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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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近年来,多种多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不断挂牌成立。本文结合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大背景,分析我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研究的现实价值,通过比较一些国内代表性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发现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提出发展建议。
关键词:农村产权交易所;产权流转;承包经营权
本文为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国家级试点评价与推进对策研究”(项目编号:TJYJ18-006)部分成果
中图分类号:F832.4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9年4月19日
一、引言
土地是关乎人民大众生活的根本,保证土地的各项产权运转高效便变得尤为重要。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1月2日颁布《关于指导农村产权流转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将人们关切的农户承包经营权列为主要交易对象,这一文件将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作用进一步放大。同时,在激发农村市场、加快农村资源流动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二、我国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一)我国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现状。《意见》指出,农村产权流转市场的建立需要符合我国国情,尤其在初步建设阶段,其主导和审批的角色均应是政府。在文件中,明确了盈利性质是公益性,单位性质分为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两类。2008年,我国第一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在成都建立。其成立的意义不仅在于为全国树立了试点示范的作用,同时代表着我国农村产权交易机制的成熟与完善。此后,专业经营农村产权交易的机构在地方政府支持下相继建成,如武汉、重庆等城市在政府的支持下均陆续注册挂牌自己的农交所。我国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经过这几年政策的保障、政府的高效管理,其建设基本完成。
(二)国内代表性农村产权交易所基本情况
1、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其成立于2008年10月,主要职责:主要涉及土地经营的经营权交易、投融资服务和资产处置。开展的业务除了常见的与农村土地和房屋相关的权利和指标交易外,还有资产交易和股权托管。经过多年发展,在规模、效益方面,成都农交所在全国范围内起到了引领标杆的作用。
2、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于2008年12月挂牌运营。作为一家当地政府组织成立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其平台内的交易进行规范,如有关农村产权的指标交易,同时对一些相关服务进行支持,如信息和咨询。目前,有以下主营业务:涉及到集体土地经营构建的使用权;包含各类园地、荒丘的各类农村土地、荒地的经营权等。
3、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作为我国中部地区第一家综合产权交易所,于2009年4月30日揭牌运营,即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主要职责与其他农交所基本一致。交易产品主要包括农村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农村集体及农户财产所有权等。
三、我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国内具有代表性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比较。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是一家国有企业,注册资本金为5,000万元。主要产权流转交易类型为:一类是关于农村产权交易的核心,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另一类是在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新型交易选择,如资产处置。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资本金为5,000万元,机构类型为事业单位,其主要交易同成都农交所核心业务一致,但不具备成都农交所的第二类交易业务类型。
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是一家国有企业,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农村产权主要交易类型同成都农交所核心业务一致,区别在于武汉农交所还进行以下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以及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的交易。
(二)我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通过以上信息比较分析,现阶段我国农村产权流转市场的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1、农村产权交易面临法律与制度障碍。农村产权的权利类型构成丰富,不仅包括使用权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收益权,同时还存在转让权。宏观上包括资源性产权和经营性产权。当前的发展环节中,农村资源性产权和经营性产权均出现了不同的问题。其中,农村资源性产权具体指耕地、四荒地、林地和养殖池塘等资源性的产权,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土地确权时进度迟缓,农村产权流转市场的交易核心就是各类土地产权,确权进度缓慢不利于市场的发展。依据现有研究情况,发现全国各省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确权口径不一致、技术不统一等问题。
对于经营性产权则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股权分配方面。面对个人持有股份与集体持有股份时,没有明文规定继承和放弃权利时享有利益。二是集体经济组织归口方面。目前,对于个人身份纳入集体经济组织规则不同,身份划分方式在各省市标准不同。三是股权管理方面。农村人口近些年随着我国城镇化的节奏,在当前以及未来一段时间存在流动是必然的,在这一过程中出现集体经济组织出现的股权划分问题。
2、市场主体定位模糊。产权交易市场包括产权等各类权利的交易流转,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作为基础的一部分,却存在市场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的现象。缺乏相应的法律主体地位,代表着我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缺乏作为市场主体在法律层面享有相应的权利,不具备独自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地位。
3、公益特征不明显。根据《意见》精神,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定位于非营利性,但是实际运行中采用了市场化性质突出的公司制管理模式,采用现代企业的模式运作。将平台采用市场化经营,却要保证非盈利性的特征,这一现实矛盾同样抑制了市场的发展,不仅从微观层面制约着农民以及其他个人的产权交易,还在宏观层面限制了农业、农村的发展。
4、交易种类和内容参差不齐。我国目前成立的各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自主运营,由于地域性造成的差异显著,交易种类面临较大的差异。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为例,其主要交易与土地权益相关的农村产权,且只有三类,即主营业务仅立足于重庆地域。在全国范围来看,大部分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种类、数量、内容差异大,有的交易类别不满十种,有的则多达几十种。 四、我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建议
(一)进行顶层设计,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行政法规。《意见》提出虽然政府主导我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发展,但是也需要发挥市场的作用。所以,在党中央提倡建设法治国家的环境下,推动建立一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政法规是必然的。此时,需要规范农村产权交易参与方的秩序,明确参与方之间的关系。参与方包括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即国资委、财政局等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立法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强调该市场的性质。依据《意见》精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定位于公益性机构,消除信息不透明现象,合理保护交易方的权益;(2)法律需要贯穿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环节,明确市场法律主体地位。有必要明确其在法律界限内的主体地位,享有应有的权利及相應的义务。
(二)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职能。具有非营利性质的公共服务类业务和市场化业务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主营业务。在发展初期,政府职能部门可以负责运行工作,但随着市场完善发展,交易不断成熟,具有营利性质的市场化业务可引入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主体应该在行政力量发挥作用的同时,积极发挥市场的作用。面对农交所与行政部门职能模糊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优化业务类别,继续拓展市场化业务,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使行政力量的作用逐渐淡化。
(三)扩大交易品种,提高宣传力度。面对当前各地交易品种种类和内容差异大的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实地调研,确立当地所需交易品种。在全国范围内,为了提升市场交易的积极性,需要进一步便捷手续,推动市场的入场交易,进一步为振兴乡村经济提供便利。围绕农户承保土地经营权、林权,拓展交易品种,扎实推进多元化交易,促进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加快农村生产要素的流动。在宣传方面,可以通过报纸、公众号、广播、短信、新媒体、宣传车多种手段,在意识方面入手,助力市场的繁荣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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