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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助学贷款制度比较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冯锦敏

  【摘要】通过对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等五个国家的大学生助学贷款制度比较研究后发现,完善中国助学贷款制度,需要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法制法规;加强政府的投入,倡导社会关注;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代偿”制度;引入第三方监管助学贷款。
  【关键词】助学贷款制度 国内外比较 借鉴
  
  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发展之路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从开展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确实缓解了贫困大学生求学的燃眉之急。在实际施行过程中,国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五个阶段的调整,先后出台了《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和《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等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将助学贷款逐步从纯商业性贷款设计到政策性贷款设计转变。
  总结我国的助学贷款之路,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相关的政策法规相对滞后。纵观国家出台的几个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只是停留在指导大方向的政策层面,缺乏细致和可操作性强的相关规定;二是助学贷款资金来源过于窄小。现在只是有限的几个银行在开展此项业务,并且他们对于此业务的积极性也并不高;三是助学贷款受益面不够广,贷款数额相对偏低;四是助学贷款偿还机制有待完善;五是学生助学贷款拖欠偿还问题严重,全国借款学生平均违约率超过20%,少数高校违约率甚至高达50%以上。
  
  各国助学贷款制度的比较
  
  美国。美国是世界上混合资助模式最为突出的国家之一,主要表现在资助方式、资金来源、资助方向的多元化。美国的五大助学贷款形式主要有:帕金斯贷款计划(Perkins Student Loan)、斯坦福助学贷款计划(Stafford Student Loan)、学生家长贷款计划(Parent Loan For Undergraduate Students,简称PLUS)、学生补充贷款计划(SIS)、联邦直接贷款计划(Federal Direct Student Loan)。帕金斯贷款计划由政府出资、学校任贷款机构,利率为5%,但在校期间由政府贴息,还款期限为10年,分期偿还,每月还款额不少于50美元,毕业后9个月开始还款。斯坦福助学贷款计划是美国最大也是最重要的学生资助项目,其资助的对象为“有经济资助需要的学生”。该计划是由商业银行操作,利率非常低,在校期间由政府贴息,还款期限为10年,最长可以延长到30年,毕业后6个月开始还款。学生家长贷款计划是面向良好银行信贷纪录的大学生家长,贷款由政府提供担保,利率低于普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学生补充贷款计划是面向经济独立于父母的学生,年最高贷款额为“教育成本”减去借贷人所获资助额之差额,利率属于市场最优惠利率。联邦直接贷款计划是根据1993年国会通过的《学生贷款改革法》而实施的,其采取独特的联邦教育部还贷方式。根据美国国会预算委员会估计,如果联邦直接贷款顺利实施,联邦政府每年可节约资金43亿美元。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实行的HECS计划是“按收入比例还款的贷学金”,所有不愿和无力在入学或开学时支付学费的学生都可以申请并获得此项贷学金。这种“无实质性利息的贷学金”由政府出资提供,学生毕业后归还的资金只相当于借贷时实际价值的本金,归还的资金数额是本金数额加上物价指数变动后应该增加的金额。贷学金每年归还起点与毕业生的工资收入高低挂钩,当年收入超过澳大利亚人均含税收入时,税务局会自动扣除全部含税收入的3%作为HECS费用的偿付。换言之,如果毕业生当年的工资收入低于全国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可以不必在当年还款,而是顺延到下一年再还。每年的归还比例按工资收入高低,归还工资收入的2%~4%。澳大利亚的贷学金拖欠事宜由澳大利亚税务局负责管理,税务局根据“学生资助基金会”提供的借贷名单和信息资料,完全按照税务管理的程序,进行贷学金的回收工作,对无理拖欠者给予警告、处罚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加拿大。加拿大学生贷款项目(CSLP)是联邦政府为满足日益增长的高校学生财务资助需求而在1964年发动设立的。联邦政府对CSLP学生贷款项目的本金和利息提供100%的担保,以鼓励私有银行(private sector banks)对学生提供贷款。学生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政府财政拨款。其中联邦政府负担60%,省级政府负担40%。加拿大的学生贷款事务是联邦政府通过向社会招标方式交由两家服务公司进行管理。服务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也不是银行,它们只是为政府提供服务的承包商,职能是承担具体的贷款业务服务工作。各高校还设有学生贷款服务部(办公室),主要是帮助学生了解学生贷款的办理程序及有关法规政策,并对学生贷款申请进行初审。
  日本。日本是全球较早实行助学贷款的国家,也是世界上助学贷款运行最为成功的几个国家之一。目前,日本助学贷款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无息助学贷款,申请者主要是一些出身寒门、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另一种是有息助学贷款,在校大学生无论家庭经济状况,均可提出申请。有息助学贷款的利率是3%,每年大约有20%左右的在校大学生获得该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由政府贴息,毕业半年后开始偿还。日本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相对较长,短期大学的学生要10年内还清,医科类学校还款期限最长达到20年,其他学校可以在10~20年间还清。因病、因故死亡,遭遇天灾人祸的可免偿。另外,日本政府鼓励提前还贷,对于提前还清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一定比例的折扣。对于毕业后到中小学、公立大学和科研机构工作的大学生可以申请部分或全部免还。日本的助学贷款是由专门机构――“日本育英基金会”负责管理的。它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社会性服务事业机构,全权负责助学贷款的募集、审批、发放及回收。日本的助学贷款实施奖贷结合的办法,向成绩优良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奖贷”资金。这样既保证了高等教育资助的公正性,又不失针对性,因此日本的助学贷款政策在国内外备受好评。
  韩国。韩国政府主要推行国家优惠贷款。国家优惠贷款由政府指定十几家金融机构向城市和农村学生提供低息贷款,每年提供两次。贷款额控制在学费范围内,不包括生活费,人均约在l00~900万韩元之间,偿还期分1~2年的短期贷款和2年以上的长期贷款,最长可达l1年。短期贷款必须在学期内按月平均本息分期偿还,不能逾期;长期贷款在休学或服兵役期间可暂缓偿还,如把暂缓期包括在内,偿还期可设为7~10年;如毕业后未能就业,偿还期还可延长3年。但是国家优惠贷款数量较少,仅有15%的申请者能够获得。因此,韩国的民间助学贷款作为国家优惠贷款的补充,现已成为助学贷款的主力军。民间助学贷款的最大特点就是贷款利率随行就市。一般年利率在7%~17.5%和36%~48%之间,甚至多达65.7%。民间助学贷款的贷款额度相对较大,当日一次最多可贷600万韩元;可采取多种方式偿付。
  
