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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入股:失地农民利益保护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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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在城市化的建设过程中,农民因为失去耕地而导致的社会问题日益明显。不完善的征地制度使农民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土地入股的方式对农民进行利益补偿,能够有效缓解因征地而导致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平稳发展。
  关键词:土地入股;农民利益;保护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23-0063-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301;F323.89            文献标志码:A
   因征地而导致的农民利益损失及社会问题,正日益成为当今社会所关注的热点话题,在征地过程中如何保证农民的利益引发的人们的广泛关注。党中央关于农民征地问题发布的文件明确指出,征地是要建立在严格遵守法律、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并保证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不仅如此,还要在完善补偿机制的基础上,对失去土地的农民进行职业技能的培训,加强对农民职业转型及其后续保障的执行力度和监督力度。
  1  征地过程中农民利益受损的情况分析
  1.1  在征地中利益受损的农民规模
   在城市化发展的进程中,大规模征地导致大量农民失去耕地,其中因为违规征地导致受损的农民数量占总征地规模的25%左右,甚至在一些地区比重高达80%。在庞大的农民群体基数下,因违规征地导致受损的农民数量约为4 800万左右。这个数字还会随着《全国土地利用总规划提要》下开展的土地征用不断增长,预计到2030年全国直接或间接失去土地的农民达到7 800万左右[1]。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规范征地行动,失地农民的规模还会不断增大。
  1.2  征地导致农民利益受损的实际状况
   在征地过程中,由于不规范操作导致失地农民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失,严重侵害了失地农民利益。征地补偿费用低,导致农民难以维持生计。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在征地中,对农民补贴的费用最高5万元/667 m2,最低只有几千元,而征地补偿在总开发项目中所占的比重最高不到13%,最低只有0.8%,可想而知农民在征地中得到的安置补償微不足道,难以保障农民的长远利益。
   征地后农民的生活水准大幅下降,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农民的生计依赖于土地,在失去土地后,农民无法像城市居民一样享受社会福利保障。据不完全统计,征地后只有不到10%的农民生活质量提升,而近60%的农民生活水准下降甚至彻底失去生活保障。
   征地后,农民就业问题日益凸显。农民以土地为生,在失去土地后,由于文化程度的限制以及就业技能缺失,导致农民在失去土地后再就业十分困难。失地后,农民的社会权益受到极大损失,生活难以为继。在政治权利上,失地农民难以享有如村民自治、选举、管理等权利;在社会福利上,失地农民无法得到住房、医疗、教育等福利保障;在经济上,失地农民失去最根本的经济来源,微薄的补偿款无法维持农民的长久生存。
  2  土地入股的积极作用和意义
  2.1  通过产权确定,有效保障了农民的利益
   土地入股是将农民经营主体与公有制相结合的一种制度创新,通过法律明确农民与土地之间的经营关系,保障了农民的权益不受损害。除此之外,对土地拥有股权的农民群体联合起来形成土地股份合作组织,以集体的形式与土地开发公司进行合作商谈,最大化地保证了农民的利益。
  2.2  提高了农民的实际收入
   通过土地入股,使农民拥有土地的增值受益权,打破了以往农民失去土地就失去了生存基础的局面,拥有土地股份的农民在土地开发增值的过程中获利,从而提高了农民的实际收入,在此基础上,农民可以突破土地的限制,从事非农业生产,同时获得生存保障,为农民争取了应得权益。
  2.3  是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石
   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生存的保障也是直接的经济来源,失去土地的农民将会失去与土地相关的一切保障和权利。而通过土地入股,以土地的使用权和直接经济收益为代价,交换给农民长期的红利收益,在一定程度就等同农民长期的社会保障,使农民能够安心从事其他生产。
  2.4  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信心
   在传统观念上,农民对土地有极重的感情,土地可以给农民带来更大的安全感,而维护这种安全感与对土地的依恋情怀正是维持社会稳定的关键之一。土地入股,为农民提供了长久的经济收益,降低了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的不安感,稳定了失地农民的情绪,对稳定征地后的社会局面有重要作用。
  3  完善土地入股的措施
  3.1  完善征地制度,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
   首先,完善征地制度需要从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约束征地行为规范,征地需要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坚决杜绝滥用国家权力进行征地。其次,要完善征地补偿,补偿标准一定要遵循科学的原则,既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要保障农民在征地前后的经济水平相一致,确保农民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再次,要规范和约束征地程序,政府要加强对征地目的的审查力度,征地目的和过程应完全遵守法律标准,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在征地公告阶段制定详细的公告程序,确保公告的合理性和透明性;完善补偿程序,规范征地后补偿程序。
  3.2  加快农民社会保障的建设脚步
   征地后政府需要妥善安置失地农民,政府要做到公平公正,一切以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要在基层的政治活动中保障农民的权利,加强村民的自治职能,通过民主选举,选出最能够代表和反映村民切身利益的组织机构来维护村民的利益;在征地后,原有的基层行政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因此为了更好地反应村民的诉求,需要探索新型组织结构,例如成立相关的失地农民协会,代表失地农民向上层领导组织反映失地农民的诉求。
  3.3  完善农民权益保障机制,加强农民权益的执行和监督力度
   征地后,政府要及时对失地农民进行合理妥善的安置,需要保障农民的最低生活要求,以维持失地农民最低的生存需要;要对失地农民中的老弱群体进行专项保障,给予老弱病残以优待;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的范畴,防止失地农民因医疗丧失基本的生存能力;对于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要加强重视,对失地农民优先进行岗位安排,对自主创业的农民要给予再就业补助,帮助农民完成二次就业。
  4  结束语
   征地对农民存在很大影响,而失地农民成为征地后的主要社会遗留问题,通过推进土地入股政策,可以更好地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增加农民收入,同时也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张立平,钟涨宝.土地入股:失地农民利益保护的有效方式[J].统计与决策,2007(10):53-55.
  (编辑:季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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