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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形势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发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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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费》(2018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新环保法)的出台,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基本导向。本文论述了新环保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新政策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发展趋势,以供相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新环保法;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审批
  中图分类号:X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19)07-00-01
  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19.07.012
  Abstract: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links i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especially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Enviromental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vised edition 2018),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new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which provides a basic orient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impact of the new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on this basis, discusses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under the new policy situation for reference by relevant personnel.
  Keywords:New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現阶段,面对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现状,我国政府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也得到进一步重视。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受诸多因素影响,国内各个地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还存在较多问题,这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形成一定阻碍。面对这种情况,国家相继出台了新环保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未来发展指明了道路。
  1 新环保法会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影响
  1.1 实现监测数据共享
  目前,环保部门主要以相关项目环境监测数据、历史监测数据等作为环境基础数据,同时一些环评项目具有较强的区域性特征,环境条件相对复杂,需要对其长期历史数据进行综合分析。面对这种情况,环评单位只能降低数据要求,或反复利用已获取到的旧数据。新环保法第7条提出要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第54条则进一步指出“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第55条指出了重点排污单位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排放方式、污染物名称、防污设施建设与运行状况等[1]。尤其是新环保法第17条提出要尽快构建监测数据共享机制,以加大环境监测管理力度。新环保法对这些方面内容的修订,有利于在全面范围内构建环境监测数据共享系统,对环评领域环保信息化建设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
  1.2 提升重点污染物控制力度
  现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制度是落实环评文件及其批复工作的基本保证,但实际执行效果不甚理想,主要原因在于国内环保方面的守法与执法成本较高,而违法成本相对较低。新环保法对违反环保法的相关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新环保法第61条规定,“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新环保法对上述相关内容的修订,为加强司法介入,引导民众进行环境权益诉讼,有效落实环评文件等方面,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新环保法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当前环保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对重点污染物的控制力度得以进一步提升。
  1.3 推进环保信息公开
  新环保法对环保信息公开方面提出了一定要求,明确了环保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以及具体主管单位。环保信息公开的内容中,环境监测信息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其中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发布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而对于其他相关环境监测信息的公开,则主要由相应职责部门负责。重点排污单位需要依法公开实际排污信息与防污状况,为社会大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督提供机会。环境监测信息的公开,有利于有效缓解环境监测部门与社会大众的矛盾,进一步促进相关行业企业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同时也对环保部门依法履行自身职责起到较大的督促作用。
  2 新政策形式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发展趋势
  2.1 优化环评审批
  在以往的环评工作中,通常将水土保持、项目立项文件以及生态保护区域主管单位意见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内容作为审查重点,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环评权责界定不够清晰。
  新政策形式下,环评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自身责任,依法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同时将一些前置条件取消,对环评内容进行合理简化,以进一步明确环评目标,促使环评审批流程更加简单、高效。   与此同时,我国已開展环评工作三十多年,已经具备有效判断各种项目环境影响的能力。特别是现阶段大部分工业项目都在各地区工业园区内,通过加大事后监管力度,已经实现对这些项目环境影响的全面控制。所以,能够进行简化环评内容的项目越来越多。例如,过去一些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新政策形式下,只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即可。
  2.2 提升环评文件质量
  针对中央环保巡视组通过专项巡视所发现的项目环评相关乱象,国家环保部制定并出台了《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在这种形势下,我国政府提出了进一步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效率与质量的相关政策,并将对环评过程中中介机构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面对这种情况,有关部门应立足自身职责,严格监管环评工作相关中介机构,并有效制定中介服务管理规范制度,同时对中介服务时限与质量等各个方面要求进行合理确定[3]。
  根据大量环评工作实践得知,目前在环评文件方面,常常出现项目投入使用后的实际环境影响状况与报告文件中提交的预期环境影响存在较大差异,无法将环评工作的真正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而环评中介机构对这类重大错误几乎不承担任何责任,从而导致环评工作效率与质量无法得以有效提升。
  2.3 实现区域总量控制
  目前,国内大部分项目环评过程中,对区域环境承载能力与同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等方面,并未进行叠加分析,只是基于监测数据来大致判断区域环境容量,这导致即使单一项目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而区域环境质量却仍然持续恶化,特别是各个地区大都将工业项目集中在同一区域,使这种现象更为明显。所以,各地政府必须加强区域规划环评与总量控制,以达到有效控制区域环境质量的目的。
  在新政策形式下,政府部门必然会进一步加大区域规划环评力度,在规划环评的基础上明确区域环境容量。同时,在充分保证区域污染污物排放总量不高于区域环境容量的基础上,利用排污权交易获得总量,将单一项目环评流程有效简化。
  2.4 完善环评内容
  新环保法指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内容要包括:环境影响、项目概况、环境状况及环境治理措施论证等。与此同时,新环保法还将污染物总量控制与公众参与等也纳入了环评工作体系中。
  但随着我国政府不断加强对环保工程的重视程度,不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逐渐出现一些不正确倾向,比如水资源论证以及产业准入符合性等内容在一定程度上超出新环保法所赋予的权限。同时如环境经济损益分析以及环保技术经济论证等方面内容形式化现象较为严重,大都缺乏严肃性。
  新政策形式下,环评工作相关单位部门需要进一步明确自身职责,立足于建设项目的实际环境影响情况,严格控制环境准入,以环境影响分析论证与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为环评工作的重要内容。
  3 结束语
  总之,新政策形式下,环境影响评价已成为国内各地区各建设项目必须要面对的工作,加快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发展,对环境评价质量与效率的提升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单位部门必须深刻认知新环保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影响,优化环评审批,提升环评文件质量,实现区域总量控制,完善环评内容,从而促进环境评价工作有效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玉翠.浅谈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发展趋势[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6(12):83-83.
  [2]石岩.环保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存在的挑战及建议[J].绿色环保建材,2017(1):11-12.
  [3]田瑞青.新形势下环境影响评价发展研究[J].环境与发展,2018(1):18.
  收稿日期:2019-03-11
  作者简介:周晓明(1983-),男,汉族,本科学历,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环境影响评价、自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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