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保护区事故案例分析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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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梅明亮
摘 要:地铁是城市繁忙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缓解城市交通拥挤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随着城市经济发展,城市大面积改造、房地产开发、市政工程等各种外部建设项目的迅速增加,对地铁设施安全影响越来越大。近年来,在地铁保护区实施的外部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做好地铁设施安全保护,是涉及地铁建设和运营安全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收集了国内典型地铁保护区事故案例,分析其事故原因,总结相关经验,并结合西安地铁保护区监管现状,为类似事件的预防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地铁保护区 外部建设项目 安全保护 西安地铁
中图分類号:TU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20)01(b)-0235-03
近年来,国内多个城市的地铁设施先后发生过因外部项目建设造成的安全事故,如何做好地铁保护区外部建设项目监管,确保地铁建设和运营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1 地铁设施安全保护事故案例
1.1 案例一
2012年10月12日上午,某市地铁3号线北延段嘉禾望岗站至龙归站下行区间隧道发生事故,地铁隧道被钻机刺穿,钻管砸烂驶过的列车玻璃,泥浆水大量流入轨行区,造成该段地铁停运3h。尽管地铁方启动应急接驳公交接送乘客,但仍有近百乘客因此受阻误机。
经初步调查,该地块位于白云区太和镇南岭村,属龙归经济发展公司。1988年该公司在上述地块建设龙归加油站,至1997年因经营不善关闭,地块荒废。2011年该公司将地块出租给商人周某某。2012年10月12日周某某委托某市东勘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开展地质勘探,没有履行报批手续,也未向市地铁总公司申报。经初步认定,这是一起地铁隧道上方违法勘探造成的地铁运营安全事故。
1.2 案例二
2014年7月23日中午,某市滨江区铁岭排涝站工程项目勘探作业单位,擅自在地铁保护区内实施勘探作业时,造成地铁1号线西兴站至滨和路站区间隧道结构被钻头击穿的事故。该事故由于发现及时且破坏位置与程度均在可控制范围,未造成人员伤亡与运营停止事故,但迫使1号线部分区间进行限速调整,并累计造成经济损失48.1万元。
经调查,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项目建设单位及勘探作业单位未提前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报批手续,擅自施工作业,造成的安全事故。其次,勘察设计单位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也存在严重管理失职。一是未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将工程勘察劳务分包给瑞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二是未对瑞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勘察资质进行审查(经查“无勘察劳务资质”);三是疏于对勘探作业现场的管理,未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管,导致施工人员在勘探作业时实际钻孔位置与图纸坐标存在严重偏差(相距300m),严重违反了相关勘探操作技术规范。
1.3 案例三
2017年12月6日上午,某市地铁11号线红树湾南-后海区段(往碧头)方向下行盾构隧道发生事故,地铁隧道被打桩机作业时击穿,致使11号线高速行驶的列车撞断桩头,列车严重受损,相关地铁设备不同程度损伤,导致行车被迫中断,大量乘客滞留。经过全力抢修及系统安全检查,终于在抢修10余小时后全线恢复通车,这起事故虽然并未导致人员伤亡,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直接经济损失878万元人民币。
经调查,正业建设有限公司在为其业主进行昂赛特攀岩基地项目作业时,未经审批擅自进行打桩施工作业,击穿了地铁11号线红树湾南-后海区段(往碧头)方向下行盾构隧道结构。打穿隧道的这一打桩点深度约20m,宽0.6m,此次野蛮施工击穿地铁隧道的施工位置位于体育中心东南侧,现场已经打了10多个桩洞。造成该事故发生的打桩机于12月3日已进入工地现场,次日就开始了打桩施工。
2 事故案例原因分析
上述安全事故的发生是由多方面因素引起的, 既有内在因素也有外在因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外部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单位未履行审批手续, 擅自施工作业造成事故发生。如上述地铁3起事故案例, 建设、施工单位都是在未取得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及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审批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勘探、打桩施工, 从而造成的安全事故。
(2)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及运营单位巡查、监管不到位。事发的几处工地都是在地铁区间隧道正上方,尤其是1处工地的打桩机已进场两天以上,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及运营单位也没有巡查发现,并做到及时制止。这说明巡查及监管人员缺少监督体系或巡查人员、频次不足,从而使得一些施工单位在地铁保护区范围内任意施工,造成安全事故。
(3)对违规施工作业行为处罚力度不够,起不到威慑作用。从目前全国各城市的轨道交通管理情况看,大部分地方政府制定、下发的地方性轨道交通条例及管理办法,对于未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意见的施工作业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甚至对于未按照城市轨道管理机构认可、论证方案的施工作业行为缺少处罚依据。很多施工单位不愿意提前办手续,甚至还觉得耽误时间或侥幸心理,造成安全事故。
