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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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了能够更好的确保我国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我国在合同法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工程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然而,在实际的施行过程当中往往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在对合同纠纷进行裁定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就这一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解释性文件。在本次论文的研究過程中,主要对于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进行简要的分析,其中包括了对受偿范围以及如何行使该项权利的概述。希望本次论文的研究能够为后续工程价款法律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
关键词:工程价款;合同;优先受偿;范围
1 绪论
随着我建筑行业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逐步的踏入了房地产行业,与此同时,我国建筑施工行业也逐渐变得混乱。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当中,甲方拖欠工资的现象层出不穷,对社会的和谐以及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为了能够更好的解决这一问题,从而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在1999年对《合同法》进行重新的规范,从而设定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限。随着这一政策的出台引起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广泛认可。截止到目前为止,有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研究仍然是我国法律界的焦点。在本次论文的研究过程中,主要是以优先受偿权作为研究目标,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对建设工程中所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针对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以及行使方式进行必要的说明。
2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针对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范围的制定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甲方和乙方的经济收益。除此之外,对于底层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更是有着直接的影响。对于优先受偿权范围的界定,需要对其进行综合考虑,如果限定过于宽泛,那么将会失去该项法律的基本意义,从而导致不公平现象的存在。如果限定过于狭小,那么 将会对乙方的权益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如果才能够对优先受偿权进行合理规范是目前人们所关注的焦点问题。
在最早的合同法中,并没有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在2002年,我国出台了《优先受偿权批复》。在此其中,进一步针对于劳务报酬以及材料款项进行了范围的规定。该项措施的出台,明确的规定了工程实践当中,由乙方所承担的工人工资和材料款项属于优先受偿范围。由于该项措施的出台,对于工人工资以及材料款这两项的优先受偿权已经不存在任何的争议。
在工程建设的过程当中,垫资款是出现最多的一笔款项,所谓的垫资款,其主要指的是在建设过程中,甲方没有按照事先的约定对工程款进行定期支付,从而导致乙方自己垫付的相关款项。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针对于垫资款的处理也产生了极大的变化。在1996年,我国建设部门就垫资款给出了明确的说明,认为垫资款并不具有合法性,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然而,在2005年,我国出台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在该项政策中,对于垫资款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说明,认为该款项是一个合法性款项,并且将垫付款归纳为工程欠款这一类别当中。自该项政策出台以后,我国其他等地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并且明确规定了垫资款的合法性,将其归纳到了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当中。
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建设工程当中的工人报酬、材料款还是乙方为了完成工程项目所垫付的款项,都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都会受到该项法规的保护。尽管如此,在目前的建设施工过程中,仍然存在逾期不付款的现象。由此所产生的违约金以及利息等费用则不被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涵盖。
3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法
截止到目前为,针对于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仅在《合同法》的286条中进行了说明,然而,对于行使方式的描述过于简单,从而也就导致了在实际工程当中,就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这一问题产生了很大的争执。在实际工程中,主要面临着的争议包含了两个方面,首先是乙方是否可以通过发送信件的形式来催促甲方支付必要的工程款,其次是乙方在形式自身的优先受偿权时,是否可以想当地法院提出诉讼。
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乙方和甲方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将工程价款进行折价,从而行使优先受偿权。在整个的协议过程中,对于折价的协商是甲方和乙方的共同行为,需要甲方和乙方达成一致的协议才可以完成。乙方向甲方发送信函属于乙方的单独行为,如果在甲方收到信函后,就信函中所描述的内容给予认可,那么则认为双方已经达成了协议。所以,如果单单是乙方向甲方发送信函,并没有得到甲方的明确回应,那么该信函无法作为乙方形式优先受偿权的形式。只有在甲方承认了信函中的内容,才可以认定乙方所形式的优先受偿权具有法律效益。
在《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担保物权具有明确的规定。很多人认为,所谓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并不属于目前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担保物权,不可以通过担保物权的民事诉讼来主张。然而,笔者认为该项权利可以归纳为法定优先权,在通常情况下,其自身的属性和担保物权极为相近,所以乙方有权利参考目前的担保物权来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将担保物进行拍卖从而获取优先受偿。
4 结语
通过对本文的研究,笔者认为,对于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来说,其所适用的范围不仅包括了工人的报酬以及材料款,同时还涵盖了成本、垫付款以及利息等款项。当时由于甲方的逾期付款所造成的违约金以及保证金并不会受到优先受偿权的保护。在对该项权利进行行使的过程当中,如果甲乙双方就信件达成了共识,那么可以将信件作为主要方式来对自身的优先获偿权进行主张。与此同时,我国法院还需要对权利的主体以及期限等内容进行详细的审查,可以通过民事调解书的形式来对优先受偿权的进行确认。
参考文献:
[1]李玉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
[2]奚晓明.民事审判指导于参考[M].法律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张黎,硕士,研究方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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