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我国网络募捐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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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依托互联网为基础,网络募捐作为近期的一种新兴的公益形式正在发展。在其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弊端日渐凸显。对其困境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得出参考性建议。
【关键词】 网络募捐;慈善法;法律规制
A Study on the Legal Issues of the Fund-raising in Our Country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Internet +"
Li Man Wang Jianzheng
[Abstract] Relying on the Internet, network donation as a new form of public welfare is developing. While it plays an active role, due to the imperfection of laws and systems, the drawbacks are becoming increasingly prominent. This paper makes an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of its predicament in order to draw some reference suggestions.
[Keywords] internet donation; charity law; legal regulation
1 网络募捐的概述
1.1 网络募捐
目前对网络募捐并无统一的概念界定,只能从相关的理论研究进行梳理和厘定。无论学界对其概念界定莫衷一是,分别就其主体不同而有其差异,或募捐主体,或捐赠主体,又或监管主体。而根据文义解释,网络募捐是以互联网为媒介,募集捐款或者物资的募捐行为,是一种社会救助行为。同时网络募捐日渐随互联网的遍及而逐步占据主要地位。
1.2 互联网募捐平台
相较于网络募捐,互联网募捐平台虽也无学界统一界定,但在民政部2017年颁布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中明确将互联网募捐平台定义为具公开募捐主体资格的慈善组织以互联网为媒介,公开募捐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1]。这是我国从官方文件对其进行了概念界定,这对我国网络募捐的治理提供了一定依据,为我国互联网募捐平台的管理有一定作用。
2 我国网络募捐的发展现状
随着互联网移动化,互联网媒介工具的作用在不断强化,同时互联网社会化使网络空间逐步扩延为人类活动的第二空间,网络募捐随着这一过程而衍生,在其高效便捷、灵活广泛等优势的作用下被社会所普遍采用,成为新兴慈善公益形式,在现今我国慈善事业中已逐步成为其主要形式。
2016年9月1日《慈善法》的颁布实施,我国网络募捐在实践中有了一定法律依据。据民政部不完全统计,2018年,我国网民通过互联网募捐平台点击、关注参与募捐以超过84.6亿人次,募集善款总额达到31.7亿万元,同比2017年上涨26.8%,水滴公益、新浪微公益等多家互联网募捐平台均达千万元级。
在我国网络募捐方兴未艾之际,诈捐、骗捐及假捐等现象层出不穷,2016年“罗尔事件”到2019年德云社某相声演员事件,当事人对自身财产状况的不实信息纰漏和必要信息的隐瞒状态,均暴露了网络募捐的法律依据、平台监管、主体资格及程序细则上都存在着空缺和不足,亟需我们根据当前网络募捐发展现状来采取相应法律对策进行遏制。
3 现阶段我国网络募捐的法律困境
我国在互联网大兴态势与《慈善法》等法律規范施行背景下,网络募捐正历经新处境,面对着制度自身不健全,法律规定不适应的困境和难题。
3.1 国内以《慈善法》为代表的现行法律缺乏针对性、实践性
我国虽在2016年颁布实施了《慈善法》并提及网络募捐,但对网络募捐只在信息公开和监督反馈机制上进行了规定,但加之法律自身滞后性导致现今网络募捐并不能做到有效的有法可依。例如,针对个人网络求助行为,慈善法并未进行具体界定。在其第26条中就提出不具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可基于慈善目的与有其主体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可见该法将个人募捐行为排除法律效力外。同时,《慈善法》对网络募捐第三方平台的范围、义务和责任未清晰厘清,且在互联网募捐信用评级及监督机制这方面上也未得以详尽规定,当前重点应尽快推动慈善法配套法规的出台实施。
