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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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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农民成为失地农民或被征地农民。失地农民不同于农民和城市居民,其养老成为难题。雄安新区作为“千年大计、国家大事”,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必然面临同样难题。如何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构建适合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体系,是值得探讨的社会性问题。
  关键词:雄安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23-0052-02         中国图书分类号:D632.1         文献标志码:A
   2017年4月1日,我国设立国家级新区雄安新区,涉及保定市雄县、容城、安新3县及周边部分区域的37个乡镇,涉及常驻人口达104.71万人。雄安新区作为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的重要地域,以建设绿色智慧城市为目标和方向,将建设成为经济繁荣、信息发达的现代化城市。
  1  雄安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现状
  1.1  被征地农民政策保障情况
   对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目前存在3种模式。第一种为直接纳入现有保障体系中。被征地农民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同等级,也可以根据工作情况选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第二种模式为建立专门适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例如以入股分红方式,让失地农民参与红利分配。第三种模式为企业和农民直接对接。企业将征收土地的一部分资金,为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购买被征地保险,以保障其未来养老权益[3]。
   雄安新区对被征地农民采用的补偿办法有两种,一种为一次性补偿,一种为上述第二种模式,采用入股方式让被征地农民共享新区发展成果。
  1.2  被征地农民再就业保障现状
   2017年河北省人社厅印发《雄安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培训实施方案》,促进雄安新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工作。从培训模式上来看,择优确定培训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高等院校、技工院校等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联合施教,结合雄安新区被征地农民自身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内容涉及公共服务、新兴产业、手工业、现代服务技能、“互联网”新业态及创业等。培训涉及产业有家政服务、养老护理、育婴、交通、保安、物业、绿化、快递、电子商务、美容美发、餐饮、旅游、营销和管理等[4]。
  1.3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现状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权益,我国出台《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确定参保人群为16~60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缴费方式为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承担,比例为2∶3∶5。对60周岁以上男性或55周岁以上女性,个人可以不缴纳保险费,当地政府社保部门从土地征用款中扣除部分资金购买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15年。鼓励45周岁以下男性或40周岁以下女性再就业,使被征地农民掌握新的劳动技能,再就业后加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项目。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100~800元的分档次缴费。根据2017年河北省相关规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280元/月,城市居民为500元/月。
  2  雄安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问题
  2.1  被征地农民保险意识薄弱
   被征地农民学历较低,能从事的工作有限,收入水平有限,很难保障其基本生活。同时,农民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不懂得靠保险转移风险。保险公司诚信危机日益凸显,被征地农民对保险公司缺少信任。被征地农民对保险知识认知少,缺乏理性思考。这些原因使保险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2.2  被征地农民保险政策不完善
   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能保障失地农民养老需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只适合有再就业能力的人。对于失地后选择加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接受一次性接受土地征收款或者分红的形式入股等内容,没有对被征地居民进行讲解。
  2.3  政府财力不支,服务意识有待提高
   年满60周岁男性或年满55周岁女性并不需要缴纳保险费,而是由政府支出保险费。新农合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选择档次提升及政府补贴提高。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保险人数逐年增多,财政难以支撑。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问题需要财政、土地管理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部门联合协作。各部门应当提升服务意识,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权益。
  3  构建雄安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的对策建议
  3.1 提升被征地农民保险意识
   被征地农民学历水平低,对我国及河北省出台的相关政策了解甚少,缺少对政策性养老保险及商业性养老保险的认知,没有意识到各项养老政策与未来养老权益的关联性。政府应当明确构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性,做好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被征地农民选择合适的养老保险方式,促进商业性养老保险发挥作用。
  3.2 建立健全政策法规
   完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制度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权益的重要前提。应根据我国相关政策法规拟定符合新区实际的具体实施细则,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以政府为主体,以人社厅、财政、审计、土地等部门为成员,落实相关政策和责任。发挥纪检监督作用,保障农民权益,确保政策有效实施。完善城乡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養老保险间的转换政策,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延续。
  3.3 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需要确认参保群体、参保年龄、参保标准、缴费水平等指标,制定符合当地经济发展与养老需求的标准,对不同年龄人群采用不同养老保险方式。对60周岁以上男性或55周岁以上女性可以按照现有制度直接享有政府负担的养老保险,其养老金水平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对50~59周岁之间男性或45~45周岁之间女性,要促进其再就业,根据自身能力选择缴费等级,加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50周岁以下男性或45周岁以下女性,进行再就业培训,对符合要求的加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对不符合条件的加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有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要注意同时发挥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
  4 结束语
   失地农民是城镇化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应综合考量,借鉴已有经验,科学创新,提升被征地农民保险意识,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养老保险制度。各部门要协调联动,带动政策落地实行,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权益。
  参考文献:
  [1]范千千,陈松奕.雄安新区失地农民社保问题研究[J].智库时代,2017(9):103-104.
  [2]贺桂华,黄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研究[J].农业经济,2019(6):75-76.
  [3]卓锴化,施冀.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J].财政科学,2019(3):132-139.
  (编辑:郭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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