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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行动困境、治理逻辑与政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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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垃圾分类是现代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城市治理的难点问题。從我国的垃圾分类历史进程角度出发,分析垃圾治理难题产生的社会、经济及体制原因,考察当前我国各地实行垃圾分类政策的不同模式,剖析垃圾分类存在的三大行动困境及系统性失灵,在对垃圾属性重新认识的基础上,提出垃圾治理的制度—经济—技术叠加逻辑,基于系统思维推动垃圾管理向垃圾治理转变,构建现代化垃圾治理政策体系。
  关键词:垃圾分类;治理模式;行动困境;治理逻辑;政策路径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9092(2019)06-0108-007
  一、引言
  中国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带来城市生活垃圾总量的快速增加,环境压力随之变大,为改变末端处置能力过度依赖焚烧处理的局面,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的比重,从前端开始做好垃圾分类十分重要。而且,垃圾分类作为一种亲环境行为,本身就体现一个社会、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是践行生态文明理念的具体表现。垃圾分类做得好不好,是检验一个城市治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垃圾分类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垃圾分类政策从中央到地方探索了十几年,效果不尽人意,有必要对此进行回顾、反思。关于垃圾分类研究文献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大主题。
  一是关于居民垃圾分类行为研究。国外文献较早地研究了居民生活垃圾循环利用的影响因素,并构建关系模型,比如生活垃圾循环利用行为决定因素模型,一体化生活垃圾管理模型,生活垃圾管理行为概念框架;台湾学者CHU和CHIU基于计划行为理论构建了影响垃圾再循环因素的整体性模型,这些影响因素包括态度、主观规范、知觉行为控制和主观道德义务等。曲英、朱庆华提出公共教育和宣传、个人因素和心理因素、情景因素对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循环利用态度有影响,并进而影响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循环利用行为的实施。陈绍军通过实证分析了居民高意愿低行动的行为悖论,他指出影响垃圾分类意愿和行为的因素并不相同,前者主要受认知和态度、个体特征、推动措施的影响,或者则取决于情境因素/便利性、认知和态度。韩洪云认为,以社会网络、社会规范和社会信任为要素的社会资本,对提高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水平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文化背景也是调节居民资源节约行为的因素。徐林等人较为全面地梳理了垃圾分类行为影响因素,并识别了非正式回收系统,论证其在城市垃圾分类中的积极作用。居民行为是影响垃圾分类效果的重要变量,上述文献对此做了大量的实证研究,为完善垃圾分类监管政策提供了微观基础。
  二是垃圾分类政策研究。围绕政策执行的难度,孙其昂等人认为,“生活垃圾”分类和“生活垃圾分类”的治理对象不清、公共行动规则和私人生活逻辑的治理机制断裂以及国家行动者和社会参与主体的治理关系不对等,构成生活垃圾分类实践困境的三种内在张力和“症结”所在。陈那波、蔡荣从政策科学的角度分析了垃圾收费政策试点失败的原因,研究发现,试点过程中行政资源和目标的”漏斗”属性、试点的程式化和多点运作等特征消解了试点的目的和作用。
