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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风险防控在合同管理中的应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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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在法律允许及双方意见统一情况下,由交易双方签订的一种约定凭据。进行合同管理的过程当中,包括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后续工作在内的一系列活动都存有一定的财务风险,不利于企业的经营管理与可持续性发展。就现阶段情况而言,企业虽然已经对合同管理中的财务风险形成了一定的防范意识,但是并没有构建完善的应对体系。同时,包括有关人员缺少专业培训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也会增加合同管理的财务风险。
  关键词:财务风险防控;合同管理;应用
  1  企业合同管理风险概述
  1.1  企业合同管理的概念
  企业在管理合同时,解决由于无法完全确认预期决定所引发的后果或是因此可能与预期效果产生偏差的现象被称为合同管理。合同管理不单是为了应对某一合同中所存有的风险,更是为了帮助我们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合同管理包含了对合同进行系统管理的整个过程,如签订、履行、变动、终止和违约后的处置等。企业合同管理除了具有长期性外,还具有管理方式多样、人员复杂等特征。
  1.2  企业合同管理的风险组成
  合同管理风险与合同法律风险共同构成了企业合同风险。其中,合同管理风险是一种战略型风险,而合同法律风险则是一种流程型风险。合同管理风险的主体是部门负责人与高层决策者,旨在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其提供确切办法和具体措施;合同法律风险主要强调合同操作时所产生的风险,更加凸出合同中与法律相关的部分,注重法律形式上相关程序的实际执行过程,即与具体操作有关的事项。进一步划分,合同法律风险又可以划分成客观风险和主观风险。由不可控制或无法抗拒的因素造成的,只可分担而不可规避的风险被称为客观风险;由合同签订双方主观问题形成的、能够借助特定方式进行防范的风险被称为主观风险。合同管理风险与合同法律风险的最大区别在于:合同法律风险直接体现风险,合同管理风险间接造成风险。也就是说,合同法律风险是显示型,合同管理风险是属于解释说明型的。
  2  合同管理中財务风险的控制措施
  2.1  税务风险防控在合同管理中的应用
  2.1.1 发票开具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我国增值税实施细则对纳税人的划分,两种纳税人在发票开具、税率使用等方面有不同的要求。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税率分别为16%、10%、6%等),购买方可以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正处于试点推广阶段,税率为3%。购买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部分行业可以自行开具外,通常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代开业务。购买方取得销售方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发票上的进项税额,但可抵扣进项税税率为3%。
  无论销售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要决定所开具发票的类型和税率,而发票类型和税率最直接的体现是购买方可抵扣进项税额。为防范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风险,企业在合同中应明确销售方提供发票的类型、税率和合同价款是否包含增值税。同时,发票类型和税率也是合同谈判阶段需要充分考虑的因素,只有建立在这两项因素的基础上,合同报价的分析、评定才有意义。另外,由于当前实施“以票控税”增值税管理办法将直接影响进项税抵扣,因此合同中需明确约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送达时间。
  2.1.2  不同业务价格
  在实际经营工作中,有时会遇到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提供服务的销售行为,或者一份合同中包含几种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或服务。我国税法对此种情况的界定标准如下:对于一个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的,界定为混合销售;如果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是销售货物,那么对全部业务按照销售货物征税,否则征税标准按照提供服务实行。针对部分特殊行业,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具体规定,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在第11号和在第42号公告中,对纳税人销售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电梯和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可以分别核算货物和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其他项目的混合销售仍然延续以前政策。对于合同中包含几种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或服务,如果纳税人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那么可以针对不同销售额适用不同的税率,否则一律从高适用税率。总而言之,对销售方而言,不同的业务在合同中应体现不同的价格,以便有效降低销售方的税负。同理,对于购买方而言,可以有效降低自身采购成本,同时也可以进一步明确所供货物的具体价格,避免供需双方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
  2.2  资金管控风险防控在合同管理中的应用
  2.2.1  付款时间
  合同中应有明确的付款时间,如果没有具体约定,可能会造成购买方违约,导致销售方主张权利时陷入窘境。例如,在一项合同中,购销双方约定“货到及时付款”,在合同执行中销售方认为购买方没及时付款而出现诉讼,诉讼根源在于准确界定合同中的“及时”二字。“及时”一词只是定性的概念,而非定量的约定。因此,合同中的词语应尽可能表达准确,多用定量词语,避免因为内容界定不清引起双方争议。
  2.2.2  付款条件
  针对工程合同,在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付款条件时,需考虑非正常因素。经常使用的付款条件是“工程竣工后”或“工程验收合格后”,这种付款时间的约定看似有效,但其必须在正常情况下才能使用,一旦出现非正常的外部因素,再依照本合同执行付款,难免使承包方受到无辜牵连。非正常外部因素包括各种自然因素,也包括由第三方原因导致工程不能及时验收的因素。因此,企业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双方应准确约定付款条件,例如“工程验收合格后10日内付款,如果工程未及时验收非我方原因所致,则在本工程达到验收条件后10日内由发包方予以结算付款”。
  2.3  财务核算风险防控在合同管理中的应用
  对企业来说,业务与财务是最基本的两方面,尤其在以“业财融合”为目标的现代经营管理中,要真正实现这一经营目标,财务人员要立足专业,不断丰富生产、经营等业务知识,不仅要掌握生产工艺,还要熟悉公司经营。合同是生产、经营的基础,合同管理环节的财务核算是实现“业财融合”的着力点。因此,财务部门要认真研读合同中的每项内容,只有准确把握合同内容才能确保财务核算有据可依,核算内容才能切合实际。
  (1)工程合同台账的内容。为确保工程项目核算清晰有序,财务部门需按照工程项目设计台账,根据合同结算情况逐笔登记结算价款、预付款扣除等款项,准确的台账是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基础。
  (2)合同变更登记的内容。项目建设是一项时间长且过程复杂的生产活动,企业在建设工程中要结合项目实际对设计实施微调,这些微调过程通常以签证的形式表现出来,落实到合同上即是合同变更。财务人员要结合签证及时掌握合同变更情况,完善变更手续,做好变更后的登记工作,确保变更后合同价格有章可循。
  3  结束语
  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社会分工日渐细化,企业各相关主体之间签订合同的数量逐步增加。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平等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等),也可以说,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做出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才能认可合同的有效性,反之企业经营活动将面临很多风险因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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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陈峰.探析电力工程财务管理实践与风险防范[J].现代经济信息,2018(18):210.
  [3] 王春燕.企业合同涉税管理与风险防范探讨[J].中国市场,2018(27):85~86.
  [4] 刘丹丽.企业合同管理的财务风险防范探析[J].纳税,2018(23):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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