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普惠金融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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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志洋 南巡
摘要:普惠金融对提升人民生活质量、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吉林省推动普惠金融不断深入落实,能够更好地履行金融的社会责任、促进居民消费转型升级,助推乡村振兴、强化金融扶贫,真正做到激发经济发展的活力。吉林省发展普惠金融应完善普惠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金融监管机制,积极运用财政税收政策进行引导支持。
关键词:吉林省;普惠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2.7.34
DOI:10.13784/j.cnki.22-1299/d.2019.04.013
普惠金融对提升人民生活质量、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吉林省推动普惠金融不断深入落实,能够更好地履行金融的社会责任、促进居民消费转型升级,助推乡村振兴、强化金融扶贫,真正做到激发经济发展的活力。吉林省是农业大省,现代金融发展相对滞后,因此普惠金融发展对于释放吉林省经济活力至关重要。
一、吉林省普惠金融发展现状
随着普惠金融国家大战略的实施,吉林省普惠金融的发展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第一,金融体系日臻完善。吉林省在经过数年的普惠金融改革与发展中,已形成了一个以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主,以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辅的相对完善的金融体系。从横向上看,许多商业银行设立了小微企业事業部,不仅提高了对小微企业的服务质量,而且对解决小微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起到了很大的助力作用,降低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从纵向上看,许多商业银行结构下沉,在乡镇开设分支机构和网点,也为“三农”问题的解决增加了有效途径。政策性银行在发展普惠金融的道路上具有支持功能,吉林省农业发展银行在成立之初,主要是对客户提供充足的粮食收购贷款,之后便增强支农力度,将触角向农林牧副渔等领域全面延伸,对需要贷款的客户给予利率优惠,提供中长期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加大对民众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贷款的投入;吉林省进出口银行与多地政府、金融同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对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等重要项目都提供了重要融资。吉林省初步建立了以农村信用社为主力军,以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为重要补充的市场组织架构。
第二,信用体系日益成熟。为了健全金融风险防控系统,吉林省政府进行了全方位的信用体系建章立制工作。《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一系列措施保证了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建设的初步完成。除此之外,规范发展征信市场也是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
第三,金融产品日益丰富。吉林省政府加快了涉农金融产品研发速度,推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创新、“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创新、“粮食直补担保贷款”创新等涉农金融产品。吉林省以农村土地、棚膜设施等物权资本化为切入点,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土地收益保证贷款”“两权抵押贷款”“大棚贷”等业务创新,累计投放超过30亿元;推动链式金融服务提质扩量,特色产业链龙头企业贷款余额84.5亿元,支持农业产业链上农户超过8万户;构建政府扶持、企业运作、银行授信、保险保障、合作社组织的“五位一体”产品开发模式,扩大贷款保证保险规模,在备耕期间依托保证保险业务发放贷款8000余万元。
二、吉林省普惠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
虽然吉林省普惠金融发展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普惠金融服务不均衡。吉林省金融资源主要集中于相对经济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金融发展相对落后。吉林省目前金融机构虽然相对完善,但是商业银行由于逐利原则仍然大规模驻留在城市,也仅是近几年来响应国家供给侧改革以及三农政策,才下派乡镇分支机构,但对于吉林省这个农业大省来说,日益发展的农民信贷需求与资金得不到满足的矛盾便彰显出来。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商业银行的追利行为也大大缩减了适合农民的贷款类别,可供农民选择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少之又少,放贷额度的减少,贷款条件的苛刻,更是让广大农民望而却步。金融支撑农村经济发展能力严重不足。
第二,农村金融产品匮乏。由于吉林省长期处于城乡二元结构,所以现代金融服务业只零星存在于少数发达的农村地区和城乡地区。虽然现在农村普惠金融体系除了给农民提供信贷资金之外,还会针对当地农业结构与农业政策,提供相应的其他金融服务,如农产品期货和农业保险等。但是当前的农村金融服务仍以贷款业务为主,各金融机构间合作机制尚不成熟、融资形式单一、工具过时,难以形成支农、助农、惠农的合力。
第三,法律法规不完善。普惠金融机构的设立在种类上纷杂而繁多,在所覆盖的地区上也大都在县域以下,而我国的一行三会则一般分布在县域以上,所以,政府对普惠金融机构的监管则会有部分的缺失,加大了开展现场监管和实地调查的难度。同时,由于吉林省普惠金融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所以暂时缺失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来界定其法律地位,也没有系统的监管框架对普惠金融实施有效的监管。
第四,金融素养普遍偏低。人们对金融基础知识的了解相对匮乏,在政府即使出台惠农政策的情况下,在获取信息与消化信息的能力上仍存在不足。在金融市场中,由于金融消费的专业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多样性、复杂性和创新性,金融服务供给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着较为显著的信息不对称。真正懂得货币、信用和金融的人不是很多,对金融理论的学习和研究也较差。这就严重影响了普惠金融的真正实施,惠农政策的效力也就大打折扣。
三、对策建议
第一,完善普惠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发展普惠金融,必须尽快研究制定普惠金融推广的相关法律。从金融机构准入条件开始,设定小额信贷公司的准入条件,不仅给民众建立对小额信贷的信任,也保证了金融业的稳定。对发展普惠金融提供法律支持,使金融机构建立更多的业务部门,从多方位不同角度对民众提供金融服务。除了以上在原有的概念上增加对普惠金融法律法规的建设以外,还要创新普惠金融法律法规。发挥普惠金融的作用,建立起一个独立于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的体系,即普惠性金融体系,为这个完整的普惠金融体系设定法律法规,能更好地发展普惠金融,实现普惠金融的经济性与可持续性发展。
第二,完善金融监管机制。数字普惠金融在互联网技术下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它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欠发达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的问题,也让许多消费者能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办理金融业务。这种模式让普惠金融服务的覆盖性得到提高,也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但中国目前数字金融只是发展初期,各个机构也一直在摸索中创新,因此监管部门也需要不断更新对各种创新模式下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认真总结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优势和经验,以积极审慎的态度应用新科技开发,提前做好风险提示、安全控制等前瞻性研究,充分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和服务的优势和作用,缩短信用传导链,降低风控成本,从而让金融能够惠及到更多的小微企业和个人。
第三,积极运用财政税收政策进行引导支持。对于吉林省来说,在财政政策上,首先应该给予农村金融机构更多的补贴。由于许多自负盈亏的新型农村机构响应国家号召,所以这些机构给予农民贷款优惠。但是由于这些机构自负盈亏,所以可能这种模式的可持续性不长。这种情况也出现在小额贷款公司中,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为小微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便利,这本是发展普惠金融,但是政府并没有给予小额信贷公司过多的政策性扶持,这不利于普惠金融的发展。因此政府可以提出存量贷款定向费用补贴、增量贷款奖励,建立普惠金融贷款财政贴息机制,对政策性支农给予相应补助。
第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消费者教育。发展普惠金融,最终的践行者是消费者。因此使消费者具备良好的金融素养,是发展普惠金融必不可少的环节。政府要根据不同的县域情况,专门开设教育机构,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对农村居民进行金融知识培训,如通过各类金融机构或者大专院校等单位对农村居民开展金融知识科普活动,改善农村居民金融知识贫乏的现状,增强农村居民金融防范意识。商业银行可开展下乡金融知识普及、金融讲座、由政府部门牵头的企业家培训等多种活动,在宣传自身金融产品的同时,着重普及金融基础知识。政府部门提高了重视程度,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普通公众迅速完成从获知概念到获得益处的认识,普惠金融才能正常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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