(4)施工单位安全意识不强, 对施工产生的后果认识不足,疏于管理,也未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管。施工人员在进行勘探、打桩作业时,打到地铁结构遇到很大的阻力,没有停止作业进行查看,仍继续施工,造成安全事故。 (5)属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存在监管缺失。某市昂塞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等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该施工单位违规进行打桩作业,击穿了地铁11号区间隧道,造成安全事故发生。
(6)小零散施工没有建立起统一、有效的监管机制,管理存在滞后性且被动。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及运营单位对地铁保护区范围内小零散施工,往往是巡查中发现一处管理一处,而由于小零散施工规模小、人员少、速度快且地铁保护区人工巡查的覆盖面与频率等因素限制,多半都是在施工过程中才得以发现,甚至有些施工全程都未发现。从发生过的事故案例来分析,小零散施工以勘探类施工对地铁结构伤害最大,尤其是进地块的勘探施工,不占用市政道路,建设、施工单位往往不需要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及运营单位只能通过巡查发现,才能取得项目前期勘探施工的单位、工期、方案等,缺少相应的信息获取渠道,致使无法做到事前介入管理,这也是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
3 西安地铁保护区监管启示
(1)加快西安地铁保护区监管工作标准化体系的建设。将现有的管理规定及工作机制进行完善健全,加快标准化体系建设,并规范巡查、审批、监管、处罚4项工作的标准化管理,构建结构清晰、职责分明、内容统一、行为规范的标准化管理体系,确保地铁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能够安全、优质、高效、有序的推进。
(2)增加西安地铁保护区巡查、监管人员力量,并建立监督体系。要充分认识地铁设施安全保护的重要性,逐步增加地铁保护区巡查、监管人员力量,进一步加大巡查频次,并使用相应技术手段,建立巡查、监管人员监督体系。如开发地铁设施保护系统,管理人员可以随时使用系统,查看、调取巡查、监管人员是否按照制定的标准及机制开展工作,实现地铁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标准化与信息化管理,也便于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3)设置西安地铁保护区警示标志。可以参照国内其他地铁城市的做法,在地铁保护区沿线设置警示标志,尤其是在下穿地块区域进行设置。地铁沿线建设、施工单位通过现场踏勘发现标识,绝大多数都会主动与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进行联系,询问地铁结构位置关系或报审流程,这样便有利于巡查、监管人员及时介入管理,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4)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及时修订《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明确政府各部门的监管责任、细化管理制度、强化监管手段、增加处罚条款。特别是要加大对未批先建的惩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并将建设、施工作业单位的违法行为纳入有关信用管理,以增加违法成本。
(5)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从源头控制,对钻机及桩机等特种施工设备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为从源头控制,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可以向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建议将全市范围内的钻机和桩机施工单位以及全市所有桩机头和钻机头纳入平台管理,安装GPS定位,一旦哪个地方开钻,系统后台可以即时显示,就可以去检查,这样能很大程度上降低安全隐患。
(6)加快引入第三方技术人员进行项目审查技术支持。加快西安地铁保护区外部施工项目第三方技术审核招标工作,为地铁保护区巡查、监管人员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确保地铁顺利建设和安全运营。
(7)进一步加强西安地铁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工作,并设立社会监督机制。定期深入开展《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和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并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进一步加强对地铁设施保护的必要性、重要性及迫切性地宣传报道。力争营造社会各界主动关心地铁安全、保护地铁设施、维护运营秩序的氛围,同时公布举报热线电话,鼓励广大市民对地铁保护区范围内的外部建设项目进行监督。
4 结语
地铁运营要安全、高效地为市民提供可靠及便利的出行保证,地铁保护区范围内外部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就极为重要。近年来,由于地铁保护区范围内不当施工造成各种安全事故案件数目不断增加,事故影响面巨大,系统、有效的加强地铁保护区范围内的外部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就尤为迫切,通过本文对典型事故案例的深入剖析,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能为地铁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帮助。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S].北京,2018.
[2]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S].西安,2011.
[3] 徐树亮.地铁保护区内外界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J].都市快轨交通,2009,22(4):67-69.
[4] 梁青槐,周世驚.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安全因素分析及对策[J].都市快轨交通,2012,25(5):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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