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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融资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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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拓宽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但融资能力有待提升。探讨区域性股权市场存在的问题,从法律法规、国家制度、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3个层面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股权融资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22-0150-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832.51         文献标志码:A
   20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由场内市场、新三板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柜台市场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作为省级行政区域内企业转让股权、债券和融资的私募市场,自2012年8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以来发展迅速,成为多地金融改革的重点。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新国九条提出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纳入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帮助中小企业挂牌、融资,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但是,由于缺乏顶层设计、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现阶段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如何进一步提升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融资能力,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1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
  1.1  区域性约束过严
   目前,国务院规定各省、市的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只能为当地企业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不得为区域之外的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特殊情况除外。相较于美国的区域性交易市场,我国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自由性较小,使得跨地区的企业融资受到限制[1]。此外,“区域性”的约束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参与市场的数量和资金的规模。
  1.2  投资者数量和市场容量受限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地方性,导致它的投资者数量和市场容量都会受到限制。对于企业来说,如果发展较好,首先考虑在新三板市场甚至主板市场挂牌,而不是选择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从而使整个市场的交易不活跃。对于投资者来说,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找不到投资机会,很难实现盈利退出。这样就会形成恶性循环,投资者不积极参与,企业获得融资的机会就会越来越少,那么企业就会退出市场。除此之外,中介机构和证券公司参与的广度和深度都会受到限制。
  1.3  融资服务单一,产品创新不足
   目前的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主要是直接融资,无法发挥间接融资的作用。例如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获得融资,根据中小企业的需求设计私募债,或者帮助挂牌企业向银行贷款,融资服务单一,融资能力有待提升。
   产品创新不足主要表现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依然从传统的角度出发,站在自身的利益角度考虑,没有切实考虑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2  提升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融资能力的建议
  2.1  法律法规
  (1)明确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法律地位,将其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建立良好的市场规范。
  (2) 明确“区域性”的具体概念,国务院38号文仅限制交易场所有区域,但没有明确交易对象的区域性,20号公告也只是站在证监会的角度明确“区域性”的概念。因此,需要国务院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部门区域要求、挂牌企业所在地区域要求以及投资者所在区域要求3个方面明确“区域性”的具体内涵,这样也有利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健康运行,增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参与者的活力。
  (3) 构建市场监管体系。①由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直接进行自律管理,中央和地方政府间接协作监管。一方面,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直接监管能激发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活力;另一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间接监管能够保障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健康运行。②中央和地方政府同时协作监管。赋予地方政府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方面,调动积极性;另一方面,加强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
  2.2  国家制度
   (1)激发中介机构的活力,由中介机构推荐企业挂牌,一方面能够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特长,对拟挂牌企业进行调查,以及提供对拟挂牌企业的信息披露督导的专业服务;另一方面,能够降低风险,保障市场健康运行。中介机构对拟挂牌企业进行调查,把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交易所负责审核资料,一般在7个工作日就能得到回复,大大减少了审核时间,降低了投资成本,吸引了更多的企业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2)建立有效衔接的转板制度,实行中小企业自愿升板和退市,企业强制降板的转板制度。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之后,可以提出升板申请,例如到新三板甚至主板市场。同时,从主板市场退市的企业可以选择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这对于退市企业來说,也是很好的选择。
   (3)目前,国家政策和地方政策正在大力支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各省、市的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应该把握机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充分理解各项政策,推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帮助中小企业融资。
  2.3  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
   (1)创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产品,吸引投资者。目前,我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行的产品主要是私募债券。虽然各省、市的区域性交易中心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中小企业的需求,设计不同期限、不同品种的私募债,但是创新能力依然不足。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应站在中小企业的角度,考虑他们的需求,针对需求设计产品,进行产品开发,例如信用违约互换等,增强产品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信用违约互换又称CDS,为了规避风险,买方定期支付一定的费用给卖方,如果发生违约,卖方就要进行赔付。因为中小企业投资规模较小,投资风险较大,投资者作为信用违约互换的买方,可以规避投资风险,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作为信用违约互换的卖方,使投资者能够得到保障。
   (2)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要结合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适合所在区域的盈利模式和业务模式,建立多元化的金融平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例如可以考虑采取先挂牌后收费的方式,前期中小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不收取任何费用,挂牌企业成功融资后,再根据融资金额收取一定的费用。这样能够解决中小企业的后顾之忧,吸引更多的企业挂牌,投资者也能找到合适的投资机会,从而实现良性循环,增强整个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活力。
   (3)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应该继续完善挂牌服务,特别是针对挂牌企业的后续服务,帮助挂牌企业进行融资。例如及时了解企业的需求,将需求进行分类,再针对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融资方案,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决融资企业的后顾之忧。
  3  结束语
   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区域性约束过严、投资者数量和市场容量受限、融资服务单一、产品创新不足等问题,从法律法规、国家制度、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3个层面提出建议,提升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融资能力。
  参考文献:
  [1]龚海.浅析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股权融资模式的创新[J].财经界,2014(29):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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