  垃圾分类是一种典型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行为,其影响因素涉及道德约束、环保态度、环保意识等内在因素和法律制度、教育水平、政府管制手段等外部因素。关于诱导居民参与分类的政策方面,鲁先锋认为,需要重视法律规导、政府管制、经济惩罚等外压机制与思想教育、经济补偿、舆论支持等诱导机制的共同作用,王树文等人根据公众参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不同程度以及政府管制程度的强弱,构建公众参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三种模型:即公众诱导式参与模型、公众合作式参与模型和公众自主式参与模型。
  关于政策执行方面,吴进进(2012)、陈子玉等人(2016)运用政策执行的模糊—冲突模型分析垃圾分类政策执行过程,研究发现,高模糊—高冲突的垃圾分类政策是一种象征性执行政策,无法真正落实;其他学者运用政策网络、史密斯模型、马萨模型等理论分析了垃圾分类政策执行的过程机理。
  总体上,现有文献聚焦于分类行为和分类政策两大主体,研究对象还不够精细,学科背景和研究方法稍显单一,正如陈兰芳等人指出,垃圾分类回收研究缺少对垃圾合理分类的技术性研究,缺少运用空间分析方法对垃圾分类回收行为空间属性的研究,没有考虑影响垃圾分类回收行为的社区因素,没有充分考虑居民愿意为分类回收支付的时间和费用。垃圾分类看似小事,实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现有文献主要关注居民和政府两大主体的行为分析,缺乏对该对象整体性把握、系统性理解;过多地把垃圾分类看作是社会问题,而忽视其经济本质和技术特征。本文拟解析政策实践的困境及系统性失灵,提出垃圾治理的制度逻辑、经济逻辑和技术逻辑,构建垃圾分类的治理路径。
  二、垃圾分类管理的困境及系统失灵
  垃圾分类工作从2000年在全国八个城市开展试点走到今天,历时近20年,在基础设施改善、机制创新、分类模式等方面取得了不少成绩,建筑垃圾、餐饮业餐厨垃圾得到较好的治理,但是居民生活垃圾治理进展缓慢,居民的分类参与率和有效分类率普遍不高,不少地方甚至不足10%,从而给城市的垃圾处置能力提出严峻挑战。当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在社会化、市场化等方面开始新的尝试,但是仍然覆盖面小,居民参与率低,有效分类率不高,工作推进难度较大等问题。
  (一)垃圾分类管理的三大困境
  1.居民方面:“高认知、低行动”矛盾
  理性经济人的设定可以很好的解释大部分居民不愿主动进行垃圾分类的现状。不同调查结果显示,很大一部分人不愿主动进行垃圾分类的原因是觉得麻烦。不论知不知道如何垃圾分类,这部分居民相比较在家庭或者社区垃圾收集时分开包装并在大量垃圾中进行仔细分类,他们更愿意直接混合投放,以节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产生知行背离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端集运和末端处置的不分类。在当下,大多地区政策制度只注重垃圾分类的源头处理,而在收集转运和终端处理过程中,重视程度不高,仍然采用混合装运和混合处理的形式。这一举措无疑会大大挫伤居民的积极性。这也是造成部分社区居民在垃圾分类投放上“意愿—行动”高冲突的重要原因。   还有一部分社会因素的影响,比如在社区周边的废品回收站。这些回收站在回收垃圾過程中实行的是有偿回收,即大众所熟悉的废品回收。在这一因素影响下,很多居民将自身产生的垃圾进行简单的可回收与不可回收分类后,将可回收垃圾全数出售,而其他垃圾则混合丢弃。
  2.政策方面:垃圾分类单一目标与城市发展整体目标冲突
  在城市垃圾分类目标上很多城市只注重表面工作,建设形象工程,却忽视了城市垃圾分类的目标在于促进资源的可回收利用以及对环境发展的可持续性保护,挖掘循环经济在城市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即便是在垃圾分类考核指标方面,也仅仅设置小区分类覆盖率、居民分类参与率等指标,缺乏整体的、系统性评价指标。
  在流动人口与城市形象方面,大量拾荒者在一定程度上对垃圾分类回收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给市容治安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据统计,目前全国有超过230万的拾荒者,分布在全国各地。因此如何规范从业人员,成了城市管理者的当务之急。在这方面,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巴西的“拾荒者合作社制度”值得借鉴。为解决城市垃圾回收问题,巴西将分散的拾荒者组织起来,规范回收大军的同时,又增加了就业岗位。
  在经济增长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不少地方政府仍然以追求GDP为首要目标,大量生产、大量浪费、大量污染的传统增长方式仍有市场。快餐外卖垃圾、电商快递垃圾都是低质量增长方式的后果,对环境造成巨大压力。
