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所得税收问题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在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其中税收问题尤为显著。而《电子商务法》颁布,使得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再次引人关注。本文通过对我国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所得税收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完善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所得税收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所得;税收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电子商务一词源于1996年IBM公司提出的Electronic Commerce,是商品交易主体之间通过使用互联网等电子工具,以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的形式开展并完成交易活动的一种新型商业交易模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与信息化时代的来临,我国电子商务已进入成熟期。据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2018上半年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为5.69亿人,同比增长10.2%,2018年全国网上零售额90065亿元,同比增长23.9%。在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用户和网络零售总额持续增长的情况下,电子商务已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动力之一。与此同时,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的收入也逐渐增加。在与传统经济模式没有实质区别的情况下,电子商务在其发展阶段享尽政策红利,从长远看,其不利于线上线下的公平竞争,也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健康持久发展。
个人所得税是各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其在促进资源有效配置、发挥税收自动稳定机能以及实现社会公平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在发达国家,由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在整个税收收入中占有较高比重,使得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制中占有相当高的地位。我国也越来越重视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但个人所得税仍被认为是税源流失最为严重、最难征收的税种,尤其是在电子商务领域,个人所得税流失极其严重。这主要是因我国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是基于传统经济模式而设置,难以适应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而导致的。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所得长期处于税收缺位状态,这在导致国家税收严重流失的同时,也造成了线上线下交易不公,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目前,学界对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所得征税已达成共识。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已趋向稳定成熟,除交易手段、支付方式外,电子商务交易与实体交易在实质上并无区别。对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所得征税,是实现线上线下公平竞争,稳定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手段。但是,在税收实践中,征收电子商务个人所得税存在诸多困境,如何解决征收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所得税面临的难题以减少征收电子商务个人所得税对我国税收制度和对电子商务行业的冲击与影响值得我们探讨。
二、我国征收电子商务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是基于传统实体经济而建立。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与《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国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税收问题涉及较少,更多地关注于实体经济。在电子商务领域,《电子商务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但由于缺乏具体而详尽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换言之,我国现行税制已无法适应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具有严重的滞后性。这也将导致电子商务个税的征管难以适用税收基本原则。
首先,难以适应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是我国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前提条件。目前由于我国没有具体的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规定,税务机关难以依法追踪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导致税务机关难以准确判定个人经营者从事商业活动时所涉及的税制要素,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等,致使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所得的税收监管难以适应税收法定原则。其次,难以适用税收公平原则。我国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往往因税收法律制度的不完备而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导致了与其无实质区别的实体个人经营者承担了更重的税务负担,致使线上线下税负不公。此外,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由于税务机关已对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实现税收的全面监管,若个人经营者仍处于监管外围,将导致同领域的不同模式贸易主体间承担不同的税负,不利于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也不利于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最后,难以适应税收效率原则。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最大化的同时要注意对征税成本的控制。由于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灵活性等特征,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将导致税务机关难以对电子商务领域中个人经营者所得进行有效监管,税务成本过高。
(二)税制要素难以确定
在电子商务领域,个人经营者只需在电商平台上办理实人认证、账户绑定等手续就可进行网络注册,从而从事网络交易。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实施,虽然规定了我国凡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除符合三种法定豁免登记条件外,均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使得电子商務个人经营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获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纳入税务监管做铺垫。但是,由于现阶段电子工商登记制度不完善,使得目前线上市场主体登记仍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准确确认纳税主体。以“淘宝小镇(中国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为例,由于从事许可经营项目、虚拟产品以及金融类服务等经营类别的淘宝店铺暂时无法线上办理电子营业执照,使得部分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无法办理线上登记,从而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
(三)税收稽查难度大
由于我国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与凭证,在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缺乏完善的会计账簿、凭证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往往无法及时而准确地获取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的经营信息。税务机关与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等。虽然,在《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中明确了电子商务个体工商户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报告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经营信息、取得许可证情况、开设网店情况以及党员党建问题五项。但是,由于税务机关未与第三服务平台、物流平台及金融服务机构等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对个人经营者所报告的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精准核实,税务稽查难度大。 三、我国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所得税收制度的完善
目前,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税务监管缺失很大程度上在于缺乏完备的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所得进行有效的税收监管前提应是完善电商领域的税收法律制度。
(一)完善市场主体登记及税务登记制度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法》仅对市场主体登记制度进行原则性规定,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在进行具体的市场主体登记过程中,仍面临着无法登记的情形,导致了税务机关无法及时进行有效的税务监管。为保证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税务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税务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市场主体登记制度中的原则性规定做出进一步说明。如针对不同行业情况对豁免登记情形中的“零星”“小额”做差别解释;出台有关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对无法在网上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领取电子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人经营者如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作进一步说明。此外,由于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所登记的经营场所为互联网ID,部分个人经营者为逃避税务及工商行政监管,篡改ID地址及经营信息,税务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所登记的信息进行加密处理,保障该信息的唯一性和安全性。
(二)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电子商务多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部门、第三方平台、物流服务平台等机构的信息共享,有利于税务机关与个人经营者之间的信息对称。税务机关通过对信息平台上的数据进行整合,可以及时并准确地掌握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的交易情况以及资金流,从对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税源进行有效监控。同时,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所申报的经营信息以及电子发票开具情况进行稽查,提高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监管能力。
(三)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现阶段,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監管制度存在不足。在缺乏有效监管措施的前提下,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对提高税务机关征税效率具有积极意义。首先,税务机关要积极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宣讲。税务机关通过定期举行税收知识宣讲会、派发税务知识宣传册等方式,对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进行税收知识教育,使个人经营者更好地知悉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政策变动,以规范其纳税行为,节约税务机关征税成本。其次,建立信用评价及惩处制度。税务机关通过对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的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稽查,以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是否及时申报信息,申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等未评价标准,划分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的信用等级。对依法及时准确纳税的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信用等级评价为优,采取一定的奖励措施。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信息或申报信息有误的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税务机关可将其信用评级调整为“失信”并依法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情节严重的,可收回其经营账户并处以行政处罚。
(四)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电子商务具有跨区域性,不同地区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具有明显差异。与沿海等东部地区相比,受地理位置及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的局限,西北、西南等地区的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数量与规模较小、成本较高,若对不同地区电子商务经营者实行相同的税收标准,将导致地区间收入差异及经济发展规模进一步扩大,不利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因此,税务机关应考虑不同地方的特殊性,制定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在制定优惠政策时,要考虑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在物流、交易场所、可选择性等方面较之实体个人经营者的优势,保障线上线下个人经营者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结语
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构建与电子商务的发展严重不相适应。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对稳定国家税收收入,促进线上线下经营者公平竞争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邓光青.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问题及其对策[J].纳税,2019,13(08):5-6.
[2]郭慧芳,付世军,张佐敏.“新常态”下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9,32(01):32-37.
作者简介:
李晨菊( 1995- ) ,女,四川宜宾人,现为甘肃政法学院2018 级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基本理论、财税法等。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1501251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