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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浅谈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韩猛

  摘要:农村税费改革是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又一次重大社会变革,和中国的历次重大改革一样,税费改革起源于基层。它对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分配关系起到重要作用,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利”,极大的提高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了我国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在改革起到巨大成效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农民负担反弹的问题。因此,要推进改革稳步进行,我们必须要做好相关配套改革和工作。
  关键词:The reform of rural taxes and administrative charges is another great reform after the land reform and the family operation. I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releasing the farmers’ burden, regulating the relation of the rural distribution. While great reform achievements have been made in the reform of rural taxes and administrative charges, a series of problem have been revealed, the typical one is the farmers’ burden resilience. Therefore, we must do a good job in relative work if the reform can go smoothly.
  Key words:reform of rural taxes and administrative charges; farmers’ income; farmers’ burden
  
  一、农村税费改革的原因和必要性
  农村税费是指向农村农民征收的各种税收及收取的各种费用的总称。税费改革以前,农民负担主要由三部分组成:1.农民直接上缴给国家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2.“三提五统”费用和农村义务工等社会负担义务费。3.农民应承担的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费用,其中“三提”是指农户上缴给村级行政单位的三种提留费用,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行管费。“五统”是指农民上缴给乡镇一级政府的五项统筹费,包括教育附加费、计划生育费、民兵训练费、乡村道路建设费和优抚费。“三提”和“五统”一般各占“三提五统”总额的50%。
  二、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反弹的原因分析
  税费改革的最终目的在于减轻农民的负担,增加农民的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但从我国农村问题深厚的历史背景,以及开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来看,我国部分试点地区出现了农民负担反弹的情况,其他地区也或多或少的出现了一些“苗头”。在我国历史上也有先例,中国古代封建王朝进行过多次税费改革其中比较著名的有唐代的“租庸调法”和杨炎的“两税法”,明代张居正提出的“一条鞭法”,还有清代的“摊丁入亩”和“火耗归公”,但是每一次的改革无不是轰轰烈烈始,无声无息终。且每一次改革之后,都将杂税变为了正税,但是以后又会出现新的杂税,每一次的改革都为以后的加税增费垫高了门槛,农民的税赋不断加重。对于这一历史现象,明末清初思想家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田制三》中作了分析,将其总结归纳为“积累莫返之害”,即为了克服苛捐杂税的弊端,改革的主流思路都是合并税收、取消收费、简化税制,把各种税、赋合并为一,规定不得再征收其他费用。这在当时固然能起到减轻税赋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者往往忘记了改革后的正税已经包括了以前的各种收费,一旦开支不足,又会巧立名目收费,违背改革的初衷。这即为著名的“黄宗羲定律”。从我国目前一些地区出现的农民负担反弹的迹象表明,如果我们不以史为鉴,深刻认识和思考这一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极有可能会再次陷入“黄宗羲定律”的历史怪圈。
  三、防止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反弹的建议
  (一)从体制上,要消除城乡二元体制,统一城乡税制。首先必须要消除城乡二元的观念,淡化城镇与农村的区别。在实践中,要将现在的二元户籍制度、二元就业制度、二元福利保障制度、二元教育制度和二元公共事业投入制度转变为一元制度。加强农民向城镇的流动性,支持农民进城务工。如果没有二元的社会制度,没有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区别,农民就不会有特定的农民负担,就不会存在歧视农民的现象,因此农民负担问题也可以消除。与此同时,要根据公平与效率原则的要求,借鉴国际经验,统一城乡税制,均衡城乡负担,国民平等纳税,统一工农税制,农业税负从轻。这不仅为各级政府和农民之间形成规范的分配关系奠定了制度基础,也为彻底解决农民负担过重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具体实践操作中,可以采用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直到最终取消农业税。农民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应有纳税义务,可以考虑对农民征收所得税。由于我国大多数农户经营规模很小,农民大多数没有计帐的习惯,如果开征所得税的话,确实又存在计税所得难于确定,征管困难,税收成本高等问题。我们也可以采取农业标准课税法,即以确定的标准农业所得作为基础,结合土地面积情况计算农民的农业所得,作为课税的依据。
  (二)规范和完善税费改革,建立健全制度,堵塞制度上的漏洞。1.规范农村收费管理。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明确“事”的范围和“议”的规则,进行上限控制,无论什么情况下不得擅自突破上限筹资,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对农村经营性服务收费要规范、透明,根据服务质量、数量和成本费用收取,要有章可循,要备帐检查。严禁强行服务、强权收费、强行以资代劳。要定期开展专项治理,取消为“三乱”提供借口的各种升级达标活动。2.加强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按照税收征管法规,依率征税、依法减免,方便广大纳税人。建立健全农业税征管队伍,提高乡镇征收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严格依法治税,做到农业税任务“通知到户、征收到户、结算到户”。3.加强监督,靠群众和舆论对农民负担实施有效监督,从制度上杜绝农民负担反弹的可能性。各有关部门要按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要求,搞好各项配套改革,确保农村税费改革综合效应的发挥。要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落实责任制,加强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监督,实行一票否决制。加大对多种形式的乱收费的查处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单位、领导或个人,要给予严肃处理。4.推进乡镇一级民主化进程,充分发挥乡镇人大与其他监督机构对财政支出的监督作用,使财政支出和公共产品的提供真正满足本地民众的需要,而不是上级各种各样的达标要求。当然,对上一级政府的监督也应落到实处,进行相应地监管和改革。
  (三)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完善乡镇财政体制,建立农村基层政权经费保障机制。根据各级政府的事权,赋予相应的财权,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对任何事情都要量力而行,有多少钱办多少事。转变政府职能、搞好服务,完善财政体制,确保基层政府在上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帮助下,在按职能设置机构、定员定编的基础上,按照人员经费标准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经费标准,能够筹集到履行事权所必须支出的基本财力。必须按照事权与财权一致的原则,清理各级政府财权相对于事权“越位”与“缺位”的情况,用清理“越位”退出的预算收入,弥补“缺位”所需的预算支出。如中央政府用退出支持生产性、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支出,弥补乡镇政府负担的国防(征兵、民兵训练)费用、义务教育经费等。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中央、省、市对乡镇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因农村税费改革造成的县、乡镇两级政府财政收支缺口,列入上一级政府一般财政转移支付考虑的范畴;同时上级政府出台其他政策影响下级政府财政减收增支,也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予补偿,以约束、规范上级政府的行政行为,并确保各级政府的正常运转。同时,必须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预算的管理,提高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果。适当调整乡镇政权的管辖范围,调整职能,强化乡镇财政职能,乡镇政府所有收入纳入乡镇财政统一管理,乡镇政府所有支出统筹安排,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对税费改革后新增加的农业税收入,应首先用于乡镇编制内供给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和乡、村两级组织运转等必不可少的支出。通过上述管理和改革,挖掘乡镇财政资金的使用潜力。

