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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对外贸易外债偿还法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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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清代对外贸易带来的利润给予这个白银产出量甚微的国家以财政支撑,但是清政府的外债偿还法却带给载体十三行灭顶之灾。清政府基于政治因素的考量和中国封建社会传统处理债务的方法而确定的行商偿债方法,违背了当时国际上关于破产免责的商业法则,人为地对行商们的现金流进行分置消滞,阻碍了商业资本的正常流动,造成了行商们资金短缺,并让巨额债务弱化和拖垮了十三行商,严重影响了清朝财政收入和国家实力,撕开了英美外商力量觊觎清朝市场的口子,是引发鸦片战争众多因素中的一个。
  关键词  行欠 破产免责 政治因素 外商债务
  中图分类号 K249 文献标识码 A 收稿日期 2018-09-19
  Abstract The profits brought about by foreign trade in the Qing Dynasty gave financial support to this country with little silver output. However, the Qing government's foreign debt repayment law brought great catastrophe to the thirteen-hang that conducted foreign trade. The way in which the Qing government paid back the foreign debt, based on political considerations and the traditional method of handling debts in Chinese feudal society, violated the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of bankruptcy exemption at that time and artificially divided the cash flow of the traders. This has hindered the normal flow of commercial capital, caused a shortage of funds for traders, weakened and dragged down the thirteen-hang traders with huge amount of debt, seriously affected the fiscal revenue and national strength of the Qing Dynasty, torn open a gap in the Qing market for British and American foreign forces, and became one of the many factors that triggered the Opium War.
  Keyword debt; bankruptcy exemption; political factor; foreign debt
  清代白银矿藏微小,支撑清财政体系运转维系的白银主要是外来银。唯有商业贸易才能正常地、合法地将白银和黄金等硬通货从此地流通到彼地,清朝的外来白银亦主要是得自于对外贸易。清代货币流通体系的正常运转依赖于外来银的输入。在1757年清政府施行“一口通商”政策后,在十三行高效率的经营下,到1833年,国际上白银流动有一股强劲的趋势是流入清朝。但是,对于商业中出現的行欠,清政府基于政治因素的考量和中国封建社会传统处理债务的方法而确定的偿债方法,违背了当时国际上关于破产免责的商业法则,人为地对行商们的现金流进行分置消滞,阻碍了商业资本的正常流动,造成了行商们资金短缺,并让巨额债务弱化和拖垮了十三行商。
  一、行欠产生的原因分析
