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配电价改革下的会计管制制度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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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15年起,我国逐步对电力市场展开输配电价改革,以电网企业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输配电价。传统财务会計信息已经不能满足监管机构定价决策的需求,需要构建电网企业的管制会计制度并应用于日常核算中。目前,我国管制会计理论研究和实践尚在萌芽阶段,至今仍未形成较为成熟完整的管制会计理论框架。由此,针对本轮电力市场改革的监审办法与定价办法中的规定,提出会计管制制度搭建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应的管制会计制度的搭建。
[关键词] 输配电价改革;电网企业;管制会计;信息不对称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9)08-0144-02
一、电网企业视角下的电力市场改革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于2015年6月9日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017年1月4日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成本监审办法与定价办法共同组成了现阶段输配电价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基础定价体系。
本轮电力市场改革将重心放在了电网输配电环节,改革后的输配与购销环节各自独立,电网企业仅收取输配电的“过网费”,作用相当于电子商务中的快递公司,在电价决定中失去原有垄断性地位,将话语权交还给扮演“生产者”角色的发电企业和最终“消费者”——广大用户,真正实现电力市场的自由化竞争。
二、新形势下电网企业管制会计的必要性
新管制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认为,代表公众利益的管制机构与被管制企业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企业为谋取更多的经营利润,可能采取隐藏信息(逆向选择)和隐藏行为(道德风险)的手段,导致传递给管制机构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因此,管制机构需要通过与被管制企业订立相关契约,获取较高可信度的数据与信息,用于优化资源配置决策,使社会福利最大化。
输配电价改革后,作为用户购电价格组成部分的输配电价,取决于各等级电压下的准许收入,而准许收入的核定由电网企业上报给相关监管机构的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价内税金三项构成。如果电网企业对财务报表中的有效资产、投资成本等关键历史数据进行粉饰,将最终影响监管机构对输配电定价的准确性,势必会损害市场经济的公平与诚信,进一步引发社会民生问题。由此,在电力市场改革的新形势下,国家相关监管机构需要通过建立会计管制制度,并通过在电网企业设置管制会计,搭建政府与企业之间会计信息沟通渠道,解决输配电定价过程中双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三、我国电网企业管制会计构建过程中的潜在问题
定价办法规定: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价内税金,其中,准许成本=基期准许成本+监管周期新增(减少)准许,准许成本由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构成,区分基期准许成本和监管周期新增(减少)准许成本分别核定,准许收益=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何对有效资产的权属、价值、折旧进行确定,是电网企业管制会计需要关注的重点。
用于核算准许成本的资产必须属于有效资产,这就要求电网企业要对企业内资产进行详细分类,然而目前,对于固定资产各个电网会计制度中均无对于固定资产分类方法的详细说明,固定资产均统一登记在固定资产登记簿,并无准确区分,为电网企业在上报数据时玩弄数字游戏提供了可乘之机。
已经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作为基期准许成本的一部分,定价办法规定该类固定资产采用历史成本法,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折旧法。因通货膨胀产生的货币时间价值问题,历史成本法一直存在着不能准确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的弊端。电网企业可用于准许成本计算的有效资产必须为输配电相关,而该类资产长期使用后,维修次数及费用必会增加,工作运行效率不如以前,直线折旧法在后期往往不能真实反映输配电成本的耗用。电定价办法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做出了规定,企业如果制定的折旧年限不在准许成本规定的范围内,则在报送资料时不得不做出调整,这无形中增加了电网企业的工作量。
长远来看,政府与电网公司应当考虑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式与核算准许收入的方法进行适当变更,体现输配电业务的真实价值,当前的方法只能在短期内鼓励电网企业增加资产的投资,提升投资效率,而对电网企业日后提供更高质量的社会服务并无明显激励作用。
监管期内新增或减少的准许成本的折旧费,核算方法要求使用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和定价折旧率公式计算,其中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在第一个监管周期规定不能超过75%,以后应结合历史与未来预测进行设定,这也就意味着电网企业在该比率的设定上有了一定的调整空间。
事实上值得注意的是,输配电价准许成本的基期部分、准许收益的计算要素使用的均为历史数据,而制定输配电价是要对当下及未来进行调控,因此历史数据的时效性问题是该定价方法的一大缺陷。
四、管制会计制度设想
新建立的管制会计制度应当对企业的资产分类进行明确要求,明确有效资产和无效资产的分类,识别有效资产中属于过剩或闲置状态的资产。各电网企业的管制会计人员应关注本企业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阶段的评判标准及各项投资费用的计量,应当本着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原则,准确反映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完工工程的价值,因此会计制度还应对各项投入成本的分类做出相关要求,以确保输配电价格准确反映输配电的真实价值。
与此同时,电网企业应当考虑引入其他折旧方法,如:加速折旧法、工作量法;或采取多种成本法同时运行,针对不同资产的特性,使用合适的折旧方法。有学者研究表明,从电网企业的利益考虑,应当尽量使有效的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达到定价折旧年限。从长期来看,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达不到定价折旧年限,电网企业会损失一部分准许收入。同时两者间的不一致也会使输配电价定制不合理,尽管根据规定,这些不一致将会被考虑在以后的监管期内用于计算输配电价,但直线折旧法的不合理性加上对不一致调整的延后性更会使输配电价格缺乏时效性。 除此之外,电网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管制,根据政府规定逐步完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特别是在有效资产的区分、可计入准许成本的成本分类等方面,逐步形成一套完整并独立于其他一般会计的系统。除了建立新的独立会计系统,管制会计的职责也应当到位,以满足现今价格的需求,王琳璘、王刚认为:应当确定管制会计的法定地位,管制会计要满足受管制主体有效开展经济活动的信息需要,实现管制企业的价值增长、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满足社会需求并提高社会效益。
政府应当关注每一监管期所收到的企业报送数据,不仅要检查信息的质量,更要关注当前输配电价核算方法制定是否合理,是否能满足价格管制的根本目的,为今后的制度调整做好基础。
综上所述,政府和电网企业需要认识到两者目标不同而产生的利益冲突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管制会计应当形成一套独立于国内一般会计制度的体系,作为政府的“千里眼”与“顺风耳”,起到类似于审计的监管职能。要想使管制中产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得到解决,政府需要同电网企业沟通,深入了解电网企业实际情况,而不是仅凭借电网企业上报的数据,制定更加完善且合理的会计管制制度,确定更具有实际意义的输配电价核算方法;电网企业应当向政府传递真实信息,帮助政府制定更合理的制度,政府、电网企业共同参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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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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