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西藏高校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法律援助在我国内地高校已经构建了较为完善、科学的发展模式,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发展经验,但就西藏高校而言,因起步较晚,面临着初创阶段诸如制度不完善、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既有全国高校法援中心初创阶段共性的困难,也有其自身特殊的困难。对西藏高校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应对策略。
  [关键词]西藏高校;法律援助;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法律援助是现代法治国家中一项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其实质是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它以法律帮扶的形式完善社会保障,在扶贫、扶弱等方面,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公民给予法律援助,逐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施法律援助的机构为法律援助中心,分两种,一种是由国家拨款设立的,如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西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等;另一种则是一些社会团体及机关法律援助中心,通常由高校、妇联、工会等设立,后者工作的开展受前者指导。这里笔者以西藏大学为例,探讨西藏高校法律援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较为可行的对策建议。
  1 西藏高校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困难
  1.1 法学专业办学规模小,不能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有效的支撑
  目前西藏共有七所高校,其中:综合类院校一所,为西藏大学;医学类院校一所,为西藏藏医学院;民族类院校一所,为西藏民族大学,在古城咸阳;农林类院校一所,为西藏农牧学院。此外,西藏还有三所专科学校,分别为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西藏职业技术学院、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在西藏七所高校中,西藏民大虽也设有法援中心,但由于在区外,对区内法援工作的开展影响很小,在此不作讨论。区内另外六所高校中,设有法学院的只有西藏大学,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设有部分法学相关专业,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仅有法律文秘专业,这就导致最有能力、有条件创设法援中心的只有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而目前该院办学的规模和层次都不够高,拥有教授职称的教师仅有2名,拥有副教授职称的教师仅有6名,全院法学专业在读本科生及硕士研究生不足600人。总体而言,西藏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人才不足,只能基本支撑法援中心工作的正常开展,如果想要为西藏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就显得力不从心。
  1.2 法律援助中心定位不清晰,服务工作目标单一
  在西藏七所高校中,仅有西藏大学和西藏民族大学设有法律援助中心或法律诊所。以西藏大学为例,西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在西藏自治区司法厅支持下筹建,机构设在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该中心设立的宗旨是为学院提供一个实践教学平台,让学生接触更多的法律实务,提高专业素养,同时也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适当的法律援助服务。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受制于西藏特殊的政治环境、地理环境、安全问题以及高校自身的办学体制等因素,该中心仅仅开展了一些小范围的法律宣传工作,影响很小,知名度不高。实际上,高校法律援助中心既然作为一个实践教学平台,最主要的工作目标还是在于培养和提升学生的实操能力,而不是仅仅只从事法律宣传工作。
  1.3 管理机制体制不健全,管理方法不科学
  机构不独立。单就其名称而言,该中心为西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而非西藏大学政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隶属关系为西藏大学下设的一个独立机构,应由西藏大学直接管理,并拨发相应的运营资金。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基本由西藏大学政法学院管理,这就导致其实际是政法学院下设的一个部门,而非西藏大学下设的一个处,地位较低,难以在学校及社会层面形成相应的权威和号召力。如某次社区普法活动还是在北京某律所的牵头下进行,正如苏翔教授所言:“有些高校的法律援助中心并不是独立的学生团体,是其他组织的附属机构,不能独立有效地开展活动,他们只能跟随自己附属的单位参加活动。这就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在活动的计划不能自己制定的情况下,他们不能独自开展活动,这对他们业务的开展构成极大的钳制。”
  缺乏专业的法律援助工作带头人。中心带头人往往起着决定中心今后工作的开展方向作用,是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好比企业的掌舵人。目前,该中心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人員为该院教师及硕士生和本科生,缺乏富有经验的专业人员的引领。所以,在组织架构方面,应尽量选拔专业素养强、经验丰富、愿意奉献精力的人员为中心带头人。
  2 对策分析
  2.1 学院应给予大力支持
  单一主体说认为,法律援助是指律师从公共基金中提取费用对无力负担费用的被告人或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仅仅为律师。多元主体说认为,法律援助是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等,为刑事被告人、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优惠等的活动,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为其实施主体。就高校的法律援助中心而言,其实施主体为教师和学生,难以做到从公共基金中提取费用,也难以做到垫付活动资金,如果无预备金或财务不独立,必将处处受到限制或者极大的减缓工作效率,难以发挥其主动性和积极性。
  2.2 建立法律援助补贴制度
  法律援助补贴制度是推动法律援助制度科学发展的一个重要杠杆和工具。补贴的性质、方式与一个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质特征有着紧密的联系。补贴制度是激励措施的一种,在中心工作的教师和学生本身就是一种无偿奉献,为此会耽误不少自主安排时间。中心计划往往因为资金匮乏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中心人员的工作难以开展或者难以按照预计方向开展,往往制定好的计划被领导一票否决,学生得不到想要的锻炼,很容易导致积极性受挫,引发对加入中心初衷的重新思考,进而退出。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建立相应的补贴制度非常有必要,当然这种补贴制度并不一定是单纯的金钱方面的补贴,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比如:学分确认、学生在奖学金或者保研等方面上作为一个加分项等等。
  2.3 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接相应的法律援助案件
  中心成员主要由教师和学生构成,均已满十八岁,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判自己的行为后果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包括学院,不应过多干预其活动范围或者过多、过度地考虑安全问题,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应当允许中心适当的承接案件,毕竟温室中的花朵一旦脱离环境很快就凋败。中心只有带领学生实际承办案件,才能激发其兴趣,将法学理论同法律实务相结合,找出问题,单纯的做法律宣传和法律咨询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太过肤浅,难以提高学生用法律思维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2.4 努力提高专业素养
  中心成员主要为大一至大三的法学专业本科生,大一学生刚刚接触法学专业,法律知识基础薄弱,大二学生正在学习实体法,对程序法不甚了解,大三学生才勉强学完法学本科阶段的主要课程,专业层次各不相同。而承接案件需要建立在相当扎实的专业素养上,否则只能当旁观者或者做简单的文秘类工作,这就要求学生在接触到法律实务的同时,付出更多的时间来提高理论水平。同时,中心老师也要对学生的学习进行监督,并且定期对其理论水平进行摸底考核。通过摸底工作,一方面能看出来该实践教学平台的效果;另一方面,对经过学习而未达到该阶段应有水平的学生发出预警或劝退,防止其占用宝贵的教学平台资源。
  2.5 扩大自身影响力
  中心成立以来,仅仅做过几次小规模的普法宣传活动,知名度较低,这也导致到中心进行咨询的人员寥寥无几。中心没有相应的案源或法律咨询,便成了一辆无人乘坐的公交车,耗费人力、物力,但达不到预期效果。对此,中心在争取更多普法宣传机会的前提下,应努力提高每次活动的宣传规模和宣传效果,将活动开展得更加深入,取得更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徐张玲.国外法律援助制度比较研究[D]. 南昌:江西农业大学,2011.
  [2] 苏翔.大学生开展法律援助的机构设置和成员配备研究——以苏南和上海地区高校的法律援助实践为例[J].法制与社会,2009(6):252.
  [3] [英]伊丽莎白·A·马丁.法律牛津词典[M].蒋一平,等,译.上海:上海翻译公司,1991.
  [4] 刘根菊.我国法律援助之价值及其实现[J].法学杂志,2003(6):32.
  [5] 桑宁.法律援助发展中结构性矛盾和瓶颈问题研究[J].中国司法,2012(1):99-103.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1501013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