  行欠是广州十三行商所欠下的外商债务。造成行欠的原因有四:一是发生在行商代销外商的货物之时。“洋商拖欠夷人银两,总由夷人于回国时,将售卖未尽物件,作价留与洋商代售,售出银两,言明年月,几分起息。洋商贪图货物不用现银,辄为应允。而夷人回国时,往往有言定一年,托故不来,迟至二三年后始来者,其本银既按年起利,利银又复作本起利,以致本利辗转积算。愈积愈多,商人因循负累,欠而无偿。”[1]1808-1809行商对于代销这种无本的买卖“辄为应允”。二是发生在行商借贷扩大经营之时。“狡黯夷商,多有将所余资本,盈千累万雇佣内地熟谙经营之人,立约承领,出省贩货,冀获重利。即本地开张行店之人,亦有同夷商借领本银,纳息生理者。若辈既向夷商借本贸贩,藉沾余润,势必献媚逢迎,无所不至,以图邀结其欢心。”[2]307-309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广州的大班于1735年左右对中国行商垫款收购丝茶,已成定例[3]204。行商们谋求更多的利润,于是借款扩大经营规模,造成行欠问题。三是发生在行商经营不善亏本时。如行商“沐士方揭买港脚夷商呵罗吧咤等棉花、沙藤、鱼翅、点铜之货,该价番银三十五万一千零三十八圆,折实九八市银二十四万七千六百九十二两四钱一分三厘”。但是,“市价平减,价银亏折”,加之沐士方“经理不善,将货价用缺,以致无力偿还”[4]43。四是发生在行商无力缴纳粤海关官吏的勒索借用外商钱款之时。“保商任意挪移,将伊(夷)货银转填关饷。又关宪取用物件短价,千发无百,百发无十,保商赔办不前,即延搁该船,连误风信。”[4]43英国东印度公司的一些商人在行欠发生之时趁机向行商们放贷。这是地道的高利贷,它的年息一般都在20%左右,高的几乎达到40%。行商能否继续立足于对外贸易活动之中,决定于“公司的支配与否”[5]92。向外国资本借贷的行商,犹如饮鸩止渴,看似得到了一笔资金,但是高额的本息将会让借贷者难以支付,甚至不如不借。   二、清政府处置行欠的方法及其影响
  清政府严禁行商借用外商资本。1759年“防夷五事”中明文规定“概不许与夷商领本经营,往来借贷”,“倘敢故违,将借领之人,照交结外国讴骗财物例问拟,所借之银,查追人官,使外夷并知炯戒”。在1776年,清政府重申禁令“如有铺户赊欠不还,惟该行是问”[4]44。清政府对行欠进行干预,不允许行商与外商的这种借贷关系保持三个月以上,对于不报送粤海关的借贷行为,将不给予保护。1777年,行商倪宏文赊欠商银11216两,乾隆帝上谕“革监倪宏文赊欠英吉利国夷商货银一万一千余两”,发配伊犁。在收监后未能追索到抵债所需钱款,令其胞兄倪宏业、外甥蔡文观“代还银六千两”[4]44。1780年,朝廷规定将无力偿还的“行欠”“著令通行(全体行商),分限代还”,“各商定议,将本轻易售之货,公抽用银,分年还给”[1]1800-1801。当年即1780年,行商颜时瑛、张天球因无力偿还债务被查抄家产,发配到伊犁充军,仍未偿清部分债务,由其保商潘氏等人分作十年还清。这是行商们为破产的行商偿还债务的开端。
  1791年,行商吴昭平欠外商货款四十多万元,欠官饷五万两。清政府下令变卖吴昭平的家产,不足之数由各行商分五年摊还。吴昭平共欠十个外商的债务,变卖家产货物后还差二十八万九千一百六十一两,乾隆帝担心为外商耻笑,令两广总督福康安将关税盈余的二十多万白银先分给外商,吴昭平被发配到伊犁充军。福康安的奏折记载了此事经过。“行商吴昭平揭买夷商货价久未清还,情殊可恶,应照拟发遣。所欠银两,岁将估变家产余银先给夷商收领,不敷之数,各商分限代还清。但内地商人拖欠夷商银两,若不即为清欠,转致贻笑外夷。着福康安等即将关税盈余银两照所欠先给夷商收领,再令各商分限缴还归款。粤海关监督不能早为清厘,亦难辞咎。所有五十四年以后监督等俱着查明,咨送议处。”外商对乾隆帝此举充满了感激之情,“感激鸿慈实难言磬”,“圣主惠恤远人”[6]56。吴昭平欠债后,清政府规定行商以后不许再欠外商债务。之后石中和、沐时芳、郑崇谦等十三行商相继破产,“抽提现商行用代还,或由各商分摊归款”[4]44。从1780年的颜时瑛无力偿还债务开始,到1820年计有五家行商倒闭,共欠债二百六十多万两,到1834年行商欠下上捐摊缴达到九十五万多两。道光帝要求卢坤三个月内缴清欠饷,卢坤认为此时的行商已经没有实力拿出钱来。“洋商等历年代赔饷欠夷账情形,臣等前已详晰陈奏。其因人受累,又值洋货滞销,固属实情。……近来洋商殷实者不过一二家,其余赀本仅敷转输,向来完纳饷银,多属挪新掩旧。”下表中详细记录了十三行商们在有效存续期间的大额欠债导致破产的情况[4]45-47(见下页)。
  东印度公司广州大班会同其他债权人组成三人委员会,进行监管。监管之下的行商必须用他们所得的盈利,全部用于偿还债款,不得自由支配[5]92。这样监管之下的行商,他们经营业务的种种努力,只不过是为他人作嫁衣裳罢了。外商的利益有了清政府政策的保障,不管行商是否能还得起债,外商都愿意借款。更有投机外商专挑经营不善的行商下手,高利息借给行商款项,等行商破产后找清政府赔偿。