  国外经验对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启示
  
  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法制法规。明确的助学贷款法规,能保障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在全社会范围内的规范化,既保障了放贷方的利益,也保障了高校的利益,是助学贷款良性发展的前提。
  加强政府的投入,倡导社会关注。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最重要的构成部分。在经济贫困成为制约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时,国家可以通过政府干预和引导社会资金的计划和调拨,向贫困生提供有制度保障的教育融资,为广大贫困学生提供一种可供选择的资助形式,使受教育者可以用未来的钱支付现在接受高等教育所花费的成本。目前世界范围内普遍认为由政府提供担保的国家助学贷款,是最能体现公平和效率兼顾的一种助学形式。
  助学贷款资金要多元化、灵活化。除了继续鼓励商业银行之外,还可以通过优惠政策吸引投资公司、基金会、资金雄厚的大型企业等社会资金投向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同时,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适当降低门槛,加大助学贷款资金额度和延长偿还周期。
  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引入国家助学贷款信用担保和相关的补偿,合理转嫁及规避贷款难回收之风险。推行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以保险形式合理转嫁和规避贷款风险,完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进一步完善“代偿”制度。国外助学贷款的“代偿”形式和内容都很丰富,既体现了人性管理的一面,也体现了人力资源合理安排的一面。我国很早就提出了“代偿”的有关规定,但在内容和形式上还有待完善。应结合客观事实,扩大“代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社会发展变化和不同地区对人才的需求及时对“代偿”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引入第三方监管助学贷款。通过第三方监管方式对助学贷款进行全程监管,这样既可以减少放贷银行对贷款的回收成本,也可以减轻高校对受贷学生的管理压力,还能有效提高助学贷款的管理效率。(作者单位: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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