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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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卞 佳
[摘要]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规范下,仍旧存在着许多缺陷,需要对其进行不断的改进。同时,随着全球一体化和金融产业不断发展,国际法律在金融界的地位也需要进一步提高,各种法律法规还需要逐步完善。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国际上的法律,重视对国际上各个经济组织的法律约束。只有在法律的基础和保证下,国与国之间的较量才能够成为一种良性的竞争,才能使国际经济形势在法律的推动下能够更加平稳、有序地不断发展下去,世界的经济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发展和繁荣。
[关键词]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法律问题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建立是为了促进市场经济、自由贸易和竞争机制的建立,实现国际货币合作和多边贸易,提供一个便利国际商品、劳务和资本的交流并保持经济健康增长和充分就业的体制,避免采取会损害各国利益和国际繁荣的贸易限制和支付限制,进而促进公平的世界自由贸易,促进全球的经济增长[1]。
基于以上目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很严格的一系列规章、法条,来制约和管理组织的内部流程和各项工作行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遵从的法律规章是《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基本宗旨,从根本上规定了组织的职能和业务,使其工作有了明确的目的性。此外,《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还规定了会员及其基金份额、基金的业务范围、组织的管理等。虽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在既定的规章制度之下开展活动,所有的工作都是有章可循、科学和严谨的,但是在舆论上所遭受的批评声仍然不断,在有了各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各项活动仍然暴露出种种不足。
1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1.1 援助制度方面
许多国家对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的苛刻的援助条件怨声载道[2]。有些经济专家就认为,由于IMF提出的条件和改革政策偏离实际,造成了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IMF要求的政策包括:削减公共开支、增税及撤消对生活必需品的财政补贴等,使低收入阶层的生活更加困难;勒令经营不善的国营企业私有化,关闭资金周转不灵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则会导致失业率上升,造成社会动荡。2005年,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声明:没有必要成立一个单独的援助基金来补偿贫穷国家为贸易自由化所付出的代价。这引起了各界的担心。如果没有了经济援助,发展中国家可能不愿在多哈谈判中同意削减关税。这么一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本没有达到促进市场经济、自由贸易的目的。
正是因为IMF导致的恶果,使得人们怀疑起国际组织的立场性、公正性和法律性。
1.2 收支调节制度方面
由于一国的力量有限,因而在收支失衡时,国内政府常处于被动无力的状态,需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帮助。然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国际收支失衡缺乏有效的调节机制。
IMF提供资金支持时常要求成员国采取对国内经济的调整,主要有紧缩的货币政策、紧缩的财政政策以及货币贬值,但这样又会使刚刚起步的经济陷于停滞,不得已又要举借外债,从而难逃重债国的厄运[3]。
1.3 参与和决策权方面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缺乏平等的参与和决策权。国际货币基金使用的是加权表决制,每个成员国都有250票基本投票权,此外,每缴纳10万美元份额就增加一票投票权。
而根据1997年12月的IMF《国际金融统计》显示,IMF的总份额中,美国占18.25%,德国占 5.67%,日本占5.67%,法国占5.10%,而中国只占2.3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重大问题须经总投票权的85%通过才能生效。而实际操作中,投票权约半数控制发达国家手中,美国就约占18%[4]。因此,美国在基金组织内拥有绝对的否决权。
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在国际货币金融体系中的影响不断增强,这种投票权的分配已经不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无法体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无法发挥发展中国家的作用。
2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法律上的改进
IMF的一些规章在有效性和公平性上还值得商榷,需要改进和完善其各项协定和规章,修改与当前社会不相符的规章和法规,使之真正与社会发展趋势相迎合,这样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2.1 国际收支平衡的调节
国际收支平衡的调节需要考虑发展中国家存在的结构性问题以及在调整能力上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各国经济的不一定十分了解,就必须向需要援助的国家增派金融专家,进而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问题,帮助其制定相关的调节方案。国际收支逆差的外部根源在调整规划中往往被忽视,而造成收支失衡的根源主要在于外部。因此基金不能只要求发展中国家调整,而让发达国家袖手旁观。实际上全球性国际收支不平衡很大程度上是由发展中国家不能支配的力量引起的,但贷款国却被迫承担调整的绝大部分责任。
2.2 改善决策机制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需要调整各个国家在基金组织中的决策能力,使这一套表决机制更加公平。加大发展中国家在基金中的份额,重视发展中国家的呼声。对于工作中遇到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问题,需要站在一个实实在在的国际组织的地位上,不偏袒任何一方,给双方同等的话语权,做出最公正的决策[5]。实现这一步对于现在的IMF来说还是有一定的困难,毕竟发达国家的基金份额很大,但是还需要做出努力以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基金组织中的地位。
2.3 贷款
向会员国提供贷款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主要职能之一。基金组织需要在一个国家急需资金的时候,及时地把资金注入该国的账户当中,这就要求最终决策的迅速有效。同时,怎样做才能够使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贷款给某个国家时,既不增设苛刻的条件,又能让资金安全的收回[6]。这是基金组织在制定法律的时候需要考虑的另一方面。
2.4 其他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法律法规需要改进的地方还有很多,如会员国的确定条款、汇率的稳定机制、外汇的管制问题等等。基金组织在不断地发现缺陷的过程当中,需要不断地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进行修订,使得该协定顺应社会的发展进步。
3 结语
随着全球一体化和金融产业不断发展,国际法律在金融界的作用也需要进一步发展,各种法律法规还需要逐步完善。经济上的竞争已是不可避免,然而只有在法律的基础和保证下,国与国之间的较量才能够成为一种良性的竞争,世界的经济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发展和繁荣。
参考文献:
[1] Joseph Stiglitz. The Insider: What I Learned at the World Economic Crisis, The New Republic, April , 2000.
[2] 宋鸿兵. 货币战争[M]. 北京: 中信出版社,2007.
[3] 李任真. 国际金融法[M].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4]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金融统计年鉴,1997.
[5] 徐冬根. 国际金融法律与事务研究[M]. 上海: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6] 王德迅 张金杰.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M].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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