  当外商欠行商的债务时,却没有同样的保障给予行商[7]63。G·M·拜巴喏姆和詹姆斯·尤喏姆斯通之类外商拖欠多个行商的钱款多年未还。当以浩官为首的行商向董事会提出申诉,要它也“按照公行在一切情况下都清偿‘破产’行商债款的同样办法,来付清它的广州大班的债务的时候,董事会拒绝了”[4]47。
  三、广州十三行存续期间国际上的破产免责法
  按照广州十三行存续期间即1757至1842年国际对外贸易的惯例,商人破产(该商人欠下的债务超出他的偿还能力)后无需同行归还欠款。
  广州十三行在1834年之前最大的贸易伙伴英国东印度公司所在的英国采用的即是破产免责法。第一部破产法是在1542年亨利八世以成文法的形式颁布,奠定了后来破产法制度的基础,主要的法规被延续下去。主要有:(1)破产财产平等按比例分配原则;(2)禁止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转移或者处分财产;(3)对从事欺诈交易和欺诈破产的债务人进行处罚。1571年,伊丽莎白颁布破产法,采用商人破产主义(非商人破产适用其他法律)。英国议会在1709年颁布了安娜女王法令,1710年生效,开始施行破产免责主义。该法对采取合作态度的资不抵债的债务人(意即诚实的资不抵债者)适用免责规定。诚实债务人(以商人为限)受到部分财产豁免制度的保护。“但其真正目的并不在于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施责制度,其功能的充分发挥应当是到了自愿破产制度——这一真正由债务人主动提起的制度的确立时。”之后英国立法开始对破产法进行改革完善,对免责制度又进行规定。1732年颁布的破产法,全称《防止破产人欺诈法》。1844年,正式确立了自愿破产制度。1849年,破产法规定将根据债务人过错情况不同(将债务人按过错分为三等即是无过错、部分过错、完全过错,以诚实程度为准)颁发不同的免责证书。英国破产立法中关于免责制度的规定,在英国乃至世界破产立法史上都具有重大的影响[4]47。
  美国作为广州十三行1834年之后最大的贸易伙伴,在1776年独立之前是无条件地适用英国的破产法。独立之后受英国破产法的影响,以英国破产法为依据,采用英国破产法的传统术语和原则,美国宪法将破产立法的权力授予联邦立法机关,规定由国会负责制定“适用于全美国的有关破产事项的统一法”,保持了破产立法权的统一。1800年国会颁布的破产法适用于商人,没有规定债权人自愿申请破产的程序。国会于1841年颁布第二部破产法,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的债务人,允许债务人自愿申请破产,确立和施行破产免责主义。1867年,美国国会颁布了第三部破产法,在继承第二部之外加进和解制度。
  英美破产法的立法精神是尊重人,尊重人的品格。破产有伤商人面子。对破产者免责,体现着对失败者的人文关怀和人道主义帮助。同时,政府頒布破产法,在商人破产之时对其人身进行保护,意在鼓励民众从事商业活动,有利于活跃和振兴商业经济。   四、行欠同行偿还法的根源
  关于债务偿还,在中国封建社会仅限于借贷之债,属于包括买卖、租佃、典卖、合伙等契约中的一种。债,分为公债(官)和私债(民);抑或分为负债和出举(负债是指不付利息的借贷,出举是需要支付利息的借贷)。高利贷在西周已现,并规定了不同类型的放贷方法。战国时候李悝所著《法经》中对债的有关问题作出了三条明确规定,将债务纳入法律调整范畴,但是出发点是保护封建有产者的利益。秦、汉、唐、宋、元、明和清诸朝代在法律中均有限制债权人行为的内容。体现得最为明显的《明律》第九“钱债”篇规定:“若豪势之人,不告官司,以私债强夺去人孳畜产业者,杖八十,若估价过本利者,计多余之物坐赃论,依数追还,若准折人妻妾子女者杖一百,强夺者加二等,因而奸占妇女者,绞。人口给亲,私债免追。”关于债的利息,汉之前的法律中是否有相关的规定,现今无法考证,但是汉之后的律法均有规定禁止取息过律。并且不管是一分利还是三分利,都是一本一利,不允许回利为本[4]48。关于借贷者死亡或者破产,《宋刑统·卷二十六》和《元事类·八十》中均有明文规定。在借贷交易中通常有一个保人。当借贷者逃亡、死亡或者破产之时,保人有义务偿还借贷者的债务。若是保人死亡,则保人的后嗣要继续承担对该项债务的保证责任。倘若借贷者死亡,其子嗣将继续偿还其所欠债务,即民间所说的父债子偿。对于借贷者死亡或者破产之后债务的履行的规定,本质上同样是维护封建有产者阶层的利益。