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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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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在继承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平息并终止继承人因遗产纠纷提供法律依据。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显现更为明显。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存在的问题有: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立法单一性且与遗嘱继承立法冲突;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违背了遗嘱自由原则;公证遗嘱优先效力限制遗嘱人撤销权的行使;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在实务中的机械理解和适用困境。
  关键词:公证;遗嘱;优先效力
  公证遗嘱是公证业务的一种,随着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选择通过公证遗嘱形式处分其个人的财产和事务的比例明显提高。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法定形式遗嘱是公民考虑选择的主要因素,我国在法律上对公证遗嘱规定较为单一,实践中其局限性也越发明显。正是因为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的规定,公证遗嘱的变更或撤销只能通过公证遗嘱方式进行,这给立遗嘱人生前欲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从一定程度上限制公民的意思自治。
  一、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内涵及特征
  公证遗嘱优先效力是指遗嘱人生前立有不同形式的遗嘱,且遗嘱内容之间存在相互冲突,在确认遗嘱效力时应当以公证遗嘱为准,即确定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内容不得对抗公证遗嘱。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具有以下特征:
  1、公证遗嘱优先效力法定性
  我国《继承法》规定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遗嘱人生前立有数份形式不同内容相冲突的遗嘱,在有公证遗嘱时以其生前最后订立的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在没有公证遗嘱的情形下,按一般遗嘱的标准来认定有效遗嘱。从上述法律和最高院司法解释可以得出我国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具有法定性。
  2、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在程序上要求的严谨性
  之所以能确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与其程序严谨性有着必然关系,公证遗嘱首先须经依法批准的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公证机构将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细则》规定程序审查遗嘱人主体资格、遗嘱内容、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在办理过程中要求承办公证员全程参与,公证机构在办理完成后按规定出具公证书。
  3、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运用的广泛性
  随着经济稳中发展,公民的财富不断增加,遗嘱被社会各界人士广泛运用,他们在生前将通过遗嘱的方式分配其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当今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立遗嘱人为了使其遗嘱真实、合法、有效,在遗嘱形式的选择上公证遗嘱具有明显的优势,他们更愿意选择公证机构对其遗嘱进行公证,公证遗嘱优先效力是立遗嘱人选择对遗嘱进行公证的主要因素,公证遗嘱优先效力为解决遗产纠纷提供依据,在实务中被广泛运用。
  二、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弊端
  1、剥夺遗嘱人分配遗产自由
  遗嘱自由是遗嘱继承制度的基础和核心要素,并以此确保遗嘱人按自由意愿分配遗产。同时遗嘱继承制度保障遗嘱人死亡后其遗嘱法律效力。《继承法》中的任何一种遗嘱形式应该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保持遗嘱的变更、撤销自由。而公证遗嘱确剥夺遗嘱人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使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不到保护,只为保持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而这种遗嘱有时会隐藏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致使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性与遗嘱继承制度的基础信条相违背。
  2、证据力不意味着其绝对优先效力
  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主要法院可将其作为推翻公证证明的证据,并按照遗嘱内容对遗嘱人遗产进行裁定,其在程序法证据领域中具有绝对优先效力。因此,公证遗嘱的证明力要比其他形式的遗嘱要强,但在实体法领域中公证遗嘱的效力并不是绝对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3、有悖于立法潮流
  目前,我国关于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地位方面的立法态度与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存在差距。例如,英美国家将新签订遗嘱作为前一个遗嘱撤销的依据,也就是后立遗嘱的优先效力。我国香港地区同样采取后立遗嘱撤销前立遗嘱的立法条例。因此,我国公证遗嘱在绝对优先效力方面有悖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潮流,应推崇以遗嘱签订时间顺序决定遗嘱优先效力的原则。
  三、公证遗嘱优先效力优势
  1、确保遗嘱人意志的真实性
  公证遗嘱鉴于《继承法》、《继承法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国家机关作为公证人,并由遗嘱人亲自申请、审核,再由公证机关进行实质审查,最后确认遗嘱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成遗嘱公证程序。由此可知,公证遗嘱是在公证人员监督、指导下确立的,并由国家公证机构参照严格、正规的法律程序确认并肯定遗嘱的合法性、真实性,其保障遗嘱人的真实合法意愿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是对遗嘱人自由意识的捍卫与保证,保障公证遗嘱的稳定性、严肃性、权威性。
  2、彰显效率原则
  公证遗嘱签订时程序虽较繁杂,但后期的效率比其他形式的遗嘱要高很多。主要体现在:第一,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在遗产继承方面具有高效率。因公证遗嘱签订时由国家公证机关审查、鉴定,其稳定性和确定性可以从源头上避免发生遗嘱继承纠结事件。这样可以高效的按照遗嘱人的意愿直接支配其遗产。第二,公证遗嘱的证明力在遗产纠纷诉讼中带来高效率。在遗产纠纷诉讼中公证遗嘱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可以直接作为证据被法官采信。这样可以大大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取裁判结果。第三,公证遗嘱的公信力给民事交易行为带来高效率。公證遗嘱作为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反馈,在实体法领域中也可以有效证明财产权利归属问题。公证遗嘱在对外所示的公示及认证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同时也在遗产为标的交易中降低成本,提供便捷,以此稳定民事交易关系。
  3、公证遗嘱绝对的优势地位
  遗嘱人在提出申请时,根据《遗嘱公证细则》会明确公证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前对遗嘱变更或撤销时必须由遗嘱人亲自提出申请并按照程序重新公证。因此,公证遗嘱在变更或撤销方面具有程序性、复杂性,这是遗嘱人选择签订公证遗嘱时必须明确的细则。对于非正常情况下遗嘱人要求变更或撤销公正遗嘱时可以口头或书面申请,也可以公证机构指派公证人员到遗嘱人所在地办理。若遗嘱人病危或意外死亡等特殊情况下虽然公证遗嘱可能会存在违背遗嘱人意愿的情况,但这些特殊情况发生概述是极其小的。所以,在正常情况下或某些特殊情况下公证遗嘱的效力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
  四、结 语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议,公民选择公证遗嘱自由处置个人遗产的方式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和青睐,这与公证遗嘱的稳定性、权威性及优先效力性的特点分不开的。同时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也是遗嘱人自由意志的一种重要体现,是对《继承法》体系中自由价值的展现与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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