  3.运行:“投、集、运、处”脱节
  生活垃圾前端分类市场化的效率高于政府直接包办,但仅靠市场手段无法根本解决全过程分类这一问题,这其中很大一部分的原因在于“垃圾分类投放斗分类收集斗分类运输斗分类处理斗分类利用”的“全产业链”未建立起来。企业承包的垃圾分类过程并不完整。由于存在“投、集、运、处”脱节,混投、混装、混运、混处,导致中后端分类可利用价值大大降低甚至成本高昂。
  (二)垃圾治理存在系统性失灵
  垃圾分类研究涉及环境科学、经济学、社会学、公共政策学、法学、行为科学等多学科知识,但目前多数情况下各学科自说白话,真正将各个学科理论层面的知识储备归纳并综合运用起来的有关研究少之又少,相关政府政策也往往从单一视角出发,经常出现所谓“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治理方式不能向长远目标看齐。在经济学中,关于外部性、公共物品、市场失灵、产权制度、激励机制、信息不对称等方面有太多的理论工具可以用来分析垃圾分类问题,却缺乏相关的综合性研究方法。
  此外,我国垃圾处理流程存在一些系统性和要素性问题。系统性问题主要是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环节、物质利用环节的缺失,这些问题削弱流程结构的完整性和适应性。要素性问题主要有主体缺失、方式方法及目标单一,收运作业市场化程度不高,生产者责任缺失及垃圾处理主体与排放主体分离等,这些问题削弱要素所在处理环节的作用,影响流程的功能。
  在实际处理各个环节过程中,又存在处理能力严重不足、各种处理方式比例不协调、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不力、物质利用环节的缺失、收运作业市场化程度不高、生产者延伸责任缺失、垃圾处理主体与排放主体时空分离、政府与企业的对接缺少市场选择、垃圾处理定价方式不合理、垃圾治理战略规划不周等实际问题。
  综上,传统垃圾治理中所面临的委托代理、市场和政府失灵、信息不对称、信息缺失、集体行动的困境与自然系统的复杂叠加,在垃圾分类过程中形成了一个棘手的局面,共同构成系统性失灵现象。其中,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消费的外部性和缺乏市场机制运作两个层面。经济发展导致居民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过度消费以及商家的过度包装却致使废弃资源的产生日益增长,而市场却缺乏有效手段解决这一市场的外部问题。此外,如前所述,垃圾分类四环节的全产业链未能有效建立,经济体系脱节,市场普遍缺乏有效的市场运作机制去高效便捷地处理过度的垃圾问题。
  垃圾分类的政府失灵体现在制度体系不完善和信息不对称等多个层面。首先从管理机制上看,生活垃圾的回收处理的管理部门多,协调难度大。在垃圾分类处理的各项环节常常出现由于责任界线不清导致的责任互相推诿现象。其次从政府职能上看,生活垃圾社会公益属性很强,政府在这方面属于第一责任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政府职能经常出现缺位,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垃圾分类问题的滋生和发展。最后从政策支持上看,可回收物的回收处理,如果没有适当的政策支持,仅靠市场价值规律难以驱动。目前,全国大部分地方没有出台支撑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的财政政策。在用地政策方面,全国都没有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设置给予用地规划政策的支持,导致回收网点没有生存空间,不可持续经营。此外,公用事业的管理成效、公共设施建设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有关信息在政府和百姓之间的不对称也是政府失灵的重要表现。
  政府失灵也包括体制制度层面的问题。从体制上看,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和利用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再利用各个层面,涉及到地方住建、城管、市容、环保、教育、工业与信息化、发改、交通、公安、国土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只有所有的环节统一管理、协同配合、有效联动,才能形成一个闭合的垃圾分类处理管理链,真正实现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目前,这些链节间实际是孤立和碎片化的。
