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电子商务法》对微商行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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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今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快,互联网和电子信息技术以此为依托,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主流模式。它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模式,为公众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其中,“微商”使用移动社交软件,如微信、微博等,凭借门槛低、成本低、收入高的优势,出现了井喷式的发展。它不仅是互联网面向大众的体现,也体现了大众创业和创新时代的特征。但是在微商行业不断发展的同时,相关法律的发展却未能及时跟上它的步伐,在约束和监管方面暴露出了诸多问题。面对这一现状,2019年1月1日起,《电子商务法》正式施行,针对微商暴露出来的问题做出了大量相应的举措,规范了市场秩序,为微型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光明的未来。
关键词:微商;金字塔方案;边界化;电子商务法
1 何为微商
1.1 微商的定义
微商是在互联网发展的新时代中涌现出的新产物,其概念至今仍没有权威的定义。简单地说,微商指的是商品运营商基于电子互联网技术,使用微信或其他移动终端平台开展的电子商务活动。相比于传统商业,微商有成本低、资金回转速度快、交易更加迅速便捷的特点,有极大的发展空间。
1.2 微商与传销的边界
如今,微商与传销的边界不明朗是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微商活动是否会触碰法律的底线,也是众多微商从业者和法律监管部门共同关心的问题。具体而言,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辨别微商与传销:
第一,行业入门费。传销由于其层层代理的模式,大多有较高的入门费,而微商本质上是一种商业活动,是没有入门费的。然而,某些微商在工作过程中采用网络虚拟币、消费兑换积分、返利等销售模式,名义上借此提高销量,优惠消费者,实际上实现多级返利。在宣传中,通过“花费支出和返利成正比”“消费的本质上就是投资”这类的宣传语,鼓动消费者投入资金,以此获利。此外,还出现了培训课程、特许经营费用等非典型的金字塔营销模式。这类销售模式是“入门费”“人头费”的一种变体,因为换了一种变现方式更具迷惑性和诱导性,本质仍是非法集资。
第二,使用层级代理制度。销售渠道的多样化和层次化是微商和传统电商相比表现出的重要区别。按照法律规定,如果销售层级超过三级,就有可能涉及传销。可是在实际中,部分微商的销售层级却超过了规定,甚至多达近十层。为了区分于传销形式,许多微型企业采用了肤浅的两级销售模式。这种销售模式似乎是分层的,但本质上只是将传统的垂直层次转化为水平层次。另外,他们往往采用一种变相的方式,发展一级代理、二级代理等。不同层级的代理手中有数量不等的商品,商品越多,则单价越低。其手中所拿商品的价格,就与传销的入门费有相似的意味了。
第三,产品和价格是否等值。在传销中,集中力量发展代理是其根本目的,以层层获利,因此往往会大肆抬高产品价格。微商产品的价格之间则必须形成合理的平衡与匹配,保证物有所值。而在微商经营中,有些商家会将产品价格大肆抬高,跟基础价格产生差距,然后将分级剂布置在间隙之间,并且每个级别为每个层留下空间。
2 《电子商务法》出台的背景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背景大致可从微商行业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政策两个角度分析。一方面,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科学技术的发展也日新月异,无不为微商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根据调查数据,“十二五”期间电子商务的年均增长率超过30%。截至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已突破200亿元,市场规模居世界第一。随着微商行业的迅速发展,假冒伪劣商品大肆流通,平台监管不力、消费者权益受损等一系列问题也日益突出。另一方面,面对微商行业出现的各种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已不适应新情况的出现。为解决上述问题,规范市场秩序,加强部门监管力度,维护消费者权益,制定权威性的、综合性的电子商务法律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2.1 微商行業存在的一些问题
当今微商行业中的违法行为集中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目前,大多数微型企业尚未注册工商业和实名证。大多数“微商”交易是建立在亲朋好友间情感上的信任与支持的基础之上,没有规范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流程。这就为某些别有用心的商家实施欺骗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一旦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商家往往通过拉黑、删除好友等方式逃避责任。受害者找不到卖家,无法享受“三包”等售后服务,更难以取证和维权,从而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第二,商业模式混乱。微商与传销的边界不明朗,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许多商家通过招聘代理商,发展下线,层层递进,形成金字塔销售模式,甚至形成变相的传销行为。在客户权利保护、渠道管理、支付系统和信用系统方面尚未形成标准和规范。因此,如果微观企业管理不善,很容易演变成网络营销或非法筹资平台。
第三,商品质量难以保证,假货、劣质产品盛行。因为在微商的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往往无法直观地查看商品,这为一些劣质商家提供了机会。他们常常将假冒伪劣商品作为优质产品出售,消费者因此上当受骗,又因为缺乏系统规范的售后服务,维权艰难,严重损害了消费体验和自身权益。
2.2 相关政策法规的缺失
近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颁布了多项规定,试图规范电子商务的市场秩序,但在微观商务领域却效果甚微,出现问题很难得到妥善解决。消费者仍然会在很多时候遭到欺骗,又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维权之路遍布荆棘。
