的土壤,这土壤就是指特定的生态环境,此外还离不开该民族中每一位个体,更离不开对于民族文化认同与保护的理念和意识。我们之所以要充分发挥民族舞蹈传承人的作用,研究民族舞蹈,保护民族舞蹈。其目的并非是要保护舞蹈本身,而是要保护“核心物”。这里的“核心物”指的是这个民族文化的代表性和典型性特征,也是该民族得以区别于其他民族的标志和民族认同的根基,例如民族的审美倾向,民族共同体的价值取向,民族独有的生产、生活方式,民族特定的思维模式以及民族特殊的精神信仰,这是民族得以存在、集体意识得到表达和民族认同感得以延续的一种底线。所以,无论是建立保护区、保护村、民俗馆等形式,还是建立社会对于民族舞蹈的认知度和保护意识均不失为有效的方式。值得注意的是,民族舞蹈的存在有其一定的“完整范式”,并非碎片式的独立存在,它存活于一定的仪式或是一定的空间之中才能够体现其重要的价值。只有这样,民族舞蹈传承人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其自由的空间,努力为民族舞蹈文化的传承发挥自身的力量与源泉。
其次是加强建立民族舞蹈传承人的存在价值认同,建立名录,提高待遇。研究中发现,虽然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的出台使得很多民族地区对于民族舞蹈传承人都建立了名录。然而遗憾的是,有些地区只是建立了名录后再无相应的措施,仅是作为检查或是旅游推广和宣传人选。有些地区建立了名录后,对其重视程度以及相关的补助方面落实不够,如津贴问题没有或是太少,因此这些民族舞蹈传承人为了生计不得不谋其他生路,而无法安心地研究和传承舞蹈。笔者在云南等地进行相关采访时发现,很多民族舞蹈传承人取得的相关津贴极少,根本无法潜心研究和传承民族舞蹈。民族舞蹈传承与其他手工艺传承不一样,其他民族手工艺传承者们可以通过自身的手艺制作出相关的产品进行商业范围内的运转,这样既传承了其技艺,又可作为谋生的出路。而民族舞蹈传承人无法形成一定的产品形式,为此很多地区在其特殊性上有所疏忽。
最后是培养新一代的民族舞蹈传承人。建立完善的保障体系,努力挖掘并培养一批优秀的传承人。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当前正面临的民族舞蹈传承人老年化的问题,同时也可以使民族舞蹈得以接力性地一代一代传承下去。此外新的传承人可以在自身所处的历史环境和生态环境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进行必要的创新,使之在保留前辈的优秀民族舞蹈技艺基础上将新的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审美情感等融入进去。我们对民族舞蹈传承与保护的实质是一种创造性的转化,即“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所具有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来改造、更新传统文化,使之符合现代化的要求,使之在自我超越中获得新的生命力”[5]。
在民族舞蹈的传承与保护问题上,的确现在出现了瓶颈,这不仅仅在中国,世界上其他国家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这是经济全球化、文化传播便捷迅速等诸多因素影响后必然出现的现象。“当前的危机不只是个人的危机,不只是政府的危机,而是全球性变迁。无论是作为个人,作为政府,作为文化,还是作为全球的生态系统,我们都正在达到一个转折点。”[6]民族舞蹈是一个民族历史与文化的符号与象征之一,是民族文化活态的展示。民族传承人在民族舞蹈的传承、研究、创新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充分认识民族舞蹈传承人的作用,有助于民族舞蹈传承能够延续下去,更是为民族中的后人留下宝贵的文化和宝贵的财富。
[参考文献]
[1] 石裕祖.民族民间舞蹈文化传承规律及其发展趋势研究[J].云南艺术学院学报,2007,02.
[2] 隆荫培等.舞蹈知识手册[M].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2007:145.
[3] 黄永林.“文化生态”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文化遗产, 2013,05.
[4] 方李莉.文化生态失衡问题的提出[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03.
[5] 王文章.中国先进文化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4:185.
[6] [美]F·卡普拉.转折点:科学·社会·兴起中的新文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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