  垃圾分类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公益行为,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公益行为并未得到广泛响应,出现所谓的“志愿失灵”,即志愿组织在提供志愿服务、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所产生的功能缺陷和效率困境。需要从组织资源的优化配置、社区参与的制度设计、政府购买服务的支持体系、政府责任边界明晰等方面入手。
  三、垃圾分类的治理逻辑
  (一)重新认识垃圾的属性
  从物质属性层面来看,垃圾是污染物,也是功能性的消费品转化成的低值易损品或废品、有害品。确定垃圾的污染物属性定位之意义在于影响相关方对垃圾分类的态度,进而从根本上改变人们对垃圾分类的看法。首先是垃圾产生者的态度,这些产生者包括居民和单位,因为垃圾是生活环境的首要污染源,不仅时刻危害着人们的身体健康,还对公共资源本身产生持续性的消耗,因而垃圾分类的过程与我们个体自身以及各类单位都息息相关。基于此,污染者担责是情理之中。其次是政府管理者的态度,垃圾是消费后的产物,消费就是资源消耗,既是商品功能的丧失过程,也是物质能量的转换过程。从自然科学的角度来看,垃圾产生过程导致能量的失衡,未能得到及时处理,日益增多的垃圾污染将会引起碳排放的过度,属于熵增过程,垃圾分类处置有助于削减熵增。   从经济属性来看,垃圾处理是公共服务,为社会提供准公共物品,垃圾的分类处理涉及到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管理,作为公共治理的重要议题,它的有关处理方式可以大量的参考其他公共设施和事业的运营管理模式。此外垃圾既是动脉产业与静脉产业的连接点,也是个人消费外部性与社会成本补偿的体现。
  最后,从社会属性来看,垃圾分类过程中私人消费行为与社会公害问题交织,具有一定的民生及公益属性,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治理。
  (二)垃圾全生命周期视角:制度逻辑、经济逻辑与技术逻辑的耦合
  1.准确把握垃圾全生命周期的难点
  垃圾分类贯穿垃圾全生命周期,不仅仅限于源头,还包括过程和末端,而且每个环节难点都不一样。基于全生命周期,按照杭州市的垃圾分类经验,可将分类工作划分为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四个环节。
  分类投放的难点是涉及主体复杂多样、点多面广。相关利益主体既有居民也有机构,既有生活消费产生的,也有经营活动产生的。就居民层面而言,既有城乡分布的空间差異,也有城市社区物业管理的不同状况,这些情况直接影响垃圾分类行为的实施、监督和考核。
  分类收集的难点是收集活动密度低、物流成本高、二次分拣利润低。由于缺乏集中统一的规格类型,废弃物形状各异、大小不一,分类收集难以形成规模效应,平均成本高,单靠自生能力不足以覆盖收集成本。在政府财政支持力度不足的情况下,分类收集难以为继。
  分类运输的难点是市政环卫部门缺乏监督考核和激励机制。由于法律不健全,市政环卫部门在垃圾运输的过程中缺乏对分类后的垃圾进行分类运输,没有按照通行的做法将再生资源和厨余垃圾分开,由于缺乏对混装运输的约束性制度,运输车辆的配置就很难落实分类要求。再者,分类运输涉及前一个环节即分类收集和后一个环节分类处置。前后两个环节如果无法协同,分类运输也难有作为。
  分类处置的难点在于处置主体目标利益不一致,末端环节治标不治本。在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垃圾焚烧将是垃圾处置的主要方式。垃圾焚烧运营商的利益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提高垃圾的燃值、控制垃圾燃烧的成本、实现发电量的高产出是其高效益运营的要求。再生资源的分类回收意味着可燃垃圾的分类析出,显然,这与运营商的经济利益相悖。厨余垃圾的析出固然有助于提高垃圾成分的燃值,但是由于末端分类难度大、成本高,运营商的分类动机不显著。厨余垃圾的水分过大会加大燃烧成本,不利于焚烧设施废气达标排放。
  2.制度逻辑:政府的作用
  政府在垃圾分类治理层面的作用可以借鉴其他公用事业中的监管职能,首先是做好规划。即在政府编制上增加或精简政府有关部门的科层编制,避免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与处理的政策推进和执法处罚过程中推诿懈怠等现象的发生,使整体工作效能进一步提高。从政府层面应该成立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并结合实际情况实时立法规范,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与处理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和管理,理顺管理层级和部门间协调机制,改变现行多头管理的局面的同时在社会范围内强调垃圾分类的重大意义,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其次是加强引导。