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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群发展进程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鞠秋云

  [摘 要]在全球化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因具有抱团发展的优势,城市群在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提升区域竞争力、助力区域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显著。本文分析了我国城市群发展历程,并指出城市群高质量发展应着重解决好的几个重点问题。
  [关键词]城市群;协调发展;高质量
  [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496(2019)04—094—04
  一、我国城市群的发展历程
  (一)城市群发展阶段研究
  城市群是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1978年我国城镇化率为17.92%,处于城镇化初期,1995年为29.04%,进入加速发展阶段,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城市群的发育。我国关于城市群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均晚于西方发达国家,中国知网数据库显示,1984年的《辽宁省中部城市群发展战略》中首次提到城市群一词,但没有对城市群进行具体论述。直到1992年,姚士谋、陈振光在《中国城市群》一书中,对城市群进行较为系统的阐述,书中初次提出城市群的概念,并指出:到90年代,沪宁杭、京津唐、珠三角、辽中南等城市群已经初具规模。理论界对城市群发展阶段的研究,集中在进入21世纪之后(见图表1)。
  (二)城市群不同发展阶段的特征
  我国城市群所处的发展阶段,无论是三阶段论还是四阶段论,都反映出城市群是从低级到高级发展的一个渐进过程。至于我国城市群所处的发展阶段,不能一概而论,本文采用陈群元等(2009)对城市群的四阶段划分法(见表2)。虽然每个城市群的发展都要经过雏形发育、快速发育、趋于成熟和成熟四个阶段,但由于城市群建设起点、资源条件、发育程度等的不同,如果具体到某一个城市群,所处阶段也是不同的。总体而言,20世纪的后20年是城市群的雏形发育期,进入21世纪,城市群进入发展快车道,《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于2006年首次提出“把城市群作为推进城镇化的主体形态”,城市群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之后,中央及地方政府通过顶层设计,引导我国城市群迈入良性发展轨道,城市群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体形态。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群处于由快速发展阶段向趋于成熟阶段过渡时期,发展基础好的如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已率先进入趋于成熟阶段。
  二、城市群发展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城市群建设起步较晚,现在正处于发展的上升期,发展速度快,同时也是各种问题矛盾的凸显期。
  (一)城市群间发展不平衡
  改革开放以来,东部沿海地区率先开放发展,形成了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三个国家级城市群,导致东中西部差距越来越大。与此同时,中西部地区发展相对滞后,城市群发育缓慢,形成了东多西少、东快西慢、东强西弱、东大西小的态势,差距集中体现在城镇发展水平、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居民收入及生活质量等各个方面。当然,这种差距在各城市群内部各地区间也同样存在。
  (二)核心城市辐射带动能力不强
  在城市群内,核心城市作为增长极,应通过集聚效应和扩散效应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核心城市力量强弱直接影响着区域经济发展的效果和可持续性。从我国现有发展情况来看,相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这些一线城市,其他核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偏弱。一种情况是核心城市自身实力不足。如像沈阳这样的地区性城市群的核心城市,正处于集聚发展阶段,尚无能力更好发挥扩散效应。另一种情况是核心城市自身发展水平高,但由于各种原因使扩散效应小于集聚效应,结果是一极独大,造成区域间发展的不平衡,如京津冀城市群内两个直辖市实力强大,但河北的环京津贫困问题带曾经长时间得不到很好地解决。
  (三)城市功能定位不准
  国家定义的城镇体系是以城市群为主体、大中小城市和小城市协调发展。要求群域内的城市要做好功能定位,实现错位发展,优势互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群内城市之间有了一定的分工和协作,有的城市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产业体系。但是在一些区位相近的地区,自然资源条件也都没有太大区分度,产业同构现象较为严重。城市间分割多于依存、竞争多于合作、互补性不强,没有形成合理的分工。另外,我国很多城市群正处于快速发展期,受经济型发展模式影响,各城市更关注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因此,在行政区利益和城市群利益的博弈中,地方政府往往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而不会去考虑城市群的整体利益。在城市群基础设施领域,各地重复建设情况尤其严重,如辽宁沿海经济带的港口存在过度竞争现象,大连、营口、锦州、葫芦岛四港口之间分工不足,竞争明显大于合作,竞争造成大多数港口长期货源不足,吞吐能力闲置和浪费,亏本经营。资源的错配,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
  (四)府际间合作陷入困境
  城市群是跨行政区的,地方政府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所以无权处理跨行政区的事务,很多跨域事务的解决就需要府际间的合作来推动。实践中,政府合作意愿不强、协调机制不健全、缺少利益共享机制和成本分摊机制等多重因素交织作用,导致城市间的合作陷入困境。
  一是地方政府合作意愿不强。受行政区管理体制的影响,地方政府作为利益主体,需要考虑合作成本,在决策时往往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先,特别是当一项合作会使行政区利益受损时,政府会选择不合作。也有的政府本着守好一亩三分地的思想,认为能管好自己辖区内事务就可以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种消极的不作为思想也导致政府間合作意愿不强。
  二是合作协调组织权威性不足。目前全国范围内只有京津冀城市群建设由中央直接领导,并负责协调群域内出现的问题,权威性保证协调的效果和效率。大多数城市群间协调问题都是“平等友好”协商方式,各城市群内部基本都设有主要领导人联席会议,共同商议城市协同发展的重大议题,但会议成果最终能落地的却屈指可数。协调难的关键是协调机构权威性和约束力的缺失。   三是缺少利益补偿机制。当需要城市群成员间进行合作解决某些事务时,就会涉及到如何计算成本费用问题。一些地方存在因谈判无果导致项目推动不了,或是陷入无休止的无效谈判中的问题。在道路互通、信息共享等方面推进不积极,死守一亩三分地,生怕本地的利益受损。如有适当的利益补偿分享机制,问题就会大大缓解。
  三、我国推进城市群发展的具体举措
  中央政府自“十一五”起就将城市群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并通过制定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布局城市群、制定城市群发展规划、构建新的城镇格局等方式,不断解决各种问题。城市群的发展潜力不断释放,城市群建设成效显著。针对城市群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国家给予高度重视,积极采取各种应对之策,逐步推动我国城市群由速度扩张向高质量发展转变。