  (四)精简机构,压缩人员。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村基层干部角色发生根本转变,不再是以前每年的“要债人”,农村基层政权的运作效率得以提高。可是由于历史原因,乡镇机构仍然有庞大的人员队伍,财政供养人员多,“僧多粥少”这是乡镇财政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农民负担反弹的重要诱因。我们必须要加快乡镇机构人员精简的步伐,裁汰冗员。以安徽省为例,到2002年,每个乡镇党政机构数由原来5-8个减少到1-3个,事业单位由12个压缩到6-7个,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精简了40.6%。其中,安徽省长丰县各村干部的编制由过去的5-7人减少为3-5人,总共精简村干部1812人。①可以看到,通过精简乡镇机构,归并设置过多、过散的事业单位,压缩人员编制,清退临时、超编人员,这样可以极大减轻人员工资对乡镇政府的财政压力,保障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对村组干部可以考虑实行交叉任职的方法,精简村组干部,缩减村级支出。按照规定核定村组干部人员和补贴标准,压缩非生产性支出,严格核定村级办公费用开支标准,村级原则上不能支出招待费用。
  (五)积极稳妥地化解乡村两级负债。由于乡村两级负债面宽量大,特别是在西部农村的乡村,靠其自身收入,乡村干部发放工资都难以为继,更不用说如此庞大的乡村负债。因此,要在全面清理、检查核实的基础上,摸清债务的来源、用途和现状,区别不同债务情况,明确债务人,该清偿的清偿,该剥离的剥离,能核销的核销,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化解。总的来说,应该是综合治理、逐步化解,既拖不得,又急不得。拖下去,问题长期不能解决,积重难返;急起来,提出目标欠缺考虑,不切实际,又不免打农民的主意,造成农民负担的反弹。原则上,乡镇政府的负债不能由农民偿还,应建立乡镇偿债储备金,制定系统全面的还债计划,分年逐步清偿。对效益差的乡镇企业,以承包、出售、破产后的收回资金还债。对那些与农民直接相关的,农民从中受益,由农民直接承借的债务,有关方面应单独研究,制定专门的解决方案,不能简单的平摊到农民身上。其他的债务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借钱、谁还债”的原则,分别进行清偿。
  (六)从长远来看,要稳步推行城镇化战略,提高城市化率,减少农民数量。我国农村有9亿人口,5亿劳动力,巨大的人口压力是造成农民增收缓慢的最重要原因。不减少农民、不减少农村人口,农民就很难真正富裕起来。而城镇化战略作为减少农村人口的有效途径,在实践中是行之有效的。据有关专家测算,如果我国的城市化率从目前30.9%提高到世界平均水平46%,则农民人均收入将提高28%,这个增长幅度相当于我国从1992年到1998年6年间农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这将好过现今任何一个政策工具,这是解决农民收入问题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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