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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学习方法与对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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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19年起全面施行的政府会计制度,对会计人员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很多会计人员在新制度的实施中感到迷茫。本文就新会计制度的学习方法进行交流,同时对记账工作完成后如何发现记账错误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政府会计制度;学习方法与对账;探讨
  政府会计制度从2019年1月1日全面施行以来,广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积极参加培训、自学、讨论,施行过程中取得阶段性成果。但部分会计人员对政府会计制度的认识、理解以及应用,还存在着不足,学好政府会计制度应当注重以下几点。
  一、新政府会计制度出台的背景
  (1)原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家底不清。由于原会计制度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以提供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决算报告为主要目的,无法准确、完整反映政府资产负债家底以及政府的运行成本等情况,无法满足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信息需求。二是多项会计制度并存,体系繁杂、内容交叉、核算口径不一,造成不同部门、不同单位的会计信息可比性不高,通过汇总、调整编制的政府财务报告信息质量较低。
  (2)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重大改革举措,2014年新修订的《预算法》对各级政府提出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新要求。可见,政府会计制度的出台,既是国家财政管理的需要,又是时代的需要,也是法律赋予的任务。对会计制度的重大改革,不仅要认真执行,更要把自己能遇到政府会计制度重大改革,看成是会计生涯中的一件幸事。
  二、学习政府会计制度的方法探讨
  (1)通读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因为它们是政府会计制度编制的依据,所以很有必要学习。
  (2)细读政府会计制度全部内容,熟读103个会计科目的使用方法,记忆常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及核算要求。如果只是选择性地学习一部分科目的话,对制度的理解就会出现瞎子摸象的结果。对常用且容易混淆的科目,需要反复学习。如其他费用与其他支出的区别与联系,业务活动费用与单位管理费用各自核算内容,财政拨款结转与非财政拨款结转、非财政拨款结转与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区别,同样是非现金资产减少,但对外捐赠、对外出售转让、无偿调出以及盘亏毁损报废等的账务处理差别却很大。
  (3)积极参加培训。通过参加培训,学习专家的研究成果,学习先行者的成功经验,不仅有利于快速理解政府会计制度,而且能有针对性地指导实际业务。
  (4)把参加培训与自学有机结合起来。参加培训虽然能快速理解政府会计制度,但一般培训的时间较短,没有充分的时间消化所讲的内容,还需要加强自学,转化成自己对制度的理解,并通过实际操作,逐步提高处理会计业务的能力。
  (5)注重問题讨论。实际工作中的会计事项是五花八门的,遇到不清楚该怎样处理时,与同行们讨论或向专家请教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
  (6)及时学习《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及时学习财政部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解释,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有效实施。目前,《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已经于2019年7月16日正式公布(财会〔2019〕13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正在征求意见中。
  三、学习过程中摒弃一些片面的观念
  (1)只要出现资金流动就要做预算会计账务处理。对于不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暂收暂付款项(如应上缴财政、应转拨或应退回的资金),仅作财务会计处理。收到或支付下期预算的财政拨款,要在下个预算期才进行预算会计账务处理。
  (2)只有财政资金收支才作预算会计账务处理。凡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既要作财务会计处理,又要做预算会计处理。如事业预算收入、其他预算收入等,行政支出、事业支出中的“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其他资金支出”等。
  (3)没有资金流动就不做预算会计账务处理。年末本年度财政预算数大于直接支付和受权支付之和、从非财政拨款结余中计提专用基金、以及预算会计年末结账,虽没有资金流动,都要作预算会计处理。
  (4)可以不调整年初预算结余。个别会计人员认为,如果对预算会计科目的年初余额进行调整,不仅调整过程麻烦,而且容易出错,同时也影响年终部门决算报表的编制。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及财政部关于新制度与原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在2019年执行政府会计制度时,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原旧账转入新账时有关科目的结余要进行调整。对于应当调整的事项,如果不调整,会导致决算报表的可比性变差,预算会计信息不能够完整反映本年度部门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四、记账完成后做好必要的对账工作
  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虽然核算基础不同,但两者都依赖于相同的原始凭证,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相关科目的数据应当相等或者调整后应当相等。新制度会计凭证的信息量大大增加,每月凭证录入完成后,做好必要的对账工作,及时发现录入凭证时可能出现的错误。下面是财务会计科目余额经过调整后等于预算会计科目余额的常见情形。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交通财会,2018(03).
  (责任编辑:刘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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