3.2 网络募捐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2016年颁布的《慈善法》中未对信息披露制度予以具体规定,仅在该法第65条、第68条、第69条及第70条中对信息公开的主体、义务及具体内容予以规定,这导致互联网募捐平台在信息披露时,有各自的平台规定,公布信息参差不齐。无论是“罗尔”事件,还是德云社相声演员事件都可看出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之所以该类事件得到舆论反弹,就因为在不具备真正募捐资格的人,进行网络募捐难免有骗捐、诈捐的嫌疑。正是我国对于网络募捐信息披露制度的原则、主体对象及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才导致网络募捐的信息公开处于被质疑的尴尬境地。
3.3 互联网募捐平台监管和管理的不完善
在传统的监管模式里,监管手段具有单一性,政府以管理者身份对其进行监管,而我国网络募捐在发展过程中所具有的形式多元化、参与主体多样化导致旧有监管制度和主体难以适应其法律监管需求[2]。对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网络募捐,若不能将互联网技术与法律结合很难对其监管产生有效作用。
对于网络募捐管理的法律规范也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其主体资格仅在慈善法第26条进行原则性规定,而未对互联网募捐平台同具公开募捐的合作予以强制规定,因此未能据此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各平台的管理规范也差异明显,凸显在各个互联网募捐平台对募捐项目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尽相同与募捐项目收费标准也不相同。此外,互联网募捐平台的低门槛化加大了网络募捐转化为非法集资的可能性。 4 完善我国网络募捐法律制度的思考
4.1 建立健全以《慈善法》为依托,相对完备的慈善法律法规体系
对于网络募捐,我国民政部除在2016年《慈善法》及2017年民政部公布了《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两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外,并无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规范。针对慈善法为清晰界定及不足之处,我国应尽快根据网络募捐法律现状进行法律修订和补充,以确保网络募捐在有法可依的状态下稳定运行。例如,可以将个人网络求助行为纳入慈善法范围内,对募捐信息转发者责任义务予以具体规定;第三方平台的权利义务也应尽快予以明确。
4.2 健全我国网络募捐信息披露制度
要健全网络募捐信息披露制度首先应将真实全面、程序正当作为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以此建立网络募捐信息披露制度。对个人信息的公开范围应交由国家和政府进行明确,将必要信息进行披露,如家庭经济能力、财产状况及其他应公开个人信息[3]。网络募捐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行政领域上,权力行使主体与惩处内容的划定上是我们有待商榷的;在刑法领域,可以根据具体刑事诉讼程序解决;而在民事责任则可直接以诉讼或仲裁进行处理该类问题。
4.3 建立互聯网募捐平台监管制度和管理体系
网络募捐是以互联网市场与技术为基础发展形成的,其监管也应针对互联网自身特点来进行监管层面的制度设计,推动网络募捐法律监管的多样化构建,这可以体现在监管主体与治监管手段多样化上。主体上不仅只包含政府,还应包含平台自身监管及第三方监督机构及社会公众的监管。手段上,应将传统监管治理手段与互联网技术与思维结合并发展,已达到互联网募捐平台监管效率的提高。
针对网络募捐制度的完善,除外部制度的构建,还应注重行业内部管理制度与互联网募捐平台内部结构的完善。要将各平台内部管理结构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保障内部制度与内部员工可以符合当今网络募捐的更高的需求,只有将内部制度进行严格构建才能保障网络募捐在真实性与公信度上有程序正当性和有效性,同时保障网络募捐各个环节的安全性,让网络募捐处于政府、大众的信赖下继续前行发展。
5 结语
网络募捐作为依托于我国市场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区别于传统慈善募捐的的法律行为。通过对其相关概念的界定,现阶段现状及所处法律困境进行思考,我国应对《慈善法》等法律进行修订更新,对其平台和募捐主体进行更为具体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以保障网络募捐在社会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避免因其监管和审核缺陷而致社会慈善的停滞不前甚至退化,从而弥补我国当前慈善法律体系的空缺。
参考文献:
[1] 李健.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规范管理研究[J].社会科学辑刊,2018(03):79-84.
[2] 郭常松.如何加强关于网络募捐的法律建设[J].中国社会组织,2018(20):40-41.
[3] 罗棱予.我国个人网络募捐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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