这种引导不单是对社会居民层面的积极教育和鼓励,还包括对市场机制引入的积极引导。第三是规范作用。即对所有参与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约束。前端的分类投放方面,居民、商户、法人机构都是生活垃圾的产生者,需要在法律上界定其责任,政府为社会提供垃圾处理的公共服务,上述主体在享受这种服务权利的同时也要尽到分类投放的义务;针对收集、运输和处置环节,政府也要对相关经营主体的分类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进行考核评价。
  3.经济逻辑:市场机制的作用
  尽管垃圾分类是政府强制推行的一项公共治理活动,但是其中不乏市场的力量。市场发挥作用的前提是:物资本身需要具有很高的再利用价值;回收再利用的成本必须很低,至少低于再利用收益;在整个物资利用的体系中,回收料占新物料的比例要比较高。企业因逐利原则,对市场的敏感性更强,在经济活动中能够促使资源更有效配置,因此,在生活垃圾分类与处理工作中,只有存在这个前提,企业就会自动成为直接的服务提供者,政府主要是对企业实施控制和监督,必要时可以运用行政强制命令以保证公共项目运行有序、公共管理目标得以实现。垃圾分类的利益驱动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资源化收益,包括分类后可回收物的再利用、餐厨垃圾的综合利用、可燃垃圾的能量回收;二是补偿性收益,即通过政府财政补贴将生态效益贴现为居民和企业规范分类的现实收益企业,包括社区物业、居民、第三方服务的奖励;三是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主要是覆盖收集、运输、处置的成本。
  在当前城市的生活垃圾分类与处理工作中,政府应作为一个制度安排者对垃圾从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各个环节进行统筹规划,充分调动积极性,为整个项目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吸引企业充分参与垃圾分类服务,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节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与处理项目产出最大化。此外,由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与处理不能仅靠政府强制推行,也不可能完全市场化,能否发动全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就成为工作开展顺利与否的关键。
  从上述三方面看,资源化收益可自动启动市场机制,不过需要做好前端规范分类投放,投放越准确、分类越精细,资源化成本就越低,回收企业和再生资源企业收益就越高;因此,就需要释放补偿性收益,激励参与分类的居民和其他组织规范投放、精分细分。
  4.技术逻辑:系统协同作用
  垃圾是消费废弃物,在成分的复杂性和形式的多样性上,垃圾不逊色于消费产品。其特点是排放主体多、生命周期环节多、终端处置方式多,按照“三化四分”原则,垃圾分类管理涵盖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四大环节,涉及到废弃物管理、逆向物流、垃圾处理三个技术领域。因此在垃圾分类管理上,还需要尊重科学规律,理解其技术逻辑。
  在系统设计上,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四个环节前后要配套衔接,形成高效顺畅的系统。“四分系统”关键在一头一尾,即分类投放和分类处理。现实的问题是前端分类投放是明显的短板,前端分类投放准确率较低,制约了后端分类处理设施的运行效率和污染控制效果;反过来,后端处理设施不到位和低效率又影响了前端居民分类的积极性。   在物质流体系构建上,四分系统中,遵循逆向物流思维,四类废弃物要各归其位、各畅其流,每一类物质的源与汇精准对接,可回收物收集要与废品回收利用系统对接起来,有害垃圾的收集要与危险废物收运系统对接起来,厨余垃圾收运要与整个生物质的利用对接起来,其他垃圾则进入焚烧厂(部分地区可卫生填埋)。
  在实施分类活动中,分类设施的布局和设置要对接居民消费习惯和排放习惯,不能想当然、理想化;分类要求和设施建设要结合街道经济条件和空间条件,因地制宜;回收体系建设要协调既有利益格局,避免过度人为破坏长期形成的产业链;利用大数据,及时反馈垃圾产生量和分类率,保持垃圾细分程度要和末端处置能力、工艺、条件之间弹性适应,防止处理设施吃不饱或吃不了。