面对微商行业出现的种种问题,相关部门目前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市场的基本手段是申请营业执照以澄清市场主体。在微型商业领域,由于其网络和数字特性,传统的纸质许可证不再适用。无照经营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挑战了工商部门的管理理念,使监管工作力不从心,这也表明我国微商监管领域制度政策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的形势,新政策的出台迫在眉睫。
3 《电子商务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3.1 营业执照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10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的登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比如个人出售他们自己的农副产品、家庭手工艺品和个人使用他们自己的技能从事便利的劳务服务和零星交易,不需要获得许可。
微商行业发展的数年来,由于缺乏信用担保制度,没有营业执照,使某些商家产生了逃避责任的侥幸心理。部分微商为了避免承担责任,会直接删除好友或更改账户,选择“人间蒸发”,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如今,法律明确规定,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都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而本条规定的实行,一方面促进了微商行业的合法化,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对其的监管力度。微商商人在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后,一旦出现欺骗消费者、拉黑或更换账号以逃避责任的行为,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无疑成了悬在微商商人头上的一把利剑,对他们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起到有力的监督作用。
3.2 税务问题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11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需要注册为市场参与者的,应当在第一次纳税义务发生后,税务登记按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办理,报税表如实报告。
如此一来,一方面经营者的运营成本会略有提高,另一方面,许多产品质量低、运营团队小、管理方法落后的微商团队会因此被淘汰。而管理方法先进、商品质量过硬的微商也有机会快速扩大规模,增强自身竞争力。经过这样的优胜劣汰,微商行业中留下的都是更为精英优质的团队,如此一来,整个行业的发展质量和自身素质也会有明显的提升。这会在无形中增加人们对微商的信任,使微商行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并吸引更多人加入微观商业领域,从而形成良性循环,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3.3 评价透明化
《电子商务法》第17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不得删除消费者在其平台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评估,不得使用虚构交易、用户评价造假等误导性的商业宣传欺骗消费者。
这条规定的施行使消费者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商品的品质,从而选择性地消费。例如,2018年3月,河北省唐山市的杨女士曾经投诉平台购买的化妆品是假货,虽然她曾经对此打过差评,但是差评被平台删除无法被别人看到,故投诉了平台删除差评的行为。如果平台上的评价齐全客观,这样的事件就完全可以避免。评价的透明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消费者买到假货、劣质产品的可能性,从根源上有效避免之后可能产生的一系列售后问题。消费者购物体验的增加,也有利于微型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对微商从业者来说,刷好评、刷差评行为的禁止,使其能够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做好产品上,从根本上提升自身的竞争力,从而建立良好的信用评价体系,也能够促进行业内产品质量的良性竞争。
3.4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电子商务法》第42条规定,如果知识产权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他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如阻止、断开连接,终止交易和服务。通知应包括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不仅是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也使微型企业有相同的法律依据。国家对微商行业的包容度大大增强,鼓励创新和良性竞争,从而为整个行业的创新提供了法律保障。微商从业者的知识产权得到保护,越来越多的人可以没有顾虑地投入到产品的研发创新和经营模式的改革中,给微商行业不断注入新鲜血液和勃勃生机,推动整个行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4 结语
一个靠道德维系的社会往往是不道德的,因为道德不是强制性的;而一个靠法律维系的社会反而更加接近道德,因为如果人人都遵守法律,那么离道德也就不远了。具体到微商行业来看,《电子商务法》的实行,使微商行业中的许多问题从靠经营者自觉转变为用法律手段加以规范,这将改变整个行业的氛围,恢复公平竞争的秩序。届时,有法可依将成为电子商务市场的主流趋势,其也将逐步走向正规化,系统化。《电子商务法》的推行决不能只是纸上谈兵,更重要的是落到实处,真正与实践和现实情况相结合。只有根据现实情况不断加以修改和完善,整个法律才会逐渐走向完备和實用。通过《电子商务法》的出台,我们已然欣喜地看到它迈出的坚实的一步,还有这个行业身上蕴含的巨大空间,以及无限的可能。我们有理由相信,电子商务行业会向着越来越好的方向发展,为中国在社会主义新时期的经济腾飞贡献坚实的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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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晓蕊,蔡雅雯.微信公众号植入广告传播效果评价体系的初步建构[J].今传媒,2018(09):6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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