  (一)不断加强顶层设计以缩小城市群间的差距
  针对发展不平衡问题,国家在东部率先开放战略基础上,先后制定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东北振兴等战略,形成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总体战略实施的十多年间,效果明显,区域间差距逐渐在缩小,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城市群,数量在增加,发展质量显著提升。另外,国家对城市群分层建设,根据各城市群发展基础、现有条件、发展优势确定未来发展定位(见图1),有计划提升各层级城市群发展质量,继续缩小彼此间差距。
  (二)推动核心城市更好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当前我国经济正在由“板块经济”向“城市群经济”转变,核心城市则是城市群经济中最为闪耀的明星,政府越来越重视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的发挥。
  一是建设一批国家中心城市和全国区域中心城市。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纲要》的要求,国家中心城市是位于中国城镇体系中最高位置,区域中心城市处于城镇体系第二层次。目前已批复的国家中心城市主要有北京、天津、上海、广州、重庆、成都、武漢、郑州和西安9个。国家中心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建设,进一步推动这些城市实现更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不断提升发挥辐射带动作用能力,成长为区域经济增长极。
  二是中心城市政府主动作为。中心城市是城市群的颜值担当,越来越多的中心城市有大城风范,主动密切与周边地区的联系,积极参与处理地区性事务。上海在这方面始终走在全国的前列,现在上海准备在加强科技与产业能力的区域辐射方面、以及提升区域内创新资源共享供给能力方面进行深度探索。很多中心城市政府学习上海经验,尝试建立区域传导机制,更好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三)对城市群内部各城市进行功能定位
  城市群的高质量发展,需要围绕城市群的发展定位,根据各地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发展基础,对群域内的其他城市进行准确的功能定位。例如在中原城市群内,中心城市郑州的定位是: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提升国家综合交通枢纽功能,强化国际物流、创业创新、对外开放、金融商贸功能;次中心城市之一的开封市定位是:建设新型工业化城市和国际旅游文化名城;新兴中心的新郑、荥阳、长葛、平原新区,定位是发展成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活力新城。翻开任一城市群的发展规划,都有中原城市群这样的城市分工和职能定位,后续发展中,若规划都能落地,就会避免出现同质化发展、恶性竞争、大城市虹吸效应等问题。
  (四)建立加强府际合作的体制机制
  一是改革政府考核机制。中央政府逐渐改革干部考核机制,“不唯GDP”意味着考核指标的多元化,如环境质量已列入考核体系。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必须加快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统计体系、绩效评价、政绩考核,创建和完善制度环境,推动我国经济在实现高质量发展上不断取得新进展”。考核机制的不断完善,可以进一步激发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的合作动力。
  二是探索建立权威的区域协调机构。长三角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原有主要领导人联席会议的基础上,设立了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近期又提出要建立“长三角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国家战略重大目标和重要改革举措的落实,对长三角未来建设与发展做总体顶层设计并负总责,加大“长江三角洲委员会”的事权范围,同时明确谁牵头、谁领导。
  三是建立利益补偿机制。京津冀城市群的做法值得借鉴:《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就是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有效解决了不同地区间税收利益博弈带来的问题。如在产业的转出地和承接地按比例进行税收分成,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有效的利益补偿机制进一步促进政府间的深度合作。
  四、我国城市群发展进程述评
  (一)城市群发展成果显著
  中国城市群的发展是以政府主导的,在政府力量的作用下,短短不到40年的时间里,中国城市群建设突飞猛进,国家按两横三纵的战略布局,《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规划建设19个国家级城市群。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以城市群为主体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格局”,城市群的发展潜力不断释放,城市群建设成效显著,城市群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最大潜力之所在。2018年我国城镇化率为59.58%,城镇人口8.3亿,说明我国城市群处于发展的黄金期。规划建设的19个城市群的规划已全部编制完成,涉及跨省城市群的规划也都出台并实施。19个城市群的常住人口占全国比重达到了73%,地区生产总值占全国GDP的81.7%。
  (二)城市群未来发展任重而道远
  城市群发展的重要性已得到普遍认可,将城市群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尽显中央决心,城市群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出台也可谓及时周详,各地对城市群的发展也付出诸多努力……但我们提的最多的仍只是多年来一起雄踞榜首的三大城市群,后来者们尚没有居上。适应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城市群发展要走一条高质量发展之路,必须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是市场和政府关系问题。过去几十年的实践证明,我国政府主导城市群建设取得了实效,但真正要实现生产要素在城市群内自由流动,还要靠市场来配置资源。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导在城市群内形成合理的产业分工和合作,是下一步努力的方向。
  二是政府间合作的问题。政府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城市群内很多问题的解决,需要地方政府合作来完成。虽然各地都在积极探索,但不得不承认,行政区经济思维的长期影响,我国城市群内政府间的合作仍处于初级阶段,这是今后需要下大力气解决的问题。
  三是各种制度短板问题。在我国城市群内部,缺少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成本分担机制、收益分享机制、户籍制度限制等,虽然各地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尚不足以支撑解决现存的所有问题,仍需不断探索。
  责任编辑  韩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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