  在垃圾分类管理技术层面,投放点、集置点、回收網点的合理布局需要科学设计,分类收集运输的车辆配置、路线设计、时间安排也要进行准确测算,回收利用、生化堆肥、焚烧、填埋等分类处置方式在产能设计、工艺水平、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方面也要进行运筹管理。
  四、构建垃圾分类的现代化治理体系
  垃圾分类是垃圾治理的基本途径,其“三化四分”基本原则贯穿垃圾治理的全过程,也构成城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需要在体制、法制、机制、主体、手段等方面构建现代化垃圾治理体系。其中,体制是前提,流程是基础,能力是关键,法治是保障。
  (一)理顺垃圾治理体制,完善垃圾治理机制
  按照“三化四分”原则和要求,明确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四个环节涉废相关部门职责、权利、职能;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科学核算垃圾治理成本,建立垃圾治理的投入机制和成本分摊机制;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将生产者纳入垃圾治理体系,界定生产者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等。
  依据国家发改委《绿色发展价格机制》提出树立“谁排放谁付费”、“谁污染谁治理”的观念,建立垃圾收费、生态环境补偿、转移支付等政策机制,形成垃圾治理活动成本收益内部化机制。尝试推行厨余垃圾本地消化的做法,通过厨余垃圾源头分类投放、破袋回收,提高厨余垃圾的纯度,为后续生化堆肥产业化做好准备。
  (二)培育垃圾分类主体,选择科学分类方式
  需要澄清的误区是,政府不是垃圾分类的唯一责任主体,需要确立一个新的观念,就是垃圾分类不是公益活动,不是学雷锋,而是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垃圾分类投放环节,主要责任主体是居民家庭或个人。同时,发挥物业公司、社区、企业等多个主体在各自领域的信息优势和资源优势,分别配置相应的职能。物业公司作为居民生活服务和物业管理的经营主体,其职责不能仅仅局限于环卫保洁,垃圾分类也是其工作范围,这一点需要政府在相关法规和行业监管政策中予以明确规定,切实发挥物业公司在垃圾分类中的作用。
  当前各大城市在分类标准上大同小异,但是对分类称谓的科学性缺乏评估,导致居民认知模糊和操作不便。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文明建设状况,需要采取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分类方式。
  前端(居民):采取低冲突—高模糊的执行政策,干湿分离;推动从居民诱导式参与逐步转向、合作式参与,进而实现自主式参与。
  过程(企业、社区、物业公司):采取低冲突-低模糊的执行政策,比如典型的三化四分方式,实现市场驱动、经济激励,做到专业化、规模化、网络化。
  (三)细化垃圾治理内容,丰富垃圾治理手段
  围绕垃圾全生命周期四大环节,细化垃圾分类的要求,明确分类规范,加强能力建设,需要在政策设计、管理优化、技术运用、经费投入、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构建垃圾治理绩效评价体系。
  垃圾治理涉及部门多、主体复杂,垃圾处理技术工艺、装备设施多种多样,在治理手段上需要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包括运用法制、经济、科技、宣教、社会动员等手段,特别是随着智慧城市建设的大力推进,治理方式也更应注重使用信息化的手段。
  (四)衔接源头和末端,提升垃圾治理能力
  当务之急是提高末端处置能力,加快垃圾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垃圾焚烧设施、循环经济产业园区、静脉产业基地、生物堆肥加工厂等;其次是强化政策执行能力,对不按规范分类的居民小区、企业、机关、商户实施有效的处罚;加大垃圾分类信息化运用,全面掌握垃圾分类信息,为科学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垃圾源头分类水平直接决定末端处置方式和处置效率。政府部门需要加大宣传,科学普及分类投放与终端处置方式之间关系等相关知识,让市民了解焚烧和填埋后果的客观事实,增强分类自觉性和准确率。
  (责任编辑:林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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