民间关于债务的处理方法会更有人情味些。比如摊账。“摊账是债务人或债权人邀请全体债权人到场,由债务人提出摊账请求,集体清理债务人的债务。如果个别债权人反对,其他债权人可以与之协商。在进行摊账时,债务人还可以提出适当保留部分财产,以安家生存。摊账完毕,债务人的债务从此了结。”[5]49中国封建社会在重农抑商的经济指导思想之下除了设计针对商业的五花八门的课税名目之外,在1906年之前没有破产立法。在1906年沈家本主持起草了第一部破产法——《破产律》(《破产律》共9节69条,适用于商人),采用了延期清偿债务制度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但是次年即被废除。之后破产法出现是在1986年了。
  清政府在行商背负债务将要破产之时,并没有按照当时国际贸易伙伴英国和美国的破产法原则对十三行商实行免责主义,而是对破产行商实施诸如没收家产、收入监狱、流放边疆等惩罚,并且,要求其他的行商偿还其所欠债务。这种违背商业规则的理由是认为破产有伤天朝面子,是出于政治因素的考量,考虑到大国的高姿态和尊严。同时,清政府采取让同行还行欠的做法根源于中国封建社会传统的关于债务偿还的做法,把破产行商的同行当成了保人。但是,清政府此次的沿袭祖宗律法却是愚蠢,因为此次做法维护的并不是清朝有产者的利益,而是维护外国商人的利益,硬生生地把巨额白银拱手送给了外商,可悲!这项违背商业上科学性的政策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长期轻商政策下造成的商业文化价值观中对于商人人格的漠视,亦是连坐制度在经济领域的体现。
  中国传统社会基于“士农工商”的价值判断,对于商业活动和商人往往存在着歧视和抑制。商人,即使在社会公益上有所贡献,但是其所拥有的社会地位并不高。不仅在普遍价值认同上长期被冠以唯利是图的标识,而且“奸”字与“商”字如影随形,成为一个固定词。对于商业上有所成就之人的捐款善举,则是界定为商人们应该为之,是商人们减轻自身罪恶的财产引起正义之人反感的做法。社会价值观在成功的导向上以诗书功名为荣,商人纵使万贯家资成功斐然亦被歧视[6]57。广州十三行商卢观恒的罢黜乡贤祠案子是一个典型的例证。来自于广东新会的十三行草根行商卢观恒从1792年开始正式承充行商,在源昌街开设广利行,外商称之为茂官。由于他敏锐的和非凡的商业才能,广利行的发展仅次于潘家的同文行[6]56。在1800年,他和潘有度同为行商首领,1812年去世。卢观恒曾出资修水利、办义学,赈灾,建祠堂,资助种痘局等。在他死后,其次子卢文锦得到知县吉安、邑绅何朝彦、进士谭大经等一批士绅的支持,得到巡抚董教增、藩司赵宜喜等人的同意,在1815年将卢观恒入祀乡贤祠。但是,番禺举人刘华东和新会举人唐寅亮作《草茅坐论》指斥卢观恒不懂诗文,只知利益,入祀乡贤祠是对读书人的侮辱。刘华东不受卢家的重金和朝廷势力的诱迫,数十次对簿公堂,最终在1816年取得胜利,朝廷下旨将卢观恒撤出乡贤祠[4]49。
  行欠连坐偿还折射出的商业文化价值观的背后是中国社会长期形成的对于商业活动的抑制和打压,完全不同于对于农业的重视和支持。中国封建社会并不像英美资本主义国家鼓励和刺激民众从事商业活动,对商业经济之于国家的重要性并没有英美等国的理念。商业作为一个整体,尚且位于社会价值导向的最下阶层,自然而然其中单个的商人更是地位低下,人道主义和个人人格相应地亦无从显现。行商被行欠拖累,加上一八二几年后国际上出现的白银危机对全球贸易的影响[8]49,广州十三行商的资金来源受阻,商业问题频出,日渐削弱终被拖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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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项目:广西师范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师政科技【2016】11号)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魏俊,广西师范大学教师,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明清社会经济史、革命根据地货币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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